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各区政府发改委联系方式
武汉政府各部门单位电话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 122
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处 85395040
武汉市海事局 83800110
公路《运输》管理处 83641334
公路管理处 昼间 68820116
夜间 68820113
武汉市园林局 82420382
武汉市邮政局 11185
长江水上搜救中心 12395
(自来水公司)
武汉供电公司 95598
武汉天然气气公司 85863382
汉口 85776020
武昌 88037932
汉阳 84665630
百江燃气公司(罐装气)
95007
武钢江南燃气热力公司 87271438
武汉广电有线网络公司 96516
湖北有线 87854466
汉口银行 96558
汇丰银行 800-830-2880
花旗银行 800-830-1880
东亚银行 800-830-3811
------------------------------
人身保险
社会保障热线 12333
中国人保 95518
平安寿险 95511转1
中国人寿 95519
新华人寿 95567
汉阳区 84843446
武昌区 88873822
洪山区 87393996
东湖风景区 86776173
东湖高新开发区 8749170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59712319
-----------------------------
中国银行 95566
工商银行 95588
武汉市民政局 85765847
武汉市规划局 82700001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湖北省“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合作单位的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湖北省“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合作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湖北省“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合作单位的公告“十四五”时期是湖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开局五年,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需要对中长期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为进一步凝聚共识、集思广益,更好发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我委经广泛征集多方意见,论证确定了一批湖北省“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其中,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单位的研究课题有17个(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研究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全面推进“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布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社会主要矛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事关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的重要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用为主、虚实结合、远近结合的原则,研究提出既符合长远目标要求、又能在未来一个时期推进实施的思路和举措,作为“十四五”规划思路起草和纲要编制的重要基础。
1.紧扣时代主题。
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新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新目标,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把事关湖北“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关键领域的重要问题研究深、研究透。
2.强化战略导向。
围绕构建“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的区域和产业布局,加强全要素、全产业链、全地域地统筹谋划,同时,注重前瞻性和引领性,使研究成果更加符合湖北发展特点,遵循发展规律。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武发改价格〔2016〕794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794号各区发改委(物价局),各相关成品油经营企业: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29号)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23日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在鄂分公司,各相关成品油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和《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文件精神,以及全省成品油升级工作的统一安排,现就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升级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车用汽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每吨加价标准分别为170元和160元。
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零售价格尾数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国Ⅴ89号汽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品质比率暂按国Ⅳ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品质比率执行;柴油仍按现行规定不变。
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1号)相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武政办〔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完善和改进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创新缴费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参保覆盖率,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服务等方面改程序、减环节、增渠道,打造“掌上为主、网上为辅、线下兜底”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新模式和“参保缴费不见面、线上线下自由选、代征银行全覆盖、街道社区就近办”的便民服务新环境,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参保政策。
统一执行国家、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年龄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修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守住政策底线,防范经办风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二)改进参保方式。
改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续保、停保等业务只能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方式,增加掌上办、网上办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均能办理,由灵活就业人员自由选择。
线上可以通过支付宝“武汉人社”小程序、微信“武汉人社”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PC端办理;线下可以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和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05]107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2【实施日期】2005.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5〕107号2005年8月12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等经济鉴证或交易类中介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其作用日益显现。
但是,目前我市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存在着量质不符、规模偏小、信誉不高等问题,这亟需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
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现就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原则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通过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促进其诚信经营、自律自强;经过几年努力,力争使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严格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形成一批影响力大、信誉度高的先进典型。
社会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是:(一)改革与发展并重。
坚持在发展中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为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注销)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注销)1、政策依据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⑵、《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2656号)⑶、《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三)⑷、《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附件)2、申办事项咨询方式:⑴东湖开发区管委会6楼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7880430)⑵网址:/网址/3、申请条件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4、评审中介服务机构不需要5、办理审批事项的地点和乘车路线:地址位于武汉市珞瑜路546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可乘15、18、25、59、401、510、518、521、536、583、591、593、613、702、703、709、728、901、810、72路公交车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站下车。
6、申报资料⑴《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从指定网站/ 项目投资的“办事指南”栏下载)填好并盖章;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⑶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⑸法律、法规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⑴网上申报湖北省企业项目投资备案系统网站(/)登记注册、填写企业备案信息,网上填写的内容要与纸质版《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保持一致。
⑵受理(提交材料前可先致电67880430)①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证件提交受理窗口,窗口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②窗口人员查看企业网上登记填写的项目信息;③经审查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且已在网上登记注册的决定受理。
