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的户籍改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重庆市政府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解决当前户籍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的协调。
重庆作为一个世界级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提升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户口与身份的解绑,打破户籍制度对于个人生活和发展的限制。
当前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性,使得很多外来人口无法享受到与户籍人口相同的教育、医疗、社保等福利。
改革后,户籍制度将更加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价值,使每个人都能在城市中自由流动、平等参与。
其次,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将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高城市治理效率。
目前,重庆的户籍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资源分配问题,例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
改革后,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适当的调整,优化资源分配,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资源。
此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还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使得城市人口更加多样化,促进城市的文化多元化和社会进步。
同时,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还将推进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最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资源投入,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需要根据改革的要求,调整用工结构,更好地发挥外来人口的作用。
社会需要加强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通过改革,可以打破户籍制度对于个人生活和发展的限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将为重庆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经 商 5 以上 ,或 购 买 商 品 房 , 或 年
投 资 兴办 实 业 3年 累计 纳 税 1 0万元
民合法 权益 等建 议 。墨
以上 或 1 纳 税 5万 元 以上 的 ,均 年
首 批 木 制 建 材 下 乡
可 自愿 申请 入 户 ;在 远 郊 区县 城 务 工 经 商 3年 以上 ,或购 买商 品住 房 , 或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3年 累 计 纳 税 5万
户 问 题 、 搞 好 城 镇 规 划 、 加 强 土
要专 闻递
重庆 :户籍制度 改革全匿启动
8月 1 5日,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户籍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启 动 。根 据 政 策 规 定 ,重 庆 籍 农 民凡 在 主 城 区务 工
紧 密 结 合行 业 特 点 ,综 合 考 虑 企业
农业部 、财政部 :第二批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下 达
试 点 启 动
8月 2 t 1 E,全 国首 批 木 制 建 材
元 以 上 或 1年 纳 税 2万 元 以 上 的 , 均 可 自愿 申请 人 户 。农 民进 城 后 可
近 日,农 业 部 、 财 政 部 联 合 印
下 乡试 点 在 京 启 动 ,首 批 试 点 期 将 持续到 21 年 1 3 01 月 1日, 由 1 家 4
整 国 民收 入 分 配 的 重 点 ,通 过 扩 大
组织 “ 托底 安 置 ” 等 各 类 促 进 城 镇
失业 人 员就业 的优 惠政 策。此外 ,
农村 劳 动力 转 移 就 业 等 增 加 农 民工 资 性 收 入 、 通 过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等 增 加 农 民 财 产 性 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我市转户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五个不许”误导农民转户。
“五个不许”是有序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纪律保障,各地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五个不许”的规定,不许下达指标任务,不许转户与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不得出台突破全市总体政策的鼓励转户措施。
各地不得突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政策框架,擅自出台诱导农民转户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干扰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正常工作秩序。
三、不得违反“三为主”片面追求转户数量。
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严禁片面追求转户数量,将年老人员、五保人员、低保户等作为重点转户人群,偏离户籍制度改革方向。
四、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转户居民农村权益。
维护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的规定,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违反规定取消或减少转户居民应享受的原农村各项补贴和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重庆户籍管理的政策
重庆户籍管理的政策重庆户籍新政策已出台,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后,重庆户籍政策规定指出,为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城镇的承受能⼒,专门为农民转户进城量⾝设计了⼀套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户籍管理的政策1、各功能区实⾏差异化落户政策近年来,重庆市⼤⼒实施“五⼤主体功能区”战略。
此次户改也将实施都市功能核⼼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突出农业转移⼈⼝和其他常住⼈⼝集聚;渝东北⽣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态保护发展区突出⼈⼝有序减载,促进梯度转移等政策。
具体来看,在都市功能核⼼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坚持以务⼯经商5年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落户可放宽到3年;在城镇发展新区城区,为适应集聚产业⼈才的需要,务⼯经商年限放宽到2年,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的不受务⼯年限限制;在渝东北⽣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态保护发展区,按照“⾯上保护、点上开发”的要求,需要减载⼈⼝,因此保持3年务⼯经商年限不变,对与两区域内的市级以上⼯业园区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落户不受此限,对在⼀般⼩城镇落户的,坚持以就业为前提,对产业基础较强的中⼼镇放开落户限制。
针对外界关注的外来⼈⼝落户重庆政策⽅⾯,重庆将在都市功能核⼼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外来⼈员积分落户制度,并针对不同类型⼈群科学制订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外来⼈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
”在渝东北⽣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态保护发展区区县,重庆将适度控制外来⼈员落户。
