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5]12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日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与省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全面。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鲁财基金[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8.22【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基金〔2016〕2号)省直有关部门,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推进我省区域性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促进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企业融资困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挂牌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投基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运营,投资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政策性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直投基金投资遵循“企业自愿、市场运作、规范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直投基金资金由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安排。
第五条直投及代偿标准。
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直投基金给予每户企业平均3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
此前已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也可享受直投基金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
直投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不能按期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可按20%的比例代偿,并相应转为对项目企业的股权投资。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鲁财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2〕29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2年11月17日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 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的通知⽂号:国统字[1995]133号颁布⽇期:1995-05-04执⾏⽇期:1995-05-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财政局:现将《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附件: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开⽀问题的暂⾏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国家普查制度改⾰统计调查体系请⽰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进⼀步明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第三产业、⼯业、农业、基本统计单位)和⼤型调查(如投⼊产出调查、1%⼈⼝调查等)经费⽀出的范围,划清⽀出渠道,规范列⽀科⽬,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普查和⼤型调查任务的顺利进⾏,现特作出如下规定:⼀、普查和⼤型调查经费⽀出范围的规定1.印刷费:是指调查表、过录表、指标解释、指导⼿册、⽬录、代码、培训教材、资料汇编、⽂件等与调查直接有关的印刷费⽤。
2.试点费:指各级进⾏调查⽅案必须进⾏试点的费⽤。
3.培训费:指组织普查教员、普查员、调查员、录⼊员、编码员进⾏业务培训所需的各种费⽤。
4.补助费:指⽀付给⽆固定⼯资收⼊的普查员、调查员、录⼊员、编码员的补助费。
5.数据处理费;指调查数据处理⽅案的研制,各种磁盘、光盘、纸张等消耗材料的费⽤。
6.资料邮运保管费:指调查制度、调查资料的包装、运输以及资料保管费⽤。
7.公务费:指普查和⼤型调查业务必须⽀付的办公费、电讯费、会议费等。
8.其他费⽤:指普查和⼤型调查⼯作必需的宣传费、调查对象清理整顿和上述1-7项未包括的其他费⽤。
⼆、普查和⼤型调查经费渠道划分根据国务院有关⽂件规定,普查和⼤型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财办[2014]3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4〕35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战略,集聚政策资源,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对金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7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1.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为鼓励和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加大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据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50号)等政策规定,设立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在山东省设立总部或一级分行,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两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鲁政办字〔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引进、留住更多的金融高端人才,更好地服务我省金融改革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3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高端人才奖励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奖励对象为在上述金融机构工作或在上述其他机构金融岗位工作,并于上一年度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融高端人才。
第三条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
第四条金融高端人才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名,管理期限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市财政局、进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设立了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讨论制定了《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支配,省财政厅、省进展改革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省进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每年专项资金规模和企业上市工作需要,部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讨论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进展改革委讨论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准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现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嘉奖、企业上市培训、宣扬推介活动费用补助等。
详细使用范围:(一)根据《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法》有关规定,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嘉奖支出。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列入省进展改革委年度培训计划的重点上市培训、宣扬推介活动,以及企业上市培育信息库建设等赐予补助;对中西部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企业上市且在省进展改革委备案的相关活动,赐予适当补助。
(三)对在本省开展上市服务业务,实绩突出、诚恳守信的优秀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赐予嘉奖。
(四)对中西部地区筹措上市前期费用有困难的拟上市公司赐予适当资助。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聘用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公司。
(五)其他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嘉奖或补助标准:(一)依据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状况,对有关市、县政府予以嘉奖,每个单位嘉奖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上市培训、宣扬推介活动补助,每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 万元;对中西部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推动企业上市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赐予补助,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放 的 意 见 》 ( 鲁 发 〔 2 0 1 7〕 2 5 号 ) 精 神 , 特 制
定本 实 施办 法 。
一
、
总部机构
企业
(
)
定 义
总 部机构
企业 (
)
是指 依法在 山 东省
境 内 注 册并开 展经 营活 动 , 对其控 股企业
或分支机构 行使管理和 服务职能的 企业 法
《 山 东 省 总 部 机构 奖 励政 策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商 发 〔 2 0 1 8 〕 2 号
各 市 商 务 局 、 投促局 、 财政局 、 金 融 办 、 地税 局 、 统 计局 、 工 商局 、 各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为 促进总 部 经 济 发 展 , 省 商务 厅 、 省 财政厅 、 省 金 融 办 、 省 地 税 局 、 省 统计局 、 省
W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二 (
)
申 报 材料
1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 山 东 省
总部机 构
企 业 (
)
认定 申 请表 》
( 附 件
1 ) ;
2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批 准 证 书 或 备 案
回执
( 外 商投 资企 业提 供)
工 商 局 、 省 国 税 局 7 部 门 联合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总 部 机构 奖 励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 , 现 印 发给 你 们 , 请遵 照 执行 。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金 融工 作 办公 室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鲁金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建设资本市场强省,省金融办、统计局、财政厅对《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鲁发改资本[2008]4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建设资本市场强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 [2005]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工作实效为主要评价依据,兼顾工作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考核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第三条考核对象。
