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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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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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工程管理实践,发现当前合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1999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规范全国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到规范作用。人们常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颁布实施10年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该合同法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仍有需要修改完善之处。如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成立。这就表明合同正式生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也可以是只要双方单位或组织盖章均可生效。

实践证明,此规定在执行中显得不够严密,存在漏洞。因为实践中合同书上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很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必然会给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带来难处。

问题二:合同示范文本应随着国家相关行业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及时调整和修订。如监理委托合同2000年示范文本第(7)条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监理并没有这个权利。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当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时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时,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既不整改又不停止施工时,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否则出了安全生产事故,按57条规定监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一条与监理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之间不相吻合。

法律小知识:生活中常见的9类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小知识:生活中常见的9类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知识:⽣活中常见的9类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类型是很多的,在此详细说明常见的9类案件:

(1)建设⼯程合同纠纷

(2)民间借贷纠纷

(3)名誉权纠纷

(4)离婚纠纷

(5)交通事故纠纷

(6)⼈⾝侵权纠纷

(7)合同纠纷(租赁款、货款)

(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9)劳动争议案件

以上9类案件属于每年接案率最多的,承办的案件⼤⼩标的额的均有,从总体结果来看,审判程序的结果属于满意,不过有些案件在执⾏阶段会因为被执⾏⼈的实际情况不同⽽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不管是对于法院执⾏局还是代理⼈来讲,执⾏问题⾄今都是⼀个难题,在案件执⾏过程中,如果被执⾏⼈有履⾏债务的能⼒和财产,那么执⾏只是时间的花费,最终结果还是能执⾏回来款项的,但是有些商场⽼⼿提前转移了资产或者债务⼈就是⼀个⽼赖,其名下⽆任何财产可供执⾏,在限制其⾼消费也⽆济于事的情况下,债权⼈的合法权益往往会落空,只能在后续时间⾥及时关注被执⾏⼈动态,有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作为律师来讲,不同的案件阶段所要达到的⽬的不同,但最终审判阶段的胜利还是要落实到执⾏回款项才能算这个案⼦的结果最终圆满,当然,执⾏阶段不再代理的除外。

任何案件,诉讼主体、时效、证据都是必不可缺的三⼤要素,诉讼主体决定着启动的案⼦主体是否适格,其最终能否承担相应责任;时效决定了案件是否能被法院⽀持;证据则决定了案件的输赢。

第⼀类: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

⾸先,从第⼀类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开始梳理,在建设⼯程施⼯合同中,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先审查双⽅签订的建设施⼯合同,审查时,考虑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施⼯资质,然后审查合同的施⼯范围、⾯积及单价总价是否约定清楚,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

作者:秦涛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4期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往往造成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案件处理各异,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实现和良好的形象。本文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其次,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就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与建筑法律制度的完整是密不可分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建筑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本身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承、发包双方在出现合同争议后有时还会迟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及建筑行业专业性较强,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也时有出现。为及时、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民法典解释:最高法院对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民法典解释:最高法院对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

重⼤修改?

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修改?

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21年1⽉1⽇起施⾏。为正确适⽤《民法典》,最⾼法院对建国以来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共计591件进⾏了全⾯清理,其中与建设⼯程纠纷相关的3件⽂件均被废⽌。

被废⽌的⽂件包括:《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原《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

同时,最⾼法院废旧⽴新,在废⽌上述规定同时,2020年12⽉29⽇发布了重新制定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建⼯合同解释》”)。总体⽽⾔,新司法解释在整体结构上更具有体系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本⽂就新《建⼯合同解释》对现⾏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予以梳理,主要从合同效⼒及⽆效的法律后果、⼯程⼯期、⼯程质量、⼯程价款的结算、鉴定程序、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权利保护共七个⽅⾯进⾏归纳总结,供读者参考。

