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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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论文

姓名:学号:

教学管理单位:河北工业大学大港教学站

专业:工程管理

题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管理研究

指导者:高级讲师

评阅者:高级讲师

2014 年 9 月 20 日

毕业设计(论文)摘要

2012级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第I 页共I页

目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1)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3)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2.1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3)

2.2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4)

2.3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6)

2.4 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 (6)

2.5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的方式 (7)

2.6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8)

3.施工合同管理 (9)

3.1合用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9)

3.2当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

3.3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与应用 (10)

4.结论 (12)

5.参考文献 (13)

6.致谢 (14)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1]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规定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必须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各尽其责,共同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要求完成。

但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未作明确的界定,《建筑法》也未对建设工程作出定义,但在其第二条将《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其第二条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已大大超出《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合同法》中所称建设工程的范围是只限于《建筑法》所调整的对象还是包括在此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施工合同在实质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自然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特点,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等。但施工合同既然独立于承揽合同,说明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

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一建设工程,无论是建筑工程还是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大多具有投资巨大,技术复杂,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等特点,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远非一般合同标的物所能比拟。

1、合同标物的特殊性

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建筑产品,他有产品固定性和施工流动性的特点,不同于其他商品。每个建筑产品都需要单独设计和施工,这就造成了建筑产品的单体性和生产的单次性,并决定了每个建筑施工合同具有不可替代性。

2、合同履行期限长

施工时整个建设项目实施的关键阶段,相对于其他阶段而言,周期最长,再加上工程质量保修时间,导致合同的履行期限也较长。而且我国的建筑产品朝着高、大、难、深的方向发展,导致施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3、合同义务的法定性。

大多数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然而对于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许多合同义务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且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成为法定的合同义务,使得施工合同的主体义务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对于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的要求,“三通一平”义务,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义务的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保证施工安全的义务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险因素。

4、合同涉及的金额大

由于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投资额巨大,因此合同涉及的金额也是巨大的。

5、合同约定的内容多且复杂

由于建筑产品施工中要与各方打交道,约定的内容很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除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外,还有与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等的关系。其内筒具备一般的合同内容外,还对施工安全、分包、不可抗力、工程设计变更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因此一般选用合同示范文本。

6、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个人或合伙组织成为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需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或批准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国有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须组建项目法人。因此,要成为适格的施工合同发包人,并不容易。对承包人,法律的要求更为严格。首先,自然人被排除在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企业法人

才能成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主体。其次,只有取得了国家认可的资质后,才能成为承包人。《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小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7、国家监管的严格性。

由于施工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对施工合同予以比其他合同都更为严格的监管也就理所当然,从施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资到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来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我国法律对施工合同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均是其他任何合同都无法比拟的。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对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建筑、安装合同方面的原有法律规范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社会实践中的发展,将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如下方面:建设工程的工程范围,即工程名称和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工程价款的拨款和结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办法、程序和标准;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及条件;相互协作条款,如在施工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工程竣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施工合同的内容除了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以外,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1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1、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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