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司法局关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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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3.13•【文号】司发通[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司发通〔2002〕23号2002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刻理解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意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各级考务人员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万无一失。

二、认真做好试卷接收、保管和分送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接收试卷的地点、人员、联系方式等,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并按部规定的要求做好接收试卷的准备。

各地司法厅(局)要会同当地保密部门共同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司法部与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另发),负责有关试卷交接、保管、出入库等事项的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

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附件1、2),并按规定要求交存备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试卷后,应存入保密室或者保险柜,建立严格的专人值班制度,试卷出、入库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切实防止试卷在保管和交接环节中出现问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带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带解析

1、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2、3万元3、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4、3万元5、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6、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7、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8、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9、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10、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司发通[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3年6月25日司发通[200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五)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监督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doc

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doc

2017年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4日、25日开考。

今年上海报名司法考人数达26500人,同比去年增加6249人,增长率为31%。

这是记者8月30日从国家司法考试护考工作联席会上获得的信息。

71岁长者也来报考从今年全国和上海的报名情况看,人数都明显增加。

全国报名人数58.8万,同比去年增长21%。

上海报名人数也是创下历史新高。

报名者中,最大年龄71岁,平均年龄27岁。

业内人士分析,今年司法考报名人数激增,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有关。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各项改革措施将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司法考试今后将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人员范围和准入门槛都将发生改变。

今年司法考报名,不仅人数增加较多,应试人员结构也有较大变化。

市司法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报名人员中,本科在读4550人,占17.2%;户籍异地报名12112人,占总数45.7%,较去年明显提高。

法学专业人数占比51.6%,非法学类专业报名人数明显增长,占比48.4%。

非法学类专业报名人数猛增,业内人士分析可能与《意见》出台相关。

2015年司法考上海应考者通过率为26.7%,授予法律职业资格3714人。

根据《意见》,今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入门槛更严格,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也就是说,以前,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只要有本科学历,就能参加司法考试;改革后,对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说,如果想参加这项考试,恐怕要进修法学第二学位了。

司法部关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应试人员达到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6年11月25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司发通[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21日司发通[2006]8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即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发布。

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的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和试卷雷同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无误后,于11月22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司办通[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烟台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6.21
【实施日期】2017.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就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烟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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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6.02•【文号】司发通[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2日司发通[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正文:----------------------------------------------------------------------------------------------------------------------------------------------------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2008年9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及其有关方案,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司法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及有关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及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一)拟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评卷和分数核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三)确定保密工作人员;(四)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五)对参与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和评卷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六)就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七)完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公告(第1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关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续的,报名⽆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员、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福建共9个考区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福建共9个考区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福建共9个考区
下面是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提供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福建共9个考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开考。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增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福州第十八中学考场巡考。

今年全省共设9个考区15个考点527个考场,其中福州考区设4个考点,厦门考区3个考点、泉州考区2个考点,其他设区市考区各设1个考点。

今年我省有15711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比去年增加2556人,人数创新高。

另外,今年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趋于年轻,35岁以下的占86.8%,平均年龄27岁,最小年龄18岁。

报名人员最大年龄68岁。

今年,我省各考点首次使用了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安全管理系统。

该系统会自动将核验结果通过图像声音提示工作人员及考生,有效防止替考现象发生。

司法考试必须一次性全部通过吗

司法考试必须一次性全部通过吗

司法考试必须一次性全部通过吗司法考试必须一次性全部通过吗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因此,司法考试必须一次性全部通过。

具体内容请看下文!问:司法考试必须一年全部通过吗?回复:是的,司法考试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且单科不为零分即视为通过考试。

问:今年考不过,明年还可以考吗?回复:可以。

司法考试改革在即,只要满足当年司法考试公告中要求的条件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率达74.6%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达58.8万,参考人数近44万,参考率74.6%。

9月24日、25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式举行,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来的第15次考试。

据悉,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数达58.8万余人,增幅为20%,实际参考人数为43.8万余人,参考率74.6%。

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平均年龄28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报考的有1045人,申请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报考的有1.2万余人,占报考人数的2.1%。

全国31个省(区、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置249个考区,501个考点,1.9万多个考场。

2016年是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准备阶段的重要一年,平稳安全有序有效组织实施好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意义重大。

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吴爱英部长就做好年度司法考试工作作出专门指示。

考试前夕,赵大程副部长赴新疆考区巡视检查,并要求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考试管理人员队伍要担当履责、严细工作、完善预案、防控风险、热情服务,平稳、安全、顺利、有效完成司法考试各项工作任务。

考试期间,司法部已派出17个巡考组,对各地考试组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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