⼀、施⼯合同⽆效情形及⽆效的法律后果

1. 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逻辑化调整、体系化编排

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规定,之前散见于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以及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条等规定。新《建⼯合同解释》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重新编排、调整。施⼯合同⽆效的规定集中在新司法解释的第⼀条⾄第五条,使其更具有体系完整性和逻辑性。

当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

当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

摘要:合同,是一个依据,在当今社会是一个常见的用于保证信用的法律依据。在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必不可少。而且对于工程建设来说,更为主要的是合同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能够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是工程建设开展的前提。但是现在仍有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工程建设合同的重要性而造成了管理混乱。这一问题既有企业自身的方面的原因,也有管理制度的一些难以弥补的漏洞相助,务必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制止。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企业特别是一些工程建设企业中,合同管理是一大重点。工程建设这一项目不同于其他项目,其持续时间较长,所需要的物资较很大,对于工程建设的要求很高,这么一个严格的项目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文件和信用证明的话是很难开展起来的。合同管理是通过了合同双方协商之后签订的有明确协议的文件,它包括项目开展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预先性,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项目的实行。合同的施行固然带来了了许多的好处,但是这之中的管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会结合实践来讲述阐述这些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工程建设企业管理意识欠缺

(一)企业管理缺乏法律意识

当前,许多企业法律意识严重缺失,一些企业签订合同没有不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示范文本来操作,而是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创建有

利于自己的合同,回避了业主应当执行的业务。有些企业甚至于根本不用书面合同,而是直接用口头的形式来签订合约。这一行为忽视了我国政府对于对于建设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对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工程建设秩序的混乱。要知道,国家早就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了合同文本的规范,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做出了确切的规定,企业私自更改是违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应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应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策

略应对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好,建筑工程的发展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由于建设项目建设时间长,建设资金必须经常使用,而且资金与很多机构有关联。工程验收时标准高等多种缘由使之在建设工程中出现较多问题,尤其是在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约方面相对容易出现纠纷,出现一些合同纠纷后,开发商与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将这些纠纷处理妥当,这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不便,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策略

引言

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现象不断增加,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应站在多个角度思考,减少隐藏的风险,促使纠纷出现的概率不断降低。情势变更原则的落实,要进一步把握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对不同的纠纷解决按照个性化的方法把控,促进长期工作的有序开展,给出更多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置,还要对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应用以后的结果做出科学的把控,减少纠纷加重的情况。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就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建设内容和支付价款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约定。就目前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包括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作为发包方的工程监督管理委托人,同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周期长,参建、协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进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具有法律效力的诸多文件构成,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

工程合同的三大问题是指

工程合同的三大问题是指

工程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解释

工程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其利息计算的规定。本条文主要明确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利息的计算起点,对于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工程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确定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工程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施工单位逾期收到款项损失的一种补偿。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旨在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建设单位无故拖延支付工程价款。

在工程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期拖延、资料不完整等,往往导致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本条法律规定,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本条法律规定还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于那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规定了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得施工单位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及利息计算。对于其他合同纠纷,如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应当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总之,工程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是对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及利息计算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工程实践中,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同时,本条法律规定为解决工程价款支付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023年建筑工程劳务员考试-专业实务模拟试题13

2023年建筑工程劳务员考试-专业实务模拟试题13

2022年建筑工程劳务员考试-专业实务模拟试题13

姓名年级学号

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

评卷人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申请()。

A.法律援助

B.支付令√

C.社会救济

D.依法制裁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

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有毒、有害物质√

B.恶劣工作环境

C.严寒酷暑

D.传染性疾病

解析: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劳务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的()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解申

请书》。

A.10

B.15

C.30 √

D.60

解析:劳务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解申请书》。

4.发生劳动纠纷时,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解析: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程合同的三大问题是指

