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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市政府法制办刘宁行政复议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公认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法律方法,涵盖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诸多的矛盾与问题。

如何在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是摆在行政法学界和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问题(一) 行政复议制度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看,行政复议范围较行政诉讼为大,且行政复议不需要申请人承担费用,程序也比较简便,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远远多于行政诉讼案件。

然而实际生活中大量的行政争议却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

1、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没跟上去。

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实施了近20年,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得到广泛的而深入的宣传,不少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仍然非常陌生,更不知道如何申请。

2、行政相对人不敢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根本立法目的,就在于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救济。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群众当中存在的民不告官的心理,致使不少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时,不敢申请行政复议。

3、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很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和监督功能。

首先,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复议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这就使得复议机关很难作出公正的决定。

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

所以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的现实情况还存在,这也影响了复议救济和监督功能的发挥。

(二)对行政复议性质的定位不够准确。

自行政复议制度全面确立以来,行政复议的性质就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分歧,已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手段,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我国应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透明度是保障公正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流程和信息披露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行政复议的进程和结果,增加公信力和透明度。

其次,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独立性对于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强。

为了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法官和专家组成,确保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和政治操控。

第三,我国应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是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导致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能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立行政复议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推动其落实。

第四,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行政复议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性条件。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有一些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同时提供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

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

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

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立的地位。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

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

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

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

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鉴作用。
关键词 : 裁判所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启 示
以及 1 8 7 3年 的铁路和 运 河委员 会 。 1 9 0 0年 以后 , 英 国政 府 加 强 了对社 会 经济 生活 的管 理 , 同 时社会 保 障立 法不 断
完善, 行政 裁 判所得 到极 大推 动 , 发展 迅速 。 英 国的行 政裁 判所 济 途 径 在 当前 世 界 各 国 的行 政 法
争议 , 并且 这 些 争 议具 有 较 强 的专 业性 , 法 院难 以及 时 公 现代 意义 上 的行 政裁 判所 , 最 早是 1 8 4 6年 的铁 路委 员会 ,
保 障 公 民权 利 和 利 益 方面 , 发 挥 了 重 要作 用 。而 在 我 国 , 作 为行 政 争 正地 处理 这 些案件 , 于 是 行政 裁 判制度 在 英 国产 生 。具 有 议 解 决 途 径 之一 的行 政 复 议 制 度 , 随着 社会 不 断 发展 , 在 实 行 中 产 生 了诸 多 问题 。 英 国裁 判所 制 度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有 一定 的借
3 . 2 提 高依 法行 使 教育 管理权 的法律 意识

学校 是 教书育 人 的机 构 ,要 全面地 对 学生进 行 教育 。 在教育管理过程中, 高校 管理 者 应 该 遵 纪 守 法 , 谨 言 慎行 , 率 先垂 范 , 行 使管 理权 时 一定 要 合法 、 合 规 。在教 育 要充 分考 虑 大学 生 的身 心发育 特 点 ,尊重他 们 的 隐私 权 。 这 与加 强 对 学生 的管理 并 不 矛盾 , 现在 的社 会和 时代 发展 管 理过 程 中 , 管理 者 首 先要 对学 生 的基 本 情况 有基 本 的认 要 更新 观 念、 与 时俱 进 , 更 识 ,以便在 适 当保护 学 生 隐私 的情 况 下合理 行 使 管理权 。 已经 不 能用 旧有 的观 念来 看待 , 管理 学 生。 但是 , 学校 这 种 管理权 的行 使应 该 在相 关教 育 行政 法规 的 加 人 性化地 教 育、 另一 方面 , 教 育机 构应 该创 新 开展 “ 法 制教 育进校 园” 允许范围内 , 而 非 无 限制 的行 使权 利 , 超 出 了法律 限定 的 活动 , 在各大高校开展 “ 上好一堂法制课、 发 放 一本 宣 传 范 围就 应该 承 担相 应 的法律 责任 。

对比英国行政裁判谈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对比英国行政裁判谈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对比英国行政裁判谈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案例分析:1.2002年8月5日,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古蔺镇熊淑端女士,因不服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处罚决定,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向被申请人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

后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致函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古蔺县人民政府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其通知申请人向沪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但熊淑端认为国家工商局的答复是部门的要求,与《复议法》第12条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属无效答复,坚持古蔺县人民政府复议并因此上访了县领导。