2、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区分重庆将实施城乡统⼀的户⼝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性质区分,在创新⼈⼝管理制度⽅⾯,重庆还将制订实施细则,居住证持有⼈逐步享有当地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加快建设重庆⾃然⼈信息数据库,建⽴分区县的年度⼈⼝台账,使⼈⼝信息管理制度更加健全。
为保障农业转移⼈⼝利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个百分点 , 主要是城乡二元化户籍管制所致 。这个
差距所对应 的人群就是游离在城 乡之间的农 民工 , 到20 年底 , 09 重庆市外 出打工 的农 民已经超 过80 0
万。
4 -
特 约专稿
21 ・ 006
孳交锗 肾
据今年1 , 月 我们对农 民工基本情况和进城意 愿进行 的抽样 调查显示 , 在各类单位 中务工 的4 万 多名农 民工中 ,L ;4 , ̄ 5%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 f y 同, 3 仅2%购买 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 民工 基本养老保险 , 7 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 仅1 % 或农 民工大病 医疗保 险。农 民工 在城镇 务工 、 生 活, 却难 以享受 与城里人 同等 的福利 , 其症结在 于
例》 及配套措施 , 内容包括 户 口登记 制度和户 主要
口迁移制度 。广义 的户籍 制度是 与户籍 密切联系 的一系列社会管理规范的总称 ,即除了狭义 内容
外, 还包括劳动就业 、 社会保障 、 、 安置 、 教育 转业 通 婚、 子女落户等辅助 陛措施和具体规范 。 户籍 制度及功能演变
升到5 . 1 %;户籍人 口城市化率仅从 1. 6 9 %上升 到 5 2 %,两者差距之所以从 1. 9 5 1 个百分点扩大到2 . 2 6
的结 果 , 也是城乡利益格局 固定化的表现 。这一阶 段户籍管理主要发挥 了控制人 口迁移 ,特别是向
大 中城市迁移 的特殊功能。以户 口性质对 国民实 行分类管理 , 并据此分配生活资料 , 强化 了二元社
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将 城乡有别 的户 口登记 制度与限制迁移 固定下来。这一 条例 与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结合 ,共同构 建起 中国独特的二元 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渝办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第四条 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自2020年以来,针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全面启动。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介绍,重庆将引入“居住证+”来实现户籍改革,这是当前中国最为先进的户籍改革方案之一。
此举将彻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
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背景目前,中国户籍制度中存在着“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种概念。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导致大量农村人口进不了城,成为新型城乡社会垂直二元体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中国一直在试图改革这一议题,但是其改革进展缓慢,直到最近,我国各省市才开始尝试不同的改革方案。
重庆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繁荣的城市之一,在改革中国户籍制度方面始终走在前列。
11月13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将全面启动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将成为重庆户籍改革的核心。
改革方案引入“居住证+”重庆将引入“居住证+”这一新的户籍制度,这也是当前中国最为先进的户籍改革方案之一。
此举将彻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
改革后,农民将无需迁移户口到城市地区,仅需获得“居住证+”,即可享受与城市户籍相同的社会医疗保障、在城市就业的机会和子女就读城市公立学校的权利。
推行“积分制”落户为了确保新的户籍制度真正实现城乡富裕的一体化,重庆推行了“积分制”落户政策。
申请人根据积分情况来评定其是否有资格落户。
积分主要根据个人的职业、年龄、税收、教育背景、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定。
通过这种方式,降低了农民进入城市落户的门槛,有利于留住人才并扩大城市的人口规模。
建立集体户完善管理机制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集体户是否还将存在这一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重庆建立了集体户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并且全面实施电子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集体户的完善管理机制将有利于保障集体户的有效管理和农民利益的确保。
未来展望值得一提的是,重庆的户籍改革方案在中国并不是第一个,但是它采用了积分制度落户和建立集体户完善管理机制这两项措施,使得新的户籍制度更为完善和贴近社会实际。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问
题分析重庆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深化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确保各类人口“一人一证、一户一档、全程记录、实名管理”,促进人口自由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这也意味着重庆正引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势。
改革方案一、实施“一证两档”制度。
重庆将做到“常住人口一人一证”和“户籍人口一人一档”,同时建设全国最先进的人口信息库。
二、全面开放“人才绿卡”。
全面取消本市蓝卡组及以上人才与本市户籍之间有关医疗、就业、住房等公共服务制度上的差异,实现人才进出与本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全过程的公共服务。
三、开展屯垦移民户籍分类打靶行动。
组建编制实力满足招飞移民工作需要的相关机构,构建集中打靶、分类管理、全流程服务的重庆招飞移民管理体系。
四、提高户籍政策服务水平。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保持普遍性、科学性、公平性,确保所有居民享有公平、公正、便利的户籍政策服务。
改革目标重庆市委、市政府要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全市户籍人口来到1500万,其中城镇户籍人口占比重要保持在80%以上,户籍人口年均户均住房面积达到46.5平方米,自用住房面积达到36.5平方米。
结论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起始于2003年,历经多年,如今已成为一项新型的、红色的、全程记录的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动态,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典型之一。
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高的引领和推广价值。
附:Markdown文本格式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近日,重庆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已成为重庆引领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势。
以下是本次改革的主要方案和目标。
改革方案1.实施“一证两档”制度重庆将推进“常住人口一人一证”和“户籍人口一人一档”,同时建设全国最先进的人口信息库。
2.全面开放“人才绿卡”全面取消本市蓝卡组及以上人才与本市户籍之间有关医疗、就业、住房等公共服务制度上的差异,实现人才进出与本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全过程的公共服务。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渝办发[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1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黄奇帆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市政府副市长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重庆警备区、市总工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一)组织领导。
