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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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坦露心声 , 律师也就常常无法获取寨 隋真相和相
关证据 。 侦查人员 影响 和限制律 师与犯罪 嫌疑人之 间 的 自由交 流 , 律师会 见权形 同虚设 。 使得
刑事诉讼规则》 23 第 8 条的原则确定 。实践中,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往往 只有 目录而无 证 据 内容 ,并 且大 多

律师在 刑事诉 讼 中的权 利保 障不足
《 刑事 诉讼 法》 的立法 本 意在 司法 实践 中尚未 得 到完全体 现 。 由于律师 与公 、 、 在刑事诉 讼 中的地 检 法 位不 同 , 致其依 法 执业权 屡 受侵 犯 , 导 律师 在刑 事诉 讼 中存在 着诸多难 处 :
( ) 三 阅卷难。《 刑事诉讼法》 3 条第 2 第 6 款规
查人 员一般都 当场进行 录音 、 录像 、 监控 , 的还禁 止 有
律师记 录 。在这 样 的氛 围 中 , 犯罪 嫌疑人 往往不敢 向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对于“ 材料 ” 的范围, 法律 和 司法解 释则 未 明确界 定 , 在实 践 中 , 护 律师 只能 辩
到法 院查 阅检 察 院移 送 的材 料 。根 据《 事 诉讼 法 》 刑 第 10条规 定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案 卷材 料 只包括 起 5 诉 书 、 据 目录 、 证 证人 名 单 和主要 证 据复 印件 或者 照 片 , 中 的“ 其 主要 证据 ” 由起诉 机关 依 据《 民检察 院 人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3 卷 第5 3 期
V0 .3 No5 13 .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苏 秦
( 山西大 学 ,山西 太原
000 ) 3 0 6
[ 摘要 ] 律 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保 障不足 , 以致律 师执 业在刑事诉讼 中举 步维艰 。其主要 原 因是 我国在 此 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 , 司法机关有时违规操作 , 加之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法制观念 落后 以及律 师 自身素质较低 等。 对此 , 应赋予律 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 建立律 师进入行政 、 司法体 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 在各级人民代表 大 会和各级人 民政协 中设 立律 师代表 , 以期 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创造 良好 的法制环境 。 [ 关键词 ] 律 师; 刑事诉讼 ; 权利保障

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能起哪些作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能起哪些作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能起哪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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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能起哪些作⽤
⼀、侦查阶段:
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个阶段⾥,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为是否合法。

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

三、审判阶段:
该阶段是律师⼯作全⾯、综合的体现。

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

《刑事诉讼法》
第三⼗四条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第三⼗七条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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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80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冯晶晶,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南昌大学 冯晶晶摘要:刑辩律师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的偏颇,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以及社会民众的普遍偏见,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正当权利无法行使,有悖刑法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刑辩律师;诉讼地位;社会偏见;审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80-0001刑辩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刑辩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

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提出证明嫌犯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一个相对的弱者,需要法律来设置辩护制度,保护其合法诉讼利益免受不当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方是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对于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而辩方,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在诉讼活动中国家只赋予它防御权,而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而在实际中,法官的天平也没有向辩方倾斜以保持控辩双方实质性平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相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强势地位而言,辩护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而该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比起无罪推定原则依然有一段距离,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无罪推定原则,且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众大多数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等于犯罪人,就是坏人。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以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围辩护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 。 二、 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与国际标 准的差距 ( ) 查阶段律 师身份的定位 一 侦
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 , 易使有 的枪察部 门认为律师使案
件顺利 审理受阻 , 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 法律 的正义包括结果
序。在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漠视 , 不享有诉讼
主体的资格, 因而也不允许其享有辩护权 。 随着现代法制的建立特别 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律师 的作用 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 然而扔有一 些人认为 , 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 的空子 , 为坏人说话、 开脱 。 不可 否认律师 中有极少数人可能是钻法律空子, 颠倒黑白的人 , 但是律师 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在律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下, 从事维护法律的 工作,因此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的误解和偏 见之任不可小
根 据 事 实和 法律 , 出证 明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提 被 罪轻 或 者 减 轻 、
三 、 师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之 我 见 律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 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诉讼公 辩护 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诸 多的诉讼权利为 自己辩护 , 但仅仅依靠他们 自身的力量, 很难有 效地
阶 段 ” 被 指控 人 辩护 。我 国 刑 诉法 第 9 为 6条 规 定 律 师可 在 侦 查 阶 段 道 外 , 主 要 的 工作 足 在 司 法 程序 上 起 一 个 制 衡 的 作 用 。 更 在刑 事辩 护
介入 , 但却 不是辩护律师身份 , 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律师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在人们心目中,律师总是代表了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智慧和效率的化身,他们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巧妙地回答法官的提问,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护。