是古蔺县人民政府,还是沪州市工商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对此的难题是:一是半垂直机构的复议机关是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是在熊淑端不撤销申请又坚持不向沪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此案该如何处置?2.英国1963年的里奇诉波德文案,里奇是布莱郡顿的警察局长,1963年被指控犯有阻碍审判罪,经审判被宣告无罪。

但在审判过程中,里奇承认了许多对警察当局不利的事实,布莱郡顿警察委员会在事先没有通知,也没有听取他的意见情况下开除了他的公职。

事后里奇申请了一次听证,但委员会听证后没有改变原决定。

里奇又向内政部长申诉,也维持原决定。

最后里奇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决里奇败诉,最后上议院判决里奇胜诉。

该案例是自然公正原则的代表体现,英国著名的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和公开调查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做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活动都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无偏私。

这都为英国制定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进行了预热。

一、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根据中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实践中,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表现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法规科以及极少数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法规科、省级政府组成部门法规处、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法规司等。

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第36卷第6期2017年6月绵阳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Mianyang Teachers y CollegeVol. 36 No. 6Jun. 2017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朱华阔(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在英国,行政裁判所是止息行政争议的机构。

但它在产生之初也遇到了诸如体系混乱、独立性弱等问 题。

经过多年发展,裁判所的体系渐趋统一,独立性与专业性都得到了增强。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面临诸多难 题,而裁判所的发展历程对完善该制度有一定启示:首先,独立与公正联系密切,复议机构的独立性需增强;其次,专 业性影响着争议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复议机构的专业性亦需加强;最后,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过程,需不断为之。

关键词: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制度;独立性;专业性中图分类号:D9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 - 612X (2017)06 - 0030 - 05自1908年诞生以来,英国行政裁判所已经历了 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

在这一百多年中,行政裁判 所对行政争议的解决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 时也因制度的不完善而备受争议。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如今行政裁判所已完全司法化,成为英国司 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我国,90年代建立的 行政复议制度虽为行政争议的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程序等机制固有 缺陷的影响,再加上部分地区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 素质不高等原因,行政复议制度备受质疑[1]。

而在 英国,绝大多数的行政争议都可以在行政裁判所体 系下得到公正的解决。

因此,借鉴行政裁判所的发 展经验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改革前的行政裁判所工业革命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为解决 这些问题,英国议会创设了许多具有复合功能的行 政机构,它们的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

但后 来,内阁需要向议会负责这一原则渐渐确立,政府的 职能也渐渐倾向于政策的制定,因此这些行使复合 权力的机构渐渐变为主要负责处理行政争议的机 构。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改革与完善始终是一个重要议题。

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审理范围、程序公正性、结果执行等方面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的审理范围应得到扩大。

目前,行政复议仅适用于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案件,对于一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缺乏适用的条款。

因此,我们需要将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从而让更多的公民和组织享受到行政复议的权利,增加了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公正性需要得到提高。

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中,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组成人员选任和审理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行政裁决。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清晰的选任机制,并确保选任人员相对独立,不受行政机关影响。

同时,审理程序应透明公正,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再次,行政复议制度的结果执行也是一个亟待改善的问题。

目前,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导致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强制执行机制。

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结果强制执行机构,对行政机关不按照裁决结果执行的行为进行追责,并加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结果的执行效果。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有时与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制度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导致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将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无缝对接,确保权益保护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总之,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扩大审理范围、提高程序公正性、加强结果执行以及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将能够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中国与英国行政制度比较

中国与英国行政制度比较

方政 府 等 , 我 国的 国务 院 、 地 方各 级 人 民政 府 。在 单一 制 国家 中 分 俗 贵族 是 公 爵 、 伯 爵等等 。平 民代 表 的 召集 令 , 发给 郡 长和 市长 等
中央 政 府和 地 方 各 级政 府 , 在联 邦 制 国家 中 分联 邦 政 府和 邦 ( 州) 官吏 。英 国的 市镇 , 是在 八世 纪 以后慢 慢成 长起 来的 。城市 通 常也 政 府及 其 以下 各级 地方政 府 。 有议 会 , 有选 举 的 市政 官 员 。郡长 接 到召 集 令后 , 通 常 由郡 长提 名 2 、 地 方政府 指管 理一 个 国家行 政 区事务 的 政府 组织 的总称 , 意 议 员 , 郡 议会 通 过 。有 的郡 则 直接 由郡 长 任命 代 表 , 或者 干 脆 以郡 指地 方 或地 区 行政 机 关 , 通 常对 应于 中央 政府 ( 在 联 邦制 国 家 , 即 长为 代表 。但 是 , 到 了十 四世 纪 、 十 五世 纪 , 平 民代表 或议 员就 已经


