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索引号:000042021/2009-1056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入库日期:2009-10-23
发文日期:2009-10-23 文号:武政〔2009〕56号
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特别是我市中心城区的停车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努力营造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以实现城市整体交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实现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相互协调,以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

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各类公共停车场建设,通过价格调节、交通组织和信息技术运用等措施,提高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利用效率。

争取3年内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基本建成统一、高效、信息化的公共停车管理系统,主要干道配置停车信息电子诱导系统。

2020年前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8万个。

二、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用地和项目管理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快组织编制全市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停车场的位置、用地规模、结构及布局等。

(二)分区控制,梯级发展。

将一类地区(一环线以内区域)定为适度从紧区,近期以扩大供给与需求管理相结合;二类地区(一环线至二环线之间的区域)定为供需平衡区,以扩大供给为主;三类地区(二环线至三环线之间的区域)定为充分发展区,提供充足的停车泊位。

(三)强化枢纽,完善换乘。

在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及其他综合交通枢纽建立“停车+换乘”配套停车场,并应做到同步规划、同期设计。

(四)综合利用,集约用地。

保证停车场建设用地,独立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供地。

鼓励利用人防平战结合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其地面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绿化用地,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围绕“两型社会”建设,结合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建设规划,加快研究生态停车场、绿地复合停车场(含地下)等建设模式。

鼓励发展多层停车场(楼)、机械立体停车场。

(五)规范审批,加强管理。

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审批或核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六)完善配建,加强监督。

依照重新修订的我市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对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不足的,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建筑规划方案;对未按规划要求实施配建停车场的,不予规划验收。

对于将配建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国土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鼓励政策
(一)本着“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
公开选择投资人开发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融资平台应积极参与招投标工作。

(二)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建计划,由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负责投资建设。

(三)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机械立体停车场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

(四)对于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公共停车场,根据相关行业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开展如汽车美容、维修、保养、洗车等与行业相关的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

其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上按每100个泊位不超过100平方米控制。

(五)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优先列入城建计划,资金渠道从招拍挂出让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收益资金中安排。

(六)鼓励利用单位废弃的厂房、仓库、建筑以及空闲用地新建、改建公共停车场,有关手续由国土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办理。

(七)鼓励配建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和公交停保场对外开放。

对于泊位数超过配建标准的单位,鼓励其对外开放,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并由政府在招拍挂出让的公共停车场土地收益资金中对超额部分的泊位安排补助,其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3000元,二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2000元,三类地区每个泊位补助1000元。

补助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到位。

对中心城区公交停保场错时对外开放的,允许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

四、采用价格调节手段引导停车行为
(一)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要求,逐步调整停车价格政策。

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路外社会投资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试行地段差别收费制度。

对于中心城区繁华地段,逐步通过提高收费标准调节停车行为;对“停车+换乘”配套的停车场,实行低收费。

五、加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注重引导、方便车辆、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建设全市、区域、公共停车场在内的三级引导系统,提高公共停车场的利用率。

建立资料完整、信息共享、管理科学的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公交系统、交通管理系统、人防系统等进行对接。

六、加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
(一)道路临时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部门在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消防栓30米范围内及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带。

在路外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道路宽度及交通状况,合理规划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带,但其应随着附近公共停车场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取消。

同时,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及高峰时段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带,以调节交通流量。

七、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以切实加强对我市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