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辩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综合应用能力测试》公务员考试真题含答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事业单位考试含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下列关于极光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多出现在高磁纬地区上空B.是地球所特有的现象C.是极昼、极夜现象产生的原因D.水汽、磁场和带电粒子是其产生的必要条件【参考答案】A2. 下列矿物与其用途对应错误的是()。
A.燧石——取火B.石灰岩——生产水泥" />C.石棉——促进燃烧D.石英——制作半导体【参考答案】C3. 下列不属于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的是()。
A.买者卖者很多B.产品差别很大C.要素自由流动D.没有交易成本【参考答案】B4.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A.罚金B.没收财产C.驱逐出境D.剥夺政治权利【参考答案】C5. 下列选项中列举了几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形,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某次空难事故导致了遇难者家属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B、某出租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原租赁法律关系消灭C、甲订立遗嘱将乙、丙列为财产继承人,后甲被乙杀害,原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D、某公民因患病而神智不清,在确定某届人大代表选举选民名单时经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不能作为再成为选举法律关系主体【参考答案】C6. 正确发挥意识能动作用的客观前提是()。
A、个人积极性的发挥B、集体智慧的调动C、解放思想D、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参考答案】D7.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章【参考答案】D8. 下列建筑名称与古代天文相关的是()。
A.文渊阁 B.中和殿 C.坤宁宫 D.紫禁城【参考答案】D9. 价值量的多少是由()。
A、商品的供求状况决定的B、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C、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D、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参考答案】D10. 关于19 世纪下半叶至20 世纪初的“唯意志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即犯罪的对象、行为、主体和结果。
只有四个要素全部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如何把握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四个要素的概念、特征、证明、定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 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对象是指刑法规定中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多种社会利益。
犯罪的对象往往是人类文明、法律与政治所推崇的价值体现,不同种类的犯罪有着各自不同的对象。
需要依据刑法明文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身权利;盗窃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是交通秩序等。
犯罪的对象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社会性和法益性。
社会性表明犯罪的对象不仅是个别人的私人利益,而是包括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法益性表明犯罪的对象要经过法律规定才能司法保护,并不是任何利益都能纳入犯罪的对象。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可以从犯罪的规定、立案的职责、公共情感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不应简单以人的意愿或看法来认定犯罪对象。
二.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引起对犯罪的刑事追究的前置条件。
犯罪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客观行为和主观行为。
客观行为通常指直接犯罪行为,是最容易获得证据的部分。
主观行为则更加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需要通过推定、逆推等方式进行证明。
主观方面包括的行为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等。
在认定犯罪的行为上,主要应根据行为的违法事实,包括作为客观要素的具体的事实举证及法官的意见调取、采证、证据鉴定等方式及时进行。
三.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主体,主要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会担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体通常具有两个特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指犯罪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实施行为的能力。
有些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影响,如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失常者等。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文本资料
不作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行为的含义: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1)最广义的。泛指一般行为。刑法第12条。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体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与成立何种犯罪所必须侵犯 的某种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 关系。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有利于准确量刑
有利于准确定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三节
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特征
1. 犯罪对象是人或物 2. 犯罪对象是实行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第一编 刑法总论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
援 助 机构 、 展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地 方 还 主 要 集 中在 大 中城 市 , 开 县
级 地 方设 立机 构 虽 然基 本 完 成 ,但 由 于 经 费 不足 或 者 根 本 没有
中着 手提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审理 案 件 中应 该 秉公 执 法 , 法 办 事 , 依
不 论 是公 民 、 织 , 组 只要 参 加 民事 诉 讼 , 应 当平 等 对 待 。 有就 都 再
是法 院 应 该 在 相 对 弱 势 的 一方 当事 人 由于 某 些原 因 出 现取 证 困
活 动 正 常有 效 的 运行 及 诉 讼结 果 的 公 正 。
采取 切 实措 施 , 分调 动 社 会 各方 参 与法 律 援 助 的积 极 性 , 充 鼓勋 和 支 持他 们 以 自身 资源 积 极 投 身 到 法律 援 助 事 业 中 来 ,壮 大 法 律援 助 的 工 作 力 量 , 断扩 大 法 律 援 助 的覆 盖 面 , 广泛 地 满 足 不 更
护 的客 体 , 次 是 作 为 犯 罪 构成 的一 部 分 的犯 罪客 体 , 三 是在 其 第
增 长 率 比人 口的 增 长速 度 要 快 5倍 多 ;我 国律 师 与 全 国人 口的
