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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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现将《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1 —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 号令)》、《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 2 —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宁政发〔2018〕177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发〔2018〕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江北新区管委会要在此通知印发后20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公开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具体包括:权力类型、事项名称、行权范围、行权主体。

江北新区要同步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

二、严格权力事项清单管理江北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没有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设定新的行政权力事项,确需新增、调整权力事项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监管江北新区管委会要对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拓宽监管渠道,改进监管办法,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要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要将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办法,不断完善权力事项运行结果第三方评估制度。

附件: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doc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

环境治理中非甲烷总烃与挥发性有机物的关系

环境治理中非甲烷总烃与挥发性有机物的关系

ECOLOGY区域治理环境治理中非甲烷总烃与挥发性有机物的关系曹玉兰1,2,韩颖1,31.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2.南京市江北新区环境执法局;3.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为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管理和有效削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VOCS专项整治工作得到加强,各种VOCS治理工程也在逐步实施中。

在实际管理中因为部分广泛应用于环境管理中的排放标准中并没有给出VOCS的排放限值,常用非甲烷总烃(NMHC)来表征。

目前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非甲烷总烃(NMHC)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征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状况。

但非甲烷总烃(NMHC)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之间的具体关系如何,实际工作中时常会产生各种疑惑。

本文从非甲烷总烃(NMHC)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定义、分析方法、评价标准等角度详细比较了NMHC和VOCS,为人们更清晰地认识NMHC和VOCS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

一、定义(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定义VOCS在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目前比较主流的定义有3种:第一种定义为熔点比室温低时,沸点达到50-260℃之间时,所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统一称之为VOCS,此定义是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第二定义为美国联邦环保署(EPA)给出的在大气光化学反应时任何参加反应的碳化合物,但是不包含CO、CO2、H2CO3,此外金属碳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及碳酸铵也除外;第三种定义的标准比较广泛,是由国家和地方进行定义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相关规定过的有机化合物,可以参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1]、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12]中定义,依据规定方法测量确定的或者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2019年3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2019年3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年月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简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万吨年衍生物新材料项目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白龙路号现有醇醚厂区内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立项,备案文号为宁新区管审外备〔〕号。项目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新材料科技园白龙路号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醇醚厂区内,本次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将现有厂区仓库二(丙类)拆除,在该地块建设套设计生产能力为万吨年的衍生物新材料生产装置;将现有厂区仓库一(丙类)、危废仓库、灌装站拆除,在该地块建设原料及成品罐区;在现有空压站东侧空地扩建一座甲类仓库和危废仓库;在现有污水处理站南侧扩建套设计处理能力为吨天的污水处理装置;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本项目不新增工艺废水,新增废水包括地面清洗水、废气洗涤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经过本项目新增的“预处理(水解酸化)厌氧()好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合并,经监测达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厂区现有污水排口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依据《报告书》所述,项目工艺废气(除催化剂配置废气外)经新增的“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M高排气筒()排放;催化剂配置废气单独收集后经新增的“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及成品储罐废气经新增“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废气经新增“一级碱喷淋分子裂解氧化催化触媒”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M高排气筒()排放。严禁未经有效处理的项目废气通过旁路排放。本项目新增三根排气筒(、、)。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金额单位:万元
经营收 附属单位上缴收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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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8.86
本年支出合计
结余分配
10.72
年末结转和结余
7369.58
总计
7310.4 59.18
收入决算表
公开 02 表
部门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项目
功能分类科目编 码
科目名称
合计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103
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
2010301
行政运行
20103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市江北新区档案馆)。 2.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管委会综合部2018年部门汇总
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2家,具体包括:管委会综合部本 级、 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当好参谋助手,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1. 高效统筹协调。牵头落实新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 新区落实中央第七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明确整改任 务清单、责任清单,倒排序时进度,有序高效保障整改到位; 统筹推进新区深化改革,推进新区出台各类机制政策 15 项,汇 编全区改革案例 43 篇;筹建新一届决策咨询委员会,邀请 26 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权威的专家成为委员,推进新区党工委、 管委会科学决策水平提升。统筹协调全区外事,按计划全流程 服务保障新区团组出访,保障新区因公出国 18 批次 25 人次, 助推新区对外交流发展。统筹协调新区接待工作,全年接待 121 场,保障江北新区规划展示馆平稳运行,全年参观讲解 300 场, 为树立国家级新区窗口形象做出了积极贡献。 2. 积极调研献策。与新华智库等高端智库搭建合作平台, 全年共牵头完成新区重点调研课题 56 个,市级重点调研课题 7 个。围绕新区“两城一中心”建设任务,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领导讲话稿、汇报材料、调研报告等综合文稿 1300 篇,印发会 议纪要 231 份,综合文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优化政务信息 工作,编发《江北新区工作》20 期、《新区动态》16 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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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8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产业发展平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规定暂行方案》(宁新区委发〔2017〕45号),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主要职能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与房产、园林绿化、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牵头编制、协调实施直管区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编制各类建设项目建设专项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各类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直管区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算审批等;负责城建与综合交通收费管理;参与直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

