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十九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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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9-21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9-21章)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方法概述(见表19-1)★★表19-1 法律方法概述考点二:法律发现(见表19-2)★★表19-2 法律发现考点三: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概述(见表19-3)表19-3 法律解释概述2.法律解释的原则(见表19-4)表19-4 法律解释的原则3.法律解释的方法(见表19-5)表19-5 法律解释的方法考点四: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者都离不开概念。

2.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见表19-6)表19-6 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考点五:法律论证(见表19-7)★★★表19-7 法律论证考点六:司法数据处理(见表19-8)★★表19-8 司法数据处理19.2 课后习题详解1.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答:(1)法律解释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指法律解释要在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a.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b.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②合理性原则,指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理、情理、公理、道理,具体包括:a.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公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持法、理、情的一致性;c.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d.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

③法制统一原则,指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具体包括:a.对法律概念、术语、条款、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相应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解释要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整体内在的统一性。

b.法律解释要遵循宪法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维护我国法律解释的现有体制。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4-16)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4-16)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立法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立法体 制是由立法权分配、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间之关系等所形成的体系化的制度结构。立法体 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二、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
新中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三、现行立法体制的基本架构
当前,我国的立法体制通常被概括为一种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 “一元” 是 指,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权力机关在 立法体制中居于中枢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所谓 “两级”是指,我 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二、党领导立法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 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 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1、内容的广泛性 2、单方意志性 3、主动性 4、高效性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司法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 (二)司法活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专门性活动 (三)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性 (四)司法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判断活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法理学目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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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发展资源:继 承与移植 •发展道路:演 进与建构
•从习惯到习 惯法再到国家 法 •从个别调整 到规范调整 •从与道德、 宗教等社会规 范融为一提到 逐渐分化
•法的历史类 型的含义 •划分法的历 史类型的意 义
•法系的含义 •两大法系比较
第十一章 >> 法的现代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现代化释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 力与资源
中国法的 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 概念与特征 •法的现代化的 基本模式
•法的现代化的 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 资源
•中国传统与法的 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 道路选择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本章知识体系
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概 念 •权利和义务的特 点和内容 •权利和义务在法 中的地位
•分类标准 •分类形式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 关系
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守法的主 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 观条件
普法教育与 守法
●普法教育是 法治的一 项重要的 基础性工 程
●普法教育的 最终目的 是使受教 育者养成 守法的品 质
●普法教育的 途径
第二十三章 >>法律监督
本章知识体系
法律监督释义 法律监督的功能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的概 念 •法律监督的构 成 •法律监督的分 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法理学基本论 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对全
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进行了
系统论述。
目录
•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 第一章 法学 •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ought to be) ➢ 社会法学派: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际运行并有
效的法律”(law in operation)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 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
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 形式性方面: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 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 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法学方法论的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 法论的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 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社会存在决定 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环境资源法学

军事法学

刑法学

诉讼法学
。。。
按 照 认 理论法学 识 论 应用法学 划 分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并经历 了三次伟大飞跃。

20法理学第五版

20法理学第五版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制作人: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法理学》(第五版)统稿小组成员)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高等教育出版社
大禾人面纹方鼎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一) 物 ?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 (二) 人身、人格 ?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
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 (三) 智力成果 ? 智力成果是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言: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
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 律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 律秩序的存在形态。在一定意 义上,法律秩序就是各种法律 关系的总和。本章在解析法律 关系概念的基础上,较为详细 地分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 与消灭。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
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 的对象。 ? 法律关系客体的四个特性: ? (一) 客观性 ?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独立于人的意 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The end
法理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三、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或表层上所具有的
优良品质。 ➢ 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
加的重要性: • 法的权威性; • 法的普遍性; • 法的统一性; • 法的完备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四、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
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和法治价值体系的 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 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增进了法治 领域的价值共识,释放出推进法治文明进程的巨大动力。
➢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 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 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 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 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 权利保障法治化。”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美国法学家。
Roscoe Pound in China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本章导言: “法律是人类的作品,……一
个无视人类作品价值的思考是 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对法律的, 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 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 能成立的。……法律只有在涉及 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 解。”因此,法的价值问题是 法理学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它 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以 及对法律的目的、正当性和理 想图景的思考。在讨论具体的 法的价值之前,要明确法的价 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体系以及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等一般 性问题,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价值。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四章法、法律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四章法、法律

法的关系,与物质生活关系的变化
第二节 法的本质
➢ 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 级的内在关系。
➢ 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 必然联系。
➢ 第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 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推进了法学 理论的根本变革。
第五节 法的定义
➢ 二、 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
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社会 中)统治阶级意志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对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定义是远远不 够的。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 资产阶级法学家代表性的学说有:意志说、命令说、
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等。 ➢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辩证唯
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 质及其发展规律。 ➢ 马克思:“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 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 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第五节 法的定义
➢ 第一,从法的本体的角度(续) • (3) 判决说。格雷:“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
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 的渊源。 • (4) 行为说:布莱克:“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 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第五节 法的定义
➢ 第二,从法的本源的角度 ➢ (1) 神意说。亚里士多德:“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Max Weber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9. 法之条件,即法律之所以成为法、有资格被认为是 法的一系列形式合理性。
➢ 富勒:法的内在道德的八个要素:一般性或普遍性;公 开性,即法律必须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 性,即含义确切;不矛盾性;可为人遵守,不强人所难; 稳定性、连续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 即官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
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 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 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 第一,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富 勒: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权利理论 佩雷尔曼:形式主义 罗尔斯:社会正义 拉 兹:法律权威 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其中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 ➢ 梁慧星认为:“所谓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
有的原理。”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 法之条理。 ➢ 1911年起草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规定:“民
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 理。” 4. 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 值等关联的公理。 ➢ 美国法学家兰德尔:法律和法学要从被认为是不言自明 的公理出发,凭演绎推理得出一系列的定理,由此来统 合整个体系。 ➢ 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典就 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从宏观的、 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 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孙国华:“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 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 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 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 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 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 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 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
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 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 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 第一,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富 勒: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权利理论 佩雷尔曼:形式主义 罗尔斯:社会正义 拉 兹:法律权威 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其中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 ➢ 梁慧星认为:“所谓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
有的原理。”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 法之条理。 ➢ 1911年起草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规定:“民
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 理。” 4. 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 值等关联的公理。 ➢ 美国法学家兰德尔:法律和法学要从被认为是不言自明 的公理出发,凭演绎推理得出一系列的定理,由此来统 合整个体系。 ➢ 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典就 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就是指一定阶级戒集团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戒集团的经济利益政治立场价值取向法理主张思想传统社会理想而构建起来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思想体系是本阶级本集团制定政治纲领和行为准则的理论依据