他们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据理力争,法庭下又温文儒雅,对法律总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那么,这样一个神圣而略带些神秘的职业,到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怎样的地位呢?在庄严肃穆的法律体系中,律师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一.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及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律赋予他们辩护权,然而,往往由于对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他们的辩护权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利用,反而有时会对其自身其他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而,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有利于被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律师接受委托行使辩护权,便享有一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及调查取证等权利,较其他辩护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更为宽广。

同时,律师还应履行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独立性,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等,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拒绝为其辩护。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和法律规定内的各种诉讼权利。

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的地位也是同样是独立的。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前调查了解事实,参与开庭审理,代理提出抗诉等,在自诉案件中还可以代理撰写自诉状等等。

刑事案件的刑法律师(3篇)

刑事案件的刑法律师(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处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刑法律师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法律人士,肩负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任。

本文将从刑法律师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难点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对刑法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进行探讨。

一、刑法律师的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刑法律师在案件受理后,首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案件的性质和可能面临的后果。

2. 担任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委托的情况下,刑法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 审查证据:刑法律师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为案件辩护提供依据。

4. 沟通协调:刑法律师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利因素。

5. 提出辩护意见:刑法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有利判决。

二、刑法律师的工作内容1. 接受委托:刑法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评估案件风险,制定辩护策略。

2. 收集证据:刑法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收集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3. 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为案件辩护提供依据。

4. 准备辩护词: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撰写辩护词,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有利判决。

5. 出庭辩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刑法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提出合理诉求。

6. 指导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刑法律师指导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接受审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刑法律师的工作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在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证据不足、证据被灭失等困境,刑法律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寻找证据。

2. 案件复杂:部分刑事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多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刑法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摘要:在如今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即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然而,对于侦查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却无法对律师进行定位,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解决得好, 对下一步辩护作用的发挥有着着重大的影响,也对维护人权, 提高诉讼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辩护人帮助者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活动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办理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权利,和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遵守法律规定等义务。

第二、代理申诉、控告,代理申诉, 作为受委托的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或者不应当定此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申诉作出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确认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7 日以内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7 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 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应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控告, 主要指受委托的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嫌疑人权利和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控告。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意义、困境与定位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意义、困境与定位
着 人们 对刑 事案 件 中律师 意义 的理解 。 事情还 要从 1 9 6 1 年 6月 3日凌晨 5点半 的时候 说 起 , 一个 名 叫亨 利 ・ 库 克 的人 指 证说 , 那 天 凌晨
西北大学学报 ( 哲 学社会科学版 ) 2 0 1 4年第 l 期
他 看 到吉迪 恩从 佛 罗里达 州 巴拿 马市海 湾港 桌球 室走 出来 , 到街 拐角 处 的 电话 亭 打 了一 个 电话 后 , 就钻
师 自身的特点 , 认为其法律定位不能局 限于法律工作者 , 应定位为倡行法律正义的实践者
和 维护 自由的独 行者 。
关 键词 : 刑 事诉讼 ; 律师 ; 辨 护
刑事 诉讼 中为什 么需 要律 师辩 护 , 对 于普通 民众 而 言似乎 是一 个既 简单 、 又复 杂 的问题 。还会 有不 少 民众认 为刑 事诉讼 中有 没有 律师参 与辩 护 , 是 一个 无关 痛痒 的 问题 , 甚 至是 一个 “ 伪” 问题 , 因为 即便
请、 申请是 否予 以批准 , 则在 两 可之 问。但 是 , 早在 1 9 6 1 年, 美 国佛 罗 里达州 一起 刑事 案件 中 , 一 个名 叫 克拉 伦斯 ・ 厄尔 ・ 吉 迪恩 的犯 罪嫌疑 人坚定 地认 为 他有 权 获得 律 师辩 护 的权 利 , 正 是 因为 他 的这个 坚
定信念 , 最终改变了美 国的法律 _ ( 皑 , 正是 因为他所做 的这件平凡却意义重大的事, 潜移默化地改变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 ) 也未特别规定 , 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指派 律师 为其 提供辩 护 , 仅 规定 “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人 可 能 被 判处 无 期 徒 刑 、 死刑 , 没 有 委 托辩 护 人 的 ,