比 例 是万 分 之 零 点 九五 . 于泰 国 、 低 巴基 斯 坦 等 发 展 中 围家 。加 上律 师 主 要 集 中在 大 中 城 市 执业 , 援助 需求 呈 反 向 分 布 , 而 与 从
【 关键词 】 犯罪客体 ; 概念 ; 界定
一
为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犯 罪 客 体 ,三 是现 实 的受 犯 罪 侵 犯 的一 种 犯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一、本文概述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传统分析框架,它主张任何犯罪都需满足四个基本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一理论在法学教育和实务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指导。
然而,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四要件说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
本文旨在通过实务考察,深入剖析四要件说的缺陷,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反思和改进建议。
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该理论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四要件说过于机械,忽略了犯罪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模糊,易导致司法不公;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过于狭窄,未能充分保护社会利益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犯罪构成理论,以更好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也希望引起广大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创新。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本内容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且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它认为犯罪构成包括四个基本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这四个要件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犯罪构成的完整体系。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这是犯罪构成的客观基础,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这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第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这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基础,只有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新中国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历经四次修订。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处理案件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二、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后历经多次修订。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为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1.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应当具备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2. 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
3. 刑罚种类: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此后历经多次修订。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为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审判原则、平等原则、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
3.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民法民法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历经多次修订。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为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1.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
3. 物权、债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等。
(NEW)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2014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2011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课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课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课考研真题及详解2008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课考研真题2007年首都师范大学712法学综合课考研真题2014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及详解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考试科目代码:818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二一、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8分,共80分)1.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只要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4.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人民法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形仅限于是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6.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主要是法制性原则。
7.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8.有犯罪一定产生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一定是有犯罪。
9.对于偶然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是一致的。
10.“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民法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2.简述刑事诉讼法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
3.简述择一的故意、概括的故意和未必的故意的概念。
4.简述正犯概念及分类。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与功能。
参考答案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考试科目代码:818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二一、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8分,共80分)1.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一项基础理论,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的基础,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仍有许多缺陷,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性问题。