法理学第十九章 法的功能实现

法理学第十九章  法的功能实现

范的具体落实。
法律功能实现的两种基本微观形式:权利的行 使与义务的履行。 ①权利行使是把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转化为 现实生活的权利,以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要求。
②义务的履行分为:积极义务的履行和对禁令
的遵守。
积极义务的履行,是命令性法律规范即规定积极作
为义务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的实现方式。
对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即承
法的功能实现依赖于法律结构内部法律体系和 法律规定自身的谐调。
(二)司法因素
司法因素,即是指独立性的实现程度及法律性
标准与社会性标准的统一。 司法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司法活动三个 方面的因素。司法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妥善处理相 应的三大关系: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党的领导
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根本
一方面,要依法办事,严格遵循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要同“三个有利于”标准结合起来, 正确处理二者的辩证关系。
(三)社会因素
影响法的功能实现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执法者
以及公众对法律功能的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此外, 尚有其他因素,如,法律应有的功能因其所处人事 或环境的变迁而差异或失效,因而无法如所预期的 那样实现。
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
结果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或效应。
首先,法律目的是衡量法律效果的基本准则。 根据实施法律的活动所引起的结果是否与预期的法 律目的相吻合,就可以评价法律效果的优劣。 其次,法律效果与法律结果、法律效益、法律
效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根据法律实施是否实现预期活动目的的情况,
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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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节 法律发现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论证 第六节 司法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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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言: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
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 维路径。本章通过分析法律人 独特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法, 尤其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数据处 理等,阐释法律人思维的基本 内容、重要形式和主要规则, 从而帮助学习者把握涉法思维 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一、 法律方法的意义 ➢ 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
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 法律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法律思维方式或法律思维原则; • 第二层次是基本的法律方法; • 第三层次是具体的法律方法。
庞德:所谓法律方法或法律技术, 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 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 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拉伦茨:法律方法是法学上不能 绕过的主题,“它所关心的不仅 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 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 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 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 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该与法 学打交道”。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制作人: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法理学》(第五版)统稿小组成员)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我们正是通过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 的理解。
——[英]约翰·朗肖·奥斯汀 约翰·朗肖·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 1911—1960),英国语言哲学家。
法律规范选择的顺序: ➢ 规则先于原则; ➢ 上位法先于下位法; ➢ 特别法先于一般法; ➢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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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解释
一、 法律解释的概念 ➢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
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 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 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 ➢ 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 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 法律解释也就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的规范性。 ➢ 法律解释不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 也可以指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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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二、 法律方法的基本特征 ➢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职业方法 ➢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思考和解决问
题的方法 ➢ 法律方法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 •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专有的工作和思维方法,不意味着
现实中法律人不会寻求法律体制外的“非法律”力量 解决问题。
《法国民法典》第5 条规定: “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 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 进行判决。
• 法律格言:“一旦有人适用 一部法典的条文,他就是在 适用整个法典”。
第二节 法律发现
三、 法律发现的途径 ➢ (一) 法律识别 • 法律识别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
念,对案件中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从而确定 应适用哪一法律规范的认识过程。 • 法律识别可以分为三级:法律意义识别;部门法识别; 法律关系类型识别 ➢ (二) 法律规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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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发现
一、 法律发现的概念 ➢ 相对于“法律创制”,法律发现认为法律是在生活中
被发现的,而非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 ➢ 相对于“法律适用”,法律发现是在司法过程中,法
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各种 法律渊源中寻找、选择、确定可以用来裁判具体案件 的法律规范,也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 法律适用过程被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律发现,即 法官实际上是如何得到一个判决结果的;二是法律论 证,即法官是如何公开地证明该判决是正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 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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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解释
➢ (三) 法制统一原则 • 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 法律解释不能脱离法律规范产生时的立法环境、立法
孟德斯鸠:“有时的确需要修 改某些法律,但此类情形极为 罕见。当法律必须被修改时, 且以颤抖的手触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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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解释
(二) 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 1. 立法解释 • 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
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解释。 ➢ 2.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 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 3.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 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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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发现
二、 法律发现的特点 ➢ (一) 法律发现只能在法律渊源内进行 •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发现只能在法律渊源内进行 ➢ (二) 法律发现不能脱离整体法律秩序 • 整体的法律秩序由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组成,不
同形式的法律渊源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先后 有序排列,内容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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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解释法律,系法律学 之开始,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 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第三节 法律解释
(一)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
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 法律解释就是消除法律的稳定性与其调整对象发展变
化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机制。 ➢ 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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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解释
二、 法律解释的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法律解释要在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符合宪法、
法律的规定。 ➢ (二) 合理性原则 • 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理、情理、公理、道理。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 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 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 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 原则和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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