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试行)
曲靖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评选管理办法
曲靖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中小学校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规范我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地震科普宣传活动实效,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全国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防震避震方法、提高应急避险能力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确保一方平安”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
第三条曲靖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评审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和逐级推荐评审认定制度,由地震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校要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申报资格与条件第五条凡经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具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条件的,均具备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资格。
第六条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学校校舍建筑符合国家现行的抗震设防标准。
(二)成立有校领导负责的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作为班级考核内容。
(三)学校能够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学校常年设有地震科普宣传栏或地震科普手抄报栏,图书馆(室)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图书,学校网站或校办刊物开辟地震科普宣传专栏专版。
(四)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实践课外兴趣小组。
(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设置应急避险场地及紧急疏散路线指示标志,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避险演练。
(六)在“5.12“11.6”防震减灾宣传日和学校安全教育周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地震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和面向社会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科普活动的档案资料齐全。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曲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关于做好曲靖市人民防空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曲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关于做好曲靖市人民防空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曲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曲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关于做好曲靖市人民防空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直有关部门:为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军分区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现有《人民防空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第五次全省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围绕“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着眼信息化条件下空袭与反空袭的特点和规律,聚集实际需要,把地区安全形势的新判断、敌情我情的新变化、联合行动的新特征、组织指挥的新手段和综合保障的新方法纳入人防行动预案。
加强人民防空方案规范化、电子化、模拟化建设,突出人员疏散掩蔽行动方案制定和保障方案的落地。
立足现有装备和曲靖市实际,完善原有方案内容,增强防空袭方案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把战时防空袭与平时防灾救灾有机结合起来,为战时快速展开防空袭作战和有针对性地加强平时人民防空建设提供依据,体现一案两用的功能。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方案》修订工作,市人民政府和曲靖军分区决定成立《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刘本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严泽平曲靖军分区副司令员王得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吕正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人防办主任成员:刘吉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许洪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刘鹏曲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吴顺全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富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调研员李党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马志坤市民政局副局长顾健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林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余冲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朱开云市水务局副局长张绍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陈德斌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员龙光伟市能源局副局长张文革市统计局副局长张泉武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刁鹏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支队长付兴平市地震局副局长刘文俊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勇市供电局副局长黄雪梅曲靖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何志宏曲靖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汪庆中国移动云南公司曲靖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明中国电信曲靖分公司副经理杨健中国联通曲靖分公司巨洪刚武警曲靖支队副支队长吴松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王里见潇湘水库管理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林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防震减灾实施方案
防震减灾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防震减灾实施方案。
以下是对防震减灾实施方案的详细规划。
一、加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对于减少地震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非常重要。
我们要加强地震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确保人们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二、加强建筑抗震标准的执行建筑物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如若不稳定,地震发生时就容易造成严重的损失。
我们要加强对建筑抗震标准的执行,建立健全建筑物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建筑物能够承受一定强度的地震。
同时,加强对老旧建筑的改造和维修,提高其抗震能力。
三、推进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地震发生后,救援行动的迅速和有效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
我们要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救援机构的应对能力。
加强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水平,建设抗震救灾设备的储备,确保能够快速响应,救援到位。
四、加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教育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也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自救互救能力。
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开展定期习题训练和模拟演练,提高公众的应对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地震是全球性的自然灾害,国际合作与交流非常重要。
我们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地震易发国家的合作,共享地震监测数据和科研成果。
通过研讨会、学术交流等形式,加强地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我国的防震减灾能力。
总之,地震是一种无法预知和避免的自然现象,但通过科学合理的防震减灾实施方案,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
只有持之以恒地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才能提高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幸福感。
防灾减灾实施方案
防灾减灾实施方案防灾减灾实施方案是指针对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的发生,通过各种措施和方法,减少灾害的影响,并加强灾后的应对和恢复能力。
下面是一个关于防灾减灾实施方案的例子,有关地震的防灾减灾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社会的抗震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2. 原则:科学预测、准确预警、合理规划、全面防范、强化应急。
二、减灾措施1.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测能力:建设现代化的地震监测体系,提高地震监测设备的精度和灵敏度,加强对地震的科学研究,改进预测方法和技术,提高预测的准确度。
2. 宣传教育和培训: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地震知识和防震减灾的方法,开展地震演练和紧急撤离的培训,提高公众的防震意识和自救能力。
3. 建设抗震安全城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强抗震设计和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特别是公共建筑物和关键设施,加强抗震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4. 制定防震减灾预案:建立健全的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详细的防震减灾预案,包括灾前、灾中和灾后的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各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和配合。
5.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网络,加强装备和物资储备,提前做好各类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加强与国际地震科学组织的合作,共享地震预测和减灾经验,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防震能力。
三、实施步骤1. 组织建设:成立地震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由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参与,明确责任和分工。
