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特殊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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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章

刑法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1 概念: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一般是行政法规,为行政犯),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才可以构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 概念: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客体:市场监管和管理秩序以及消费者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且必须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掺杂掺假行为之一】理解:四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处于交叉关系;(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理解:五万元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如生产者生产了(未售)十万元的伪劣产品或销售了不满五万元的伪劣产品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未销售额【已合格产品价格还是以出售价格规定?】为140条规定的3倍以上,以犯罪未遂认定”(3)本罪主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理解:不要求生产者有合法销售、合法经营的许可证;如果明知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明知”即“应该知道”。

3 本罪认定:为选择性罪名。

(1)生产同时销售的——自己:定一罪;自己同时帮别人——数罪;(2)假冒他人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牵连犯。

(3)与诈骗罪的区别:客体:本罪——国家市场管理制度;诈骗——财产权;客观方面:本罪——四种行为之一;诈骗——虚构事实,不存在商品交易,谋取利益;目的:本罪——非法牟利;诈骗——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二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 海关的权力范围:(1)收税;(2)控制进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3)缉私;(4)查处违禁品2 走私武器、弹药罪:概念: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口国境的行为。

刑法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讲义

刑法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讲义

刑法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一罪与数罪问题:(一一罪: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下情形应当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1.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方法不当、手段不当致人重伤、死亡。

2.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被运送人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数罪: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1.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2.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二、牵连犯问题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二/12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

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

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答案】D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一、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不得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对象不同,适用特别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原则。

二、倒卖文物: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必须既有“盗”的因素,又有“掘”的因素。

对象是未经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一、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转定故意伤害罪。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一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 (5)主体不存在。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 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约 合同的意思表示。
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发价、发盘、
出盘、报价等。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
完整(包括成立合同的条款)
律师视点
3、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A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 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的过程 动态:要约邀请、要约及反要约等诸制度
构成,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静态:各方的权利义务固定,承诺、合同
成立要件和合同条款制度等发生作用。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接盘
(二)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甲向乙发出灯具要约丙承诺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
出。
A、承诺迟到:受要约人的原因 (28条)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撤回和撤销
A、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能力,预防作业中的事故和职业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作业环境及有关知识、安全操作规范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采取统一组织、分段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方式等。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者具有特种作业经验和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如示范教学、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等。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进修岗位或者专业技术考核,鼓励特种作业人员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并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和培训结果等。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专业考核机构或者具有特种作业经验和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注重考核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鼓励考核方式多样化,如书面考核、口头答辩、实际操作演示等。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考核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录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考核人员和考核结果等。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合格证明。

民法课件第4编

民法课件第4编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
(三)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 要 明确,即应当包含合 约 同的主要条款 要 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 约 款(如数量、价款), 邀 则属于要约邀请 请 效力不同 要约对要 约人具有 约束力 要约邀请 对发出人 没有法律 约束力 目的不同 以订立合 同为直接 目的 不以订立 合同为直 接目的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 法 学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民 法 学
第一节
合 同 变 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 广义: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 • 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 我国合同法上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上的合 同变更 。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本已经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民 法 学

第二节
合 同 解 除
(三)法定任意解除 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委托人的随时解除权。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 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履行、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国内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购销瓷砖合同,约定B公 司装运期限为99年8月10日,A公司付款期限为装运前 20天。99年7月25日,A公司将全部款项汇至B公司,B 公司拒收款项,并发传真给A公司,称鉴于A公司迟延 付款,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 认为B公司的主张无理,遂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实际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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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思考题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 和A公司的迟延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有密切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关于迟延履行解除合同的规 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 可以解除合同。对于本案,B公司作为出卖人,其在 购销合同关系中的期待利益应当为获得A公司交付的 价款,这也是B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而A公司迟延 了4天付款会致使B公司丧失上述期待利益和订约目 的吗?当然不会,因为迟延付款不等于无力付款或 不付款,而仅仅迟延4天也完全不能表明A公司将拒 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从而使B公司的订约目的落空。同 时,从《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在迟延付款的情况 下,原则上是应当向对方规定一个迟延给付的期限, 在本案中,B公司没有催告A公司并给其一个合理的 期限付款。因此A公司迟延付款不能判定为根本违约 从而导致解除合同。