⑶决定对于同意备案的项目,材料经分管负责人签批后,由受理窗口制作备案证,及时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证。
省发改委和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能源办”)。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武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制订办理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系统谋划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责任单位即为牵头单位,下同)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科学制订具体工作办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各牵头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办理方案和督办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填报样式见附表1、2)。
二、强化责任落实,高效推进办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承办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作风、提效能、抓落实。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研究建立市级层面调度推进机制,必要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破解难题、合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硬账硬结。
三、强化督办协调,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从2024年第二季度起,各牵头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责任事项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式样见附表3)。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并反馈市考评办,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3•【字号】武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2007年5月13日)为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提速,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在快速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一)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申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机结合,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综合配套改革,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
进一步推进政企、政资、政事以及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
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各类应急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能分工,优化机构设置。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
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2005年5月19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武政办[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武政办〔2009〕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化实施“项目兴市”战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步伐,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39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9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拟订了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承诺条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是进一步推进“项目兴市”工作,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加快投资项目实施的有效举措。
本市凡具有投资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都要开辟服务重大项目的“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速度。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窗口,公开办事指南和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便捷、高效、畅通。
二、从2009年起,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根据年初确定下达的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向重大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发放《武汉市重大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样式附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各有关服务职能部门凭《认定证书》,对进入本单位“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严格按照承诺条款,实行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全程服务。
三、市重大项目办要加强对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职能部门承诺条款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在手续办理过程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3•【字号】武文[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武文〔2007〕15号2007年3月3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武汉市国土房产和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决定调整改革我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分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合并,组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主要承担全市土地管理、地质矿产资源管理、拆迁管理、房产管理和房改等职能。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与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开后独立设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要承担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勘察测绘管理等职能。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调整改革规划、国土和房产管理体制是我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较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服从大局,积极稳妥地贯彻执行。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要尽快拟定“三定”方案报市编委审批,依法履行职能。
要把机构体制调整改革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保证本单位、本系统人员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违者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武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4•【字号】武政〔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4日武汉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
结合武汉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全面绿色转型为主线,以重点行业降碳为抓手,以重点区域降碳为突破,以技术创新为引领,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和短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进八大行动,确保全市2030年前总体实现碳达峰。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全市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逐步形成。
到2025年,全市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完成省下达目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以低碳排放、集约高效为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以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为特征的现代能源体系,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碳排放强度完成省下达目标,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武政〔2019〕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武政〔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经党中央备案同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的规定,平衡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经研究,现就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武汉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的公告
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的公告为深入整治“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全面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方案》(鄂纪办〔2022〕25号)和《全省“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鄂营商办发〔2022〕2号)要求,现面向全市征集“新官不理旧账”相关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2016年以来,因党委、政府换届,领导干部岗位变更,招商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出现的下列问题:(一)政策措施不落地、不落实、执行不连续问题;(二)对签订的合法合规合同或作出的合法合规承诺不履行、不兑现问题;(三)对解决招商引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担当、不作为,导致合法合规项目不能及时落地、建设、投产、见效问题;(四)其他相关问题。