工程合同的三大问题是指

工程合同的三大问题是指

一、合同条款不明确

在工程合同中,条款不明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标准不明确,导致在验收时出现争议;二是工期约定不明确,使得工程进度难以把控;三是付款方式和时间不明确,给双方带来经济压力。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细化条款,明确工程质量的具体标准,约定合理的工期,并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同时,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风险分担不合理

工程合同中的风险分担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一些合同中,风险分担不合理,导致一方承担过多的风险。这不仅可能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引发纠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合理分担这些风险。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设定风险基金、购买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还可以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变更管理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在一些合同中,变更管理不规范,导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存在冲突,或者变更后的合同没有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从而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规则。具体来说,可以设立专门的变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合同变更的申请、审批和通知等事务。同时,还可以通过定期审查合同内容,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变更需求。

我国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治理方法探析

我国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治理方法探析

系缺乏认识 ;) 2 部分合 同缺失公 正 ;) 同文字 不严谨 , 同条款 3合 合
不完整 ;) 阴 阳合 同” 4“ 充斥市场 , 严重扰乱 了建筑市场秩序 ;) 5 违 具 。合 同的地位 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以下 三点 :) 同是 建设项 目 1合 反法律法规 签订无效 合 同; ) 同索赔工 作难 以实现 ; ) 变更 6合 7应 管理 的核心 ;) 同是 承发 包双方 履行 义务 、 有权利 的法 律基 2合 享 合 同的没有变更 ;) 8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程度低 , 违约现象严 重 ;) 9 础 ;) 同是处理项 目实施过程 中争议 和纠纷 的法律基础 。 3合 承包 人利用 其他 承包商 名义签订合 同或 超越本企 业资质 等级签 2 合 同管理 的基 本原 则 订合 同。 1 合 同管理 以法律为依据 。合 同管 理应 以法律 为依据 , 有 ) 只 以合法 为前 提进行 合 同管理 , 能切实保 障业 主 的根本 利益 , 才 促 进工程 的顺 利建设 。与建设 工程 合 同管理 密切相 关 的法律 概括
以上法律 并能够较 为熟 练地应 用 , 以保 证合 同条 款 的合 法性 , 从 义务 , 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 , 是对业 主违约 、 对 特别 赔偿等 方面 的
约定不具体 , 也缺少行之有效 的处罚办法 。 最根本 的利 益 , 如合 同条 款 因违法 而无 效 , 则业 主的根 本利 益就 3 3 合 同管理制度滞后 , . 管理机构不健全 没有任何保 障 了。 些建设项 目不 重视 合同管理体系 的建设 , 乏一套 严谨 的 缺 2 合 同管理 以工程实际 情况 为 出发点 。合 同管理 应 以建设 ) 合 同管理制度 , 对合 同管理 未能体 现规 范化 、 法制 化和 科学 化 的 工程 的实际情况 为出发 点和 突破 点 , 证建设 工程 在实 现质 量 、 保 要求 。合 同归 口管理、 分级 管理和授 权 管理机 制不 健全 , 理程 管 进度 、 成本三大 目标 的前 提下顺利竣 工并投入使 用 。合 同管理应 序不 明确 , 或有制度不执行 , 履行的手续 不履行 , 该 缺少必 要 的审 根据建设 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出科 学 的合 同管理 的方案 , 编制 出 查 和评估步骤 , 缺乏对合 同管理 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 可操作 性较 强的合 同条 款 , 且 , 并 工程 在质 量、 进度 、 本 方面 的 成 建设单位没 有 建设 工程 施 工合 同管理 的力量 , 遇有 建设 工 目标应是 包括合 同管理工作在 内的所有 工程管理工 作 的纲 领 , 任 程, 便委 托给监理公 司, 目前监理公 司的机 构设置 不规范 , 同 而 合 何合 同甚 至任何合 同条 款都应 体 现和贯 彻 以上 目 , 标 只有 如此 , 管理力量薄 弱 , 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 位的委托 ; 施工 单位 , 特别是 合 同管 理才会 在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 中发挥 出较大的推进作用 。 中、 小型施工单位 , 重视 公关 和预算 管理 , 轻视 施工 合 同管理 , 甚 3 合 同管理 以预防为主 。合 同管理 应以预 防为主 , ) 减少甚 至 至没有专 门机构从事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避免纠纷 和索赔 的发生 。预防是进 行风险控 制的有 效方法 之一 , 3 4 合 同管理人 员的专 业知识 和技 能缺 乏 . 业 主和/ 或项 目管 理公 司应 综 合考 虑 项 目管 理过 程 中 的各 种 风 合 同管理是一项 专业 性很 强 的工 作 , 建设 合 同涉及 内容 多 , 险, 并尽可能制 定 出相 应 的风 险控制 方 法体 现 在具 体 合 同条 款 专业面广 , 同管理人 员需 要有 一定 的专业 技术知 识 、 合 法律 知识 中。同时 , 应确保合 同条 款的明确、 具体 , 避免歧义和含糊 。 和造价管理 知识 。很多 建设项 目管 理机 构没有专 业技 术人 员管 4 合 同管理保持 权责一 致。最大 限度 地将 建 设工 程参 建各 ) 理合 同, 或合 同管理 人员 缺少 培训 , 合 同管理 简单地 视 为一种 将 方 的权 利、 义务及 责任 纳入 到合 同管理 的范 围 中, 使参 与项 目建 事务性工作 。 设 的任何一 方都能以合 同为依据 , 享有权 利 , 履行义 务 , 同保证 共 4 合 同管理 问题 治理 方法探 讨 建设工程 的顺 利竣工和投入使用 。 1加强对承包 商 的资质 管理 。通过 严把 建筑 承包商 资质 管 ) 3 我 国合 同管理 常见 问题 分析 理关 , 总体上控制建筑施工 队伍 的规模 , 目 从 解决 前建 筑市 场上供