2. 资金保障:制定防震减灾的专项资金来源和分配计划,保障各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宣传教育:开展地震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媒体和社区渠道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4. 技术支持:引进先进的地震监测设备和预测技术,提高预测准确度和预警能力。
5. 建设安全城市:加强抗震安全规划和建设,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 制定预案:根据地震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震减灾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措施和责任。
曲靖市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
4月1日,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岳跃生主持召开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主要议题之一是讨论《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上,曲靖市地震局太月娥局长就《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请求市政府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市政府饶卫副市长进行了强调说明;市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与会领导进行了讨论。
听取汇报后,岳市长强调,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大事,一定要把防震减灾工作作为政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市委市政府结合曲靖实际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具体体现,提出的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有力,原则同意印发执行。
文件下发后一定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增加防震减灾经费和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全市防灾减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普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地震应急演练更加深入扎实、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普遍提高。
曲靖市地震局办公室。
曲靖市防震减灾(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临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以下简称防震减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曲靖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法制和科技,大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特别是短临预报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建设工程特别是重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人口稠密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地震重点危险监视区的综合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的防震减灾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认真负责地加强和规范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队伍、法制管理、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紧急救援体系建设,以适应曲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阻碍和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驻军、军分区(武装部)和武警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共同组建一支精干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逐步装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以便在发生重大灾情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的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重视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防震减灾实施方案
防震减灾实施方案在地震多发的地区,防震减灾工作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一套完善的防震减灾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提出一份基于综合防震减灾理念和经验的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地震是由地壳的断裂运动造成的地球表面震动,给人们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降低地震影响,减少地震灾害的发生,制定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设置实施方案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还应提高社会抗震能力,加强公众的防震意识,以及提升区域的抗震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三、方案细节1.完善地震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的地震监测体系是预警和及时响应的基础。
通过安装地震监测设备和建立地震监测站点,及时了解地震发生的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优化建筑结构设计改善建筑结构设计是减轻地震灾害影响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用抗震构造设计和使用抗震材料,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和韧性,降低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
3.加强防震教育和培训加强公众的防震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通过组织地震演习和开展防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地震灾害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4.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及时的紧急救援是减轻地震灾害后果的重要环节。
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责,并进行组织、装备和培训。
5.加强社区抗震能力地震发生后,社区的抗震能力将直接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
因此,加强社区的抗震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影响的重要方面。
通过组织社区抗震演习,加强社区的自救互救能力。
6.完善灾后恢复工作地震发生后,灾后恢复工作是保障灾区人民重新生活的关键。
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及时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四、落实步骤为了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步骤:1.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分工;2.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3.进行定期的实施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方案;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震意识和应对能力;5.加强对地震灾害研究的投入,提高防震减灾技术水平。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4篇)
防震减灾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社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工作准备(1)物资准备1、建立社区综合减灾室,做好社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2、与辖区内超市订立合作协议,请辖区内超市配合,在灾害发生时提供必须的应急物资。
(2)人力资源准备1、完善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防灾救灾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信息资料准备详细了解辖区内广场、学校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则,合理选择避险场所。
三、日常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工作1、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加大对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阵地,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____次社区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的培训和____次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每年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____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灾情信息管理及处理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本社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3、在社区灾害发生时,若街道负责人未到达,由社区责任人统一指挥,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4、及时____救援,疏散受灾群众,尽快将社区群众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高灾害防护能力。
第三条国家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和防震减灾装备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制定本地区的防震减灾规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法,支持和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章震害评估与防震减灾规划第六条地震监测和预警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地震信息,提供地震预警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震害评估机构,及时进行震害评估,为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防震减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危险性评估、震害风险评估、防震减灾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恢复重建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防震减灾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第三章防震减灾设施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及时传输。
第十三条地震预警应当能够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安全行动。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研究、开发和应用防震减灾装备的支持和管理,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政府、社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防震减灾设施,提高抗震能力和灾后应对能力。
