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适合南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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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013年3月1.北京市晚婚、晚育是怎么规定的?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晚婚职工婚假为多少天?答: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所以,北京市户口职工晚婚婚假应为10天。

3.一对年轻人结婚,如果女方满23周岁是初婚,男方28周岁为再婚,请问他们能享受晚婚奖励假吗?答:不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虽然女方是初婚,但因男方是再婚,所以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4.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由女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

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

5.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新生儿拟在男方入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夫妻均为北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经全国人大通过的?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4.“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是哪位领导人讲的?5.哪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几章几条?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还是行政法规?8.什么是流动人口?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原则是什么?1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什么?11.哪些公民外出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什么?1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1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如何收费?1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丢失应到哪里补办?16.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多少天内到验证机关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7.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无婚育证明,应受什么处罚?18.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还会再次受到处理吗19.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进行处理依据什么法规?2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21.已婚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如何报销?22.流动人口应到哪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3.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共同管理”是什么含义?24.什么机关负责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25.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是以哪里管理为主?26.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何规定?27.我国新《婚姻法》是哪年颁布的?28.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29.《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什么?30.《婚姻法》对计划生育有何规定?31.《婚姻法》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如何规定的?32.《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33.什么是重婚?34.《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奖励扶助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政府令(2003年9月9日发布,2006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计生政策法规常识问答

计生政策法规常识问答

计生政策法规常识问答1.怎样才算晚婚、晚育?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提倡晚婚晚育。

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家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新《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所生第一个女子是女孩以及第一个子女属非遗传性病残等六种情况的,经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4周年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如第一个子女是男孩的,不能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执行。

4、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有何规定?非农业人口除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等五种特殊情况以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

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答: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X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后,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更宽了?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是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不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如何衔接?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1)依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为何要求生育第一胎要放置节育环、生育第二胎要求结扎?答: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并主动履行相关责任。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位于中国江苏省,是中国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

南京作为中国四大古都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南京也面临着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南京市的人口状况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规定。

首先,南京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4年底,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855.9万人。

与此同时,南京市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南京市面临着劳动力减少和养老压力增加的挑战。

为了应对人口问题,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规定。

首先,南京市实施了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以降低人口压力。

此外,南京市还加大了宣传力度,推广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和方法。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居民的生育意识,增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可行性。

南京市还通过政策法规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南京市实施了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惩罚机制,鼓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南京市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经过多年的努力,南京市的人口增长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

同时,南京市还推动了人口结构的调整,提高了人口质量和劳动力素质。

然而,南京市仍然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等挑战,需要继续加大政策的力度,加强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总之,南京市是中国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地区。

南京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规定,包括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通过这些措施,南京市的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质量和劳动力素质得到了提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一、什么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什么?三、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提高人口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控制人口总量的政策包括晚婚晚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等。

优化人口结构的政策包括落实男女平等、重男轻女现象的杜绝政策等。

提高人口质量的政策包括推行优生优育、促进健康生殖等政策等。

五、我国的人口政策是否经过调整?是的,我国的人口政策已经经历了多次调整。

最早的人口政策是1971年实行的晚婚晚育政策,之后逐步放宽生育政策,到2024年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2024年底,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鼓励更多的家庭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国家发展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国家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保持人口总量的合理控制,避免人口过于庞大对国家资源和环境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它可以引导人口结构的优化,促进人口质量的提升,增强国家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如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因地区和群体而有所差异。

在大多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相对较好,社会支持度较高。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因人口老龄化和性别比例失衡等原因,出现生育率下降、劳动力减少等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政策。

总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学习,积极响应和配合国家的人口政策,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问答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问答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问答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可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问: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答: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答:有两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职工(指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问: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答:我们将参保职工分为五类人群,指女职工、男职工配偶、失业女职工、退休女职工、男职工,他们的待遇分别是: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4、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指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是什么?答: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调整制定。

问: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如何支付?答: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计划生育问答

计划生育问答

计划生育问答什么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通过计划和管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增长的一种政策。

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人口过多会导致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恶化,社会问题增多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晚婚晚育、少生多育、控制人口数量等措施。

