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注意理解的几个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与应对举措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争议焦点与应对举措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存在哪些常见问题?如何应对?1. 常见问题:一是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是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导致仲裁条款被确定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含有选定的某一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最终可能会被确认无效。
三是同时选择两家仲裁机构,当事人就仲裁机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应对措施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是:一是内容完备。
必须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是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法定的无效情形主要有: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实务中,工程承发包双方对仲裁条款可约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具体、明确存在的单家仲裁机构)仲裁。
二、施工合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2021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一、意见。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就好比两个人在雾里谈生意,你说东他可能理解成西。
比如说工程范围,就简单写个“建筑主体施工”,那主体包含啥呀?基础工程算不算?外立面装饰算不算?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双方扯皮。
我觉得法官审理的时候,得把这种模糊条款好好掰扯掰扯。
要是合同里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表明双方当时的意图,就按照那个来。
要是找不到,就参考行业惯例。
不能让一方因为合同写得不清楚就占大便宜,也不能让另一方吃哑巴亏。
2. 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简直就是纠纷的“重灾区”。
施工过程中,甲方今天说要加个窗户,明天说要把墙的颜色换了。
有时候是口头通知,有时候写个小纸条就当变更通知了。
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就开始掐架。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变更要有正规的手续。
如果是口头变更,那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变更,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啥的。
而且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计算也要合理,不能甲方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能施工方漫天要价。
3.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这事儿可太复杂了。
有时候甲方觉得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却觉得是正常的小瑕疵。
法官不能光听双方在那吵,得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但是呢,鉴定机构的选择也得慎重。
不能让一方随便找个跟自己有关系的鉴定机构,得保证鉴定机构是公正、权威的。
而且鉴定的标准也要明确,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
如果是施工方的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那该返工的返工,该扣工程款的扣工程款;要是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干涉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那也不能让施工方背锅。
4. 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款结算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施工方想多要点,甲方想少给点。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计价方式不明确或者双方理解不一致。
有的合同写按定额计价,但是定额版本有好几个,到底按哪个算呢?还有的是按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了,这个总价怎么调整呢?法官得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来判定。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涉及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工期延误、货物质量问题、合同履行不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作为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撰稿人,我将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审理范围的界定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要注意界定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三个阶段的纠纷。
其中,订立阶段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履行阶段主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支付问题、质量问题等;解除阶段则主要考虑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
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纠纷,我们应该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应的法律适用。
二、应注意的证据要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还需特别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为重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面档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付款凭证、工程监理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纠纷的责任归属等。
为了堪当合理地审理案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重视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审理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这些问题。
需要审查合同的履行进度,以确定工程工期是否延误等。
应注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施工缺陷、设计缺陷等进行评估。
另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价格的支付情况,以避免施工方或业主拖欠款项的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这些特殊性,综合考虑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
四、加强合同解释的准确性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至关重要。
合同的解释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和责任的认定。
为确保解释的准确性,我们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结合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以及业界的惯例等进行综合解释。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当今社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十分常见,而且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往往容易引发一些疑难问题。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工程技术和商业知识,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行政管理和商业角度,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一、合同主体和内容(1) 如何定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体?合同主体是指承包商、业主、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他们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关系着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各方权益的保障。
(2)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中的关键问题有哪些?工程款支付、施工时间、质量验收等问题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处理。
二、施工安全和项目管理(1) 施工安全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如何解答?施工现场危险源的排查和整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2) 项目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有哪些?项目进度控制、成本管理、质量保障等。
三、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1) 如何有效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合理的风险提示机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等。
(2) 纠纷解决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应对?采用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总结回顾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工程管理、商业运作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知识,才能够更好地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也需要大量的实际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处理这类案件时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工程管理技术和商业运作经验,为客户解决各种复杂的疑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并且与行业内其他专业人士多交流,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综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探讨,从合同主体和内容、施工安全和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合同纠纷的解决就没有意义。
因此,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纠纷的关键。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等。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包括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否满足,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合同变更和解除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
四、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违约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同时,还要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是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那么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证据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办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总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同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难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难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在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往往涉及到工程量计算、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款支付等多个专业领域。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准确理解双方争议的核心所在。
现实中法官的专业背景多样,不可能都具备深厚的工程技术背景,这就导致了审理过程中的第一个难点:如何准确理解和判断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点,法院通常会聘请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
通过技术鉴定报告,法官可以更客观地评估工程质量、工程量等问题,从而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但是,技术鉴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准确性和权威性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
除了技术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常常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条款繁多,内容复杂,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解释合同条款,成为审理中的另一个难点。