工程承包公司诉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四)——代理被告昆明聚宝餐饮娱乐城应诉

工程承包公司诉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四)——代理被告昆明聚宝餐饮娱乐城应诉

同性 , 以适用 同一 审判 程 序进行 审理 。 可
建 设 工程 合 同是 承包 人 进行 工 程建 设 ,发 包 人 支付 价 款 的合 同 。在 建 设工 程 合 同 的签 订 与履 行 过 程 中,承 包 人特 别 关注 发 包 人 能否 按 合 同约 定 支 付 工程 款 ,发 包人 特 别 关注 承 包 人 能否 按 照合 同约 定 的质 量 标准 与 工期进 行 工程 建设 。在 司法 实践 中 , 承
郭律师说法l
有 一定 的牵连 性 即 反诉 与 本 诉请 求 是基 于 同一个 法 律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目的相 对 抗 的不 同 的 实体 请 求 , 或
明确 约 定质 量 的具 体标 准 ,即 工程 质 量检 验 标准 的 具体 标 准规 范 或 工程 物 资 的 具体 标准 ; 三 , 第 在建 设 工 程 合 同中应 当 明确 建 设工 程 及 工程 物 资 的检 查 、
在 本 诉 审理过 程 中提 出 , 以便 于人 民法 院将 本 诉与
来自百度文库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
3 1关 于建 设 工程 合 同纠纷 的 .
本诉 与反 诉 起 诉 ( 对 于反诉 为本 诉) 相

反诉 合并 审理 ,也可 以以独立 的诉 讼 请 求 的形 式 向 有 管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提 出 ;反诉请 求 需要 与 本诉 具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各地高院观点汇总与评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各地高院观点汇总与评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各地高院观点汇总与评析

文/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吕辉木

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其概念和制度来源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条、25条、26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并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后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案件大量出现,并引发争议不断,甚至频频发生滥用实际施工人制度损害发包人利益的现象。为此,本篇将对实际施工人制度存在的三大疑难法律问题予以解析,以供参考。

疑难法律问题点之一: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争议问题描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见,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合同等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但现实中建设工程常常被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除了无效合同的相对人外,还可能存在“一包”、“二包”等经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后实际负责施工的民事主体.