具体来说,就是推迟结婚年龄,延长生育间隔,控制每对夫妇生育的子女数量等。

计划生育政策对个人有什么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个人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可以提高家庭的经济条件和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其次,可以提高孩子的受教育机会,增加孩子的成才机会。

最后,可以减少妇女的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

计划生育政策对社会有什么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社会也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可以控制人口数量,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其次,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可以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如何?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晚婚晚育、少生多育等措施,有效控制了人口数量,提高了人口素质,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语。

通过上面的问答,相信大家对计划生育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是一项符合国情的重要政策。

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政策,共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稳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南京市的人口逐年增长,人口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针对这一问题,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

本文将介绍南京市的人口现状和计划生育政策。

南京人口现状据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南京市常住人口总数达到960.34万人。

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726.9万人,占总人口的75.7%;农村常住人口为233.44万人,占总人口的24.3%。

南京市的人口密度较高。

根据南京市政府官网上的数据,南京市总面积6587平方公里,而常住人口达到960.34万人,平均粗密度为1460人/平方公里。

尤其是在城区,人口密集程度更加明显。

这些数据表明,南京市的人口发展已经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人口增长对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挑战不可小觑。

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指政府通过合理控制生育率和生育总量,以达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减轻社会负担等目的的一项政策。

南京市已经实施了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下面简单介绍南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和实施情况:1. 生育指导南京市政府鼓励家庭进行科学、健康的生育计划。

相关部门提供生育指导咨询,先进的生育技术和服务体系备受欢迎。

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政府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生育津贴和二孩补贴。

同时,政府加大对计划生育的宣传,让更多家庭认识到合理的生育对社会、家庭的益处。

2. 强制节育南京市政府对计划外生育采取了强制节育措施。

对于第三个孩子或以上的家庭,相关部门将责令家庭实施节育,直到合法生育。

对于拒绝节育的家庭,将会被处以罚款、限制婚育等惩罚措施,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不守纪律、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3. 家庭计划生育南京市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夫妻计划生育,采用避孕和节育措施。

对于计划内生育的家庭,将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生育福利,如优先安排医疗、优惠购买住房等等。

同时,计划生育家庭也可以得到政府的生育教育、技术指导和生育服务等。

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南京市计划⽣育条例南京市计划⽣育条例 计划⽣育是中华⼈民共和国的⼀项基本国策,即按⼈⼝政策有计划的⽣育。

1982年9⽉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写⼊宪法。

主要内容及⽬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优⽣,从⽽有计划地控制⼈⼝。

下⾯是⼩编带来的南京市计划⽣育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江苏省南京⼈⼝与计划⽣育条例 (2002年10⽉23⽇江苏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17⽇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4年3⽉28⽇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6年3⽉30⽇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计划⽣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第四条⼈⼝与计划⽣育⼯作,实⾏由地⽅各级⼈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数量,提⾼⼈⼝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与计划⽣育⼯作。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人口数量一直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稳定,南京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首先,南京市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合理生育。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南京市推行“一个孩子为宜”的政策,即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这样做有助于控制人口数量,减轻社会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南京市还提供了丰富的政策措施,例如对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优先政策、教育资源倾斜等,以便给予更好的发展机会。

其次,南京市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增强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意识,南京市积极组织各类宣传活动。

例如,在学校和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义务咨询等,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解答疑惑。

此外,南京市还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发布计划生育信息,提醒人们合理生育。

南京市还加强了人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措施。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未婚的年满20岁的男女不得生育。

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进行限制。

同时,南京市还设立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生育服务、咨询等。

在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推动下,南京市的人口数量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

通过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南京市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南京市不仅注重人口数量管理,更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

南京市积极开展老龄化问题研究,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而言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出台,旨在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稳定。

南京市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宣传教育和加强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并使人口结构得到优化。

南京市将继续努力,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育和就业环境,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计划生育政策问答第一篇:计划生育政策问答计划生育政策问答※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哪些?答: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那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答: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女孩的;2、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3、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4、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1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2、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4、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对象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答: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二0一七年十二月—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奖励扶助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2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政府令(2003年9月9日发布,2006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3 —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4 —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南京生育保险政策

南京生育保险政策

南京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是五险中的其中一种,但是大家却不熟悉这个险种该如何使用。