第四章震后救援和恢复重建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地震应急救援机构和工作队伍应当具备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综合能力强的特点,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曲政发[2004]54号【发布部门】曲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4【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5月20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的防雷减灾机构,必须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在曲靖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曲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8日曲靖市“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推动实现曲靖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新时代云南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规划纲要》《云南省“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曲靖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曲靖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依靠科技、依靠法治、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地震安全保障。
1.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持续提升。
加快数字测震台网建设,建成12个数字测震台站,实现对全市1.5级以上地震的有效监测,市内发生2.5级以上有感地震,做到震后20分钟内速报地震基本参数。
加快地球物理场观测台站建设,投入资金630万元,建成滇01井新井、麒麟珠街地震观测站、师宗彩云地下流体观测站,完成滇01井老观测机井洗井工作,进一步提升地震前兆监测能力,夯实全市地震监测基础。
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6•【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26日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31日第25次会议审查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学智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以下简称防震减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曲靖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法制和科技,大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特别是短临预报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建设工程特别是重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人口稠密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地震重点危险监视区的综合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的防震减灾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认真负责地加强和规范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队伍、法制管理、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紧急救援体系建设,以适应曲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阻碍和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曲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曲靖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措施,协调各地、各部门之间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曲靖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指示精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市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措施,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
(四)通报重要震情、灾情和防震减灾工作情况。
(五)布置全市防震减灾重要工作。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曲靖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体育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扶贫办、市信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曲靖支队、共青团曲靖市委、市红十字会、曲靖日报社、市气象局、南方电网曲靖供电局、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中国电信曲靖分公司、中国移动曲靖分公司、中国联通曲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曲靖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曲靖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市地震局为牵头单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曲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31日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强化责任追究,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为共同牵头部门。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分为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审核、报批、执行处理和整改评估六个阶段。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第五条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于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本级人民政府可指定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派员参加和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曲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曲靖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7日曲靖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8〕40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充分发挥各级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中央、省财政事权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22号、云政办发〔2021〕4号文件执行,其他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防震减灾实施方案
防震减灾实施方案随着现代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地震对社会经济和人类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日益凸显。
为提高我国地震减灾能力,建立防震减灾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讨论,分别是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安全建筑设计、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提升。
一、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地震预警系统是一种通过监测和分析地震前兆信号,实现对地震发生时间和强度的预测和预报的技术手段。
在地震发生前的几秒到几十秒内,地震预警系统可以提供预警信息,使相关部门和民众有时间采取防护措施。
因此,建设完善的地震预警系统对于防震减灾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应加强地震预警设备的建设。
这包括广泛部署地震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地震数据采集和传输网络,确保对地震前兆信号的及时监测和分析。
其次,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地震预警的灵敏度和预测准确率。
最后,要加强地震预警信息的传达和分发。
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地震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单位和民众。
二、安全建筑设计安全建筑设计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核心。
在建设新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时,应注重地震安全性的考虑。
具体而言,应采用抗震设计标准,选用抗震材料和结构,改善建筑的抗震性能。
此外,对于老旧建筑的改造和加固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对老旧建筑的抗震加固,能够提高其地震抗力,减少地震灾害的风险。
此外,还应加强建筑抗震监管。
加大对建筑工程的抽查力度,确保抗震设计的质量,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
同时,提高建筑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抗震设计和施工水平,增强他们的抗震意识和专业能力。
三、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是地震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
这包括建立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
首先,应加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宣传。
各地区和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地质和人口特点,制定相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2022年烤烟防灾减灾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2022年烤烟防灾减灾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曲政办函〔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2022年烤烟防灾减灾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威市、沾益区、马龙区、罗平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2022年烤烟防灾减灾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2日曲靖市2022年烤烟防灾减灾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曲靖市烤烟防灾减灾试点工作,不断挖掘现代烟草农业发展潜力,有效推动烤烟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招标方式引入第三方气象服务机构,在宣威市、沾益区、马龙区、罗平县,科学、及时、精准、高效开展烤烟专业化气象服务试点,推动实现实况数据准确率≥98%,预报预警准确率≥90%,专项专题服务准确率≥95%,防雹指挥准确率达100%,冰雹灾害损失降低至2015年—2019年平均水平的50%以下。
二、主要任务(一)作业点建设市气象局要根据全市现有的设施设备进行科学规划,协调新增作业点的报批,做好高炮、火箭、无线通讯、视频监控等设备采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增作业点水电路、业务用房、作业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全市防灾减灾能力。
(二)专业气象服务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的内容包括:安装气象雷达、建设三级作业指挥及信息展示平台;派遣人员开展气象实况监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协助人影作业指挥、烟叶植保等。
