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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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2012]4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4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
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
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
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达到国家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二、加强领导,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责任
(三)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省、省辖市、县(市、区)煤矿瓦斯防治协调机构,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专用经费。
煤炭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明确专职负责人,配齐工作人员。
煤矿要成立相应机构,配齐工作人员。
(四)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是瓦斯防治和利用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总工程师是瓦斯防治和利用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防治和利用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
(五)具备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建立煤矿总工程师为第一副职的责权对等机制。
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矿长要具备瓦斯防治工作经历。
(六)煤炭企业和煤矿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置由总工程师直
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质测量、科研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