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融资性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范围为:
一、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山东省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
为。
不同的是山东省规定担保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担保也适用暂行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非融资担保公司问题及建议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样具有高信用风险、高杠杆率所带来的放大效应等风险特性,需要实施审慎监管。
担保公司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经营的是担保承诺即信用,而不是一般商品或服务,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同属担保行业,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信用放大功能和金融中介属性,具有高信用风险、高杠杆率所带来的放大效应等风险特性。
因此,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样需要实施审慎监管,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行业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
(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联系紧密,其违法违规行为给融资担保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声誉风险。
一是两者在注册命名方面没有严格区分。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未强制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冠以“融资性担保”字样。
目前,绝大多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名称中仍沿用“信用担保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等字样,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名称上没有严格区分,不仅媒体和社会公众,甚至监管机构也很难只从名称上区分一个担保机构是融资性担保机构还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是两者在业务范围上有所重叠。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以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其所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也要受到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则无市场准入限制和业务监管。
目前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一般性工商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因此,除了爆发风险事件或接到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无权依法对其实施有效管理。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无序发展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误导了社会公众,给融资性担保行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冲击。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攫取暴利,这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也是一个非常负面的示范效应,容易导致“担保乱象”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传导,极大地干扰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如不及时对这些机构加以有效规范,“劣币”将驱逐“良币”,来之不易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大好局面可能毁于一旦。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简述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简述担保公司是一种专业化金融机构,主要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服务,旨在提供信用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广泛,并提供多种服务内容,以下将对其进行简要描述。
第一,风险评估与担保咨询服务。
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致力于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咨询。
通过对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和行业风险进行评估,担保公司根据评估结果为客户提供担保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的建议与决策支持。
第二,信用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即在特定的交易行为中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减少债权人的信用风险。
无论是企业贷款、融资租赁、国际贸易等,担保公司都能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
这样,债权人在交易中就能获得一定的信用保障,增强交易的可信程度。
第三,保证担保服务。
除了信用担保外,担保公司还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这种担保形式是指担保公司以自己的信誉为客户提供担保,通常适用于企业之间的交易。
在一些合作项目中,担保公司会出具保证书,确保合作伙伴能够按时履行合同,增强交易双方的信心。
第四,贸易融资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还可为贸易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担保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需要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或担保函,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提供保函、保证金担保等,增加企业获取贸易融资的机会。
第五,债务重组与债券担保服务。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债务重组的情况。
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提供债务重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财务危机,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债券担保服务。
债券担保是指在企业发行债券时,担保公司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提高债券的可信程度,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第六,法律咨询与纠纷解决服务。
担保公司还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与纠纷解决服务。
在担保业务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和合同纠纷。
担保公司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或拥有自己的法律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客户解决纠纷,并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章程草案。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监管要求监管依据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原则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与限制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与限制担保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担负着在经济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职责。
其业务范围和限制对于保障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公司的定义、业务范围、限制以及担保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担保公司的定义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以增强其信用,使其能够更便利地获取融资、开展经营活动。
二、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主要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使借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额度或降低贷款利率。
这一业务范围是担保公司最常见的形式。
(二)质押担保担保公司可以接受借款人将其名下的有价证券、动产或不动产等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基础,提供担保服务。
在借款人违约时,质押物可由担保公司变现以弥补债务。
(三)保证担保担保公司还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即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代为履行合同,承担履约责任。
这种保证担保的方式为借款人获得信用,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四)再担保担保公司可以通过与其他担保公司的合作,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扩大担保范围,降低风险。
再担保是提高担保效益与规模的重要手段。
三、担保公司的业务限制(一)合法合规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种登记、备案和审批程序,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二)准确评估风险担保公司必须对借款人进行准确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只有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担保公司才能够合理判断是否提供担保服务。
(三)业务规模与资本充足率限制根据监管要求,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资本充足率等都有相关限制。