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阐述,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应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排序一、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由来1938年,苏联出版了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1948年,前苏联刑法学者孟金沙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苏联刑法总论》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依次排列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此一排列顺序不仅被特拉依宁教授等其他前苏联刑法学者所接受,亦为我国诸多刑法教材的摹本。
1989年,赵秉志教授在他的《犯罪主体论》中指出,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都是建立在犯罪主体要件基础之上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存在,也就没有其他三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的不存在。
因此,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实际逻辑顺序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并在其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通论》一书中,将此排列顺序贯彻于该书的各个部分具体犯罪之论述中。
可以说,此观点拉开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序幕。
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观点整体而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排列顺序问题并不重要,构成要件如何排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能够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就可以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决不仅仅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它关系到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
第二种观点逐步为刑法学界所接受,并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作为社会管理和治安维护的重要工具,对于犯罪行为有一套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
理解和掌握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执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以及普通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一特定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和要素。
只有当犯罪行为具备了全部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呢?首先,要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我们需要明确罪名的界定。
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罪名,每种罪名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例如,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和具备故意等要素。
而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则包括故意杀人和造成他人死亡等要素。
不同罪名之间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因此我们需要对每种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学习和理解。
其次,要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我们需要分析构成要件的要素和条件。
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主体要素指的是进行犯罪行为的主体,即犯罪的实施者。
客体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行为的客体。
行为要素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结果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即犯罪行为的结果。
只有当这些要素和条件齐全,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再次,要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我们需要注意构成要件的关系和衔接。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互关联、相互衔接的。
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缺一不可。
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而结果要素是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这两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同样,在杀人罪中,主体要素是故意杀人,结果要素是造成他人死亡。
这两个要素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因此,只有当整体的构成要件都具备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后,要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我们需要考虑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官和辩护人需要掌握和运用的技巧。
法律课教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课教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课题:法律课教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引言在刑法学习中,了解犯罪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节课将针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介绍,让学生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1. 罪名:对于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所赋予的名称,例如盗窃、伤害等。
2. 犯罪主体:具有犯罪能力的人,可以进行犯罪行为的主体。
3.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例如财物、人身权利等。
4.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例如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
三、直接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直接犯是指犯罪行为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形式1. 犯罪主体a. 规定适用:犯罪构成需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b. 注重点: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心智状态等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
2. 犯罪客体a. 资格要求:犯罪行为针对的客体必须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