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

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

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
律师在执行中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 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程序和策略的建议。

2. 代表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争议或推动案件的进展。

3. 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证据等。

4. 参与庭审和听证会: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席庭审和听证会,进行辩论和陈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监督执行过程:律师可以监督执行过程,确保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得到正确的执行。

6. 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解决纠纷和争议:律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和争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执行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作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必须 亲 自委 托辩护 人为借 口而拖 延犯罪 嫌疑人 聘请律 师 , 保 障犯 障 。 新《 刑事诉 讼法 》 第三 十八 条规 定“ 辩 护律师 自人 民检 察院对 罪嫌 疑人 能够在第 一 时间为 自己聘请律 师担任 辩护 人, 改变 了侦 案 件 审查起诉 之 日 起, 可 以查 阅 、 摘抄、 复 制本案 的案 卷材料 。 其
护人 、 近亲 属代 为委托辩 护人 。 ” 这 样就解 决 了犯 罪嫌 疑人在押 不 规 定 的时间 内安排 会见 , 解 决 了以前看 守所推 诿 、 拖 延会 见时间
能亲 自委托 辩护人 的 困境 , 也使得 侦 查机 关不 能再 以犯罪嫌 疑人 的情况 。 同时也为 辩护 律师及 时 、 方 便行 使会 见权提 供 了法 律保
的材 料 。 也就 是说 虽然法 律赋 予 了辩 护律 师 的阅卷权 , 但 是辩护
律 师并不 能完全 了解司法机 关所 掌握 的情 况 , 而且 在获得 使这些
资料 的时间上 有严格 的 限制 。
新《 刑 事诉讼 法》 对辩护 律师 的会见权 、 阅卷权进 行 了完 善和
补充。 新《 刑 事诉 讼法》 第三十 七条规 定“ 辩护律 师持 律师执 业证
生。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0 4 1 . 0 2
新《 刑 事诉 讼法 》 已正式公 布 , 明年 1 月 1曰起 正式 实施 。 这 成为这 次 《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 中的 一大亮 点 。 次《 刑事 诉讼法 》 的修 改在 多处 都有较 大 的突破 , 引发 人们 的热 议。 人们 一直 所关 注 的辩护 制度在 这次 的修 改中也 不负 众望 , 有

从律师法修改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从律师法修改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五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第三十五条作了两处修改:首先是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成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
法权益”;其次是删除了原文中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的“证明”两个字。虽然仅有
两处看似不大的修改,其中辩护人律师的职责权限却发生了微妙
2016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中)
◆司法天地
从律师法修改的角度看《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张来凤
摘 要 在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下,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被推进了,已被形成了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也被明显增强,律师作为我国法律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看
得见的。本文从新修改的律师法的角度出发,阐述本人浅显的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其中包含本人认为不足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规定到辩护律师的职责中,使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力度加大,并且也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下转第 125 页)
2016 · 12(中)
◆司法天地
的诉讼文化的某种转变,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并以理性的、平 外,诉前调解还可以在促成家事矛盾、刑事案件的诉前和解的实
护时,已经不再要求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
见。因为无罪辩护本来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就量刑问题进行发言,
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别律师把法庭作为其作秀表演的场地。
在旧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条文规定,有关辩护律师职
责的规定在实践中有部分专家律师、学者普遍反映有主要两个问

发挥刑辩律师作用,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发挥刑辩律师作用,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程和结果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都是 客观存在 的。 刑事 司法公平微观看事关 当事者生死存亡 , 宏观看事关 国运 的兴盛衰微 , 所 以刑事司法公 正应 当是包括刑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0 1 作者简介 :张德筠 ( 1 9 6 6 一) ,男,黑 龙江兰西人,牡丹江大学法律顾 问室主任 ,法学教授,研究 方 向 :刑 事 法 律 实 务 。 张克强 ( 1 9 7 1 一) ,男,黑 龙江 海林 人,绥芬 河市人民检察 院检 察长 ,研究方向:刑 事
性 的体现 。如果司法 的公 平和正义也缺失 了 , 人们
总称。上述 活动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 、 预审 、强制
措施 , 公诉机关 的侦查监督 、 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 ,
通过 司法 渠道也无 法寻找和获取社会公平和正 义 ,
那么 , 人们 内心深 处对社 会公平和正义 的信念之塔 就会轰然倒塌 。 也 正是从 这个意义上 ,十七世纪英
判。 ”“ 错放一个真正 的罪犯 。天塌不下来 ;错判一
正 义的社会 , 才是充满生机和活力 的社会 。 在诸 如 制度 公平 、 规 则公平 、 行为公平 和舆论公平等诸 多 公 平和正义的范畴内 , 司法公平无疑是社会公平 和 正 义的底 线。其他任何领域 的不公平 , 人们可 以通
过诉讼 , 通过 寄希 望于司法 的公平和正义 , 使人们
发挥 刑 辩 律 师作 用 ,维 护 刑 事 司法 公 正
张 德 筠
( 1 . 牡丹江 大学 , 黑龙 江 牡丹江
张克 强 !
牡丹江 1 5 7 0 0 0)
1 5 7 0 1 l ;2 . 绥芬河人 民检察院 , 黑龙江

