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文号:闽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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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疑义,为提高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问题1、地下室结构工程划分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地下室结构未明确是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为便于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地下室底板以上结构应划分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在此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可,但具体划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

地下室结构工程或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在地基子分部工程和桩基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2、桩基础工程划分问题。

(1)对于地下室或底层为连体结构上部是若干塔楼的工程项目,可以有两种划分方式,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一是把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上部塔楼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可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按一个单位工程确定试验桩数量且一次性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二是把整个工程项目按塔楼布置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应分片段划分到相应的单位工程中,每片段按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试验桩数量,并按划分单位工程所对应的片段分别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

(2)对于基础范围大的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变形缝将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但每一片段桩基础应按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试验桩数量。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5-12-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70(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闽建建[2014]15

闽建建[2014]15

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4-30 文号:闽建建[2014]1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039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存在结构和施工安全重大隐患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立案查处:一、工程质量存在下列结构安全重大隐患之一的,除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外,还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立案查处:(一)桩基工程1.处理后地基、复合地基或基桩的承载力(强度)检测数量不满足有关标准要求;2.因施工原因导致处理后地基、复合地基或基桩的承载力(强度)经检测未达设计或规范要求;3.经检验,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按检验批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4.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1.钢材、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复验)或检验(复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2.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3.预应力钢筋、锚具或夹片未经检验(复验)或检验(复验)不合格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4.同一检验批有10%且超过3个的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5.同一检验批有10%且超过3个的梁柱节点加密箍范围内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6.同一检验批有10%且超过3个的梁柱节点处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7.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其所代表的检验批接头已履行隐蔽验收手续或已隐蔽;8.同一检验批中有10%且超过3个的现浇混凝土框架柱、剪力墙的轴线位置或垂直度偏差达2cm及以上;9.同一检验批有超过30%的砼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同一检验批有超过10%且超过3个的砼外观质量严重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10.经检验,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按检验批评定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闽建建 号文

闽建建 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10-12 文号:闽建建[2017]3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530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脚手架1.檐口高度超过24m或层数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当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时,原则上应从2层楼面开始悬挑搭设。

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建筑结构悬挑梁(板)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固定段长度、固定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第条规定。

4.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间隙必须采用硬质材料隔断防护,铺设应牢靠严密。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非作业层脚手板可隔步满铺;架体与建筑物间隙应采用安全平网等有效防护措施封闭。

二、模板支撑脚手架(简称“模板支架”)1.不得采用木支架和门式钢管支架。

2.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的槽钢。

3.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应不大于。

三、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脚手架(含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下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钢管和扣件等构配件应有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标志,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填写《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1)。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脚手架工程的材料和构配件质量要求、荷载选定与设计计算、构造要求、施工和检查验收等尚应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等现行标准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文件要求。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第十八条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贵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完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闽建建[2010]4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闽建建[2010]4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闽建建[2010]4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贯彻落实省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2010年7月下旬,省厅组织三个督查组对部分设区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督查对除南平、三明外的其他7个设区市及连江、霞浦、仙游、晋江、海沧、长泰、永定等7个县(市、区)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样检测等方式,共抽查在建工程18个,发出《督促局部停工改正通知书》1份、《督促改正通知书》12份,责令对6个项目经理和6个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违规记分。

(一)监管部门工作情况从督查情况看,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比较重视,按照省厅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力度。

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了市政监督科,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购置市政工程检测工具。

但是,部分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能力较弱,设区市对县级的层级监督指导不够,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政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

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抓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等监管重点,部分项目仍然游离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之外躲避监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轨道与市政条款)解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轨道与市政条款)解读