主任: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杨庆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XXX 市公安局局长主任助理:凌凡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二)机构设置及任务分工。
按照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运转。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强任组长,抽调市发展改革委3人、市公安局3人组成。
具体职责任务:一是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全程督办检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二是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工作;三是统计、分析、核算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数据;四是及时反映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动态,起草综合文件资料;五是掌握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背景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对城乡居民的区分。
长期以来,户籍制度对于居民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尤其是对于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的不平等待遇,许多人表示不满和不公。
重庆市是我国西部重要的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重庆城市化进程的主要难题,需要改革。
问题与挑战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有:1.城乡二元制度的巨大差异,城市户籍享受更好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农村户籍缺乏社保保障,劳动力转移难度大等现象。
2.重庆市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户籍制度的不合理性会加剧这种矛盾。
3.单纯的户籍改革,在全国已经实行了数次,但收效甚微,要想真正解决问题,需要全面的城市化改革,包括劳动力市场、教育体系等各个方面。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和成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重庆市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建立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体系针对城乡二元制度的巨大差异,重庆市政府决定建立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
重庆市成立了公共服务综合体,解决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
同时,重庆市还改革了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将城市贫民窟改造成为居住环境良好的公共住房。
加强扶持政策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重庆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加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育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更多的人在重庆市定居。
推行积分落户制度为了解决户籍制度歧视的问题,重庆市决定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将重庆市市民的身份与住房、税收、社保等多个方面相结合,鼓励更多的人在重庆市购房、创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积极融入城市。
结论重庆市的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多重的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重庆市政府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注重提升公共服务,扶持老人和弱势群体,以及鼓励人们参与城市化建设。
这些举措为解决户籍制度不合理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建设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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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庆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唐红梅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新推出的“十二五”规划中特别强调了“民生”问题,指出要“以人为本”,从“国富”转变到“民富”,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深入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施行户籍制度改革成为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重要措施。
本论文参考相关资料,探讨了一些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方面群众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一、户籍的历史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个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建立于春秋、战国之交。
《管子·禁藏》已有“户籍田结”的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战国初期政治经济尚较落后的秦国于秦献公十年实行“户籍相伍”的制度。
《汉书·地理志》保存了最早的全国户口记录。
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
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
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
以后历代均定期分类审编,用以稽查人口,征课赋税,调派劳役。
隋炀帝大业五年、明太祖洪武三年都曾进行全国规模的人口调查。
清雍正时将丁税摊入田赋,户籍失去征调赋税的作用。
乾隆三十七年遂停止编修。
解放前旧中国的户籍属保甲制度的一部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新中国的户籍记录各户成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婚姻、文化程度等项,主要用于社会管理和人口统计。
现在,因为户籍,各地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标准不一;因为户籍,有些学生失去了进入自己理想学校的机会,有的甚至失去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机会;因为户籍,许多农民工很难在城市里得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因为户籍,农村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人民一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因为户籍,农村儿童不能接受到先进的思想教育,祖国的建设进程中也就少了许多栋梁之才······最让一些农村人愤怒的是,他们感觉自己做了很多贡献,却得不到这个城市的认可和包容,即使自己勉强被容纳,父母妻儿也难逃别样对待。
这种情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推动国家加快了户籍改革的步骤。
所以,国家必须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来进一步达到人人平等的状态。
另外,改革户籍制度无疑也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4月28日,温家宝召开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其中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居首位。