17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14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四条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各市和各县,以新上市公司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融资数量指标和上市资源数量指标为次要评价指标,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为参考评价指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3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33号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9日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更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鲁财工〔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19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2019年9月6日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形成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城乡数字治理等领域项目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按程序和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鲁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要求,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引领,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坚持系统规划,后续企业改革方案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坚持独立运营,划转的股权集中持有、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基准日及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
划转对象为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股权,以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企业股权(以下简称国有股权),是指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
(三)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视情况适时调整。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干部专业化能力教育培训框架》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干部专业化能力教育培训框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鲁统字〔2023〕137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干部专业化能力教育培训框架》的通知鲁统字〔2023〕137号各市党委组织部、统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高统计系统干部履职能力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部署要求,在《山东省领导干部通用能力教育培训框架》基础上,结合统计系统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统计系统干部专业化能力教育培训框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教育培训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统计局2023年12月13日山东省统计系统干部专业化能力教育培训框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必须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统计工作的职责定位、统计改革的发展方向、统计作用的发挥路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代统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环境对统计工作带来了更大挑战,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重任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省统计系统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自觉性主动性,持续提升干部队伍的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为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统计智慧和力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全省统计系统干部专业水平,增强履职能力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让干部学有目标、学有标准、学有成效,在《山东省领导干部通用能力教育培训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统计系统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研究形成了《山东省统计系统干部专业化能力教育培训框架》。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21.09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21.09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鲁统办字〔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山东省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21.09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1〕18号)要求,在充分征求各单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汇总形成了《山东省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21.09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在目录内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要求执行。
附件:山东省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21.09修订)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统计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21.09修订)代码。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金办字〔2018〕99号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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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金办字〔2018〕99号
各市金融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们对2018年6月底前印发的省金融办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27件,修改2件,废止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保留文件27件)
2.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修改文件2件)
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废止文件2件)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4.25
•【字号】鲁价费发[2001]176号
•【施行日期】200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1]176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问题的函》(鲁统函字[2001]5号)收悉。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鲁财规[2000]14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我省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00元。
此项费用只限于培训单位在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发放上岗证书时,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时间每期25天,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租赁教室、聘请教师、考试发证及必要的管理费用等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教材费另按定价据实收取。
培训费及教材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按照“票款分离”要求由银行代收。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编码并领购缴款通知书,方可收费。
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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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鲁金办发[201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
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金办发[20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建设资本市场强省,省金融办、统计局、财政厅对《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鲁发改资本[2008]4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建设资本市场强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 [2005]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工作实效为主要评价依据,兼顾工作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考核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三条考核对象。
17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14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四条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各市和各县,以新上市公司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融资数量指标和上市资源数量指标为次要评价指标,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为参考评价指标。
考核省政府部门、有关单位,主要以《山东省金
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调整山东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鲁金办发[2010]4号)文件的落实情况为主要评价内容。
新上市公司是指年度内实现首发上市的公司,不含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
融资包括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
上市资源是指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治理规范、竞争优势突出、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在省金融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备案的企业,包括新进入上市程序企业和其他上市资源。
新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是指上年度新增的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 (境内上市)或上市合作协议(境外上市)的上市资源;其他上市资源是指除新进入上市程序企业外的上市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