城镇道路工程增加2.3.1主要材料、2.3.4软基加固 、2.3.6承载比、2.3.7路基填筑、2.3.9基层面层 施工、2.3.12弯拉强度、2.3.13道路弯沉试验、 2.3.14路面平整度试验等内容。2.3.5承载力检验 、2.3.10基层厚度和2.3.11面层厚度进行了修订。
2.3.1主要材料。用于道路工程的主要材料(沥青 、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井盖等)检验不合格或 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每发现1处扣3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一个检验批,检查相关报告 单次计分最高值:5
1.道路弯沉核查应针对路基、基层和面层分别核查。 2.道路弯沉试验所用的汽车应有过磅单,其弯沉值指
标应用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仪测量。 3.弯沉试验检查数量按每车道、每20m测1点。
2.3.14路面平整度试验。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路 面顶层平整度试验检查不合格的,记5分。路面平 整度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工程记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
1、本次市政条款由原2016版158 条增加到 242条 ,修订后质量安全行为19条,实体工程质量99条, 实体工程安全115条,文明施工9条。
2、实体工程质量质量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2.2安装工程完善通风空调、智能化的相关内容。 2.3城镇道路工程完善了主要材料、填料承载比、路基
结构工程中修改2.1.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选用和结构质 式、2.1.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增加2.1.4预拌 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2.1.5样品(试件)取样(抽 检)、2.1.6砼试件留置,2.1.13灌注桩施工质量、 2.1.25挡墙质量检查等内容。原结构使用功能的渗漏 水修订后放入结构工程2.1.26。删除原2.2.17防腐蚀 性措施条款。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手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手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手册(建设单位)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目录福建省建设工程 (1)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1)使用说明 (1)1.系统配置 (3)2.登录系统 (3)3.建设单位 (4)3.1.建设单位注册 (4)3.2.工程项目申报 (6)3.2.1. 工程项目管理 (6)3.2.2. 单位工程管理 (9)3.3.提交项目工程 (11)3.4.项目工程查看 (11)1.系统配置1)系统采用B/S结构,支持WINDOWS 98/WINDOSWS 2000/WINDOWS XP操作系统;2)建议用户使用IE6.0或者FireFox2.0以上版本浏览器,以便正常使用本系统;3)须确保电脑可上网,并正常连接服务器,推荐使用宽带上网。

2.登录系统1)确保电脑可以上网的前提下,启动IE或FireFox等浏览器;2)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网址:/。

访问到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3)点击“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进入系统,如果系统正常可看到如下界面: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系统。

3.建设单位3.1.建设单位注册在系统登录页面,单击“注册”按钮,系统自动进入注册页面。

如下图所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单击查看图标,进入主管部门选择窗口,如下图所示:选择相应的主管部门,完成后单击注册页面的“下一步”,进入填写账号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完成后单击下一步:最后单击“完成”。

3.2.工程项目申报3.2.1.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用户使用之前注册的系统登录帐号及密码登录系统,具体操作请查看详见4.1新用户注册说明,在在系统主页面中选择“工程项目管理”菜单中“项目工程申报”子菜单,即可进入工程项目申报页面。

如图:项目工程申报在项目工程申报页面中,单击“增加”按钮。

系统跳转到新增项目页面,如下图所示:新增工程项目窗口注意:工程项目需要正确选择工程项目的工程所属监督机构;选择方式如下:1、点击工程项目监督机构框后面的按钮;2、系统弹出工程项目监督机构选择框;3、选择工程项目监督机构所在地,可点击“+”展开选择到具体地区;4、选择后,弹出选择框下方显示选择的内容;表单填写完毕后完成后单击保存。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第一篇范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能力,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以动态记分方式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管。

施工和监理单位统称责任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统称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

动态管理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我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记分量化第四条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

第五条下列重要部位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一)承重构件砼现浇;(二)地基处理、成孔成桩、预应力施工;(三)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幕墙安装。

第六条建设部建质[2022年]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5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福建省建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23
•【字号】闽建〔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闽建〔2023〕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3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市政考试题库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市政考试题库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市政考试题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个月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

[单选题] *3(正确答案)4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有效期为一年的有()。

*所属工程项目记分值达150分及以上的(正确答案)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正确答案)所属工程项目记分达120分及以上的;施工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正确答案)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在工程施工阶段,()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单选题] *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生产经理项目经理(正确答案)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应到场参加。

[单选题] *安全总监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正确答案)生产经理在工程施工阶段,()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

[单选题] *项目经理(正确答案)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安全总监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

[单选题] * 5810(正确答案)15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单选题] *技术员(正确答案)安全员资料员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须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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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闽建建[2009]39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省厅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有关制度,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过程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
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
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
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五条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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