市气象局、市烟草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三方服务合同,市烟草公司和市人保财险公司根据试点区域冰雹灾害减损率向市气象局支付服务费。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最新版】目录和正文一、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地震灾害的防治,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防震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三、地震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国家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加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地震预报信息由国家地震台网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
四、地震灾害预防和控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地震灾害预防和控制规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设施的地震灾害防御,提高抗震设防能力。
同时,要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加强对地震灾害的防范和控制。
五、地震应急救援地震应急救援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六、地震灾后重建地震灾后重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重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各级政府要组织实施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加强对重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七、法律责任和处罚防震减灾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震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防震减灾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加强我国地震灾害的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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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临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以下简称防震减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曲靖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法制和科技,大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特别是短临预报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建设工程特别是重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人口稠密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地震重点危险监视区的综合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的防震减灾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认真负责地加强和规范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队伍、法制管理、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紧急救援体系建设,以适应曲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阻碍和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驻军、军分区(武装部)和武警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共同组建一支精干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逐步装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以便在发生重大灾情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的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重视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和完善震情会商、通报和跟踪制度及地震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加强预测,不断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十条地震预报实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制度。
在震情跟踪中,发现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确和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漏地震预测意见。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一条地震灾害预防,必须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把抗震设防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依法科学管理。
凡是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要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并根据“安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重要工程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排除震灾隐患。
第十三条重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及其场地“安评”工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曲靖市区域内“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与监督,审定“安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其中,麒麟区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或市管权限内的重要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图审和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
(一)重要工程建设的“安评”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内、外凡具备“安评”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安评”工作。
(二)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安评”结果经省、市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必须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方为有效。
(三)对按要求必须进行“安评”的建设工程,“安评”和管理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必须把“安评”和管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建设、财政、规划、设计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按要求需进行专门“安评”的建设工程,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计划、设计和开工建设。
“安评”工作在工程建设场址确定后和工程设计、施工前办理完有关手续。
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提交的“安评”结果和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和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专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切实把好质量关,减少震灾隐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和应急防御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乡(镇)要建立防震减灾宣传和地震宏观联络员队伍,保证有关工作的及时联系与贯彻落实。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组和市、县直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部门,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或应急实施细则,报当地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资金必须给予适当的储备,对地震部门的应急装备(如交通、通信工具等)必须给予配置,各地对不适应地震应急需要的方面要给予补充和完善,做到有备无患,努力把一切应急准备工作做在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到来之前。
第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和实施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方面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并尽快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
在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一)地震部门负责震情和灾情的速报、地震趋势判定、地震恢复重建中的烈度复核;会同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接受捐赠、灾情核查统计和组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三)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作,鉴定、统计工程损坏情况、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组织市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四)卫生部门负责救治伤员,做好灾区医疗和防疫等工作;(五)电力部门负责电站、供电线路的抢险排险和恢复供电工作;(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排险,解决饮水困难;(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金融机构、抗震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扑救及预防;(八)电信部门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保障通讯畅通;(九)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被毁公路、铁路的抢修,保障灾区交通及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十)宣传、广电、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条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其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救灾与重建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国内外捐赠,保险履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1、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检举或阻止,防止事故发生有功的;2、及时提供地震宏、微观前兆信息,取得预报和减灾实效的;3、对地震灾害预防工作主动、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4、及时组织,采取措施,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5、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6、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7、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重要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安评”的,或者不按照“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未进行“安评”的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和开工建设的;(二)影响、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行为的;(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影响和危害行为的;(五)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八)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