当女性在生产期间,或者男性的妻子在生产期间,都可以使用到生育保险。

而每个地区的生育保险规定又是有些不同的,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下南京生育保险政策吧!2017年南京市产假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南京生育津贴待遇标准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3、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4、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5、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7、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男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男方生育险报销流程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男方生育险报销流程中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

关于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问题阐述

关于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问题阐述

关于有关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问题阐述一、《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男女双方必须到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在未怀孕的情况下,自觉到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技术服务;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实后,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生殖保健服务卡》。

2、男方年满25周岁或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哪一方符合,就认可哪一方)。

女方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再生育一个孩子,在女方达到24周岁后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生育申请,经县计生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4、经过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其生育时间、生育间隔由该夫妻自主决定。

5、第二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已生育过孩子的夫妻不仅要落实而且应当自觉地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正常生育的,在产后42天至3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剖宫产的,在产后六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采取上环节育措施,一般在月经过后3—7天为宜)。

6、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长效避孕措施,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即上环)、输卵(精)管绝育术(即结扎)等。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12年4月18日由国务院通过)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工资或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三、相关政策情况综合1、《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正常婚假为3—7天)2、《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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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常用政策问答南京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2011年3月目录一、生育政策 (3)1、生育第一个孩子有何规定 (3)2、符合哪些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3)3、符合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何领取生育证 (4)二、奖励和优待政策 (4)1、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哪些条件 (4)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何处申领 (5)3、晚婚晚育条件如何规定 (5)4、符合晚婚条件可享受有哪些待遇 (5)5、符合晚育条件可享受有哪些待遇 (5)6、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有哪些规定 (6)7、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有何规定 (6)8、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6)9、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对象和条件是哪些 (7)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多少 (7)1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和条件是哪些(7)1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扶助标准是多少 (8)三、违法生育的处理 (8)1、违法生育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8)2、符合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怀孕或生育的如何处理 (9)四、一次性奖励 (10)1、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10)2、奖励对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0)3、登记所需的证件有哪些 (11)4、申领表到哪里领取 (11)5、一次性奖励如何发放 (11)6、1996年至2008年“一次性奖励”何时发放 (12)7、1996年至2008年期间退休符合条件经登记并审核通过,已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如何领取 (12)8、1996年至2008年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符合条件尚未登记怎么办 (12)9、2009年以后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如何发放 (13)五、办事流程 (14)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流程图 (14)2、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流程图 (15)人口和计划生育常用政策问答一、生育政策1、生育第一个孩子有何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即:不需办理“生育证”,生育孩子的时间由公民自主决定。

2、符合哪些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2)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一方丧偶,另一方未生育的;(4)一方离婚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一方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依法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3、符合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何领取生育证?符合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生育申请,经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二、奖励和优待政策1、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那些条件?(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3)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离婚或丧偶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再婚夫妻中一方依法生育一个孩子的;(2)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一个孩子,一方未育且不再生育的;(3)依法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何处申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的街道(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晚婚晚育条件如何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4、符合晚婚条件可享有那些待遇?晚婚可享受婚假十五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婚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5、符合晚育条件可享有那些待遇?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晚育和护理假期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6、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有哪些规定?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其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节育手术包括:放臵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中期终止妊娠。

7、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有何规定?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按每人每年20元至60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2)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支付。

(4)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8、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按不低于其父母单位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

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医保费。

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负担。

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

丧偶的由一方单位支付。

9、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对象和条件是哪些?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来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多少?我市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男孩的,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

1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和条件是哪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1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扶助标准是多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违法生育的处理1、违法生育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2、符合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怀孕或生育的如何处理?符合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一次性奖励1、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范围主要有哪些?(1)参加市养老统筹、在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2)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3)符合上述条件,享受对象已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相关规定领取。

2、奖励对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是我市市属及以下企业的退休职工;(2)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职工退休养老证》的退休职工;(3)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具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资格的企业退休职工。

(4)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3、登记所需的证件有哪些?(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2)《结婚证》、离婚者持《离婚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4)《职工退休养老证》和《社会保障卡》。

4、申领表到哪里领取?《申领表》可在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也可从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企业可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领取。

5、一次性奖励如何发放?2010年12月12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宁政办发[2010]173号),对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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