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方式税务筹划
【老会计经验】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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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代销行为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
在一些税收筹划书籍中,作者认为,视同买断中的代销差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视同买断优于收取“手续费”方式果真如此吗?
基本概念
下面来看视同买断的代销行为中受托方应征所取差价部分的相
关法规依据。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
在代销行为中,受托方有两种税负。
1.增值税: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营业税: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要缴营业税。
在视同买断中,代销差价属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同时它亦属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尽管对一种收入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不合理,但这合法。
作为纳税筹划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而非合理性。
需要说明以下两点:一是代销行为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二是代销与平销返利不同。
平销返利是自销行为中销售者从供货。
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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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案例有哪些
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收取手续费又是一种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
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
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简述五种不同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
简述五种不同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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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
代销和委托代销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代销和委托代销受托方代销视同销售委托方委托代销视同销售合同或协议受托方代销(自购自销)委托方委托代销1签订合同或协议2发货3销售4结算货款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委托代销1签订合同或协议2发货3销售4交付货款5结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对收取的手续费计算增值税。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以协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以最终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以协议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代销和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5-16Ø方案2:视同买断方式A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08*17%-12=1.6(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1-0.08)*17%=3.4(万元)Ø方案1:收取手续费方式A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1*17%-12-1000*0.02/(1+6%)*6% =17-12-1.13 =3.87(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1000*0.02/(1+6%)*6%=1.13(万元)如何选择?税务筹划的目标直接目标:节税最终目标:收益最大化Ø方案1下的收益:A企业收益=1000*0.1*1.17-3.87-20 = 93.13(万元)B企业收益=1000*0.02-1.13 = 18.87(万元)Ø方案2下的收益:A企业收益=1000*0.08*1.17-1.6 = 92(万元)B企业收益=1000*0.1*1.17-1000*0.08*1.17-3.4=1000*(0.1-0.08)*1.17-3.4 = 20(万元)方案1方案2本单元内容结束。
谢谢!。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在代购行为涉税分析中,我们将分析代购者应承担的税负,以及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代销行为涉税分析中,我们将探讨代销者与税务机构之间的税收关系。
在代购代销税收筹划策略部分,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筹划建议,以降低税收风险。
我们将探讨税收风险防范措施和税收合规建议,帮助代购、代销者合法合规经营。
结论部分将总结代购、代销行为对税收的影响,强调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读者能对代购、代销行为在税收方面的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能够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
【关键词】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税收筹划、策略、风险、防范、合规、建议、影响、重要性、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代购、代销行为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数字化、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代购、代销渠道获得商品。
代购、代销行为涉及到复杂的税收问题,由于其跨境性质和网络化特点,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往往容易引发税收风险。
对代购、代销行为涉税问题进行研究,加强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当前,国内外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尚不完善,各地对这类行为的监管标准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和个人在开展代购、代销活动时普遍存在税收合规难题。
有必要对代购、代销行为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税收合规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税收筹划建议,以提升税收管理效率,保障税收稳定和公平。
1.2 研究意义代购、代销行为在近年来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
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带来了诸多的税收问题,涉税性质尤为复杂。
而对于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这一领域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购、代销行为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政策往往无法完全适应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针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和调整。
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13 两种 方 式 的 比较 及 筹 划 决 策 .
1 两种代销 方式 的比较及征 税规定
11 收 取 手 续 费 .
司结 算 .光 华 公 司 对 外 出售 价 格 可 自主 决 定。 。
收 取 手 续 费 方 式 即 受 托 方 按 委 托 方 规
由上 可 看 出 . 种 代 销 方 式 各 有 利 弊 . 22 案例 剖析 两 .
