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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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1. 以上内容由受检者如实填写。

2.填表请用蓝或黑色钢笔,字迹清楚。

3.过去病史请写明日期、病名、诊断医院或附原疾病证明复印件。

一、内科
血压:mmHg 心率:次/分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腹部器官
神经及精神
其它
医师签名
二、外科
身高:公分体重:公斤浅表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平趾足
皮肤
颈部
外生殖器
其他
医师签名:
三、五官科:
裸眼视力:右左
矫正视力:右矫正度数左矫正度数色觉检查:彩色图案及编码单颜色识别:红、绿、紫、蓝、黄
2、耳:
听力:右米左米
耳疾
3、鼻:
嗅觉:
鼻及鼻窦疾病
4、其他
外貌异常口吃
医师签名:
化验检查
血常规小便常规
血糖:总胆红素:
肝功:ALT AST
总蛋白:白蛋白:
两对半
肾功:尿素氮肌肝:
医师签名:
2、B超
医师签名:
3、胸部X光片
医师签名:
4、其他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负责医师签名:
体检医院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月日。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姓名
性 别
年龄
民 族
贴 相 片 处
籍贯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业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既往病史
传染病
心理及精神病史
其他
(以上空白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五 官 科
裸眼视力

矫正
视力

矫正 度数

医师意见: 签名:



辨色力
眼病
听力
左耳米
右耳米

嗅觉
鼻及鼻窦
面部
咽喉
口腔唇腭
千克
医师意见: 签名:
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颈部
其他

血压
医师意见: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市县(区)
申请资格种类

营养状况
签名: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其他
化验检查(附化 占丰屮 验单据)血吊规
肝功能尿常规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主检医牛签名:
年月日
体检医院 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月日

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检查者
眼病
内科
血压
/ kpa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发育情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肝脾肾
其它
外科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颈部
医师意见:
签名:
皮肤
面部
关节
脊柱
四肢
检查者
其它
耳鼻喉
听力
左耳米
右பைடு நூலகம்米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嗅觉
检查者
耳鼻咽喉
口腔科
唇腭
是否口吃
医师意见:
签名:
牙齿
(齿缺失——————+——————)
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身份证号
申请资格种类资格类型
既往病史
有无精神病史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传染病史及其它
眼科
裸眼视力
右:
矫正视力
右:矫正度数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左:
左: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黄()绿()蓝()紫()
其它
胸部透视医师签名:
肝脏功能
表面抗原
体检结论
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局、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体检标准中关于师范院校招生体检规定,经体检格。
主检医师签名:
年月日(医院盖章)
主检医师意见: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专业
身份证号
申报学科
有无精神病史: 1无□ 0有□
肝炎: 1无□ 0有□
既往病史(此栏由 申请人如实填写)
性传播性疾病:
1无□
0有□
皮肤病: 1无□ 0有□
结核: 1无□ 0有□
其它: 1无□
0有□
本人签 字:

裸眼
眼 科
视力 左
眼病
矫正 视力
右 矫正度 数
左 矫正度 数
是否 口吃
1无□ 0有□
医师意见:□
1合格,2不合
检查者
格(以下医师 意见的填涂类
同)
签名:
血压


心脏及
血管
1正常□ 2其它□
精神机能
1正常□ 2其它□
医师意见:□ 检查者
签名:
身高 外 科
面部
内 科
胸部透视
1正常□ 2其它□
1正常□ 2其它□
体重 四肢 其它
1正常□ 2其它□
医师意见:□ 检查者
签名:
1正常□ 2其它□
医师意见:□ 检查者
签名:
肝 功
转氨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正常□ 2其它□
另附化验单
医师意见:□ 签名:


血常规

1正常□ 2其它□
另附化验单
医师意见:□ 签名:
体 检 医 院
体检结论:
1合 格 □ 2不合格 □


体检医院(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A医师意见中填写意见代码,分别为1:合格,2:不合格 B申请人既往病史填写√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黄()绿()蓝()紫()
检查者
眼病
内科
血压
/ kpa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发育情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肝脾肾
其它
外科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颈部
医师意见:
签名:
皮肤
面部
关节
脊柱
四肢
检查者
其它
耳鼻喉
听力
左耳米
右耳米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年12月修订)
身份证号码
一寸照片
姓名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既往病史
1.肝炎2.结核3.皮肤病4.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眼科
裸眼视力
右:
矫正视力
右:矫正度数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左:
左: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嗅觉
检查者
耳鼻咽喉
口腔科
唇腭
是否口吃
医师意见:
签名:
牙齿
(齿缺失——————+——————)
其它:
年月日(医院盖章)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年月日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区)申请资格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业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既往病史
传染病
心理及精神病史
其他
(以上空白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签名:



裸眼视力

矫正视力

矫正度数

医师意见:
签名:





嗅觉
鼻及鼻窦
面部
咽喉
口腔唇腭
齿
其他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医师意见:
签名:
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颈部
其他


血压
医师意见:
签名: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其他
化验检查(附化验单据)
血常规
肝功能
尿常规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签名:
年月日
体检医院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附件一:昭通市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样式(请按顺序整理提交)一、身份证本人提交,查验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二、学历材料毕业证书: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属部队院校、党校学历的申请人,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属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或国外高等学校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认证书。

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三、《云南省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要求:个人信息页、结论页、化验单(体检表的填写要求:每一小项必须有结论及医生签字,体检结论只允许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其他描述型的结论不予认可。

)样式如下:建议申请人携带《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到医院先咨询能否出具相应结论再进行体检。

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学习成绩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ml1/folder/1508/211-1.htm?sid=660)下载、打印2.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需提供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参照样式如下:五、办证照片六、户籍或云南省居住证1.户籍在昭通市的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将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至1张A4纸上)2.非昭通市户籍但持有昭通市公安机关签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云南省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云南省居住证》。

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七、普通话等级证书若国家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经过初试、复试等环节,各岗位按照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

经过初试、复试等环节,各岗位按照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

根据2017年3月14日浙江中医药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要求,经过初试、复试等环节,各岗位按照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确定以下人员为体检、考核对象。

一、入围体检名单
二、体检要求
1.以上所有人员体检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请自行下载《体检表》(见附件)。

2.体检须在三级甲等医院按规定要求进行。

3.费用由受检者自理。

4.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参加体检,视作放弃资格。

5.请上述人员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体检报告》邮寄(EMS)给学校人事处。

联系人:田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0571-86613535。

地址:浙江杭州滨江区滨文路54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人事处
三、考核
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进行,考核将在下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跟拟录用人员商定。

附件: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doc
浙江中医药大
学人事处
2017年5月16
日。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共9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2)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2)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行方法(试行)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行方法》和《浙江省实行〈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联合我省实质,拟订本方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种教师资格的人员,除初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一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行(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拜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履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查验单应指定专人传达和集中保留。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 X 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次序逐一比较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一定对“传得病”仔细检核查实,亲身咨询“精神病史” ,并实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察无误后,仔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赞同,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赞同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付体检表进行审察,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切实、不清楚的状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实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自己。

不合格的不可以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留,不退还自己。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一定从头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拜托的高等学校要增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增强监察检查,保证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责、营私作弊、违犯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审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说。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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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黄( ) 绿( ) 蓝( ) 紫( )
检查者
眼病
内科
血压
/ kpa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发育情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肝脾 肾
其它
外科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颈部
医师意见:
签名:
皮肤
面部
关节
脊柱
四肢
检查者
其它
耳鼻喉
听力
左耳米
右耳米
检查者
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
姓名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既往病史
1.肝炎2.结核3.皮肤病4.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眼科
裸眼视力
右:
矫正视力
右:矫正度数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左:
左: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医师意见:
签名:
嗅觉
检查者
耳鼻咽喉
口腔科
唇腭
是否口吃
医师意见:
签名:
牙齿
(齿缺失——————+——————)
其它
胸部透视医师签名:
肝脏功能
体检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年月 日(医院盖章)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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