2024版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2024版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2024版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合同目录第一章:居间合同概述1.1 居间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 居间合同的法律地位1.3 居间合同的作用与意义第二章:居间合同的类型2.1 明示居间合同2.2 默示居间合同2.3 有偿居间合同2.4 无偿居间合同第三章:居间合同的主体3.1 居间人的资格与条件3.2 委托人的资格与条件3.3 第三方的参与与权利义务第四章:居间合同的条款4.1 居间服务的范围与内容4.2 居间报酬的确定与支付4.3 居间合同的期限与终止条件第五章:居间合同的签订5.1 签订居间合同的程序5.2 居间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5.3 签字栏、签订时间与地点第六章:居间合同的履行6.1 居间人的义务与责任6.2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6.3 第三方的义务与责任第七章: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7.1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条件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八章:居间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8.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效力第九章:居间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9.2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9.3 争议解决的时效与效力第十章:特殊情形下的居间合同10.1 跨境居间合同的特殊问题10.2 电子商务中的居间合同10.3 居间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第十一章: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11.1 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制11.2 居间行业的监管政策11.3 居间合同的合规性要求第十二章:居间合同的案例分析12.1 典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12.2 居间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2.3 居间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12.4 居间合同的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案例第十三章:居间合同的风险管理13.1 居间合同的风险识别13.2 居间合同的风险评估13.3 居间合同的风险预防与控制第十四章:居间合同的电子化与信息化14.1 电子居间合同的法律问题14.2 信息化管理在居间合同中的应用14.3 电子签名与认证在居间合同中的作用第十五章:居间合同的国际视野15.1 国际居间合同的法律框架15.2 跨国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15.3 国际居间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第十六章:居间合同的未来展望16.1 居间合同法的发展趋势16.2 居间合同的创新与变革16.3 科技在居间合同中的应用前景16.4 居间合同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机遇与挑战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居间合同概述1.1 居间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焊作业、起重作业、危险品操作、非破坏检测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的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特种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落实特种作业安全责任,减少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特种作业安全许可第六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依法申请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二)特种作业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作业项目名称、作业方法、作业环境等;(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人员名称、岗位职责、培训情况等;(四)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等;(五)特种作业安全设备的检测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特种作业单位填写申请表,携带申请材料提交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许可证现场核查;(四)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和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五)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要求履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接受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特种作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重新申请特种作业安全许可证:(一)特种作业项目发生变化的;(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的;(三)特种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四)特种作业安全设备发生变化的。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的法理分析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的法理分析
s c rt a .Th o e p ncp e o a in l s c it a s sf g a d n h a in ls c rt n e u y l ws i e c r r i l fn t a e ur y lws i ae u r i g t e n to a e u iy a d i o o h a i fwhih t a ho l e r a et e ln fcv lfg t n t e b sso c he lws s u d d ma c t h i e o ii i h .Th e e u ie s alb e ChifEx c tv h l e a c u tb e t he Ce ta o l’ v r me tfrt e e a tn fn to a e u t a a d S s c o n a l o t n r lPe p eSGo e n n o h n c i g o ain ls c r y l w n O mu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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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监督 权 和审查 权 ; 区基 本法 是实 现 国家 主权 统一 的法律 机制 , 特 以维 护 主权 统一 和 国家安 全为首 要 目
收稿 日期 21 0 0 2— 2—2 5
基金项 目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 一般项 目“ 香港特区政治性 团体立法问题研究” 项 目批准号 :1 J 80 3 ) ( 0 Y C 2 18 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 叶海波 , , 男 法学博士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 法研究 中心副教授 , 士生导师 , 硕 主要研究方 向 : 宪法学 、 政党法制和港澳基本法。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目标,也是使国家各种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我国历来注重用刑法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