10 0件 一 9 0 5万 ) 8 . × 1 % 3
在 不 同的 背 景 下 , 业 该 如 何 进行 代 销 方式 的纳 税 筹 划 。 企
关 键 词 代 销 方 式 案 例 纳 税 筹 划 中图 分 类 号 F 1. 3 8 04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纳税 筹 划 是 在 合 法 的前 提 下 .通 过 对 畅 销 ,则 可 能获 取 比第 一 种方 式更 高 的 利
光 华 商 贸公 司接 受 红 1 装公 司 的 委 3服
经 营 活 动 的 事先 安 排 . 实 现 减 轻 税 负 、 来 企 益 :弊 ” 若 代 销 货 物 售 价 偏 低 . 可 能 获 托 , 销 “ ” 服 装 1 0 “ 是 则 代 帅 牌 0件 . 0 双方 均 为 增 业 整 体 利 益 更 大 的 目的 日常 经 营 业 中 常 取 较 低 的利 益 在 征 税 方 面 . 托 方 只纳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能 按 规 定 填 开 、 得 、 受 均 取 见 的代 销 方 式有 两种 :收 取 手 续 费 和 视 同 值 税 . 纳 营业 税 其应 纳 增 值 税 公 式 与 前 保 管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及 时 办 理 认 证 红 不 买 断 受 托 代 销方 从 自身 利 益 出发 , 怎 样 种 方式 相 同 应 但 此种 方 式 下 . 托 方对 外 代 E公 司 提 出两 种 方 案供 光 华 公 司 选 择 : 受 t 第
代购代销行为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代购代销⾏为如何进⾏税务筹划代购、代销⾏为是代理法律关系引⼊购销活动的产物。
⼆者产⽣的商业基础有相通之处⽽税收待遇差别显著,具有税收筹划的可⾏性和必要性。
⼀、代购、代销⾏为的经营特征和法律特征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按照委托⽅的要求⽆偿或有偿从事商品的购买的经营活动。
所谓代销货物,是指委托⽅按委托⽅的要求,⽆偿或有偿从事委托⽅的货物销售的经营活动。
规范的代购、代销⾏为的共同特征是:1、⼆者均属商事委托代理⾏为,适⽤对委托代理关系的⼀般调整规范。
2、代购、代销标的物品所有权在购、销主体之间依法转移;代购、代销主体仅提供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流转服务。
3、代购、代销主体的服务报酬属于的当事⼈“意思⾃治”的范畴。
⼆、代购、代销⾏为涉税分析(⼀)税收法理笔者认为:规范意义上的代购、代销⾏为的实质是代购、代销主体为购、销主体完成购销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
服务所得属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所称“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税率缴纳营业税。
以税收法理论,代购、代购主体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为《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明确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且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代购、代销⾏为的现实征管待遇。
1、代购⾏为的征管待遇代购⾏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致。
依据现⾏流转税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为,不论企业的财务与会计账务作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税⽬征收5%的营业税:(1)受托⽅不垫付资⾦;(2)销货⽅将增值税专⽤发票开具给委托⽅,并由受托⽅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3)受托⽅凭票据实与委托⽅结算货款(含税),并另外收取⼿续费。
2、代销⾏为的征管待遇代销⾏为的征管待遇与税收法理不符。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探讨
王波一、代销商品方式的分类及特点代销商品销售是商品销售中被供应商、商家所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产品积压和仓储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降低商品经营风险。
在当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下,代销不失为一种好的销售方式。
代销商品销售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受托方有权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有没有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分为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及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确认相关商品购进;第二种是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
指得是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一)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会计处理1.不附条件的视同买断: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代销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纳税筹划
代销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纳税筹划文章来源:商业会计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收取手续费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800元/件。
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100元/件计入产品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900元/件。
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7%+3%)=10.4(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17%=0(元);营业税=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元);所得税税前利润=200-10-1=189(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0×(7%+3%)=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7=193(元)。
代销商品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探讨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条 第 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将 货物 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 物 的行为 , 应视 同销售货物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 ( ) 第 五 项规定 了委托方销售货物 的 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 物 , 为收到代销单 位销售的代销清单 的当天。 另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 策的通
知》 财税 发 ̄o 5 15 ) ( zo ]6 号 第二条对企业在 委托代销 货物的过 程中无代 销清单 的情况下纳税义 务发 生时问的确定 问题作 了
补充规定 :1 纳税 人 以代销方式 销售货 物 , 收到代销 清单 () 在 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
择的税 务筹划探讨
宋丽娟 武玉清 王洪海
部或部分货款 的当天 ;2 ( )对于发 出代销商品超过 10 8 天仍未 收到代销清单及货 款的 , 视同销售实现 , 一律 征收增值税 , 其
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发 出代销商 品满 10 8 天的当天。
三 、 销 商 品方 式 选 择 的税 务筹 划 代
可 以将没有代销 出去 的商品退 回给 甲公 司 ,丙公司按月开出
代销清单给 甲公 司 ,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后 向丙公司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丙公 司收到 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协议
价 以转账支票结算货款。2 0 年1 月6日丙公 司收到该代销商 08 0
品。20 年 1月份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 , 08 0 0 件 款项 已经收到。 丙公 司实际销售 时每件售价10 。1月3 日丙公 司开出代销 2元 0 1
商品,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已转给受托
浅议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委托或受托代销商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支付或收取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另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不同的代销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从而导致企业获得不同的收益,为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委托方代销商品的纳税筹划委托代销是用来扩大企业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数量的一种经营措施;纳税人委托代销商品可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或采取买断方式委托代销。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向其支付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在代销中支付给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后计税。
纳税人采取这种方式代销,代销货物取得收益为代销商品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和代销手续费后的余额。
