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赣人社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2023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2023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丧葬费网友“小鱼儿”说,自己想知道,法定继承人在领取丧葬费时需要准备哪些要件?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答说,新办法(死亡人员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仅需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特殊情况可使用老办法(死亡人员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的)。
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一、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2.抚恤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20(由财政支付)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死亡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社保人员金额全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注:以上各类人员均可领取丧葬费,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由社保部门根据死亡人员具领取丧葬费要件有哪些网友“风筝”说,他想知道已退休的家属工去世,法定继承人可领取的丧葬费是多少。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答说,企业退休人员、个体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可领取的丧葬费为4000元,抚恤金为6000元,合计10000元。
死亡待遇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2007-08-10 16:37(一) 死亡、遗属保险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至5日内火化。
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已改为1000)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4]8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鉴于原郊区养老统筹企业、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街道集体企业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中的在职参保人员(不含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可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的规定评定供养直系亲属和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中的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鉴于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面广量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最迟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关于死亡待遇标准1、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700元、 2900元、29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调整为:900元、800元、880元、880元。
2、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及街道福利企业中的二类、三类残疾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四、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有苏劳社险[2004]2号文第四条“停止支付条件”规定情形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这篇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1、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4、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5、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6、法律主观:一般30000元,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
单位员工死亡丧葬费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当月来办理的,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到单位领取。
国家企业员工去逝安葬费是:企业职工死亡,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如果是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
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抚恤金的发放已经成为单位必然支出额的一部分,单位职工在伤残病亡等情况下,单位要支出一定数量的抚恤金用来补贴员工,抚恤金的种类不止一个,根据发放的主体,发放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很多种,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的内容。
▲一、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二、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
▲三、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对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用等。
丧葬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三十个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十倍。
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葬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十二个月。
其次,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子女教育补助金、配偶生活补助金等。
子女教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子女每月生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配偶生活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再次,根据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供养人员抚恤金等。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供养人员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
最后,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一次性抚恤金、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等。
一次性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不等。
总之,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为非因工死亡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
江西省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安享晚年的退休职工,他们的生活补贴——抚恤金标准成为了广大退休职工关注的焦点。
江西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也在积极探索和改善退休职工福利政策,并对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一、抚恤金标准的调整背景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江西省作为一个人口较多的省份,具有较大的退休职工群体,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西省政府决定对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抚恤金标准的调整内容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江西省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进行了以下调整:1. 根据退休职工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前工资水平确定抚恤金的基本数额。
在退休职工缴费年限达到一定标准的基础上,抚恤金的数额将会相应提高。
2. 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江西省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抚恤金标准进行差别化调整。
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地区相应的抚恤金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条件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抚恤金标准会相对较低。
3. 针对特殊群体的退休职工,如残疾退休职工、优秀工作者等,江西省在抚恤金标准上进行了相应加发,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需求。
三、抚恤金标准的实施效果江西省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的调整得到了广大退休职工的积极响应和肯定。
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仅提高了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也增强了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同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也激发了退休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抚恤金标准的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江西省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政府将积极听取退休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升抚恤金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总之,江西省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改革举措,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保障退休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0•【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抚恤优待经费,使优抚对象生活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的,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志愿兵以及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军人死亡时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二)在职士官的工资收入,包括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法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捐助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奖励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军人,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发展生产,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职工缴纳社保,就享受到各种待遇,即便在其去世后,其家属也能从社保基金中拿到一笔丧葬补助费。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于丧葬补助费的具体条文。
对去世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费,为了帮助其承担丧葬费用,减轻经济负担。
那么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具体了解下吧。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多少?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但我国社保条例并未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执行制定发放标准。
二、领取丧葬补助费需要哪些材料?1、《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本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2016年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
2016年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一、丧葬补助金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16年江西经济数据:一、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873元/年.二、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8781元/年.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3851元/年.四、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5654元/年.五、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83元/月(43582元/年÷12),119元/天(43582元/年÷365).2016年江西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江西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江西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江西省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省内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
