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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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深民函[2010]648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坪山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对《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16【实施日期】2012.08.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含定项)经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相关经费安排工作,并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

深圳安居房轮候规则

深圳安居房轮候规则

深圳安居房轮候规则
为了更好地解决深圳市民住房问题,深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了安居房轮候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
一、轮候申请资格:
1.是深圳市户籍居民,符合公租房、安居房申请条件。

2.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被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

二、轮候申请方式:
在深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或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交申请。

三、轮候申请审核:
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核,并根据分值进行排队。

四、轮候申请信息公示及异议申诉: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注视公示,如有异议则提出申诉。

五、房源匹配:
按照申请人排队顺序、房源分配情况进行确认。

六、签约配对:
房源匹配成功后,工作人员会与申请人联系,安排签约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以上就是深圳市安居房轮候规则,希望能够为有住房需求的市民提供帮助。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民[2008]2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08〕213号)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07年5月31日印发,2008年12月15日修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特区养老服务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养老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三)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多层次、多样化;(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

第四条【养老服务体系】特区打造统一的智慧化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域养老服务网络,用好政府、市场、社会公益力量,提供政府基本保障、居家社区联动、机构养老服务,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统筹养老服务人才保障;将市级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依法托底保障困难老人;引导和促进养老服务产业,构建多元化投资、分层次保障、多样性供给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与本区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并负责本条例在本区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养老服务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深民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7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

街道敬老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后,根据综合评分高低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程序。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

辖区内无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区级或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五条入住评估轮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

市民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对评估轮候平台进行管理和维护。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粤民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民政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依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附件1)认定,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

第五条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8〕3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8〕3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具体护理标准如下:1.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实行免费供养,不同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我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护理费出现调整,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同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三、经费保障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统筹使用。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深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深民〔2015〕56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5年4月8日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提高本市公办养老机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持各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相对均衡,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产权归政府所有,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按运营主体不同,公办养老机构分为公办公营和公办民营两类。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在适用本指引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按“保基本、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予以设计、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章设计建设第五条公办养老机构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地势平坦、交通便利,有利于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生活配套等设施健全;(三)环境安静,尽量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区域的防护距离符合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用地依据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取得。

第七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老年人房屋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强度为重点设防类,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以及不同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三)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出入口、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四)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采光和通风条件;(五)建筑外观应做到色彩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六)公办养老机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的标准和要求。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深圳特色研究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深圳特色研究

60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深圳特色研究张文明(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广东 深圳 518034 )【摘 要】十三五时期,为了积极应对深圳的“银发浪潮”,深圳市根据深圳社会老龄化的特点,从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提升养老设施建设水平及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等七个方面入手,深入推进深圳的养老服务业,力图走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深圳特色路径。

这个方面的努力已经取得很好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相应的对策加以改进。

【关键词】发展;养老服务业;深圳特色深圳是一座年轻的城市,但是伴随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深圳也面临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截至2017年12月,全市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总数达124万多人,占比全市总人口约6.9%,预计“十三五”期间,60周岁户籍老年人口每年以6.52%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33万多人”。

从这些数据和分析可以看出,“十三五”的后半期,深圳将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

深圳的老龄化出现了一些显著特点:“一是人口结构加速老化。

二是老年人数呈现爆发式增长,因为当年的深圳“拓荒牛”正进入退休阶段。

三是户籍老人和非户籍老人人口严重倒挂,这和深圳目前的人口结构类似。

四是空巢老人多,涉及生活习惯、子女出国等多种原因。

五是高龄化趋势突出”。

为积极应对深圳的“银发浪潮”,解决好老龄化社会问题,深圳市根据深圳市老龄化的特点,专门编制了《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养老服务规划》),大力发展富有深圳特色的养老服务业。

《养老服务规划》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养老服务体系健全、产业质量规模领先、体制机制全面创新、社会活力充分激发、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养老新格局。