b. 特殊要求:对于特定罪名,例如盗窃必须涉及财物,伤害必须涉及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3. 犯罪对象a. 具体对象: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侵犯特定社会利益。
b. 法定规定:刑法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规定。
4. 犯罪行为的要件a.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行为和结果特征。
b. 主观要件: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四、间接犯的犯罪构成要件间接犯是指通过教唆、帮助等方式参与犯罪行为的形式。
1. 犯罪主体a. 直接犯:直接犯罪行为人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b. 间接犯:间接犯罪行为人不一定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犯罪客体和对象a. 间接犯的犯罪客体和对象与直接犯的犯罪客体和对象相同。
3. 犯罪行为的要件a. 间接犯行为要件:明确犯罪构成中的教唆和帮助两个要素。
五、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1. 直接犯的判断: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具备直接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和结果特征,以及主观上有无犯罪心态。
2. 间接犯的判断: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具备教唆和帮助两个要素,并确定有关主观上的犯罪心态。
法院开庭抗辩申请书模板
法院开庭抗辩申请书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本案的被告人/上诉人,我在此向您提交抗辩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采纳。
首先,我想对本案的起诉内容进行抗辩。
起诉书中指控我犯有XXX罪,但我认为我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抗辩1. 主体要件:起诉书指控我具备犯罪主体要件,但我认为我并不符合主体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主体要具备一定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条件。
而我在此案中,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2. 主观要件:起诉书指控我具备犯罪主观要件,但我认为我并不具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主观要具备故意或过失等心理状态。
而我在此案中,并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我的行为不符合主观要件的要求。
3. 客体要件:起诉书指控我侵犯了一定的客体要件,但我认为我并未侵犯该客体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客体要具备一定的法益侵害性质。
而我在此案中,并未侵害该法益,因此不符合客体要件的要求。
二、关于证据的抗辩1. 证据的真实性:起诉书所列出的证据,部分并非真实可靠。
例如,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物证可能被篡改等。
我希望法院能够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排除不真实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证据的合法性:起诉书所列出的证据,部分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
例如,可能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侵犯隐私等问题。
我希望法院能够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证据的充分性:起诉书所列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我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我希望法院能够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价,判断其是否能够充分证明指控的罪行。
三、关于辩护意见的抗辩1. 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我犯有XXX罪,但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XXX情况,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情况属于合法行为或可免责行为。
我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这一情况,对我进行无罪辩护。
2. 辩护意见二:起诉书指控我犯有XXX罪,但我认为我的行为是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具有特殊性。
王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现将王某案件的法律分析如下: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王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王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客观方面:王某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方面:王某在冲突中持械伤人,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客观方面:王某故意伤害李某,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客观方面: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二)刑事责任1. 犯罪性质:王某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犯罪。
2. 犯罪情节:王某持械伤人,其行为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3. 犯罪后果: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给李某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程序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
2. 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王某抓获归案。
3.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王某进行审查起诉,并依法提起公诉。
4. 判决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审理,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对王某进行刑罚执行。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治意识:公民应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试析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必要地位
试析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必要地位作者:冯晓阳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08期摘要:对犯罪客体,理论界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
就犯罪客体的本质而言,社会关系说更能体现我国刑事立法的宗旨,即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借鉴苏联而来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犯罪客体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犯罪客体作为一个构成要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备受争议的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的矛盾冲突也正是通过犯罪客体要件得到合理解释的。
