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十九章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九章
第十九章婚姻家庭法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18周岁)伪造身份信息与乙(23周岁)登记结婚。
有权以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2017年真题]A.甲的近亲属B.乙的近亲属C.甲住所地的基层组织D.乙住所地的基层组织【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甲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的近亲属有权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甲系公司经理,有一子一女。
甲弟乙(单身)38周岁时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5周岁的女儿丙,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
两年后乙结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甲不同意。
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A.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B.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合同法C.甲不具备送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D.乙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答案】A【解析】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本题中,甲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在被收养人丙成年以前,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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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法的实施一、概念题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法律实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研)、法的实现(南京大学2000年研)答:(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二者的关系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
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
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2.守法主体答:(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但是从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守法主体的范围从实然的角度讲,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守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守法指向的内容也是很不相同的,守法主体的实然与应然成不同的状态。
(2)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20.(第十九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节 法律发现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论证 第六节 司法数据处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言: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
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 维路径。本章通过分析法律人 独特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法, 尤其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数据处 理等,阐释法律人思维的基本 内容、重要形式和主要规则, 从而帮助学习者把握涉法思维 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一、 法律方法的意义 ➢ 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
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 法律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法律思维方式或法律思维原则; • 第二层次是基本的法律方法; • 第三层次是具体的法律方法。
庞德:所谓法律方法或法律技术, 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 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 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拉伦茨:法律方法是法学上不能 绕过的主题,“它所关心的不仅 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 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 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 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 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该与法 学打交道”。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制作人: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法理学》(第五版)统稿小组成员)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我们正是通过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 的理解。
——[英]约翰·朗肖·奥斯汀 约翰·朗肖·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 1911—1960),英国语言哲学家。
法律规范选择的顺序: ➢ 规则先于原则; ➢ 上位法先于下位法; ➢ 特别法先于一般法; ➢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 课后自测09参考(含答案)
题目: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选项A: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选项B:对和解协议提起诉讼选项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和解协议选项D: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题目: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选项B: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选项C: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选项D: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答案: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题目: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选项A: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选项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选项C: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选项D: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答案: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题目: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
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
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
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
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选项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选项C: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选项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答案: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题目: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
刑法学第十九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消灭 目录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一)追诉时效 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效期限。 (二)行刑时效 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 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第一编 刑法总论
(1)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罪犯,也有部分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 事罪犯。 (2)特赦的条件是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和改造,并确已改恶 从善。 (3)个别化处理。 (4)具有严格的程序。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6)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之刑罚消灭 目录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二)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消灭 目录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赦免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宣告免除追诉其罪或者免除执行 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种类:大赦和特赦 二、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刑罚论之刑罚消灭 目录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一)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 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 益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笔记第十九章督促程序(债务催偿程序)(非讼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a.适用范围:金钱、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单);b.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c.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不适用协议之债);d.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能够实际送达,不包罗公告送达(推定送达),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C.劳务协议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答案:ABCD.2.管辖、审判组织、审级:a.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审判组织:独任审判。
c.审级:实行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与申请执行一样)4.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a.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1中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b.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该裁定不得上诉。
c.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d.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f.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效力等于生效判决)。
督促程序终结,不得就此纠纷再行起诉。
5.异议的提出:a.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白不肯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义务的意思即可,无须附加理由。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19.1复习笔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故意制造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③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2)对放火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放火罪的认定a.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b.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d.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刑事执行法学(第三版)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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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刑释人员及其帮助
第一节 概述
五、中国刑释人员帮助事业的历史发展
(二)新中国刑释人员帮助工作的历史
1.“多留少放”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权还不很稳定,为了巩固政权和维护社
会稳定,曾经在较长时间中对刑释人员采取了“多留少放”
的政策和做法。
2.“四留四不留”阶段:
期满后被释放的人员。在一些文献中,也使用“出狱人
”“归正人员”的概念。
(1)刑释人员是已经被释放的人员。
(2)刑释人员是服刑期满的人。
(3)刑释人员是从监狱释放的人。
二、刑释人员的法律地位
刑释人员法律地位指刑释人员享受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
义务的状况。尤其是指刑释人员享受法律权利的状况。
等八部门发布了综治委等八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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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刑释人员及其帮助
第二节 刑释人员帮助的内容和形式
一、刑释人员帮助的内容
(一)临时救助:对刑释人员的临时救助是指在刑释人员面 临生活困难时提供暂时性救济帮助的活动。
(二)户籍登记:监狱法第36条规定:“罪犯释放后,公安 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因此,当刑释人员回到 居住地之后,主管户籍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释人员的 释放证明书,及时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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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刑释人员及其帮助
第一节 概述
三、刑释人员帮助的概念
刑释人员帮助就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的物质支援和精 神支持。
1.多样性 2.福利性 3.自愿性 4.通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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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九章 法的功能实现
范的具体落实。
法律功能实现的两种基本微观形式:权利的行 使与义务的履行。 ①权利行使是把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转化为 现实生活的权利,以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要求。
②义务的履行分为:积极义务的履行和对禁令
的遵守。
积极义务的履行,是命令性法律规范即规定积极作
为义务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的实现方式。
对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即承
法的功能实现依赖于法律结构内部法律体系和 法律规定自身的谐调。
(二)司法因素
司法因素,即是指独立性的实现程度及法律性
标准与社会性标准的统一。 司法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司法活动三个 方面的因素。司法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妥善处理相 应的三大关系: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党的领导
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根本
一方面,要依法办事,严格遵循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要同“三个有利于”标准结合起来, 正确处理二者的辩证关系。
(三)社会因素
影响法的功能实现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执法者
以及公众对法律功能的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此外, 尚有其他因素,如,法律应有的功能因其所处人事 或环境的变迁而差异或失效,因而无法如所预期的 那样实现。
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
结果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或效应。
首先,法律目的是衡量法律效果的基本准则。 根据实施法律的活动所引起的结果是否与预期的法 律目的相吻合,就可以评价法律效果的优劣。 其次,法律效果与法律结果、法律效益、法律
效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根据法律实施是否实现预期活动目的的情况,
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消极义务。
四
(最新整理)第19章民事执行程序总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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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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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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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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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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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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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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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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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执 行 救 济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和体系