为达到此目的,深圳市从七个方面入手深入推进深圳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一、养老服务业的深圳特色发展路径(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1.创新投融资政策。

深圳市民政局联合深圳市保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民规〔2021〕3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民规〔2021〕3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条件及流程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条件及流程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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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长民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8〕1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现将《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2018年4月13日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轮候第三章评估第四章入住第五章资金补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特别是保障需要照料的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进入轮候,通过评估后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的市、区(县)级养老机构。

本文以下所指公办养老机构为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以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为主。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所需经费。

福田区入住养老院入住条件(二)

福田区入住养老院入住条件(二)

福田区入住养老院入住条件(二)
福田区入住养老院入住条件
1. 老人入住条件
•年龄要求:福田区居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良好。

•居住时间要求:老人应至少连续在福田区居住满2年。

•家庭条件:老人无子女陪同的,需提供相关监护人证明。

2. 健康状况评估
•医疗检查:老人需要参加由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状况评估,确保能够适应养老院的生活。

•身体状况:老人无法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或需要常规医疗监测和护理的,优先入住。

3. 申请流程
1.资料准备:老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和材
料。

2.填写申请表:到福田区养老服务中心填写养老院入住申请表,并
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评估:养老服务中心将根据申请信息和老人的健康状况进行
评估,并决定是否通过申请。

4.通知结果:申请通过后,养老服务中心将通知老人及其家属,并
安排入住手续。

4. 入住费用
•住宿费用:根据老人所选择的养老院不同,费用会有所差异,请提前与养老院咨询相关费用标准。

•服务费用:养老院提供的餐饮、医疗、保健等服务,将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5. 注意事项
•家属陪同:养老院允许老人的家属在特定时间内探望,陪伴老人。

•维护权益:老人入住后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可以向养老服务中心咨询或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福田区入住养老院的相关条件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
到有需要的老人和家属。

如有更多疑问,建议您咨询养老服务中心获
取详细信息。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工作,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入住利用率,增强机构兜底保障功能,维护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三条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资助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城乡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主要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其他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老年人,由各地自行确定。

申请入住对象的经济状况、能力状况、实际需求可根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评估结果认定。

第五条具有当地户籍、无暴力倾向且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二章入住申请第六条入住申请。

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养老机构自愿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老年人近两个月内在二级以上医院所做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三)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或相关证明。

第七条入住审查。

养老机构收到入住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经《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评估认定的申请人,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可不再进行初次评估。

第九条申请对象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应在申请时与养老机构协商。

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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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
2、具有深圳市户籍;
3、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

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
进入“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登录账号为身份证号码,初始登录密码为身份号码后六位),进入网页后点击“预约评估机构”填写个人信息并进行预约。

2、能力评估
按照约定日期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

(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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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3、轮候入住申请
申请人评估结果确认后,可以通过评估轮候平台提出轮候入住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各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

深圳可网上申请轮候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汇总
4、公示入住
平台运营机构在评估轮候平台上对老年人的轮候和进展情况实时公示。

出现空余床位时,评估轮候平台依照轮候顺序和申请人入住意愿确定入住老年人名单,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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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深民规[201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民规〔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价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

街道敬老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后,根据综合评分高低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程序。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特困老年人应当由户籍所在辖区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

辖区内无街道敬老院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区级或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五条入住评估轮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

市民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对评估轮候平台进行管理和维护。

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能力评估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进行能力评估。

能力评估结果是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分的主要指标,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级别。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规定,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评估人员等条件,具备评估能力的医疗机构。

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前款条件选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名单和信息应当在评估轮候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自行或者由他人协助在评估轮候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为老年人使用评估轮候平台提供协助。

申请人登录评估轮候平台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区的评估机构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日期携带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有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特殊情况的,由评估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上传至评估轮候平台。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上传至评估轮候平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向复核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出具复核评估结论并上传至评估轮候平台。

其复核评估结论为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确认后,评估轮候平台系统依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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