它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

但是,由于刑法对侵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家庭婚姻、公私财产、国防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列入了刑法分则的其它章节,故本章所规定的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公共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本章犯罪多为法定犯,即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伦理,但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机关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具有较强的行业或部门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性规范文件,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 第21号,2017年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 第21号,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也可以查 清事实后改判”,即对第一审法院的事实审和法 律审均予以否定,这种改判的条件是:其一,原 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准确的查清案件事 实,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的基础。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保证 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其二,一审审理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四)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参照规章。
(五)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
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适用力,不能 作为审理的依据,也不能参照一般规范性文件来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一般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具体表 现在:
2.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则按照一审判 决的形式,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 审结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 理。
3.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发现原二审判决事 实清楚,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改判。 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以撤销 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
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决定 应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加盖公章,口头决定应当记 入笔录。
三、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一)裁定的法律效力
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
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一经宣布 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 就行政法律规范形式而言,冲突主要包括: ①法律与宪法的冲突。 ②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③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 ⑤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⑥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 ⑦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 ⑧每种规范形式自身间的冲突,包括法律之间的

人损案件相关法律书籍(3篇)

人损案件相关法律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绪论一、人损案件概述人损案件,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在我国,人损案件是民事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损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二、人损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人损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本书目的与结构本书旨在为从事人损案件法律实务的律师、法官、法学研究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本实用的法律实务指南。

本书共分为六章,分别对人损案件的立案、审理、赔偿标准、诉讼时效、证据规则以及典型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第二章人损案件的立案与管辖一、立案条件根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人损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有明确的被告;2.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人损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 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损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人损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立案程序1. 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2.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3.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受理通知书;4.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章人损案件的审理一、审理程序人损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

2. 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审理。

3.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3.08•【文号】•【施行日期】1982.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日期:1991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9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九章诉讼费用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十章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第四节调解第五节开庭审理第六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七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一章简易程序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名单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三编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程序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执行的移送和申请第十七章执行措施第十八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十九章一般原则第二十章仲裁第二十一章送达,期间第二十二章诉讼保全第二十三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中职教育-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2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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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 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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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二)
(二)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 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2. 本罪的未遂问题 3. 盗窃信用卡的使用问题 (三)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竞合问题 3. 本罪的共犯问题 4. 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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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三)
(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 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情形。根据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 1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个人犯本罪认定标准的3倍 认定犯罪和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八、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九、 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一、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十二、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四、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五、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六、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二)票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14
信用卡诈骗罪(一)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执行程序的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三章第六节讲义

执行程序的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三章第六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三章第六节执行程序的进行一、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准备工作完毕以后,应着手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分为:实现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实现非金钱财产给付的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行为: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一)对金钱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人民法院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直接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的执行措施。

(2)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是人民法院向存有被执行人款项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取和转移该项存款的执行措施。

①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之后,应当立即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同额存款。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以后,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均不能重复冻结。

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银行不得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存款擅自解冻。

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划拨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的收入是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的使用报酬、股金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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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特殊法律方法*一、法律发现二、漏洞补充三、价值补充四、利益衡量五、法律行为之解释方法在前面几章,我们分别介绍了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这两种基本法律方法及其之下各自所包含的一些主要方法,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法律解释方法与法律推理方法在法律实践中往往都是结合在一起被法律职业人加以综合运用的。

本章所介绍的几种法律方法,实际上并不是独立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之外的方法,而是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都有可能得到应用的一些方法,或者说,这些方法大体上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中的特殊方法与辅助手段。

一、法律发现法律发现,特指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在大量的实证的现实法律文本和法律材料中,区分并检测出可以恰当地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定的方法;以及,在实证的现实法律文本和法律材料对于相关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寻找和发现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方法。

我们认为,在实践中,法律发现可以有如下具体的途径:(一)通过法律的效力位阶的判断规则发现法律法律的效力的位阶是法律的效力的等级性或层次性的体现,也就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整体的法律结构中,法律的形式(或者明确地说是法律的渊源)的差别所形成的法律在效力方面的阶梯性等级或者层次结构体系。

