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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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1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ι总贝y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那么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都市规划编制和都市规划实施治理,提高都市规划治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爱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法»〕,以及与都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都市规划法»和«省实施方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畴同«省实施方法»。

1.3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治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都市土地使用治理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都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行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畴内的水域〕,能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都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都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都市规划编制和都市规划实行管理,提高都市规划管理旳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如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如下简称《省实行措施》),以及与都市规划有关旳法规、原则、规范,结合全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都市规划法》和《省实行措施》相配套旳规范性文献,其合用范围同《省实行措施》。

1.3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旳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旳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合用本规定。

1.4 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都市土地使用管理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根据其使用旳重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都市用地相连旳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旳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旳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他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旳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旳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旳原则,符合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旳规定。

2.2.2 尚无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旳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都市)旳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都市建设用地旳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旳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旳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变化经同意旳规划用地性质或超过表2.2.3规定旳适建范围旳,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实行。

2.2.6 都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小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旳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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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档主要包括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审批程序等内容,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

1. 基本原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因素。

2.统筹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与江苏省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省级规划相协调,实现城市与乡村、城市间的协调发展。

3.可持续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4.民主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机制。

2. 规划编制要求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城市功能布局等方面的因素,形成全面的规划方案。

2.可操作性要求:城市规划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实施性,要结合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3.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应充分尊重和调动公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

4.创新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 规划审批程序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立项阶段:确定规划编制范围和任务书,制定规划编制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2.编制阶段: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开展专题研究,形成规划初稿,并进行相关专家评审。

3.公示阶段:将规划初稿在规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定稿。

5.审批阶段:完成规划定稿后,报请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相关部门。

审批通过后,编制单位将规划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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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2.1城市用地分类 ---------------------------------------------------------------------------- 2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3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3第三章建筑管理 ------------------------------------------------------------------------------- 6 3。

1建筑间距-------------------------------------------------------------------------------- 6 3。

2建筑物退让---------------------------------------------------------------------------- 12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15 3。

4建筑基地的绿地---------------------------------------------------------------------- 15 3。

5建筑基地出入口---------------------------------------------------------------------- 16 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一条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二条规划编制的内容及要求第三条规划编制方案报审第二节规划实施第一条规划实施的程序第二条规划实施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第三条规划实施报告第三章规划设施第一节规划设施选址原则第一条规划设施选址的条件第二条规划设施选址的原则第二节规划设施设计第二条规划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及其程序第三节规划设施竣工验收第四章建筑设计第一节建筑物的选址第一条建筑物选址的条件第二条建筑物选址的原则第二节建筑设计的程序及内容要求第一条建筑设计的程序第二条建筑设计的内容要求1. 基础设施设计2. 建筑主体设计3. 室内设计4. 环境美化设计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的程序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第五章规划管理与监督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一条规划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第二节规划监督及检查第一条规划监督及检查内容第二条规划监督及检查结果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第二条本规定的施行时间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是指城市在进行发展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以科学、合理、可行的方式,对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区域规划、配套设施、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等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规划,从而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

规划设施:是指城市在进行规划时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对需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内容进行科学的选址原则和设计方案,从而为城市的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筑设计:是指对建筑物进行选址和设计方案制定的过程。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无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1. 规划编制不当导致相关利益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 规划实施程序违规或管理机构职责失误导致项目无法建设或建设质量不高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城市规划管理的⼯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件,其适⽤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本规定。

2城市⼟地使⽤管理2.1 城市⽤地分类2.1.1 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 - 90 )执⾏。

2.1.2 与城市⽤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定游憩设施的⽤地(包括⽤地范围内的⽔域),可以计⼈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地。

2.2 建设⽤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地,应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城市)的规定进⾏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和⾏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共服务设施⽤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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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来源:发布时间:2008-04-25 点击次数:777
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面积
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容积率
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容积率。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 系数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享空间。

高度
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

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

平屋顶建筑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制斜线以下布置,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高出控制斜线在6米以内,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密度
架空的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

地下通道出入口顶盖。

独立的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防汛泵房、配电房等市政配套建筑。


定绿地率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

退界距离
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后退用地红线3米以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

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地下室。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米的踏步和坡道。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

经规划批准的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

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特别规定,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相邻用地单位间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间距
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及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局部突出的公共楼梯间和门厅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的总2的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释义
地坪基准标高: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以基地相邻的主要城市道路的平均标高为基准,但不。

层数: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架空层;阁楼层、顶层跃层另计;顶层楼梯间、电梯间及水箱间等附属
花园: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的开敞平台。

:不宜再使用该称谓,应明确是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还是商业配套用房。

式酒店:属于酒店,应满足酒店建筑的相关要求。

式公寓:属于住宅,应满足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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