地方 政府 的定义
1 、 政府 是 由人 民或各 社会 成员 按 照共 同意愿 和 一定规 程 推举 、
款、 维 护治安 、 安 排地方 各种公 共事务 等等 , 郡 议会 则选举 国会议 员 和本 郡主 要 官员 , 如税吏、 王权 辩护 官 和监 察 官 , 有a 寸 候, 甚至 还 会 选 举郡长 。 英 国中世 纪 地方与 中 央的关 系相 当 简草 。司法 方面 , 通 过巡 回 法官 、 刑 事 或 民事 案上 诉 , 统 一执 行 英 王颁 布 的法 律 ; 行政 方 面 , 征集 国 王需要 的税 金 , 其余 地方 事务 国王基 本 上不 管 。但 是由 于 向 地 方征税 , 国王便 必须 向纳税 人征 询 意见 , 英 国的传统 是 , 不议 政便 不纳 税 , 只有 他们 自己 或他们 的代 表 方能 决定 是否应 该纳 税 。在英 国 中世 纪 , 英 王召 集议 会 的主 要 目 的便 是征 税 , 贵族 的 议会 召集 令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摘要:行政复议机关是现代行政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对于保障行政法制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为核心,通过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比较,探讨了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建议。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机关是现代行政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是确保其公正、公正执行职责的关键。

然而,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问题备受关注。

因此,通过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比较,可以深入分析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1.2 论文结构本文分为四个章节。

第二章将重点介绍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其在我国的现状。

第三章将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进行介绍,并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章将提出提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建议,并对研究进行总结。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2.1 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概述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并做出公正、公正的决定。

独立性是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的关键保障。

2.2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问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的组成和管理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人员往往来自于行政系统,容易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

再次,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缺乏独立裁判的氛围。

第三章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比较3.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述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系统的一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裁判,并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裁判所独立于行政机关,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逐渐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复议制度亟待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于复议请求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以权谋私”、“拉帮结派”等不当行为,导致复议结果受到了严重干扰。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复议机构和程序,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正的平衡。

同时,要加大对复议程序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需要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理复议事务的过程中,不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导致复议结果难以取信于民。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培训和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确保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创新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其效率和便利性。

目前,一些复议案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无法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引入信息化技术,推动行政复议过程的电子化、在线化,提高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

同时,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异议登记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在线申请进行复议,方便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行政复议制度还需要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一些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诉求不予理会。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我们还应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

目前,一些公众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还存在着误区和不足,导致复议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此,我们应通过举办宣讲会、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增加公众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提高复议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作者:王昭文徐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年第05期摘要: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领域中很有特色的制度,在其7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裁判所制度经历一系列变革、发展及司法化,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我国,作为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英国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裁判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启示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争议的诉讼救济途径在当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法中普遍存在,其也是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国存在许多各具特色的非诉讼经济途径同诉讼积极途径并存,非诉救济方式能够及时、方便的解决行政纠纷,对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救济途径的不足。

其中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便是非诉救济方式中的典型。

1.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况所谓行政裁判所就是特别的裁判机构,该机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设立设在法院之外,主要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某些与社会政策相互联系的争端。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科技、社会等在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大量的行政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行政裁判制度在英国产生。

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最早是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以及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1900年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同时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行政裁判所得到极大推动,发展迅速。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在组织关系上同行政机关相联系,其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而是依法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并且组成人士往往精通法律,同时具有行政管理经验,行政裁判所采用行政裁判程序,同时具有司法性质,在活动方面保持独立性。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关于增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大体方式,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大体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大体内容和增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大体手腕。

可是,这项工作在经历了法律公布之初一段时刻的快速进展以后,缺乏新的冲破,其功能还远未取得充分发挥。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基层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不高;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不顺畅通;上级行政复议机构与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松散,缺乏必要的指导;行政复议的效率不高;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欠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等一些问题。

要进一步提高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必需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熟悉;继续加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处置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完善立法,确保行政复议良性运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健全与完善优越性:行政复议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保证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诸多的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清楚的看到,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成立的时刻还比较短,同国外的较为成熟的复议制度相较,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址,对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消极的阻碍。