要 :本 文在探 讨刑事 司法公正 的重要 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律 师 自 侦 查阶段 以辩 护人 身份 开展 工

浅析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浅析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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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

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是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两种方式。

由于被追诉人一般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深入了解案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有时会失去自行辩护的基础。

这使得律师辩护成为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最为重要的保障。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复杂化和刑事辩护权的发展,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曾一度中断。

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通过,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开始恢复。

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律师法》的出台,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辩护制度得以真正的建立。

但是,由于两法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措施,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处境尴尬,现状堪忧。

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起点。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境遇尴尬,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
f { I } J I 占 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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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I 1 ( 下)
◆学 术 前 沿
新刑诉 法视 野下 的律师权 利
郑 艺 娟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以往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会 见难、 闺卷难、 调查取证难等诸 多问题设置了新的保障制度, 大 大拓展 了律师权利的范围,为实现刑事辩护的有效辩护打下了扎 实的基础。但也有人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之处不明
在修 订新刑 事诉讼法 之前 , 会 见难 、 阅卷 难 、 调 查取证难 这三
作 者简 介 : 郑 艺娟 , 福 建省 厦 门市 集 美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5
2 0 1 2 年3 月l 4日,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公 布 了《 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 讼法> 的 决定》 , 新 修 订的刑 事诉讼法 在保 障 难 一直是 困扰 律师 界 的“ 老大 难” 问题 , 这三 难给律 师在平常 开展 律师 诉讼 权利 部 分做 了大 幅度 的修 改 , 聚焦 了公众 的视 线 , 引 发 辩护 工作 带来 了极 大 的困惑和 不 必要 的烦恼 。许 多律 师纷 纷表 自身受 点屈 辱没有 什么 , 但 是无法 保障 委托人 的合 理正 当合 了大规 模 的讨论 。 在 众 多的讨 论 中, 针对 律 师权 利是进 步 亦或 倒 示 , 退, 每 个人 都有 自己独 到的看 法 , 有公众 认为 , 新修 订的刑 事诉讼 法权 利是 他们 最大 的屈辱 。 可 以说 , 这 三难 关系到 辩护 能否展 开 法 在律 师权 利 的保护 上 ,是个 巨大 的进步 ,相较 与 以前 的修法 以及 是否 有效 。此外 , 随着新 律师法 的 实施 , 律师 的权 利得 到 了 ( 1 9 7 9 年 刑事 诉讼 法和 1 9 9 6年刑 事诉 讼法 ) , 达 到 了让人 眼前 一 极大 的保 障 , 但 是在实 践 中, 侦 查机关 的人 员往往 以刑 诉法 是上 而律师 法是 下位 法 , 因此 只 以刑诉 法 的旧规定来 规范 工作 , 亮 的效果 。 但 也有 人对 此持 不 同的看 法 , 认为 在 公权 力的行 使面 位法 , 越 来 越广 , 干涉 程度 越 来越深 的今 天 , 仅 仅规 定 如此 的律师 权利 而不 能 以律师 法的新 规定来 指导 。 这就 出现 了新法 与 旧法 、 上 位 有纸 上 谈兵之 嫌 , 退步 之处 远远 大 于进步 之 处 。 这两派 看似 针锋 法与 下位 法 的冲突 。可 以说, 这是 一个技 术 问题 , 是法 律之 间 的 相对、 水火 不容 的观 点 , 在 笔 者看 来 , 仅 仅是 一个 问题 的两 个方 衔接 不协调 。 但 这也 是~个 态度 问题 , 关系 到侦查 机关 是否有 决 面, 进 步派 是从历 史 的、 纵 向的角度 看 问题 , 且 对中 国的法 治进程 心 、 有 勇气去 触碰 自己的逆鳞 。 令人欣 慰 的是 , 新刑 诉法第 3 6条 、 7条 、 第3 8 条、 第3 9 条解 决 了这个 问题 , 这三 条分 别明确 了 抱 乐 观主 义态 度 。而退 步 派则 是从 比较 的 、 横 向的角度 看 问题 , 第3 且 对 中 国的法 治进 程抱 批判 的态度 。 笔者 以为, 新刑 诉 法视 野下 律 师享 有及 时会 见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 的权 利 , 律 师会 见时不 被 的律 师权 利既 有进 步之 处 , 也要看 到它申请人 民检 察院 、 人 民法 院调取 相关 无罪或 者 罪 轻证据 材料 的权利 , 除危害 国家安全 犯罪 、 恐 怖活动 犯罪 、 特 别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華南師範大學学生毕业论文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 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成绩:通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 评语:指导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目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及作用。