3.负责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市政交通项目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投资控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推进;负责直管区政府投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检查监督重大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专业部门开展市政交通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直管区建设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与工业化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责任;负责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和建设市场企业、人员及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等。

秦俊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秦俊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秦俊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秦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秦俊【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宁【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秦俊【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听证程序复议机关物证实物证据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江北新区管委会在直管区内,负责经济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和区级的行政管理权限。

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有权作出170号征收决定。

2、江北新区管委会在一审中提供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六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宁新区管发[2019]5号《关于下达2019年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工作任务的通知》《2019年度江北新区直管区新开征项目征收计划表》《关于申请办理大厂老工业基地及周边地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规划意见的函》及附图《关于申请办理大厂老工业基地及周边地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规划意见的回函》及附图《南京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总体规划图(局部)》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

上诉人凌丽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凌丽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凌丽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驰周磊李丹丹【审理法官】冯驰周磊李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凌丽;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凌丽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凌丽【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余亚文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亚文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亚文【代理律所】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凌丽【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系和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对凌丽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2同本案无关,故本院对上诉人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凌丽1987年9月至1989年9月期间的工作经历应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凌丽1987年9月至1989年9月期间的工作经历应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案中,被上诉人对凌丽1987年9月开始工作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自1989年10月起开始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系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朱宏【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恒志【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宏【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10月,上诉人朱宏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南京市委”为邮寄地址、“南京市人民政府韩立明”为收件人,邮寄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反映的主要诉求为:1.小区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朱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共有的车位违规收费。

2019年12月13日,江北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与朱宏召开协调、说明会议。

2019年12月26日,朱宏向南京市政府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就前次反映问题的进展情况向韩立明市长进行汇报,并强调其“关注的重点是安装充电桩之事”。

朱文明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文明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文明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唐颖【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唐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文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南京市石佛寺农场【当事人】朱文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南京市石佛寺农场【当事人-个人】朱文明【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南京市石佛寺农场【代理律师/律所】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竺菲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陈军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竺菲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陈军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圣泉高宁竺菲陈军【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文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南京市石佛寺农场【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莉坤黄飞周磊【审理法官】郝莉坤黄飞周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同凯;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同凯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同凯【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思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思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倪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思远倪杰【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同凯;南京华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同凯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同凯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同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同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7:46张同凯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01行终4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同凯,性别××年××月××日生,××族。

陈岐松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岐松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岐松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燕黄飞周磊【审理法官】王燕黄飞周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岐松;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陈岐松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陈岐松【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吴苏宁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苏宁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苏宁【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岐松【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江北新区执法局具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的职责,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质证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江北新区执法局具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的职责,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陈岐松于2019年2月19日向江北新区执法局提交要求取缔小肠面餐饮店占道经营的书面履职申请,江北新区执法局于2019年2月25日、26日立案查处,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执行。

陈岐松认可江北新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回访说明,也认可门口落地披棚已拆除,只是对于江北新区执法局对四家小肠面店的查处结果并不满意。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

2019年3月20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情况公示【模板】

2019年3月20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情况公示【模板】
江北新区浦珠路68号
中车南京铺镇车辆有限公司
**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总投资2985万元
报告表
3
客车检维修能力提升项目
**市铺镇龙虎巷5号
中车南京铺镇车辆有限公司
**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总投资2955万元
报告表
4
钢结构车间烟尘治理和车体钢结构涂装改造项目
**市铺镇龙虎巷5号
中车南京铺镇车辆有限公司
**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总投资2845万元
报告表
公示时间:报告表项目从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联系地址: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
2019年3月20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情况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规模
环评文件类型
1
分析仪器室及细胞与基因治疗研究中心项目
江北新区高新路28号
南京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总投资1200万元
报告表
2
不锈钢车体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_企业报告(业主版)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_企业报告(业主版)