这是为了防范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担保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担保公司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以下作用:(一)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机构,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服务,为其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融资需求的实现。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4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_5.2D;四、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投资担保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一定额度的担保,以降低投资风险。
担保机构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
投资担保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投资担保:担保个人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确保其投资金额和收益的安全。
个人投资担保可以分为股权投资担保、债券投资担保等不同类型。
个人投资担保旨在保护个人投资者的权益,增加其对投资项目的信心,促进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2. 企业投资担保:担保企业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企业投资担保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保证企业在投资项目中获得足够的融资支持。
企业投资担保可以分为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不同类型。
企业投资担保能够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机会,提升投资效益。
3. 政府投资担保:担保政府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和资金安全。
政府投资担保旨在保证政府在投资项目中获得应有的回报,并提供资金保障。
政府投资担保可以分为政府债券担保、政府投资基金担保等不同类型。
政府投资担保能够增强政府投资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发展。
4. 项目投资担保:担保投资项目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项目投资担保可以提供项目审查、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投资者准确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降低投资风险。
项目投资担保可以分为独立项目担保、合作项目担保等不同类型。
项目投资担保能够帮助投资者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成功率。
5. 信贷担保:担保金融机构在发放信贷时的安全。
信贷担保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保证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安全。
信贷担保可以分为个人信贷担保、企业信贷担保等不同类型。
信贷担保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对于促进投资者信心,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担保服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为司法类担保。
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种类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
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
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
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
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
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
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对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目前能够出具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凤毛麟角,目前已知的仅有深圳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部可以协助开具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
公司保函仅在小部分地区被认可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
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投标担保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什么是投标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至180天。
如何区别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如何区别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
保
审批上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资担保业务。
比如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简单的说就是为被担保人融资行为所提供的担保服务。
而非融资性担保指的是为被担保人融资以外的其他行为提供的担保
服务。
比如增信服务、履约担保、投标担保。
无论融资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担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担保人提供
融资服务。
否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贷款公司了。
1。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企业。
其经营范围涵盖了很多方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管理、资产配置、风险管理、资产托管等服务。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面向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二、资产托管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另一个重要服务。
资产托管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这些服务主要是针对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开展的。
三、信托业务信托业务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另一个业务领域。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合同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主要是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保管、管理和增值。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信托计划、代理信托、管理信托等方式来开展信托业务。
四、基金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也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
基金管理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客户管理基金资产,包括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方式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五、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另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融资租赁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租赁融资服务,主要包括租赁物的采购、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物的交付、租金的支付等环节。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参与融资租赁项目等方式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六、股权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业务也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业务领域。
股权投资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股权形式对企业进行投资,成为企业的股东。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等方式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机构等级认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各等级标准如下:(一)一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二)二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四)四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是一种金融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担保业务: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可以是信用担保、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等,通过为客户提供担保,担保公司能够帮助客户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
2. 咨询服务:担保公司还可以提供与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融资方案设计、资金筹措建议等。
这些服务可以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融资市场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的成功率。
3. 投资管理:一些担保公司还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
这些服务需要担保公司拥有相关的金融牌照和专业知识。
4. 信用评估:担保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进行信用评估,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和评级服务,帮助客户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从而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财务。