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有的区别、执行异 议的界定及其类型、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的方法、发生 执行回转的原因以及终结执行与执行完毕之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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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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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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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依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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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2021/7/2625 Nhomakorabea三、执行标的的类型
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九章串讲笔记
第⼗九章 ⾏政案件的裁判与执⾏ 1.⾏政诉讼的⼀审判决: a.维持判决:对被诉⾏政⾏为的效⼒予以肯定的裁判(证据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b.撤销判决:对被诉⾏政⾏为的效⼒予以否定的裁判 (⼀)情形:主要证据不⾜、适⽤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职权。
(注意超越职权和滥⽤职权的区别) (⼆)撤销判决同时的处理⽅式:重新作出⾏为、补救、提出司法建议。
(三)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政⾏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政⾏为,复议决定⾃然⽆效。
(四)原机关必须重新作出具体⾏政⾏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政⾏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不得以同⼀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来⾏为基本相同的⾏为,但下列情况例外: (1)原⾏为程序违法。
(2)新⾏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也不属于同⼀⾏为。
(五)⾏政机关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政⾏为基本相同的具体⾏政⾏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机关拒绝履⾏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c中的强制措施。
(六)不应当限定重作的期限,但如果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政⾏为将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利益的例外。
(七)法院判决撤销⾏政机关的具体⾏政⾏为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履⾏判决。
⾏政机关拒绝履⾏判决、裁定的,⼀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通知银⾏从该⾏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的,从期满之⽇起,对该⾏政机关按⽇处50元⾄100元的罚款(执⾏罚)。
(三)司法建议:向该⾏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或者监察、⼈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法院。
建议对象。
(四)拒不履⾏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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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2005,多选)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 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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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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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四)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1.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可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并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面。
3.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现场指挥执行死刑。在执行前 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 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 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 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当示众。
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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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一)执行机关:监狱 (二)执行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 2.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3.对于该类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
(二)执行的主体:原一审法院(一般是中级法院) 在接到由上级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确 定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并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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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法律方法名词解释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它具有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2.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3.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所以,辨证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
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辨证推理。
4.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在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5.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6.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原则供适用,而刚巧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那么,他就按先例处理了本案。
这就是归纳推理。
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国家。
简答题1.简述法律方法的实践性。
答: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性。
首先,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践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再次,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
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
2.简述法律推理的总体过程。
答: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1)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2)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3)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4)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这个推理过程基本上就是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3.简述我国立法解释所包含的内容。
答: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它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
(2)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4.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
(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材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材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
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
(6)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论述题1.试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
之所以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原因在于:(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制定法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行为规则;而且同事同处、同罪同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而制定。
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
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行为的指导。
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从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
(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稳定性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
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
如果法律总是处于修改状态,就会彻底破坏这种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
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
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
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
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该规定而未规定的情况在所难免。
这种情况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法律的解释者,都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法律做出与自己所处时代的需要尽可能一致的说明和解释。
因此,法律解释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长期的、反复进行的。
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这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也在客观上孕育了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即在不断的解释过程中,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
2.试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答:法律解释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而发展的。
直到现在,法律解释已经积累起了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正确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至关重要。
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此有必要加深对法律解释活动性质的认识,以对其加以必要的引导和约束。
一般来讲,法律解释的原则有以下几个:(1)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法律解释是一项国家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立法”活动,因为有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因此,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来说,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法律解释的权限划分及解释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二,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
第三,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在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技术性规定进行解释时,应该符合法律的原则。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
坚持合理性原则,首先就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法律解释必须解决现实问题,根据现实需要提出、确定解决办法。
法律解释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公理的要求,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其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和现实的同时,法律解释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起引导作用。
法律持久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源于它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程度。
第四,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与法律相比,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3)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
法制统一体现在一个国家,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内容和精神实质应该是高度一致的,法律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
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但是,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原意,应该说是不够的。
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
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
案例分析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在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某市甲镇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2002年6月,两人通过熟人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03年3月,张某车祸死亡。
同年5月,乙镇人民政府收到某律师的意见书,认为乙镇政府对张某、王某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
乙镇政府于5月9日作出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登记行为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乙镇非任一方户口所在地,乙镇发放离婚证书属于行政越权行为,乙镇自行撤销行为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乙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镇政府作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乙镇政府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谈谈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并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
答: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贯穿于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
(1)本案存在三个法律推理:一是从乙镇人民政府在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权限内行使权力。
乙镇政府在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越权后,即作出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此法律推理中,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大前提是行政法律规范。
第二个法律推理是原告王某认为其与张某在离婚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上亦不存在争议,且办理了登记。
因此,其离婚的民事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故认为乙镇政府的撤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此推理中,王某适用的是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其中规定的离婚的形式要件)。
第三个推理就是法官在处理该案件中运用的法律推理。
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解决前两个三段论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2)法律推理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而且,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推理和法官的推理究竟何者具有权威性,并不是以其身份来划定,而是看其推理是否有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