…………………………p1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p1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刑事诉讼代理人。

……………………………………………………………………p11、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始终不从属于委托人,……………………p12、辩护律师参与诉讼除被告人的聘请外,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p13、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提起上诉,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p1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明确规定,………………………………………………………………………p1 对此,我认为,为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

………………………………………………………………………p2 第一,刑事诉讼是公诉、辩护、审判的三方结构。

………………p2 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论律师作用的三个维度

论律师作用的三个维度

论律师作用的三个维度作者:徐振增来源:《领导之友·理论版》2017年第10期[摘要] “聂树斌案”提示我们应借助冤假错案被纠正的契机全面深入认知律师的作用。

从诉讼维度看,律师的职能在于实现控诉和辩护的平衡,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从社会维度看,律师职业的壮大有利于培育法治运行之社会基础;从政治维度看,律师参政有利于提升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能力。

在以上三个维度中,律师分别呈现法律人、社会人、政治人三种角色,契合了法治建设的多重需要。

[关键词] 诉辩平衡;社会基础;民主政治;国家治理[作者简介] 徐振增(1977—),男,河北黄骅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三农治理法治化、市场主体法、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10-0048-04 [收稿日期] 2017-06-18在“聂树斌案”中,律师作用呈现明显的两极:在侦查、起诉和一、二审及死刑复核中,律师被边缘化,未能有效阻止错案的形成;在申诉阶段,恰恰是依靠律师对案件的精心研究而使聂家人坚定了申诉信念,在长达十二年的时间里,律师们在遭遇“阅卷难”等执业困境后依然不计个人利益而前赴后继,如果没有律师们的“接力长跑”和“死磕”似的较真,司法机关就不会具有如此大的纠错动力与压力。

1在近些年一些冤假错案被平反昭雪的背后,无不看到身负正义感而奔走呼号的律师的身影。

律师推动冤假错案的纠正,其意义已超越个案本身,成为中国法治里程碑式进步的直接动力。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显然,现代意义的律师绝非我国传统社会中的“讼师”形象,其已肩负起宏大的法治职责。

缺乏律师制度传统的中国社会,应当借助每个冤假错案被纠正的契机全面深入认知律师的作用,以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培育推动民主法治进步的社会力量。

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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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这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体现。

刑事辩护是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3章对辩护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就包括第37条。

那么,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哪些人可能当刑事案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教材]刑事诉讼法答案

[教材]刑事诉讼法答案

刑事诉讼法答案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证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侦查管辖,是指侦查机关之间对案件的侦查权限的划分,解决案件应归哪个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问题。

侦查的特征: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侦查内容的法定性;适用范围特定性。

只适用于立案后的公诉案件,不适用于自诉案件。

侦查活动的依法性。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的任务: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打击和预防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

制止和预防犯罪。

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侦查的意义: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

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侦查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迅速、及时,就是一旦发现犯罪活动,就要抓紧时间立案、侦查。

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秘密的原则侦查工作不能像审判那样公开。

对于有些侦查对象、侦查线索、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等等,尤其要注意严守机密。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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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这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体现。

刑事辩护是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3章对辩护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就包括第37条。

那么,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诉法37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哪些人可能当刑事案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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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说的其他辩护人可能就是你问题中的“诉讼代理人”,他的权利法律已明确规定了。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同,具体说,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案件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有权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案件中,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随时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2.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除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以外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
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

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物价局核定。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
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主要区别在于调取证据权,律师可以调取证据,非律师辩护人不可以。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以下《刑事诉讼法》条文供参考: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
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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