5. 其他金融服务:担保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如保险代理、金融租赁等,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总之,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围绕提供担保服务展开,同时还可以提供一系列与融资相关的咨询和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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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个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
2. 承担对被租赁物的购买、承租、出租、运营等全过程的管理。
3. 为客户提供融资方案、融资咨询、财务分析、信用评估等服务。
4. 资金筹措和管理,包括向金融机构借贷、发行债券等。
5. 客户拓展和维护,包括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
6. 租赁物的使用后处理,包括回购、续租、出售等。
7. 运营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包括保险投保、风险评估等。
8. 科技创新和研发等相关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经营范围可根据当地法律、监管规定和市场需求确定。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1-04-01 19:50:26| 分类:老赵叙谈| 标签:抵押借贷融资质押资金|字号大中小订阅最近一段时间,很多网络朋友通过QQ与我聊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
多数问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也有几个网友准备成立担保公司,却不知道从何处着手。
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尽己所能的给予解释、分析和建议。
由于众人提出的问题比较零散,回答起来也比较片面,加之大家的问题经常有重叠性,一味的回答相同的问题,让我也产生了枯燥感。
因此,今天抽出一些时间,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捋一捋,呈现给大家,我老赵学识和经验都有限,解释和分析得不够透彻之处,还望众友海涵。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以下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的法律知识。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业务范围;(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五)机构编码;(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七)有效期限;(八)颁发日期。
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
True love is visible not to the eyes but to the he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也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比如质押股权,房屋抵押。
抵押率大于银行的抵押率,收取担保费用担保金额的1.5% 担保公司最大的风险:就是他所担保的贷款公司或企业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
担保公司,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它是进行担保作用的一些公司,其实担保公司的作用和职责是比较明确的。
那么,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呢?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它是如何运作的?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它是如何运作的?担保公司,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简单来说,担保公司就是为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在借款人逾期都未还款时,担保公司要如约代其还款。
担保公司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性担保,比如贷款、票据贴现和项目融资等;另一类就是非融资性担保,例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
常见的担保公司大都是从事第一类担保业务,这里也着重解释第一类融资性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在注册经营范围时,受到法律明文明确要求的“三不准”:不准吸收存款,不准发放贷款,不准受托投资。
而小额贷款公司与之不同的就是:不准吸收存款,但可以发放贷款。
这点从两类公司的名称上就能看出区别,但让人们产生质疑的事实上是这两类公司都在暗地里做一些吸纳存款的“理财”业务,所以大家有些分不清。
二、注册担保公司有什么要求,注册金多少,担保额度多少?近年来经济形势不乐观,担保风险增大也使得注册担保公司的门槛越来越高,这点从注册资本金中能明确体现:年,全国性经营的担保公司只需1亿元就可以注册;而年1月的试行规定就相当严格了。
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简介⼀、⾮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2、⼯程项⽬担保:⼯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程⽀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3、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等其他经济合同担保;4、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保函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实现形式,现阶段最常⽤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类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程⽀付担保等。
⾮融资性担保业务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区别是⾮融资担保必须是在特定经济合同背景的基础上衍⽣出的招投标双⽅对担保的各种需求。
⼆、种类划分:(⼀)保函⼀般会根据出具⽅的不同,分为银⾏保函和公司保函,顾名思义就是分别由银⾏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1、银⾏保函现阶段最常⽤的银⾏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般可通过企业存⼊保证⾦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式出具保函。
因银⾏保函需占⽤担保公司在银⾏的授信额度,因此⼀般收费⾼于公司保函,当前市场价格⼀般为1.5%-2%。
分离式保函是需要开具银⾏保函的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担保公司作为保函申请⽅向银⾏提出申请,最终由银⾏为企业开具保函。
该业务最⼤特点在于企业⽆需向银⾏重新申请授信额度,⽽是直接由担保公司向银⾏申请开⽴保函。
(注:⽬前分离式保函不⽀持出具⽀付保函)2、公司保函公司保函是由在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证书,保证在申请⼈未能按双⽅协议履⾏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公司代其履⾏⼀定⾦额、⼀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保函的收费标准低于银⾏保函,当前市场价格⼀般为5‰。
(⼆)保函根据申请⼈不同,可划分为履约类保函和⽀付类保函1、履约类保函是指应劳务⽅、卖⽅、承包⼈(申请⼈)的请求,向⼯程的业主⽅(受益⼈)所作出的⼀种履约保证承诺。
倘若履约责任⼈⽇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程,以及未能履⾏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将向业主⽅⽀付⼀笔不超过担保⾦额的款项。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主要专注于为客户管理各种形式的非金融资产。
它的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如下所示:1.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管理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服务领域之一。
它包括对各种类型不动产的管理,如住宅、商业和工业用地、办公室等等。
服务内容包括资产评估、租赁、维护和维修、销售和购买、开发和建设等。
2.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另一个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服务领域之一。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品牌的形象、处理相关诉讼和纠纷等。
3.艺术品管理艺术品管理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服务领域之一。
艺术品管理包括对各种艺术品的管理,如绘画、雕塑、珠宝等等。
服务内容包括收购、销售、保险、评估、展览策划和文化项目策划等。
4.文物管理文物管理也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之一。
文物管理包括对古董、书画、器物等文物的管理。
服务内容包括鉴定、保险、存储、运输和展览等。
5.车辆管理车辆管理也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之一。
车辆管理包括管理各种类型的车辆,如豪华轿车、古董车、摩托车等等。
服务内容包括保险、维修、零部件供应、二手买卖等。
6.船舶管理船舶管理也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之一。
船舶管理包括对各种类型的船舶的管理,如游艇、豪华邮轮、拖轮等。
服务内容包括保险、维修、船员招聘和管理、港口运营等。
7.收藏品管理收藏品管理也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之一。
收藏品管理包括管理各种收藏品,如古董、邮票、硬币、瓷器等等。
服务内容包括评估、鉴定、保险、展览等。
8.其他管理服务除了上述服务领域外,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能提供其他类型的服务,如管理动物、植物等非金融资产,以及其他文化、旅游等项目的策划和管理等。
总之,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涵盖了各种领域和资产类型。
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客户管理和保护他们的非金融资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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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范围为:
一、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山东省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
为。
不同的是山东省规定担保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担保也适用暂行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