一般说来,当多个法律文本或者多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于当前某一具体案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效力的位阶的判断规则,可以准确地发现适用来处理当前具体案件的法律与法律规范。

当适用来处理当前案件的法律与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更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特别明确和清楚的情况下,法律发现就必须运用权利义务的推定来具体地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推定又分为依据法律规则进行的推定和依据法律原则进行的推定。

(二)依据法律规则进行的权利和义务推定[1]依据法律规则进行权利和义务推定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则已经对于各种事实状态及其相关的法律意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确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也就是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相应的义务的存在,而对义务的违反则可能引起某种责任。

依据明示的法律规则推定出隐含在明示的法律规则文字背后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可以有如下途径:第一,从“权利”到“权利”。

即,从一项明示的权利中推定出一项隐含的*本章内容主要参照[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中译本),[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

[1]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99页。

权利。

第二,从“义务”到“权利”。

即,从一项明示的义务中推定出一项隐含的权利。

第三,从“责任”到“权利”。

即,从一项明示的责任中推定出一项隐含的权利。

第四,从“义务”到“义务”。

即,从一项明示的义务中推定出一项隐含的义务。

第五,从“权利”到“义务”。

即,从一项明示的权利中推定出一项隐含的义务。

第六,从“责任”到“义务”。

即,从一项明示的责任中推定出一项隐含的义务。

(三)依据法律原则进行的权利和义务推定当某一种具体的行为或者利益导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争议,而这一争议又无法运用依据法律规则进行的权利和义务推定的各种方法来具体地确定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也就是说,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之争的焦点并非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而是涉及权利和义务在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的价值考量的时候,对于具体案件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的确定,就必须依据法律原则进行推定了。

依据法律原则进行权利和义务推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当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定对于某一种行为既没有被法律明确加以禁止也没有被法律明确予以许可的情况下,是以权利推定优先还是以义务推定优先。

按照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社会的基本旨趣与精神原则,其通行的惯例乃是:第一,对于以政府及其官员为核心的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公权力主体”,应当实行严格的“义务推定优先”的原则。

即,如果公权力的行使乃是保障普通国民或者一般的社会主体的合法的权利、自由和利益,那么,对于公权力主体而言,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实际存在隐含的积极行动的法律义务;如果公权力的行使乃是限制或者剥夺普通国民或者一般的社会主体的合法的权利、自由和利益,那么,对于公权力主体而言,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许可即是禁止。

第二,对于普通国民或者一般社会主体,则实行法律无明确禁止即自由的广泛的权利推定原则。

但实行这一推定原则,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主体的具体行为或者利益不与现行法律原则本身相抵触。

(2)主体的具体行为或者利益不得不公平地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主体的具体行为或者利益不得损及公序良俗。

二、漏洞补充所谓漏洞补充,就是指法律本应当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没有能够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了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法律对某一法律事实没有设立相应的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从探求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就这样的立法漏洞加以弥补或者补充。

说到底,漏洞补充就是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就立法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的事项,自己就站在立法者的立场,通过对于法律的目的的把握,依据通常之“法理”,而在事实上进行“立法”或者“造法”。

根据杨仁寿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中的看法,这里的“法理”,乃是从法律规定的根本精神演绎出来的,在法律条文中虽没有揭示但可演绎得到的法律的一般原则,而且经过学说与判例的长期引证运用,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比如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主义、私有财产应予保护、自己责任原则、信赖原则等。

“法理”的存在样态大体上分为:平等原则、规范目的、法理念和事理四种。

“平等原则”就是“相类似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具体可导出“类推适用”的补充方法(本书将类推置于法律推理中介绍);“不相类似之事件,应为不同之处理”,具体可导出“目的性限缩”的补充方法(反对解释也基于此理)。

