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费义务人於开立各类所得扣缴补充保险费证明时,可以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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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不仅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加强车船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重要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纳税服务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贯彻落实工作。

车船税代收代缴,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今年又是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第一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个⼈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个⼈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 第⼀条为规范个⼈所得税扣缴申报⾏为,维护纳税⼈和扣缴义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扣缴义务⼈,是指向个⼈⽀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

扣缴义务⼈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五⽇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付所得的所有个⼈的有关信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每⽉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五⽇内缴⼊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资、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次向纳税⼈⽀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提供的纳税⼈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对纳税⼈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向居民个⼈⽀付⼯资、薪⾦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在⼀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在本单位截⾄当前⽉份⼯资、薪⾦所得累计收⼊减除累计免税收⼊、累计减除费⽤、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个⼈所得税预扣率表⼀(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5.28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2号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2019年个人所得税新政30

2019年个人所得税新政30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 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
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住房贷 款利息
享受 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 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 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 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 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05
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 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 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住房租金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当月至结束当月, 提前终止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6
02
专项附加扣除扣缴申报指引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1
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赡养 老人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精选全文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一、单选题1.《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版增量业务在(A)个工作日内办结A、5B、6C、3D、4参考答案:A2.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的用量A、10天B、20天C、一个月D、两个月参考答案:C3.基层税务机关由()的部门主管票证档案管理工。

A、承担税收票证开具职能B、承担税收票证管理职能C、承担税收票证印制职能D、承担税收票证运输职能参考答案:B4.下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方式错误的是:A、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B、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C、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必须在先入职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D、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参考答案:C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的形式为:A、年度报告B、季度报告C、月度报告D、每日报告参考答案:A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办理()。

A、扣缴义务人登记B、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C、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D、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参考答案:D7.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盘点表、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税收票证用存报表等其它票证资料,按()进行装订。

A、时间顺序B、票号顺序C、发放顺序D、以上均可参考答案:A8.办税服务厅()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A、排队叫号系统B、咨询导税台C、内外部标识D、电子显示屏参考答案:C9.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税收票证档案销毁清册应当()。

A、保存十年B、保存八年C、永久保存D、保存十五年参考答案:C10.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时,应如何进行操作?A、通过电子税务局主账户登录一【在线申报】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B、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C、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D、通过电子税局子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参考答案:D11.仍在延续实施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A、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财行〔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2018年21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解读

2018年21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解读

2018年21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解读2018年21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指导文件。

该文件的发布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详细解读这份公告,以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并正确运用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和作用。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个人或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将一定金额的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凭证。

它的作用是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增加其实际收入。

根据2018年21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教育支出的扣除凭证。

纳税人可以在申报所得税时,凭借合法有效的教育费用凭证来申请扣除。

这些凭证包括学费发票、培训费发票等。

通过合理合法地使用教育支出的扣除凭证,纳税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二类是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凭证。

对于购买首套住房贷款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可以凭借合法有效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证,将相应的利息金额在税前扣除。

这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税负,并且降低购房压力,同时也鼓励居民稳定住房消费。

第三类是医疗支出的扣除凭证。

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来申请税前扣除医疗支出。

这些凭证包括医药费发票、手术费发票等。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的医疗负担,降低人们就医的开支。

综上所述,2018年21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对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旨在通过提供合理合法的凭证,鼓励纳税人在合规范围内进行教育、居住和医疗等方面的消费,同时降低他们的税负,增加实际收入。

纳税人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份公告,确保申请税前扣除凭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确保税前扣除凭证的申请和使用能够顺利进行。

在享受税前扣除凭证的同时,纳税人也应切实履行纳税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

只有合理合法地享受税前扣除凭证,并且遵守税法规定,纳税人才能有效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真正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一、概述税前扣除是指在个人所得税计算前,先将一定额度的费用或支出从收入中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而税前扣除凭证则是证明这些费用或支出真实存在、合法合规的凭证。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1.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适用于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

2. 医疗保险缴费凭证:适用于纳税人在职场上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适用于纳税人在职场上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 赡养老人支出凭证:适用于赡养老人产生的支出。

5. 继续教育支出凭证:适用于继续教育产生的支出。

6. 子女教育支出凭证:适用于子女教育产生的支出。

7. 租房居住情况说明:适用于租房居住的纳税人,证明租房居住的事实。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1. 真实性:税前扣除凭证必须真实存在,不能虚构或伪造。

2. 合法性: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完整性: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完整无缺,不能有涂改或遗漏。

4. 规范性:税前扣除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发票、收据等。

5. 有效期限: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过期无效。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凭证遗失或损坏怎么办?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凭证遗失或损坏,可以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补办。

如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公积金账户明细等。

2. 凭证信息出现错误怎么办?如果发现凭证信息出现错误,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更正。

如发票开错了金额或名称等情况,可以向开票单位申请更正发票。

3. 凭证信息不全怎么办?如果凭证信息不全,应及时补充完整。

如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缺少缴费明细,可以向相关单位索取。

五、总结税前扣除凭证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重要依据之一,纳税人必须认真保管好相关凭证,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无缺、规范有效。