柜1个
公司
0.5
2022-04-02
TOP2
采购中伟文件柜铁皮柜文件柜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
(加厚款)
公司
0.2
2022-05-07
TOP3
采购小型保密柜一个(高 45cm)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 公司
\
2022-04-11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3)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1)
重点项目
1.4.1 重点项目
(1)计算机设备(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采购笔记本电脑 3 台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 公司
2.4
2022-03-23
3/1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采购华为 Matepro12.6 英寸平板 上 海Leabharlann 圆 迈 贸 易 有 限5/12
三、采购供应商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的主要供应商有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鸣飞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近 1 年中标数量分别达到 10 次、1 次。
近 1 年(2022-03~2023-02):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10)
序 号
项目名称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序 号
项目名称
2022 年度南京江北新区规划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宁新区管发[2018]224号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现将《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29-35)
【作者】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J], ;
2.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南阳市人民政府;
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4.需求视角下人才住房选址影响因素分析
——以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为例 [J], 吴翔华;黄雨婴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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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关于公布“2018年江北新区班级创意活动方案、班集体建设主题论文征集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秋季“班级创意活动方案”、班集体建设主题论文征集评选的通知》的要求,经学校精心组织,个人积极报送,共收到班级创意活动案例120篇、班集体主题论文246篇。

经专家评选,南京市南化实验小学江燕等71位老师所提交的创意活动案例分别荣获一、二、三等奖,南京市大厂高级中学的李龙龙等186名教师荣获班集体主题建论文评选分别荣获一、二、三等奖项。

(获奖名单附后)。

希望以上获奖老师再接再厉,勇于创新,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班主任工作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实践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新区德育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南京市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二O一八年十二月
2018年秋季“班级创意活动方案”汇总表(小学组)
2018年秋季班集体建设主题论文汇总表(小学组)
2018年秋季“班级创意活动方案”汇总表(中学组)
2018年秋季班集体建设主题论文汇总表(中学组)。

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

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

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杨卫泽和缪瑞林"挂帅"继去年11月成立筹备机构之后,南京江北新区筹备又有了新进展。

金陵晚报记者从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江北新区领导小组的通知》中获悉,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南京市江北新区领导小组。

去年11月,南京成立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筹)、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筹),实行合署办公。

并明确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筹)、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筹)负责统筹协调浦口区、六合区、高新区、化工园区以及八卦洲街道的有关工作;江北新区全面享有市级经济管理及与其相关的权限。

根据最新通知,南京将成立江北新区领导小组,并由杨卫泽和缪瑞林“挂帅”。

其中,杨卫泽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兼任江北新区党工委(筹)书记;缪瑞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并兼任江北新区管委会(筹)主任、党工委(筹)副书记。

除组长和副组长以外,领导小组共有22名成员,包括部分区、部委办局负责人等。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江北新区开发建设已经被列入南京市委常委会2014年的工作要点。

今年,市委常委会将重点督促做好江北新区发展战略、空间设计和政策创新等顶层设计工作。

10月召开江北新区工作会议,届时将全面部署并启动江北新区开发建设。

(来源:金陵晚报)南京成立“扬子集团”开发江北新区市领导挂帅青奥会之后,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将聚焦江北。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委获悉,南京市将成立国有独资集团——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筹江北新区的开发建设。

南京市委书记、市长均亲自挂帅江北新区开发领导小组。

“扬子集团”开发江北扬子国资集团将统筹江北开发江北新区的范围包括南京浦口区、六合区所辖行政区域和八卦洲,规划面积约2450平方公里,占苏南总面积的8%,南京总面积的40%。

这是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划中江南板块里唯一位于江北的地区。

这是南京乃至整个苏南地区仅存的一块可供大规模开发的战略空间,现有的城镇建设用地只开发了70多平方公里,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赋予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部分省级管理事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赋予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部分省级管理事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赋予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部分省级管理事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1.08
•【字号】苏政办发〔2017〕139号
•【施行日期】201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赋予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部分省
级管理事项权限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3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内涉企审批事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省人民政府同意《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省级管理事项赋权清单》,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46项权力。

其中,行政许可25项,行政确认11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要依据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确保核准、审查、认定、验收等所有委托事项委托到位。