关键词:犯罪客体;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8-0072-03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对于犯罪客体,通说即上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问题也相应出现,学者们对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内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代表性观点如下:一是社会关系说。
此类观点是在反思通说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又叫通说的修正派。
因为社会关系的外延非常广泛,包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非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也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不仅包括社会主义关系,还涉及了人身、财产、经济等各种社会关系,这也注定了刑法的机能除了维护国家性质外,还包括社会、人权等方面内容。
所以仅仅把犯罪客体限定在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狭窄的范围内有失偏颇,采用“社会关系”表达更为全面。
但可以明确的是,通说和通说的修正派的前提都是肯定了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体现了刑法的阶级性。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坚持该种理论就脱离了国情和实际。
二是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这种观点也源于通说观点过于狭窄。
我们的生产方式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部分组成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因此必然应为刑法所保护。
但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因为这种观点和通说存在一样的问题,即仍然绕不开通说本身的理论缺陷。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地位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地位犯lL99jlIStud!es【摘要】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国内学者对于犯罪客体的认识也不相同,文中提出了自己对犯罪客体概念及界定的一些认识.【关键词】犯罪客体;概念;界定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菲行为昕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犯罪客体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三是现实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种犯罪客体事实.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的意义和机能.刑法保护的客体是立法的基础,犯罪客体要件则对犯罪成立的认定及对刑法实质解释有重要的意义.而犯罪客体事实对司法裁量有重要的影响.犯罪客体有三层意义,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即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其次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第三是在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围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即使是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重构的几点建议我们要构筑网络,理顺关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勋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96《大江周刊.~}2010年9月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再有就是我们从案件中发现~审和二审法院都是由于某些原因而做出了不正确的判决,使得当事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要想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们还应从法院工作中着手提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该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论是公民,组织,只要参加民事诉讼,都应当平等对待.再有就是法院应该在相对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取证困难,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当事人或公益律师调查取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我们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四,结语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性,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平等的履行诉讼义务,平等的获得保护机会,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树立平等观念,法官保持中立.在法律程序上更加完善.公正地适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受得到平等,从而确保整个诉讼活动正常有效的运行及诉讼结果的公正.【参考文献】[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具体的犯罪成立后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现实的客体.这样层次的划分,自有其不同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客体(在尚未为犯罪侵犯时,称之为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实在,但有受犯罪侵犯的可能性.若不可能为犯罪所侵害,是不能作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则是一种行为作用的客体类型.对评价行为起了直接的作用.作为具体犯罪事实中的犯罪客体,却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定罪与量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刑法保护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通行观点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通说把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关系,它的条件有二,一是为刑法所保护,二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舍一不成.而有的学者,在对犯罪客体的分类中,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种分类类似于笔者所提出的犯罪客体的一般意义上的,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犯罪客体以及具体犯罪事实中犯罪客体,但仔细考虑,还是有不同之处.这种分类也没有脱离犯罪构成,仍然是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的客体.笔者认为刑法保护客体,已经是犯罪构成之外的一个概念.在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才是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作为犯罪事实的犯罪客体事实是在犯罪中发生了被实际侵害或威胁的客体,也是处于犯罪构成范围之外的. 三,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犯罪客体.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但两者又有密切的关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是表现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内在类型要素,除此之外,是形式的,外在的类型要素.