这就需要咱们在复议制度的实践中不断勇于探讨和试探,斗胆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体会,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力争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一、我国行政复议的现状通过量年的实践,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着诸多矛盾与问题。

据专家与实务部门的预测,同时参照国外的情形,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大体落实的通常情形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量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之得失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而且可以沟通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密切联系,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司法制度之一,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建立起来的(94年国务院修订了有关管辖的条款)。

至今,该制度已实施八年有余。

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其几年来的受案数量和种类与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一致;但是也发现许多问题——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执行上的失误,这些问题导致了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日益增加的行政争议相比,复议案件涉及范围狭窄,案件数量一直呈下降的趋势。

正因为如此,今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复议法》),取代了《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本文将对照现行之《条例》就《行政复议法》在立法上的进步与发展作一分析,并对该立法中尚存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个人见解。

一、《行政复议法》之总体评价《行政复议法》与《条例》在体系结构上相比,有很大的变化。

1、章节减少,由原来的十章减到七章,将“复议机构”纳入总则,将“管辖”和“复议参加人”纳入“复议申请”,去掉“期间与送达”,将“申请”与“受理”分开为两章,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

2、条文减少,由原来的57条减到43条,删减了一些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如《条例》第31、33条)以及一些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如《条例》第48—51条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和一些不必要的条款(如《条例》第5条对一级复议制的规定)等,条文的表述也更加规范。

浅议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完善

浅议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完善

浅议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浅议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经过一系列的编纂和修订,在行政救济领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客观看到,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行政复议现存的问题,对行政复议法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失和矛盾给予补充和修改的意见,针对实现行政复议机关的准司法独立地位和对现行复议程序和制度提出改进的方法。

关键词:完善立法;书面复议;程序正义;复议机关独立一、我国行政复议的概述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意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相对人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就其本质而言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相比较于申诉制度、信访制度来说,起到主要作用的还是行政复议制度。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具体规定的缺失和矛盾1.缺乏行政复议审查和证据方面的具体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的要件之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项规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做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其中对于“主要证据不足”和“证据确凿”的界定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缺乏审查的标准。

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解释《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即丧失复议请求权。

但60日只是一般规定,涉及申请人应当知道但申请人坚持说不知道的情形,涉及对其他特别法关于复议期限的理解和运用,涉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复议时效延长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对经过诉讼,裁定应当复议先行的案件和经过信访程序后申请复议如何认定复议时效的问题,均未作出相关规定。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行政复议制度为公民实现其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救济机制,同时也扩宽了权利救济的方式,增强了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力度。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冲突多元的行政复议案件,这对我国传统的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

因此,为了使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本文认为应该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修改,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审理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善作者简介:丛丹,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58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近年来,传统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内涵也有了新的了解。

自《行政复议法》公布以来,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政复议的工作中,发现该法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适用于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行政复议制度逐渐暴露出不足和缺陷。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较窄,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的方式阐述了行政复议的具体受案范围,尤其是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方面,我国行政复议法仅仅列举了三种不作为的方式。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依然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范围,而不能单独对其提起申请,具有隶属性,缺乏独立性。

(二)书面审理方式缺乏公正性我国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听证审查方式为辅。

一般来说,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才适用书面的审理方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复议案件复杂,书面的审理方式丧失了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开性,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从事法制事务的机构,该机构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背景介绍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行政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我国自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改革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在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围绕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

现状分析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改变、撤销或确认合法性,由行政机关自行或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的程序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60日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行政复议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可行性:公民及其他组织可以自愿选择行政复议进行申诉,没有强制性。

•快速性:行政复议裁决期限较短,一般情况下为60天,保证了案件处理的速度。

•规范性:行政复议程序按照法规规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责任性:行政机关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行政复议效率低下公民和企业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容易出现复议期限到期仍未作出裁决的情况,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复议范围不清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有限,受到政治干预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不少案件难以得到处理。