2.采取买断方式代销采取这种代销方式,就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委托代销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即受托方无论商品是否卖出,是否亏损或盈利与委托方无关,这种委托代销方式,在涉税处理上与委托方直接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没有实质性区别。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代销商品取得的收益就是销售商品的差价收入扣除税金后的余额。
以上两种不同代销方式,对委托方而言,因承担的风险不同,获取的收益也不尽一致。
举例:某面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粮油商店代销面粉100吨;如果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每吨代销价格3616元(含税),代销手续费按每吨226元支付;如果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合同协议价款每吨3390元收取货款(含税进货价),面粉每吨成本2600元,两种不同代销商品方式应纳税金与代销商品收益如下:(1)委托方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616×100)÷(1+13%)×13%-24000=176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600×(7%+3%)=1760元支付手续费100×226=226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20000-260000-1760-22600=35640元(2)委托方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应纳增值税(3390×100)÷(1+13%)×13%-24000=1500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0×(7%+3%)=1500元委托代销商品收益:300000-260000-1500=38500元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如果仅从收回的代销款来看是相同的,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收回的代销款是339000元(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采取买断方式收回的代销款339000元;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对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应按代销商品销售额计税(手续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而采取买断方式代销按双方协议价计算增值税;所以不同代销方式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不相同。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选择代销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选择代销方式的增值税筹划代销通常有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企业受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账务处理相同。
[案例1]铜河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佳佳商场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
铜河有限公司收到上海佳佳商场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会计处理]铜河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铜河有限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上海佳佳商场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6000贷:库存商品 6000(2)铜河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上海佳佳商场 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贷:委托代销商品 6000(3)铜河有限公司收到上海佳佳商场汇来的货款11700元时:借:银行存款 11700贷:应收账款——上海佳佳商场 11700[会计处理]上海佳佳商场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上海佳佳商场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贷:代销商品款 10000(2)上海佳佳商场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4040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借:代销商品款 10000贷:应付账款——铜河有限公司 10000(3)上海佳佳商场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铜河有限公司时:借:应付账款——铜河有限公司 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代销的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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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的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在于: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该类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因发生该类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此逃避纳税的现象。
【特别说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的,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于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筹划类型】代销的税务筹划
代销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殊销售行为。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
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因此,明确了企业的代销方式,有助于合理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代销方式,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案情说明】北京新兴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天津海河公司为一般。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代购代销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然而,这种商业活动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和税务分析。
代购代销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代为购买或销售商品,获取差价或佣金的行为。
从税收角度来看,代购代销行为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税收问题:消费税和所得税。
首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和使用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代购代销行为中,代购者通过跨境购买商品,并代为销售给国内消费者,那么这个商品的价值可以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于代购者而言,他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法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代购者还需要了解和掌握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消费税政策,以便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其次是所得税。
在代购代销行为中,代购者通过购买商品并转卖获得差价或佣金,这个差价或佣金属于其所得的一部分。
代购者需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以及涉及商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此外,代购者还需要关注跨境支付和外汇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合规缴税。
针对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代购者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运用税收政策。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代购者可以通过运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政策的优势,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例如,在选择代购商品时,可以优先考虑免税商品或低税率商品;在选择代销渠道时,可以选择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销售。
其次,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有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跨境电商和代购行业发展,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代购者可以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运用,以减少税收负担。
例如,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或退税政策。
再次,合理运用跨境支付和外汇政策。
代购代销行为涉及到跨境购汇和跨境支付,代购者可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外汇政策和跨境支付规定,以确保合规操作,并降低相关税务风险。