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服务效
率。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业务对接,及时协调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省级管理事项赋权清单(46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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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职责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产业发展平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规定暂行方案〉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7〕45号)的规定,我局机构职责为:1.负责推进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类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2.负责整合直管区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农业、劳动保障等方面行政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3.负责组织直管区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督促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行风督查、综合业务考评。

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案件(五万元以上)的法制审查,负责疑难案件的会审和其他执法案件案卷材料的复核、执法程序的审查,负责受理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5.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的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直管区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7.负责编制直管区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城市管理事项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市容环卫、市政、绿化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等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承担直管区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负责直管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8.负责编制直管区城市管理、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维护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容景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夜景亮化、市政、城市绿化、数字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负责城镇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区园林绿化维护管养行业管理工作。

9.负责直管区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的验收、移交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小区等保洁、生活废弃物等收运、处理及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等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10.负责直管区建筑立面灯光亮化、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市容景观、市容环卫责任区、渣土运输、清洗、停车等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控制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1.负责新区扫雪防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等保障工作。

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

12.承担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数字城管系统;负责直管区城市管理、交通、旅游、文化、农业、劳动保障等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热线工单的受理、派遣、协调、督办及统计工作。

13.负责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直管区城市治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直管区城市管理效能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14.承担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暂行)〉的通知》(宁新区管发〔2017〕23号)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15.负责内部行政运行和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党建、纪检、宣传、统战、信访、维稳、保密、作风建设、群团等工作职责。

16.承担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责根据市编办《关于江北新区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的批复》(宁编办字〔2017〕341号),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预算事业单位5家:南京市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京市江北新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市江北新区农业执法大队及南京市江北新区交通执法大队。

1.南京市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管、交通、文化、旅游、农业、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开展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农业、劳动保障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②负责拟定新区重大综合执法、专项执法活动的工作方案、意见和办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工作。

③负责统筹、组织调度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综合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处理综合执法领域重大突发性违法事件。

④负责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推进;负责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为规范和队伍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队容风纪的督察。

⑤负责受理城市管理、交通、旅游、文化、农业、劳动保障等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⑥承办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2.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

①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宣传工作。

②负责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工作,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③负责处理新区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④负责对劳动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⑤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

⑥承办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⑦承办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3.南京市江北新区公路管理站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参与编制交通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公路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制度等。

②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县道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县道小修保养工作;负责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③负责省市公路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工作,参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并受委托负责养护管理;负责编制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预决算及水毁、热毁、小修保养工程的概预算。

④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公路占用、挖掘、埋设、跨越、穿越和在公路控制区红线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等涉路活动的行政许可,并实施批后监管;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

⑤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严重损坏公路的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⑥负责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统计、更新数据,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调查公路交通量,评定路况,养护定级;负责公路路网的调度、指挥,协调公路路网交通运行信息管理工作。

⑦负责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负责编制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的预决算及水毁、热毁、小修养护工程的概预算等。

⑧负责列养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负责编制、上报桥梁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库的更新、维护,参与制定新、改建桥梁方案,参与监督桥梁建设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⑨承办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4.南京市江北新区农业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农业执法的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②负责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畜牧等畜牧兽医方面,农药、肥料、植保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种子、耕地、林地等农业资源保护方面,渔业、水产养殖方面,农业机械管理方面违反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③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法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负责对街道综合检查执法活动涉及农业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④负责受理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农业资源保护、渔业、水产养殖和农业机械管理等方面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和举报。

⑤负责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农业资源保护、渔业、水产养殖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⑥承办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5.南京市江北新区交通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②负责履行水陆运政、港口、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及汽车维修、驾培行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职能,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③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④负责协助、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⑤负责参与国家重点物资、战备物资、抢险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⑥负责执法队伍的政风行风建设、教育管理、业务培训、效能建设工作。

⑦承办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政策法规办(案件处理办)、市容景观监管办、市政园林监管办、数字指挥办、城乡环卫监管办。

本部门下属单位包括南京市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京市江北新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市江北新区农业执法大队、南京市江北新区交通执法大队5家事业单位。

2.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汇总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6家,具体包括: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南京市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京市江北新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市江北新区农业执法大队、南京市江北新区交通执法大队。

三、2019年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认真践行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找差,积极营造“综合执法”和“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并驾齐驱的良性工作局面,以执法保管理,以管理促执法,全力打造规范、有序、整洁、靓丽的城市环境。

具体措施概括为“12312”:推进1项改革,开展2大整治,强化3项管理,做好1个提升,打造2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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