行政复议流程繁琐,不少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申请者应付证明责任等积极要求对复议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完善建议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利益和国家法制。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加强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增加专业人才配备。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及其对我国行政复议之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及其对我国行政复议之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及其对我国行政复议之启示
汪文颖
【期刊名称】《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7(025)004
【摘要】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法院之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有其自身优势,发展至今已成为英国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2007年英国行政裁判所经历了里程碑式的改革,构建了两级的行政裁判所体系,统一了行政裁判所程序规则,完善了监督救济机制,促进了裁判所发展.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院之外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与英国裁判所有相似之处,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问题也在敦促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总页数】4页(P64-67)
【作者】汪文颖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56.1
【相关文献】
1.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唐浒;
2.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杨静
3.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王昭文;徐芳
4.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借鉴 [J], 田文华
5.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的风险与发展方向——与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的比较 [J], 许仁杰;沈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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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作者: 吕楠
作者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页码: 315-31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2期
主题词: 英国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独立行政救济机构
摘要:�英国行政法》是王名扬教授著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扬教授一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全书从英国行政法的概念、基本性质人手,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根据、行使方式和程序以及各种救济手段逐一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行政裁判所作为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特色,可以说其在复议审查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救济权方面都有一定积极作用。

针对行政法的研究和学习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方法,这对于研究借鉴英国行政法制的经验,完善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有积极作用。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考内容摘要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实行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行政复议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制的巨大进步。

但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行政复议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新修改宪法写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党的新主张,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目前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谈起,论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只要论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日益被边缘化;行政复议程序存在不透明、不严谨的缺陷,难以操作,也降低了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信心;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临时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缺少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十个方面论述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路子,结合实际,本文着重论述了营造行政复议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坚持行政复议性质行政化、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取消《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原级复议和行政终局裁决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落实途径。

从而实现我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关键词:行政复议完善思考目录绪论 (1)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1)(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日益被边缘化 (1)(二)行政复议程序存在不透明、不严谨的缺陷,难以操作,也降低了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信心 (1)(三)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 (2)(四)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 (2)(五)临时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2)(六)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缺少规定 (3)二、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路和办法 (3)(一)营造行政复议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3)(二)增加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3)(三)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4)(四)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 (4)(五)增设复议监督机构 (4)(六)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修改复议终局的规定 (4)(七)坚持行政复议性质行政化,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5)(八)实行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制度 (5)(九)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5)(十)取消《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原级复议和行政终局裁决制度 (6)参考文献 (7)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思考绪论随着行政权的膨胀和行政国的出现,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行政权的介入。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当今社会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现代化与全球化接踵而至,甚至相互交织,现代社会日益呈现出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迹象。

行政复议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制度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以及复议制度实施水平上的欠缺等因素,都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以下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其缺陷的分析,以便于更好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裁判员”的角色。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1、在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解决,使能够在行政系统内解决的问题不推到法院去.此时,行政复议起到减少诉讼、息讼止争的重要作用。

2.在经过行政复议而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行政复议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确诉讼标的,对于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实,作出正确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我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1、制度的独立性方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乏独立性.2、在机构的设置上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种类多,既可以是原行为机关,也可以是原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原行为机关所属政府,这些对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3、制度的专门性上,英、美两国都有很明显专门性、专业性特点,英国设立行政裁判所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专门事项(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等)。

并以专门职能来分类,并且其成员都必须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知识。

美国的行政法官也是为了解决行政争端的繁琐而产生的,并且行政法官都是从具有律师资格和有行政经验的人员中选择的. 这样易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有益于公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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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201X年8月5日,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古蔺镇熊淑端女士,因不服四川省沪州市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处罚决定,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向被申请人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

后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致函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古蔺县人民政府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其通知申请人向沪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但熊淑端认为国家工商局的答复是部门的要求,与《复议法》第12条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属无效答复,坚持古蔺县人民政府复议并因此上访了县领导。

是古蔺县人民政府,还是沪州市工商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对此的难题是:一是半垂直机构的复议机关是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是在熊淑端不撤销申请又坚持不向沪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此案该如何处置?
2.英国1963年的里奇诉波德文案,里奇是布莱郡顿的警察局长,1963年被指控犯有阻碍审判罪,经审判被宣告无罪。

但在审判过程中,里奇承认了许多对警察当局不利的事实,布莱郡顿警察委员会在事先没有通知,也没有听取他的意见情况下开除了他的公职。

事后里奇申请了一次听证,但委员会听证后没有改变原决定。

里奇又向内政部长申诉,也维持原决定。

最后里奇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决里奇败诉,最后上议院判决里奇胜诉。

该案例是自然公正原则的代表体现,英国著名的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和公开调查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做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活动都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无偏私。

这都为英国制定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进行了预热。

一、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根据中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实践中,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表现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法规科以及极少数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法规科、省级政府组成部门法规处、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法规司等。

结合上述案例,中国行政复议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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