例如,可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渠道,以降低相关手续费用和汇率损失。
最后,建立合规的税务管理体系。
企业采用代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采用代销方式的税务筹划代购、代销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引入购销活动的产物。
二者产生的商业基础有相同之处而税收待遇差别显著,具有税务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案例A企业通讯设备制造公司委托B通讯销售代理公司代销通讯设备(类似区域代理)。
C电信公司欲购买该通讯设备。
B通讯销售代理公司获此信息,遂以A代理人的身份与C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品质、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合意。
假定A企业设备(含税)售价234万元,(不含税)销售成本130万元,B公司代销手续费为A企业不含税销售额的10%,不考虑其他涉税项目。
筹划前A公司应缴纳税金37.4万元,具体项目如下:应缴纳增值税234/(1+17%)*17%=34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元;B企业应缴纳税金13.2万元,具体项目如下:应缴纳增值税234/(1+17%)*10%*6%=1.2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12万元;筹划思路C电信公司与B通讯销售代理公司签订代购协议,以代购模式完成上述交易。
电信公司购买设备款一分为二,其中20万元以代购手续费的名义付给B通讯销售代理公司,余款214万元通过B公司以货款名义支付给A企业,各方凭票结算。
筹划后A公司应缴纳税金34.2万元,具体项目如下:应缴纳增值税214/(1+17%)*17%=31.09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11万元;B企业应缴纳税金1.32万元,具体项目如下:应缴纳增值税20*6%=1.2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12万元;筹划效果筹划后A公司应缴纳的税金比筹划前少缴税款3.2万元。
结论把业务流程倒过来,以”代购”模式取代“代销”模式。
代购模式的筹划意义必须合作主体特别是购货主体所认同和接受,非合作不能共赢。
不同代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税专用发 票 . 明价款 2 0 0 注 0 0 0元 , 款 3 0 0元 税 40
试 从 税 收角 度 分析 企 业 应选 择 的哪一 种代 销 方 式 最
案例 : 洗 衣 机 生 产 企 业 2 0 某 0 7年 委 托 某 大 型 超 市 代 销 洗 衣 机 . 品单 位 成 本 为 1 0 产 0元 。 根 据 代 销 协 议 , 托 方 5 受
可采取三种不 同的代销方 式. 体代销 方案如下 : 具
代 销 商 品 所 获 取 的 净 利 润 =[ 1 0 一5 ( 00X1 0) 00]一
1 0 元 0 7
方案 2 — 视 同买断 : 型超 市代销 洗衣机 1 0 台, — 大 0 双 方 协议价格 为每 台 2 0 0 0元 . 许 受 托 方 加 价 销 售 . 以 商 允 并 品差 价 作 为 手 续 费 大 型 超 市 当月 1 0 台洗 衣 机 全部 销 售 , 0
维普资讯
方案 3 — 混合代 销 : 型超 市代销 洗衣机 1 0台. — 大 O 双 方协议 价格 为每 台 2 0 0 0元 . 许 受 托 方 加 价 销 售 . 时 受 允 同 托 方 每 销 售 一 台洗 衣 机 , 托 方 需 支 付 其 1 O元 手 续 费 。 委 O 大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向 受 托 方 支 付 代 销 手 续 费 。按 照 税 法规 定 , 受 托 方 应 就 代 销 货 物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征 收 营 业 税 . 而 不 征 收 增 值税 。因此 , 受托 方 当月 的纳 税 情 况 如 下 :
商贸企业受托代销的节税筹划
商贸企业受托代销的节税筹划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商贸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税务法规和税务风险。
为了减轻纳税负担和合法避税,商贸企业采取了各种策略和方法。
其中,受托代销是一个常用的节税筹划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商贸企业受托代销的定义、优势、实施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帮助商贸企业了解并合理运用受托代销筹划。
商贸企业受托代销是指将某一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权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销售,代销方在销售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佣金或酬劳。
这种方式在商贸行业中广泛应用,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分担风险。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商贸企业受托代销的节税筹划。
首先,商贸企业受托代销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在商贸业务中,通常需要面对许多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这些税种的税率和计税基准不同,因此,商贸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设置代销佣金来降低税负。
具体来说,商贸企业可以将一部分利润以佣金的形式支付给代销方,从而降低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也符合相关的税务规定,合规性较高。
另外,代销方在代销过程中获得的佣金也需要缴纳税款,所以整体上来看,商贸企业通过受托代销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其次,商贸企业受托代销有助于分散风险和扩大市场。
商贸行业常常面临市场波动和激烈竞争,一旦市场变化或者经营不善,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通过采取受托代销的方式,商贸企业可以将部分销售任务委托给其他专业的代销方,分散风险。
代销方通常具备较强的市场渠道和销售能力,可以为产品或服务拓展更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
通过受托代销,商贸企业可以利用代销方的优势和资源,实现更稳定的销售和收入。
同时,商贸企业也可以通过代销方的反馈和市场情报,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升市场竞争力。
最后,商贸企业受托代销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和市场监管。
商贸企业在选择代销方时,应该与代销方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佣金比例、销售任务、服务内容、销售费用、合作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企业代销的税收筹划
李鹏洲李欣企业代销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现在商家采用的销售方式越来越多,而且代销十分盛行,代销取得销售收入的比重显著提高。
各类企业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
有些销售方式处理手段上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
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不一样。
现举例说明:A 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9年生产甲品牌的电脑是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
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甲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代理手续费每台1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增值税。
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当A 企业发出电脑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整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课目),贷记主营业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009年12月底,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小田应聘对该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安全性检查。
经查,小田对该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电脑离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对代销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一是收取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不同。
第一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
增值税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是两种常用的代销方式,各纳税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从而既能够合理的避税,又能实现交易双方的共赢。
标签:视同买断;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1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
对于这种代销行为,会计上要做收入处理,因此要缴纳增值税,而税法上将其视为视同销售,也要缴纳增值税。
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以这两种代销方式,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同时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又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代理行为是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因此还要交营业税。
对于这两种行为,我们都可以选择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达到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