对此,法官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具体语境,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同时,也可以参考行业内的惯例和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辅助合同的解释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还常常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很多证据材料如工程日志、检验报告、施工图纸等,都需要在施工现场产生和保存。
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常常出现证据丢失、损毁或者难以获取的情况,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为了应对这一难点,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
同时,也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数据恢复技术,来帮助查找和固定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如工程款的支付往往与工程进度挂钩,执行起来可能会遇到实际困难。
例如,如果工程已经部分完成,但质量不合格,如何确定已完成部分的价值和应支付的款项,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标准的确定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确定工程质量的合格标准。法院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 及合同约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认定。
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
在工程质量鉴定中,责任归属是另一个难点。法院需要通过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 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以避免出现责任推诿或无法追责的情况。
合同条款的效力
在审理合同时效问题时,法院需要考虑合同条款的效力。法院需要判断合同条款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对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条款,法院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识别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法院需要对利益冲突进行识别 和判断,以避免出现利益输送或偏袒的情况。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关系、交易背景、证据等因素,对利益 冲突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案例二: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总结词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实际 利益。
详细描述
在审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据 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进 行审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造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工程 价款。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总结词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的常见问题之一,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 担。
详细描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 任可能同时存在。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 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符合 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同时,法院还需要根据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责任方进行认定,并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需要注意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1.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了解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约定,并对其进行全
面理解。
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2.准确掌握证据:及时采集、整理和保全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包
括施工合同、交接单、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等,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公
正性。
4.提前准备胜诉依据:在起诉之前,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准备充分的胜诉依据,以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
5.合理要求鉴定: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
关的鉴定和评估,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
的证据。
6.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用诉讼、仲裁
等方式解决,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7.合理计算损失:在进行损失计算时应确保计算合理,包括直接经济
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如人员工资、材料费、工期延误等。
8.积极争取调解和和解机会:调解和和解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的有效方式,可以缩短纠纷的解决时间,并减少成本。
9.注重诉讼程序:遵守诉讼程序,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适当的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据。
10.及时执行判决和调解协议:一旦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应及时履
行判决和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的实践操作有所帮助。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的问题繁杂多样,经常让当事人束手无策。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出发,全面评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并给出解答。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帮助。
一、常见问题概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2. 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与履行;3. 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和方式;4. 工程款支付及索赔问题;5.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界定;6. 分包合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限定等。
这些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案件本身常常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因此解决起来颇具挑战性。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将一一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
二、规范性问题解答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
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或是业主未提供必要的合同约定中规定的配合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序。
需要明确约定的标准和规范是指的何种标准和规范,比如是否包括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另行约定的标准等。
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和范围,可能需要进行证据调查和鉴定,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质量标准解答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标准的约定和履行问题常常引发矛盾。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中应该对规范、标准和具体检测方法以及验收标准等进行详细的规定,避免模糊不清。
另在工程实际进行过程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履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质量评定。
如果出现质量标准约定上的歧义,双方需通过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在工程质量标准的履行过程中,还需考虑监理、验收等相关程序的规定以及验收结论和问题处理等。
明确质量标准和严格履行是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利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成为了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面对这一复杂的案件类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碰到的疑难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为主题,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疑难问题进行全面解答和分析。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是一个常见的难点。
在许多案件中,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工程变更、资金等原因,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常常成为一大争议焦点。
在实际审理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双方交涉过程等各方面的因素,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
法院还需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期限延长、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分析和界定。
只有在明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法院才能够更好地解答这一疑难问题。
二、工程质量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一大疑难点。
在许多案件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存在分歧,给合同纠纷的解决增添了难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然而,由于工程复杂性和客观因素等原因,工程质量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常常成为一大难点。
在实际审理中,法院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工程验收情况、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法院需要注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证据调查,以及专家鉴定等方法的运用,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综合判断。
只有在全面了解工程质量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法院才能够有效解答这一疑难问题。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度解析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并对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答。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对这一疑难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哪些问题一、明确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确认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应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对于承包单位,同样需要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的施工资质和良好的信誉记录。
还应确认合同双方的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详尽列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当详尽无遗,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工程变更、索赔、延期等可能发生的情况,应有明确的约定和处理流程。
这样可以减少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三、合理确定风险分担建设工程中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风险承担范围。
例如,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分担;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也应事先约定好调整机制。
四、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旦签订,各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承包单位应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对方提出索赔,甚至解除合同。
