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沉陷区一次性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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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1日
鹤壁市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保障煤炭企业和采煤沉陷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参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号)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对象。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受损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建(构)筑物、受损耕地。
第三条补偿方式。采取货币化补偿。
第四条市政府工农关系办公室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的安置补偿协调工作。区、乡两级政府工农关系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采煤沉陷补偿协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实施。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工农关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采煤企业、受损村庄为采煤沉陷补偿工作的主体单位。
第二章补偿原则
第五条采煤沉陷区安置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损坏谁补偿;
(二)村、企兼顾;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根据补偿对象实际受损程度,分轻重缓急依次补偿。地质结构未稳定的采用维修与租赁、易地搬迁的补偿办法,地质结构已稳定的采用分级一次性补偿和就地重建相结合的补偿办法。
(一)维修与租赁。受新采动影响的村庄,地质结构未稳定又不具备易地搬迁条件的,由采煤企业每年对一、二级房屋补偿维修费;对已无法居住的三、四级危房,补偿租赁费。地质结构未稳定期间若房屋受损级别增大,按其增大后的标准补偿,或按增大级别补差
(不包括已补偿的四级房屋)。待3—5年地表相对稳定后,依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二)易地搬迁。对受采煤影响时间较长,地质结构未稳定,地表沉降幅度较大,建
筑物受损普遍较重,或待开采煤田开采后预计将受到严重影响并且具备择址重建条件的村庄,应优先实施易地搬迁。易地搬迁由所属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选址,新址应以不压煤、不占或少占耕地为原则。
(三)分级一次性补偿。沉陷区建筑整体受损程度较轻,采动影响过去多年,地质结
构已相对稳定的村庄,按房屋受损级别(附件1),依照受损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
件2)进行分级一次性补偿。
(四)就地重建。三、四级受损房屋达到70%及以上的村庄,经技术部门鉴定,地表
相对稳定且符合就地重建地质结构指标要求的,可按照就地重建的方式补偿。
第七条补偿项目要与市、区城乡建设规划相符合。
第八条对已进行分级一次性补偿、就地重建、易地搬迁终结的补偿范围不再重复补偿,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九条补偿要求由采煤受损村庄向采煤企业提出,同时向所属区、乡政府报告。
第十条补偿过程的信息和数据由村委会及时向村民公示。村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工农关系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由市政府工农关系办公室聘请有资质的技术人
员对有异议的部分重新鉴定,最终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二次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500
元/户),如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相同,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如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
不同,鉴定费由采煤企业支付;如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部分相同,鉴定费由当事双方共
同支付。
第十一条补偿协议由采煤企业与村委会签订。采煤企业按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
付补偿金。受损户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按时进行房屋维修、危房拆除和重建。鹤煤集团、区工农关系办公室、乡工农关系办公室对补偿工作的相关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受损村庄自采煤沉陷受损开始至最终补偿结束期间,由采煤企业负责每年
对所涉及的受损村庄进行一次普查,一户一档登记造册,做到准确掌握受损情况,及时解
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普查信息资料报区工农关系办公室备案。首次普查
中非因采煤沉陷影响的破损房屋,采煤企业不予补偿。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维修与租赁。一级、二级受损房屋维修费每间每年分别为55元、110元。
三级、四级租房费按正式房屋每间每月分别为50元、75元。
采用维修与租赁补偿过渡期间,以三级、四级房屋自然间数为基数,采煤企业支付村
委会协管费每间每月5元,村委会负责对受损房屋危情的监管,并及时向采煤企业、区工
农关系办公室进行危情反馈,以便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易地搬迁补偿。
(一)易地搬迁老村址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二)搬迁占地要坚持新址赔青(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3)、老址复垦的原则。新址
占用耕地按年产值的6倍补偿,占用其它土地按被占土地实际年产值的3倍补偿;所占土
地应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老址复耕费按年产值的3倍补偿。
(三)搬家补偿费以4口人家庭为基数,每户490元,每增减1人增减120元。
(四)小型附着物包括猪舍、鸡舍、水管、照明线、室内粮仓、室内水池、地炉等的
补偿,每户按正式房屋补偿费总额的7%计算。
(五)公共事业费按该村正式房屋补偿费总额的5%计算。
(六)易地搬迁的新村水源(生活用水)由采煤企业解决,老村址的水井不再补偿;
如老村水井补偿的,新村的水源(生活用水)不再解决。
(七)新村址的水、电、路等由采煤企业负责修至新村中心。
(八)符合易地搬迁和就地重建条件的村民自行购房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
委会同意,可采取应得补偿费+平均公共事业费+搬家费一次性结清的办法进行补偿,不再
参加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十五条就地重建参照第十四条(一)、(三)、(四)、(五)、(八)款补偿。
第十六条分级一次性补偿。经技术人员鉴定确定房屋受损级别,受损房屋补偿标准
分四级补偿:一级补偿10%—15%(含受损程度2毫米以下的定为10%),二级补偿30%,三级补偿55%,四级补偿100%。一至三级房屋根据受损房所占比例预补一定数额
的增补费。对按时拆建户增补抗变形加固费:一级补偿40元/平方米,二级补偿50元/平
方米,三级补偿90元/平方米,四级补偿11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