2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2014年2月20日,深圳金鑫有限公司和深圳金富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深圳金富公司来代销深圳金富公司的手机,该手机成本为每部400元。
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供深圳金富公司挑选:一是可以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深圳金富公司以每部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深圳金鑫有限公司的手机,向深圳金鑫公司收取100元/件的代销手续费;二是可以选择买断方式,深圳金富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深圳金鑫公司按每部900元的合同价获取货款,深圳金富公司在市场上继续要按照每部1000元的价格销售深圳金鑫公司的手机,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相差的每部100元归深圳金富公司所有。
假如深圳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则深圳金鑫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每部50元;假如深圳金鑫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每部50元将会计入到企业的产品成本,使产品成本增至每部500元。
假设所有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下面注册税务师设计四种方案供其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2.1深圳金鑫公司和深圳金富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1)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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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已代销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双方约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其特点是: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由委托方决定,受托方在此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是手续费收入。
在征税方面,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外代销价格×税率-与委托方结算价格
×税率
由于此种方式下,受托方代销价格=与委托方结算价格,故应纳增值税为零。
应纳营业税=代销手续费收入×5%(营业税税率)。
2、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价进行代销货款的结算,而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货物的价格可自主决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此种结算方式类似于受托方买进货物,但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与一般的销售货物行为有别。
对于受托方而言,此种代销方式有利有弊。
“利”是受托方有对外代销价格的灵活决策权,若代销货物在市场上畅销,则可能获取比第一种方式更高的利益;“弊”是若代销货物售价偏低,则可能获取较低的利益。
在征税方面,受托方只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其应纳增值税公式与前种方式相同。
但此种方式下,受托方对外代销价格一般情况下应高于与委托方的结算价格,否则受托方就成了无利代销,此笔业务无实际经济价值,在此本文不做讨论。
另外,在代销货物相同的前提下,与委托方的结算价第二种方式应低于第一种方式。
3、两种方式的比较及筹划决策
由上可看出,两种代销方式各有利弊,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也都存在。
通常情况下,对外的代销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动的,站在受托方的角度,对外代销价不同时,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为自身谋求更大的利益呢?在此对两种代销方式进行比较。
假定受托方、委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代销的货物适用基本税率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筹划的最终结果是将两种方式下的毛利进行比较,毛利较高的方式就是受托方应选取的较优方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收取手续费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例1: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现可采用两种方案。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B公司按A公司规定的每件1000元的价格(不含税)对外销售,根据代销数量和不含税代销收入,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A公司将按B公司提供的代销清单及结算的价款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每件价税合计1170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B公司按每件800元的价格协议买断,此后,假定B公司在市场上仍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价与协议买断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
假设当期B公司共销售出该产品1万件,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
请分析两种方案下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7%+3%)=10(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00×20%×5%=10(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7%+3%)=1(万元)
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B两公司合计应缴税金=110+11=121(万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A公司应缴增值税=800×17%—70=66(万元)。
A公司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6×(7%+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
B公司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4×(7%+3%)=3.4(万元)
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B两公司合计应缴税金=72.6+37.4=110(万元)。
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代销方式,即买断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例2、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
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企业每代销一件A企业的产品,收取0.02万元手续费,支付给A企业0.08万元;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A企业按0.08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A企业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2万元归B企业所有。
假定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1000件。
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1: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2=5(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 000×0.1×17%=0。
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1 000×0.02×5%=1(万元)。
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6万元(5+1)。
方案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08×17%-12=1.6(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 000×0.08×17%=3.4(万元)。
A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5万元(1.6+3.4)。
方案2与方案1相比: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减少3.4万元(5-1.6),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增加2.4万元(3.4-1),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1万元。
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其次,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A企业节约3.4万元,B企业要多缴2.4万元。
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
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税法规定,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增值税征收范围;受托方在代销过程中提供劳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属营业税征收范围。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含增值税)仍须再征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收手续费,则对此差价和手续费仍应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