二、提供线索注意事项(一)提供“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案件线索必须具署实名,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尽量详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的相对方主要为企业、企业家、项目投资主体。
(三)《武汉市“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表》请认真填写完整,其它相关材料可作为附件一并函送。
(四)为保障征集工作有序开展,原则上只接收来信、电子邮件两种途径的问题线索。
三、线索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四、线索反馈地址来信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件人: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邮编:430014。
电子邮箱:whsyhyshj 。
欢迎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提供“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武汉市六个远城区定价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武汉市六个远城区定价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鄂发改价调〔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武汉市六个远城区定价权限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7号武汉市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汉南区、新洲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改委审定,《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东西湖、江夏、黄陂、蔡甸、汉南、新洲区)享有部分定价权,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经研究,现具体明确如下:一、定价事项1.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与中心城区同网同价的除外)。
2.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3.区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5.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6.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7.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可以定价的范围具体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8.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9.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0.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
11.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12.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13.殡葬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14.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
15.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说明事项以上事项的定价权授权武汉市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汉南区、新洲区人民政府管理;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湖北省营商环境评价项目代理机构征集报名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湖北省营商环境评价项目代理机构征集报名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湖北省营商环境评价项目代理机构征集报名公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就2021年湖北省营商环境评价项目代理机构征集予以公告,现邀请有意向的代理机构报名。
相关事宜具体如下:一、项目概况本次营商环境试评价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体现湖北特色。
评价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等指标,具体指标在合同中明确。
评价范围:全省17个市、州,19个国家级开发区。
评价年份: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评价周期为3个月。
项目算总投资:500万元二、服务期:从委托之日起至招标工作结束三、代理费计取及支付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计取,由中标机构支付。
允许报价在标准基础上±10%,偏离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1、应负责政府采购及相关咨询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办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手续(如项目涉及单一来源采购,则包含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工作的组织);(2)发布招标公告;(3)编制招标文件;(4)发售招标文件;(5)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6)组织开标、评标工作;(7)发出中标通知书;(8)在我委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代理资料汇编纸质版及电子版;(9)我委交办的招标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2、报价单位在参加询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论评选结果如何,全部由报价单位自理。
五、询价方式1、报价申请文件内容报价申请人应编制报价申请书,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报价单(格式见附件一);(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3)企业宣传册;(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截图(复印件);(5)招标工作方案;2、报价申请文件应制作正本一份。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29
•【字号】武发改价格〔2015〕240号
•【施行日期】2015.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发改价格〔2015〕240号
各区发改委、物价局,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5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电费按国家和省价格部门规定执行。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
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95元。
四、上述标准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物价部门根据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价格。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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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各区政府区政府地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一路17号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88号武汉江岸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一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一路三角湖路88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武昌东湖路翠柳村18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市珞喻路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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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路特1号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新华路408号
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硚口区行政中心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
武汉市武昌区发改委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青山区临江大道868号
洪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
主办:武汉市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
会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9号
汉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
黄陂发改委前川街黄陂大道380号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发展二路俊隆科技园A楼518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武珞路456号
联系电话、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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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 邮编:430014
Email:jiangan@ 联系电话:82738626 027-********/027-********
027-********
027-********
电话:027-******** 传真:027-********
电话:027-******** E-mail:dxh88@ 电话:(027)85720969 传真:(027)85720969
联系电话:83426373,83426375
联系电话:027-********转8031 发改委
联系电话:027-********、027-********。
发改委(物价局)86864891
电话:027-********
电话:(027)81568215 邮箱:
xxzx@;
办公室: 027-********
联系方式:61008363
联系人:朱志珩159********;咨询库:金明83668083;电子邮箱:whtpd2012tc@选址意见:郑浩南027-********;
联系电话: 027-******** zjsjbgs@
备注
hbfgwmaster@;
电话:(086)027-******** Email:sysop@
主 任 胡立武
副主任、局长 吴志国
副主任 李勇(正处级)、刘燕
转8009建设局
武昌区发改委重大项目科;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物价局)窗口
86845819城乡建设局;青山区红钢三街3号
联系人:市发改委服务业处吴婉秋;联系电话:8279612618971396628
电子邮箱:282286071@ ;联系人:市发改委财贸处 蔡晚生联系电话:82796153;崔 婷QQ:1874713006 电话:82796076;吴婉秋QQ:282286071 电话:82796072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7号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备案窗口,咨询电话:027-********
副总程斌; 工程比选;钱堃kun83668075 130********;梁培定83668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