其次则是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改革。
此外,会议强调推进城乡改革,深化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改革。
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2010年8月15日,重庆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涉及千万农村人口的户籍改革。
7月12日,重庆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举行,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及《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方案》。
力争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市化率从目前的28%上升至60%到70%,这意味着有近1000万农村人口将转为市民。
这被认为是中国大城市以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藩篱为目标,有组织地向农民敞开胸怀,使农民能够没有顾虑地带着足够财富和尊严进城。
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对象及方式重庆是“农民工输出大市、就业大市”,在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有较好基础,已初步具备城市生活条件。
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已与城市接轨,对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诉求强烈,融入城市生活没有大的障碍。
因此,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以解决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程为突破口,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具有农村户口的均可以参照相关条件转为城市户口。
分两类重点群体: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
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包括1982年以来全市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未转非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分两个阶段推进: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首批转户的300余万农村人口,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农民工。
据重庆官方统计,重庆累计700多万农民工外出打工,其中400多万在沿海,300多万在本地。
这300多万农民工中,约有l20万人,进城已达十年之久,加上家属,共计180万人。
第二部分是农村籍中专学生,全市共计有近70万。
第三部分是40多万农转非人员。
这三部分拟在2012年前全部实现市民化。
而最终目标,是在2020年前实现1000万农村人口进城落户。
据重庆市长黄奇帆表示,要先在一两年里把300万转掉,以后每年中专毕业生有20万,10年就有200万,这样一共就是500万,然后农民工再转化500万,总数量就是1000万。
“300万人进城,能直接拉动城市数百亿的消费,形成真正的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黄奇帆称,“同时,新增300万城市人口,农村就减少300万农民,农村人均占有的资源就会增多,农民收入也会提高。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①自愿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②购买商品住房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此外,在主城区购买二手房也可以直接向购房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③在主城9区务工经商五年或在远郊31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具体城镇户口登记情况包括: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超过5年,申请到公租房,可以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到公租房所在地入户;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在主城区租房居住,只要务工经商五年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以在主城区落城镇居民户;大中专、中职技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为城镇居民;在校的大中专、中职技校学生,可以将户口地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我市农村籍成年子女可以自愿投靠到城镇赡养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农村父母可以向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农村居民投靠农村子女可自愿在子女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登记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可否投靠城镇配偶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投靠农村配偶可自愿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农村五保对象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的时候可以自愿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已退伍的农村籍士兵,可以自愿就近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流程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的流程如下:1.申请。
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受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3.告知。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4.时限。
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1)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5.备案。
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好处首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其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实现同工同权;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
第三,户籍制度改革的主体是农民,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以享有八大好处:①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②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
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③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为购买。
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④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
⑤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⑥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⑦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⑧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低收入家庭登记为城镇居民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因患危重疾病、子女上学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