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根据《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保障条例》等文件规定,江西省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一定的抚恤金发放,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抚恤金的对象包括因公殉职、伤残、病
故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对于因公殉职的优抚对象,其配偶和子女也可以享受抚恤金待遇。
而对于伤残和病故的优抚对象,其家属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发放。
其次,江西省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不同的优抚对象和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种形式。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对于因公殉职、伤残、病故的优抚对象及其家属,在确定其优抚身份后,一次性发放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而定期抚恤金则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或按年发放一定金额的抚恤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最后,江西省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还包括了抚恤金的调整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
和省内相关政策规定,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会根据物价水平、生活成本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对于抚恤金的管理和发放,江西省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抚恤金的发放工作规范、公正、透明。
综上所述,江西省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权益而制
定的,其具体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都是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内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通过严格执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江西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江西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退休职工的关爱和保障也越来越重视。
在退休职工的生活中,丧葬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江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于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丧葬费,二是殡葬服务补助金。
基本丧葬费是指江西省政府为了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笔固定金额的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基本丧葬费的标准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这一部分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丧葬所需的基本费用,如殡仪馆的使用费、丧葬用品的购买费等。
另一部分是殡葬服务补助金,这是指江西省政府为了帮助退休职工家庭解决丧葬所需的其他费用而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
这部分费用的标准也是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退休职工家庭在丧葬时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江西省还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退休职工丧葬费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
比如对于因工死亡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标准会有所提高,以更好地满足其家庭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江西省对于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比较合理和人性化的。
通过对基本丧葬费和殡葬服务补助金的合理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在丧葬时的基本生活,也能够给予他们家庭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江西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会加大对退休职工丧葬费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相关资金能够落实到位,真正惠及退休职工家庭。
同时,也会加强对退休职工家庭的关怀和帮助,让他们在丧葬时能够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综上所述,江西省对于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比较完善的,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措施,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在丧葬时的权益,也能够给予他们家庭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江西省会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为退休职工的幸福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职工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
职工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职工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职工丧葬费已经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为此,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定,以确保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丧葬费用。
本文将会介绍2022年的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一)职工丧葬费的标准职工丧葬费是指用于支付职工丧葬期间必要的费用,包括丧葬场所租金、殡葬用品、车辆和服务费用等。
党和政府始终关心职工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安全,保障职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丧葬费标准也应该随之而变化,以适应现代社会学习、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在2022年,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城市和职工工资水平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具体标准如下:1.一线城市的职工丧葬费标准:平均工资≥4800元者,给予5000元的标准。
(2)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4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4000元者,给予3500元的标准。
(3)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3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3000元者,给予3500元的标准。
2.二线城市的职工丧葬费标准:(1)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3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3000元者,给予3500元的标准。
(2)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500元的,给予1500元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2500元者,给予3000元的标准。
(3)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500元的,给予1500元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2500元者,给予3000元的标准。
3.三线城市的职工丧葬费标准:平均工资≥2000元者,给予2500元的标准。
(2)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0元的,给予1000元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2000元者,给予2500元的标准。
(3)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0元的,给予1000元的标准;职工平均工资≥2000元者,给予2500元的标准。
企业职工丧葬费2022年最新标准
企业职工丧葬费2022年最新标准2022年企业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关注越来越多,人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所面临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丧葬费的标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1. 丧葬费的定义丧葬费是指职工生前缴纳的社会保险中的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仪服务、埋葬地点费用、火化费用、仪式费用等相关支出。
2. 丧葬费的支付方式企业职工的丧葬费主要由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及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
具体来讲,在职工生前,企业会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规定,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将职工的缴纳记录在档案中。
当职工离世时,企业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退还职工生前缴纳的丧葬费用,同时也需要向职工的家属或遗产继承人支付职工生前缴纳的丧葬费用的剩余部分。
3. 丧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的丧葬费标准应当是:四级城市8000元、三级城市5000元、二级城市3000元、一级城市1500元。
其中,城市分级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城市划分标准。
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可能会有一定的区别。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单位还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例如:专项医疗补助金、生前维护金、丧葬补助金等。
这些福利待遇的标准和分配方式应当根据相关政府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来制定。
4. 丧葬费的申请流程当职工离世时,企业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退还职工生前缴纳的丧葬费用。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区的社保局递交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包括:死亡证明、职工身份证、职工社保卡及缴纳记录等。
社保局会审核后,将职工的丧葬费用退还给企业。
同时,企业还需要向职工家属或继承人支付职工生前缴纳的丧葬费用的剩余部分。
企业需要向职工家属或继承人咨询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的丧葬费用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丧葬费用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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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
5月27日,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就该省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侯仲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对这次丧葬抚恤费调整情况作了介绍,新闻发布会由养老保险处副处长谢小贵主持。
近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由江西省劳动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总工会共同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
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2001年规定的1600元调整为3200元,增长100%;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为所在市、县10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10个月上年度平均养老金。
在费用支付上,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也是2001年开始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4号)以来的首次调整。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二、资金渠道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