因为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侵害,所以,犯罪客体必定存在于每一个犯罪构成之中,而且是作为一种内在的评判要素.犯罪构成以行为为中心,并非偶然,首先,行为连结了行为人与犯罪客体,连结了罪过和危害结果.其次,行为把违法的,有责的,可罚的等价值判断结合在一起,即由行为可以寻出行为人的主观,又可寻出犯罪危害的结果,而且各种犯罪,首先在行为形式上是有区别的,盗窃的行为决不会被认为是重婚的行为.可见犯罪构成以行为为基础.是有理由的.但是犯罪客体不能被排除出犯罪构成之外,如诈骗行为,由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是成立一般的诈骗罪,也可以成立招摇撞骗罪,或其它金融诈骗罪,当然,在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时,不可能仅由犯罪客体作为判断的标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应该包括刑法规定的客体和犯罪对象,认为除被害人之外,还应包括犯罪的其它对象.因为一般而言.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对象为载体的,除非一些秩序或价值,如脱逃罪或聚众淫乱罪,由于其犯罪客体是一种秩序或社会风尚,所以没有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为对Leg纠st.!c=li…es象,而被学者认为是无犯罪对象的犯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四,作为犯罪构成事实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仅仅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而一旦行为构成犯罪,就有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而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的符合,更有现实化了的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事实是行为成立犯罪所体现出来的对定罪和量刑有影响的行为事实.它不同于定罪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都是量刑的情节,但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事实中的一个部分.是指为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说刑法保护的客体体现一种可能性,犯罪构成要件体现一种类型化, 则犯罪构成事实则体现一种现实性和具体性.犯罪客体事实,是被实际侵害或威胁的刑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具体的人或物,即犯罪对象也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因为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具有犯罪对象,一旦犯罪成立,则犯罪对象受行为的作用而被现实化.也是一种事实的状态.犯罪客体事实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所存在的事实,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 这些都对定罪量刑起了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客体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人的权利仍然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除了因为犯罪而要剥夺的某些权利之外,其它的权利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现实不能的.所以,刑法不仅仅是社会,一般个人的保护者,同时也是罪犯的大宪章,这表面上是矛盾的两方面,实际上是统一的, 统一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之上,而这也正是产生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客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都仅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客体,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决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所以,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这与刑法保护的客体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刑法依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区分为十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对犯罪作这样的分类,就是犯罪客体的一个机能, 虽然刑法保护客体与这犯罪客体有对应性,但犯罪客体是一种类型的,刑法保护客体是一种普遍意义的,这两者不同.【参考文献】[1]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164.,[2]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法制出版社,1983:106.[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78-479,479.《大江周刊.论坛》201o年9,El97。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作者: 吴念胜
作者机构: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出版物刊名: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9-44页
主题词: 犯罪客体要件 特殊本质 事实特征 存在状态 内涵
摘要: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
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理论和法律模型。
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
由于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
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
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四要件体系
四要件体系
四要件体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要素。
这四个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
首先,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在刑事案件中,主体通常是指以自然人为主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备智力、心理和年龄上的成熟程度,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如果主体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通常会被认定为无罪。
其次,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客体,例如谋杀罪的客体是人身,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
对于客体的侵害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次,行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动作或者言论。
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有目的的,并且具备违法性。
在刑法中,对于行为的规定通常是明确的,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最后,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结果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可以是实际的伤害或损失,也可以是潜在的危害或威胁。
不同的犯罪
行为对应不同的结果,例如杀人罪的结果是死亡,盗窃罪的结果是财产的丧失。
结果是判断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四要件体系是对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总结。