五、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尽量通过友好的方式达成共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提交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恶意拖延、毁约等不当行为。
六、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都应妥善保管,作为日后解决纠纷的证据。
这些文件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验记录、支付凭证等。
完善的档案管理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迅速查明事实,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一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查律师、查企业、智能合同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一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一。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查律师、查企业、智能合同服务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目录一、前言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主体的审查2. 合同内容的审查3. 合同效力的审查4. 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5. 工程质量及验收问题6.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三、附件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附件三:工程价款支付协议附件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协议一、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案件审理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主体的审查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
合同主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要核实双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2. 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审查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核心环节。
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范围: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
(2)工程质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要求。
(3)工程价款:合同中应明确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4)工期: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延期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3. 合同效力的审查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关注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要包括:(1)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3)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涉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 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关注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常见的问题:工程质量不符。
在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承包方往往会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进行整改。
若承包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
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履约保证金、延长保修期等。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工程进度延误。
工程延期往往会导致发包方的损失,包括租金损失、管
理费用增加等。
面对这种情况,发包方应首先查明延期的原因。
如果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
导致的延期,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发包方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与承包方协商调整工程计划,以尽量减少损失。
再来看看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这时,双方应共同对实际工程量进行测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实际工程量超出
合同约定的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价格和工期。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
以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和仲裁。
我们来讨论一下关于付款方式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中,付款方式通常包括预付款、进度款
和竣工款等。
如果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收到款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催款函。
如果发包方仍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暂停工作,并要求发包方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工程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2、合同效力的认定;3、工程价款的确定;4、违约责任的认定;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
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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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注意理解的几个问题
一、建筑施工行为是加工承揽行为,不属于专属管辖
解释第2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理由:依据民诉法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286条(优先受偿),264条(加工承揽)及287条(适用加工承揽)的规定。
结论:在建筑过程中的“建筑物”不属于不动产。
“施工行为地”理解为:承包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施工过程,除了工程所在地外,人力、物力、财力的来源等均可作为施工行为地。
意义:1、排除地方保护主义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合同法286条,留置优先受偿);
2、对选择第三地仲裁创造了条件;
诉讼管辖地可能为:
(1)建筑物所在地
(2)被告所在地
(3)原告所在地(如需要垫资,而垫资行为发生在原告所在地)
(4)施工材料加工地:如需要加工钢屋架。
屋架加工地为诉讼管辖地
(5)大型建材买卖合同、周材租赁协议等均可以作为诉讼管辖连接点
(6)与施工行为有其他联系地方:如果实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时,可能与建筑物所在地不一致。
对策:针对发包方(开发商等)当发生拖欠工程款后,为了避免异地起诉及应诉,应主动以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为由在当地起诉,占据诉讼管辖主动。
当然对执行程序也要进行研究。
注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二、审计与审价:解释共28条,有16条与造价有关,57%比例。
工程款分为:预付款(解释24条)、进度款(解释26条)、结算款(解释33条)、签证款、保修金五种。
定义:
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价,是政府行政行为。
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之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和对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是民事行为。
审价原则:
固定价额不鉴定原则(22条):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范围之外的按照第16条、19条结算。
审价只审有争议部分原则(23条):争议范围无法确定或双方同意全部鉴定的可以全部鉴定。
审计与审价的适用:
法律依据:2001年4月2日(2001年民一他字第2号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内容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决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三、如何理解“实际施工人”
1、司法解释第4、25、26条三处使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
2、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的,不应该与总承包人、分包人重复;
3、实际施工人产生的前提必须是无效合同的承包方,如果是有效合同,则属于合法施工人;
4、实际施工人包括三类:
(1)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也叫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包括施工企业、施工队、包工头、农民工);
(2)违法分包合同中违法分包承包人;
(3)转包合同中的转承包人;
但不包括劳务承包人。
(解释第7条)
四、合同无效与行为无效
1、合同无效情形(解释第1条):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注意超越资质可以补正,没有资质不可以补正,承包后被降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A、必须进行招标范围:(法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3号令)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中标无效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招投标法50条);
(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的(招投标法52条)
(3)投标人串标或行贿(招投标法53条);
(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投标法54条)
(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招投标法55条)
(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招投标法57条)
C、行为无效(解释第4条):
(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依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2款规定,违法分包的行为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合同无效、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下游有直接关系的合同无效,行为无效不必然导致上游合同无效(解释第8条4项: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采取解除合同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
)
4、无效合同或行为,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1)依据合同法58条规定结算(据实结算三个原则:工程类别、承包人实际资质及实际工作量,利润不能要求,管理费也按资质或类别提取。
过错分担原则);
附带说明: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
(2)依据司法解释2条按照约定结算原则。
五、如何理解“黑白合同”
1、“黑白合同”产生原因是:标后让利或规避政府监管,产生的前提是两个条件必备:一是公开招标和中标,二是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21条)
2、“黑白合同”意义在于结算价款时以“白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为准,而不能据此认为黑合同无效。
3、对《招投标法》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实质性内容”中实质性内容是什么?实质性内容指“工期、质量和造价”
六、工程垫资款
1、垫资合法化;软垫与硬垫
2、对垫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释6条),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解释17条),工程欠款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利。
优先受偿条件(合同法第286条):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承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3)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注:没有约定的垫资款属于工程欠款)
(4)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结合解释14条规定理解: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拖延的,以报告提交日起算;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筑物日起算);
如何保护承包人的工程垫资款?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折价、拍卖;
注意: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确定;
3、对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无利息
4、工程欠款及垫资利息幅度:垫资利息最高标准为国家标准,工程欠款利息最低为国家标准
5、如果约定的不是工程垫资款,而是用于开发商办理证照、交纳其他项目费用,则认为是借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