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或补办。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保险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企业所得总额中予以扣除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这些扣除项目包括一般性的费用扣除、生产性的费用扣除以及特殊的费用扣除。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一般性的费用扣除1.销售费用扣除:包括广告费、宣传费、市场推广费用等与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销售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管理费用扣除: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与企业正常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3.财务费用扣除: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手续费用等与企业融资和资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融资和资金运作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二、生产性的费用扣除1.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设备购置费用扣除:指企业为购买和更新生产设备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购买和更新生产设备,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3.新技术装备升级改造费用扣除:指企业为升级改造现有技术装备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升级改造现有技术装备,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三、特殊的费用扣除1.坏账损失扣除:指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必须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并且是经过合理的核实和确认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长期资产折旧扣除:指企业购置和使用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是按照规定进行计算和确认的,并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024年各类保险费税前扣除全面梳理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各类保险费税前扣除全面梳理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各类保险费税前扣除全面梳理总结范本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产品,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除了为我们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安全,保险也可以在税收方面提供一些优惠政策。

在我国,个人购买的一些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纳税额。

以下是2024年各类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全面梳理总结。

一、健康保险费健康保险费是指个人购买的与健康相关的商业保险产品的费用。

在2024年,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费用可以在纳税前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 居民个人购买健康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24,000元/年。

2. 非居民个人购买健康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6,000元/年。

二、商业养老保险费商业养老保险费是指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

在2024年,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在纳税前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 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24,000元/年。

2. 非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6,000元/年。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指个人购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用。

在2024年,个人购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在纳税前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 居民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15,000元/年。

2. 非居民个人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3,000元/年。

四、商业失业保险费商业失业保险费是指个人购买的商业失业保险产品的费用。

在2024年,个人购买的商业失业保险费用可以在纳税前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 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失业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1,500元/年。

2. 非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失业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扣除最高限额为300元/年。

五、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指个人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费用。

2023年青海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3年青海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3年青海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备考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以()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A.优化服务B.诚信建设C.政务公开D.爱岗敬业2.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万元。

()A.2B.3C.4D.53.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的是( ) 。

A.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B.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C.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D.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4.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5.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某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原材料的成本。

2015年9月1日,甲材料结存2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为300元;9月7日购入甲材料35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为310元;9月21日购入甲材料4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为290元;9月28日发出甲材料500千克。

9月份甲材料发出成本为()元。

A.145000.0B.150000.0C.153000.0D.155000.06.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保险自动扣款授权书

保险自动扣款授权书

尊敬的保险公司:兹有本人(以下简称“授权人”)自愿授权贵公司从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自动扣除保险费。

为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特此签署本授权书。

一、授权内容1. 授权人同意贵公司从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自动扣除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保险费、附加保险费、保费调整、续保费用等。

2.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授权人有权在授权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本授权。

3. 授权人保证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因信息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 本授权书一经签署,授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变更授权内容。

二、授权范围1. 本授权适用于授权人名下所有在贵公司投保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

2. 本授权适用于授权人名下所有在贵公司投保的保险产品的续保、保单调整、附加险购买等事宜。

三、授权撤销1. 授权人如需撤销本授权,应提前【撤销通知期限】书面通知贵公司。

2. 在授权撤销前,贵公司有权按照本授权书约定继续从授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保险费。

3. 授权撤销后,授权人应承担因撤销授权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解除等。

四、责任与义务1. 授权人应确保银行账户内资金充足,以支付保险费。

2. 授权人应及时关注银行账户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险费无法扣款,授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授权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本授权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4. 贵公司应确保保险费的扣款及时、准确,如因贵公司原因导致保险费扣款错误,贵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贵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授权人自愿承担本授权书所列明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授权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授权日期:【年】年【月】月【日】保险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日期:【年】年【月】月【日】注:本授权书仅供参考,具体授权内容和要求请以贵公司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13
施行日期2005.04.13
文号国税函[2005]318号
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
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12.09
•【字号】京地税计[1996]558号
•【施行日期】1996.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55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制度。

原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文件中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除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需持有完税依据面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给予开具,对其它个人所得必须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为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它凭证停止使用。

此凭证也适用于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视同完税证进行管理。

附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及说明 (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3.11•【字号】沪地税一[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营业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7]16号1997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业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规定,现对本市各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应计提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分保险业务收入代扣代缴营业税可计提手续费的范围为:(一)各保险公司法定分保给总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所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二)各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大或保额超标而临时分保、溢额分保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所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各保险单位应加强对分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其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应在分摊保险收入时予以扣缴,开具代扣代缴证明单。

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的核算不得同本单位正常业务收入及税金的核算混帐,应单独设立帐册核算,单独开列税单上缴。

三、各税务分局按代扣代缴营业税额的4.5%计提手续费,其中3%由各分局计提后支付给各扣缴义务人,1.5%由各分局计提后上缴市局税政一处。

同时经市局审定后其中1%的部分返还各分局用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支付给各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由各保险企业根据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款每半年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填写“代征手续费请领单”,经税务分局审核后,分上、下半年于当年7月及次年1月从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款中用退库的方法支付。

五、各分局上缴市局的手续费也由各征收机关从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款中用退库的方法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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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62-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63-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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