司法实践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模糊认识,甚至出现将合法的劳务分包人、农民工个人等均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扩大了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的现象。对于如何具体认定实际施工人,各地高院的规定不尽相同.

【各地高院观点】

《江苏高院指南》规定: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违法分包人和转包的承包人。

202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标准合同纠纷

202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标准合同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我国日益发展的建设工程领域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应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相关审理制度,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国境内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工作。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定义包括工程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采购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合同纠纷。

二、审理原则

《指导意见》指出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三大原则,分别为公正、公平和合适原则。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坚持公正原则,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法院应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审理公平、公正。

•合适原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的性质和程度,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保障审理效率和质量。

三、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指导意见》明确了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原则,以及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

•证据收集原则:法院应当依法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证判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应鼓励当事人提供证据,确保辩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

•证据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统一适用证据的认定标准,并在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正确评估和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解析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解析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或“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系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颁布的首批司法解释之一,该司法解释自今日(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进行了汇总归纳,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该司法解释甫一出台,便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本文将其与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进行对比,并进行了汇总及简析,以便共同学习探讨。

汇总与简析

纵观全文,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主要可以划分为如下部分,详见下

在成文体系上,其与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基本相同,仅就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修订变化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条款实质性的修订;

二、文字表述、法律名称等的变更及统一。

一、部分条款实质性的修订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三大变化

1、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写入了司法解释。

朱树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疑难问题

朱树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确处置

主讲人:xx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已经在国内建筑市场上使用12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原示范文本的不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突出。由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组建的示范文本修订课题组已完成新版施工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新文本去年年底已经专家评审原则通过。目前正在各界征求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是: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联络

1.7权益转让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知识产权

2.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2.2现场进入权

2.3xx或批准

2.4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2.5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部3.3

3.4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3.5承包人现场查勘

3.6分包

4.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4.1监理人的权利

4.2监理人员

4.3监理人的指示

4.4确定

4.5造价咨询人

5.工程材料与设备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5.6交通运输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为了使建筑工程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建筑工程走上规范

和法制的轨道,必须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以合同来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合法

权益,使整个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和高效发展。文章重点讨论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常

见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筑合同合同管理管理机构管理措施

所谓的工程建筑合同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工程建筑项目各个环节

所签订的协议。工程建筑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之间的义务关系以及责任权利划分。工程建筑合同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最为基础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高水

准的工程建筑合同管理能够显著的提升工程建筑的效率和规范性。使得工程建筑

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能够有制度可依靠。通过工程建筑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双方权

利和义务能够规避两方之间不必要的责任推脱。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工程建筑合同又被称之为工程合同,工程建筑合同管理隶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从大体上而言,工程建筑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

成以下方面:①工程建筑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以及工程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关系;②工程建筑合同中主要明确的书写了具体的各项工程项目,并对工程建筑项目的各项建筑任务中存有的大部分问题规定了处理标准;③工程建筑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工程建筑合同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求;

④工程建筑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解决双方工程纠纷的重要依照之一。

工程建筑合同管理主要的工作内容包含合同的签订、合同的修改、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工程索赔、合同的终止等内容。工程建筑合同管理主要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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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主体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这三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

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

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

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

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违反了效

力性强行性规范的合同,因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过去我们一般是从条文使用的某个术语或者词语进行判断是管理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以此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是不准确的,实践中应当注意。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

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

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

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合同法》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范围及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但装饰装

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第二,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工程款范围,如是已竣工工程,为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

为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款,应当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和为承包工程

进行施工的垫资款,但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以竣工之

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

第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

格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六,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

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

以推断出,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

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七,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不应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的建设工程包括: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

购房款的商品房;被作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已

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工程;党委、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有权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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