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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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津滨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3〕23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深化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健康发展,解决滨海新区职工和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需求,构建滨海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体系,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限定价格、定制户型,面向滨海新区职工和住房困难居民,以定单方式建设、销售的政策性住房。

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服务特定区域。

滨海新区政府根据各区域定单需求,按需定产,统筹安排建设。

第三条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是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

各管委会和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环保市容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教育局、卫生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并监督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供地和建设等相关问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
(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津发改工业[2009]326号
2009.4.22
市发改委
4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2009.4.23
市发改委
48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2009.5.18
市发改委
49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农经[2009]781号
2009.8.19
市发改委
50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4号
2010. 4.30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发布单位
51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1033号
2009.10.13
市发改委
42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2009.10.16
市发改委
43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2009.10.30
市发改委、
津价成[2007]93号
2007.4.12
市物价局
21
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0号
2007.4.18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2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
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津住建保〔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
策的通知
津住建保〔2022〕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
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天津限购令及解读限购政策

天津限购令及解读限购政策

天津限购令及解读限购政策天津”限购令“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天津国土局解读限购政策28问3月1日开始执行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提出了住房价格控制、保障房建设、税收、信贷、土地供应、限购政策、市场监管等调控措施。

为切实做好《意见》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针对本市房产限购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具体内容如下:一、限购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还可以购买1套;已拥有2套住房的不可以再购买住房了。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

在本市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以及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累计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就不可以在本市购买住房了。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全部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三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

三、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特指哪些?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子女满18周岁及以上的,可单独视为另一个居民家庭单位。

如:刘某夫妻户口簿中除包括他们夫妻二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外,同时还有他的母亲和妹妹。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障优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房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和项目选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供应。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质量和品质。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定,按时开工、竣工,并确保限价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四)家庭收入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津住建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对《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31日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监督区住建委开展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核发、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及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证明文件。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津住建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2021年4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等发展战略,更好满足重点产业人员、引进人才、新市民等群体租房需求,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奖补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本市用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使用本着“谁投资、谁申报”、“早申报、早奖补”和“总量控制、跨年平衡、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奖补。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组织各区政府申报奖补资金需求,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局系统各单位:为不断提高国土房管系统持证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对象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岗位的在岗人员。

(一)行政管理类岗位: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国土房地产法制监察(行政执法)、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含地质管理、地热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

(二)房产经营管理类岗位:管理站长、房产资料员、房管员及其他内业管理人员、房屋置换人员、房地产置业担保人员、公用公房经营管理人员。

(三)房屋修缮类岗位:生产站长、修缮工长、修缮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修缮预算员、公用公房修缮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业技术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检测。

二、培训及考试内容各岗位培训考试内容以网上公布内容为准(见附件),考试习题册适时发放至应考人员或单位,每人一册。

三、培训形式与考试方法(一)房产经营管理和房屋修缮管理类岗位,采取统一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期培训班集中培训3天(半脱产,两个工作日、一个休息日)。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三条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监察等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设立的市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其职责对全市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人员、经费等予以保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大多数群众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团体停止购建住房,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再购建住房。

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要实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出租。

同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从购建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

(三)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租赁或购买由单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划分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津住建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8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文件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1日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和下列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3.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7.商品房项目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首层室内地坪工程质量验收证明);8.商品房销售方案(含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以上第1-7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楼栋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规定的首层室内地坪标高进行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工作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记录表(附件1),按标准留存图像资料(附件2),并上传至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系统。

(二)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2.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3.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4.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5.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齐全、规范;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津政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3〕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比重,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持住房价格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初审,对购房家庭的住房套数进行核查,对各类证明材料或住房套数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居民家庭限制其购房;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复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权属转移登记时,要对购房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首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进一步强化对借款人资质和信用的审查,不得违规发放贷款。

金融管理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机构,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四、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税务、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

天津市限购令细则

天津市限购令细则

天津市限购令细则天津市是我国大陆重要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北方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中心之一、由于城市发展过快,过去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急剧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稳定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此,天津市政府发布了限购令,以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

一、限购对象及购房限制限购对象主要针对非天津户籍居民,包括境外人员、外籍人员和外地户籍人员。

对于限购对象,限制其购买数量和购买面积。

购买数量限制为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购买面积限制则根据家庭人口数量、购房目的等因素进行微调。

二、购房资格审核三、购房款支付方式限制限购令规定购房款支付方式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使用非法资金进行购房。

购房需通过正规渠道支付,且购房者不得以投机炒房为目的。

四、相关机构监管限购令对于购房中介机构进行了一定的监管。

购房中介机构需严格审核购房者的资格,确保符合规定。

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五、违规行为处理针对违反限购令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规避限购政策,将会取消购房资格,并暂停一段时间的购房行为。

六、社会影响总结起来,天津市限购令的出台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

通过限制购房对象和数量,规范购房资格审核和款项支付方式,加强对购房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以达到限制投机炒房的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然而,同时也会对一些需要购房的非本地人员带来不便。

综上所述,限购令的细则规定了具体的购房限制和管理措施,有助于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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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精神,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及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价格管理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

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

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

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开发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建委报审建设标准和方案,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有关部门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

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要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初审。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三)收入核查。

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及以下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5日内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由经办人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四)审核。

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局送交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反映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补充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

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发证。

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提供市物价局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国土房管局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对为其员工出具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单位,由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或审核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销售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对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市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下同),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二)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三)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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