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要素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只有当这四个要素同时存在且符合刑法规定,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四要件体系对于判定犯罪与否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准确。
嫌疑人高血压辩护词
嫌疑人高血压辩护词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已会见了赵某,并认真仔细地查阅、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错案,认为赵某无罪。
现结合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赵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梗死等多种猝死性疾病,常年需要服食特定药物对病情加以控制来延缓生命,完全不具备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客观载体及主观能动。
(二)赵某无前科赵某在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案,赵某及其他被告在接受讯问时的供述亦可清楚表明,赵某本人从未产生过犯意,其在整个案件中,仅是基于朋友情谊,尾随到场,全程饮茶,未有任何过激的言语与举动。
(三)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无犯罪主观方面之构成要件赵某无犯罪主观方面之构成要件,其与同案被告人吕某仅系商场上的朋友,在商言商,绝非所谓的团伙成员。
其如果为了出于“哥们儿义气”,对受害人进行报复的话,大可不必亲自到场,喊人虚与委蛇即可。
故其不具备主观上之故意。
1.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明知斗殴而邀约四人给予吕某、吕某二心理强化,加强了信心,起到了助威作用,对公共秩序存在危害;案发之后,赵某积极参与共谋顶包事宜,系积极参加者”该认定乃认定事实错误。
积极参加者必须是在聚众斗殴中积极、主动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但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本案的证据上来看,都无法证明赵某具有积极参加者的地位与作用。
判决书中写明是四人,但其实都是生意上的伙伴,均有正当职业,并非社会上的操哥。
他们陪同前往,一方面是因为赵某身体不好,一同前去好有照应;另一方面是因为赵某人缘较好,朋友陪同前往纯源自于友情,根本无须纠集。
再从证据上看,几人是商议好一起前往的,而不是赵某纠集的。
2.赵某的行为没有“破坏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表现为流氓团伙在公共场所大规模打群架。
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赵某的行为导致了社会公共秩序被破坏。
因为聚众斗殴通常是流氓团伙之间大规模打群架,往往有事先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 的随意性 , 从 而 违 背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 6 ) 犯 罪
客体 不 能起 到 决定 此罪 与彼 罪 界 限 的作用 。 ⑥ ( 7 ) 将犯 罪 客体 作 为犯 罪构 成 的要 件 , 有 偷换 概 念 之 嫌。 据这 些 理 由 。 他 们 彻 底 否 定 了 犯 罪 客 体 的 构 成要 件 地 位 . 提 出 了犯 罪 客 体 不要 说 。 笔 者 在 对“ 犯 罪 客 体 不要 说 ” 的各 种 批 判 意 见 进 行 归 纳 分 析后认 为 , 犯罪 客体 具 有构 成要 件 地 位是 合理 的, 它并非 一个 “ 巨大而 空洞 的价值 符号 ” 。
关键词 : 犯 罪客 体 犯 罪构成 构 成要 件 实践价值 本质 批判 辩 护
犯 罪 构 成 四要 件理 论 在 我 国刑 法 理 论 里 居 于通 说 的 地位 。 根据 犯 罪 构 成 四要 件理 论 , 犯 罪 客 体 是 犯 罪 构成 中必 不 可 少 的要 件 但是 , 随着 我 国刑 法 理 论 研 究 的 发 展 , 一 些 刑 法 学 者 对 犯 罪 客体 的构 成要 件地 位进 行 了猛 烈 的批 判 , 其 主要 观点 是 : ( 1 ) 犯 罪 客体 属 于犯 罪概 念 的 内容 , 不是 犯 罪 构 成 的要 件 。 ( 2 ) 犯 罪 客 体 是 事 物 的本 质 , 它不 能 与 犯 罪 主体 、 犯罪 客观 要 件 、 犯 罪 主 观要 件( 即现象 ) 一 起 成为 犯罪 构成 的要件 。 ② ( 3 ) 犯 罪 客体 是 精 神 现 象 , 它 不 能使 犯 罪 性 质 变 样 。 ⑧ ( 4 ) 犯罪 客体 由犯 罪 客观 要件 、 主体 要 件 和主 观要 件 以及 符合 这些 要 件 的事 实综 合决 定 , 主张犯 罪 客 体不是 犯罪构成 要件 不会给犯 罪认定带 来 困难 。 ④ ( 5 ) 绝 大 部 分 罪 的 犯 罪 不具 有 法 定性 , 存 在 理解
为犯 罪客 体 的 构 成 要 件 地 位 辩 护
简要 论证 。
( 一)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必 需 条 件 之 分 析
要 判 断 犯 罪客 体 是 否 具有 犯 罪 的构 成 要 件 地位 . 就要 先 明确 某 因素要 成为 犯 罪构 成要 件所 必需 的 条件 , 并 以此 来 对照 分析 。 笔者 认 为 , 犯罪 构成 要件 必须 具备 的条件 有 以下几 方 面 。
一
、
关 于 犯 罪 客体 具 有 构 成 要 件 地 位 的 论
证
笔 者赞 同犯 罪 客体 具有 构 成要 件 的地 位 , 在 此. 笔者 将 先对 犯罪 客体 具 有构 成要 件 地 位进 行
作者简介 : 欧锦雄 , 广两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刑法 学科 带 头 人 , 广 西 民族 大 学 刑 法学 硕 士 生 导 师 , 二级 教 授 , 享 受 围务 院政 府 津 贴专家。
2 0 1 4年 第 5期
法 治研 究
为犯罪客体 的构成要件地位辩护
欧锦 雄
摘 要 : 犯 罪客体 的 构 成要 件地 位 在 理论 上 能得 到 科 学 的论证 。 当犯 罪 构成 从 犯 罪 成 立 的 意 义上 来 定 义时 。 犯 罪 客 体 是 犯 罪 构 成 中反 映 和 说 明 犯 罪 本 质 特 征 的 必 要 要 件 , 无 犯 罪 客 体 则 无 犯 罪 犯 罪 客 体 具 有 一 定 的 法 定 性 , 它是 客 观 实在 的 、 反 映 犯 罪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价 值 要 件。 许 多犯 罪 的犯 罪直接 客 体 需要 通 过 对犯 罪客 观要 件 、 主观要 件 和 主体要 件 来概 括 , 但是 , 若 其犯 罪 直接 客体 已被 确 立 下来 . 它具有 反 制作 用 , 可 以限制 对犯 罪 客观要 件 、 主 观要 件 和 主 体要 件 的 实质 解释 。 价值要 件 ( 犯 罪客体 ) 和 事 实特征 要件 ( 犯 罪客 观要 件 、 主体 要 件 和 主观 要 件) 存 在 着一 个“ 互 为反 制 定 律 ”
1 .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是 犯 罪 成 立 意 义 上 的 构 成 要
件。 犯 罪 客 体是 一 种 价 值 要 件 , 如果犯罪构成 中 缺失 犯罪 客体 , 这一 犯罪 构 成就 成 为仅 具事 实构 成要 件 的犯 罪 构 成 , 从 而 不能 完 整 地 、 科 学 地 说 明犯 罪 的概念 和某 一种犯 罪 的 内涵和 处延 。 7 . 能 成 为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要 件 在 与 其 他 犯 罪 构 成要件 组 成 某一犯 罪构成 后 . 具 有 区分 罪与非 罪、 此 罪 与彼 罪 的功 能 每 一 种犯 罪 均 具 有 自己 的特 质 , 其 犯罪 构成 具有 将 这种 犯 罪 与合 法行 为 和 ~般 违法 行为 区分开来 的功能 , 也 具有 将此 种 犯 罪与他 种犯 罪 区分开 来 的功 能 。 ( 二) 犯 罪 客 体 具 有构 成 要 件 地 位 的 简 要 论
⑤ ⑥ ⑦
1 6
唐世) 7: - 《 犯罪 客体 不应作 为犯罪构成要件》 , 载《 法学杂志》 1 9 9 8年第 6期 , 第2 8页。 参见注② , 第1 8 3 ~ 1 8 4页 。 参 见张明楷 : 《 刑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 年版 , 第1 0 , 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2 0 0 0年版 , 第2 4 9 — 2 5 0页 。 朱建华 : 《 犯罪 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 载《 广东社会科学} 2 o o 5年第 3期 , 第 1 8 0 一 l 8 1 页。
( 杨兴培 : 《 犯 罪 客体 — — 一 个 巨大 而 空 洞 的 价值 符 号 》 , 载《 中 国刑 事 法 杂 志 } 2 0 0 6年 第 6期 , 第4 - 9页 。 ( 同注① , 第2 5 l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