“规范目的”就是指为了贯彻立法旨趣,将法律文本的文义所涵盖的类型排除于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或者将法律文本的文义所未涵盖的类型包括于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前一情况即导向“目的性限缩”的补充方法,后一情况即导向“目的性扩张”的补充方法。

“法理念”就是法律的最根本性的观念、原则和精神,也就是法律之为法律之“理”。

“事理”就是事物存在及其与它事物之相互关系的当然之“理”,在司法中法官依据“法理念及事理”,就现存的实证法律没有依据的情况而为其创造规范依据,即导向“创造性的补充”方法。

(一)目的性限缩的漏洞补充方法目的性限缩,就是对于法律条文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将其排除在外,但为了贯彻本法律的规范意旨而将该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外的漏洞补充方法。

目的性限缩方法使用的现实条件是,现实的实证法律规定存在隐蔽的法律漏洞,即,依照法律的规范意旨,法律本应消极地设定某种限制却未设定这样的限定。

进行目的性限缩,必须在逻辑上注意这样几点:第一,目的性限缩是间接推论的一种类型。

其基本命题的推理过程是:凡M是P(大前提),Ma非M(小前提),故Ma非P(结论)。

这也是较为典型的三段论。

第二,由上可知,目的性限缩的推论,是演绎的而不是归纳的,即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论。

第三,目的性限缩通过考量法律文本之条文的规范意旨即考量法律的目的而划分其类型,将那些不符合法律的规范意旨的部分剔除。

第四,目的性限缩由于贯彻的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有利于被告,因此在刑事法律中也可以使用。

(二)目的性扩张的漏洞补充方法目的性扩张,就是对于法律文本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种类型,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将其包括在内,为了贯彻法律的规范意旨,而将该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内的漏洞补充方法。

也就是说,目的性扩张,是将原来没有被法律文本的文义所涵盖的类型,包括在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

进行目的性扩张,也必须在逻辑上注意这样几点:第一,目的性扩张是间接推论的一种类型。

其基本命题的推理过程是:凡M是P(大前提),Ma亦为M(小前提),故Ma是P(结论)。

这也是较为典型的三段论推理。

第二,由上可知,目的性扩张的推论,是演绎的而不是归纳的,即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论。

第三,目的性扩张就是考量法律条文规定的意旨,将法律条文的文义所未涵盖的合乎该法律的规范意旨的类型包括在法律条文的文义之内。

(三)创造性补充的漏洞补充方法创造性补充,就是依据法理和事理,对于现存的实证法律毫无依据的类型而为其创造规范依据的补充方法。

创造性补充也是各国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方法,许多国家的重要法典就此做了明确规定。

比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就规定:“(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1]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官在进行“创造性补充”的时候,必须以维持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之基本要素为出发点,不得凭空创造,其创造的理由必须详尽而可使他人直观感受即可判断合理与否,其创造是否在法律秩序的体系之内,可以进行讨论和批判。

三、价值补充价值补充,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从贯彻法律的规范功能、实现其规范目的、完成其规范使命出发,全面考量法律的价值旨趣与价值诉求,对于现存实证法律规定中的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概念以及概括性条款,通过价值判断而使之具体化的方法。

价值补充有两种情形,即,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概念的价值补充和概括条款的价值补充。

(一)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概念的价值补充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概念,就是法律文本中的需要由法官在个案中斟酌一切具体的情事方可确定,或者说需要由法官予以价值判断才能具体化的法律(规范)概念,比如民法中的“重大事由”、“显失公平”、“相当期间”或者“相当数额”,刑事法律中的“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其他相类似情形”、“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等等。

对于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概念进行价值补充:一方面,应尽可能舍弃个人的主观情感,而应适用社会共识意义的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另一方面,通过价值补充把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概念具体化,并不是要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要就个案的各自具体情况,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的目的,参照社会的情形与需要加以具体化,以求具体个案的实质性的公平与妥当。

所以,在这一过程中,重要的问题乃是要充分地详述理由,避免引用其它的具体例证。

(二)概括条款的价值补充概括条款,就是法律文本中的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由[1]《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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