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0〕79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2010-06-2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2010‟17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
现将•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审计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增加强农惠农资金投入,创新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但是一些地方在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影响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为解决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2010‟17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查工作)。
现就专项清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1•【文号】发改经贸[2010]2083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2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执行时间。
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和数量要严格验收审查,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
各地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
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
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1•【文号】农办财[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0〕89号)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今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总体进度较快,效果良好,为扩内需、调结构、促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积极性,中央财政安排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4.93亿元。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第二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和下半年农机化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购置需求。
要围绕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精少量播种、深松,以及玉米、水稻、油菜收获等重点农机化技术推广,重点补贴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耕深松机等“三夏”、“三秋”农业生产机械。
同时,要按照加快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农业机械结构布局的要求,促进大马力、高性能、复式作业机械的发展,加快老旧农业机械的更新报废,促进作业机械和拖拉机配套机具的发展,改善配套比,提高利用率,降低单位能耗,避免低水平重复购置、资源浪费和效益下降。
第二批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补贴产品目录、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均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8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比例可以提高到50%。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抓紧制定本年度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2号为加快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林农增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多样化需求,努力完成2020年林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的原则(一)强林惠农原则。
加快培育使用林木良种良苗,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林农增收。
(二)突出重点原则。
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加快主要造林树种良种苗木培育。
(三)政策公开原则。
对试点单位、任务、补贴资金等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试点目的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良种苗木培育给予补贴,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防止种质资源流失,提升良种产量和质量,增强林木良种基地良种供应能力,降低良种生产使用成本,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促进林农增收和现代林业建设;通过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林木良种繁育相关标准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林木良种财政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三、试点的对象、任务与补贴标准2010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1.试点对象。
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试点省)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2.试点任务。
改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条件,提高良种供应能力。
林木良种基地总面积74.26万亩,其中试点面积34.2万亩,包括:种子园10.21万亩,种质资源库2.29万亩,采穗圃1.63万亩,试验林7.41万亩,母树林12.66万亩。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在2009年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开展并适当扩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
为保证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村集体和农民意愿,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试点单位(含县、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下同)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含乡镇、行政村、林场,下同)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二、试点目的、任务、抚育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试点目的。
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标准、技术规程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全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试点任务。
2010年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共2000万亩,其中:天保工程区1400万亩,非天保工程区600万亩亩(国有林场500万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100万亩)。
(三)抚育对象。
天保工程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其中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仅限在限伐区内;非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9.17•【文号】〔1992〕价费字452号•【施行日期】199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1992年9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八)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虾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财农函[2010]559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的通知(财农函〔2010〕559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省成立了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财政厅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清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现将省级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以及要求市级上报办公室联系人员、联系方式通知如下:一、办公地点: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大楼13楼1302房间。
二、联系人员及方式:1、孔少林,电话:************、5972、李霞,电话:************、5973、王定友,电话:************、5974、周腾云,联系电话:************、4205、姚瑶,联系电话:************、2496、胡柳萍,联系电话:************、4207、王林,联系电话:************、2498、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三、请各市尽快上报联系人员名单。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请各市尽快成立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 6月30日前将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上报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办公室人员原单位、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详见附表)。
附件: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略)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0造林补贴试点方案
河南省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河南林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一)公开自愿原则。
试点县(市、区)应当对外公布试点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规划范围、造林要求等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造林主体申请和社会公众监督。
要充分尊重林农和其他造林主体的主观意愿,不得强行摊派任务,不得突破区域规划面积。
(二)谁造补谁原则。
在试点规划范围内营造的人工乔木林,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工程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三)重点扶持原则。
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造林,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统一监管原则。
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试点范围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涉及7个省辖市的11个县(市、区),试点总面积10万亩。
其中:洛宁县1万亩,淇滨区0.5万亩,陕县1万亩,渑池县1万亩,方城县0.7万亩,西峡县1万亩,唐河县0.8万亩,浉河区1万亩,平桥区1万亩,泌阳县1万亩,济源市1万亩。
三、试点政策(一)补贴对象。
使用良种壮苗在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乔木林,且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林地承包经营者等造林主体。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实施人工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
补贴标准:每亩乔木林补贴200元。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造林工作所需经费的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总额的5%予以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费用支出。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渝农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0〕132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和《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粮食生产实际,制定了《重庆市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确保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良种在粮食增产增收中的作用,保护和调动农民种植粮食积极性,稳定全市粮食产业发展。
根据《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和《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3号)的要求,结合近年良种补贴工作情况,制定重庆市2010年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质良种推广步伐,提高良种使用率,稳定全市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水平,进一步优化粮食生产结构,进一步改善粮食品质,促进全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补贴优良品种。
农作物良种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要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03•【文号】农办财[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二○一○年三月三日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继续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长江中下游流域冬油菜良种补贴全覆盖,启动青稞良种补贴。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和花生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另行制定):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实上报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实上报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农办农[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实上报2010年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的通知(农办农〔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今年2月下旬,中央财政预拨了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青稞良种补贴资金。
为做好良种补贴资金余款拨付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3号)要求,请尽快核实上报实际种植面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核实面积。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逐级上报、逐级核实、省市抽查的程序,认真核实今年水稻、玉米、大豆、青稞的实际种植面积(小麦因秋冬种尚未结束,明年春季再行核实),并分析实际种植面积与预安排面积的增减情况及原因,严防虚报、多报。
按照上述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核实水稻、玉米实际种植面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要认真核实水稻、玉米、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广东省农垦总局要认真核实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二、联合上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填写良种补贴面积核查表(见附件1-4),请于11月15日前以财农两厅联合发文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农业部。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按上述要求直接上报。
省属、市属农场,先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核实后,再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一并上报;县属农场由所在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一并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其他事项。
联系单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联系电话:010-********、59192865(传真);电子信箱:***************.cn。
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良种繁育场:根据茂名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10〕339号)和《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中央、市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11〕139号)文件精神,现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州市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11〕102号)的要求,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补贴资金为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11年第二批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早稻补贴标准由10元/亩提高到15元/亩,改变后的补贴标准:早稻、晚稻为15元/亩,小麦、玉米为10元/亩。
请你们按照市农业局核定的各镇2010年实际种植面积,尽快将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高州市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检查核实工作,严禁虚报补贴面积、重复补贴和补贴其他农作物(如蔬菜、香蕉)等行为。
如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问题,1请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财政所要按《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公示公告制,及时开展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如发现有挤占、截留、套取和挪用等行为,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市良种繁育场须在2011年9月10日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落实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4•【文号】发改经贸[2010]994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关于“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
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等,下同)每市斤0.90元,红小麦和混合麦每市斤0.86元。
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
执行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二、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确定程序。
中储粮有关公司负责提出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三、规范执行企业行为。
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场所要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
作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0
•【文号】农财发[2010]261号
•【施行日期】2010.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经费
的通知
(农财发〔2010〕2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168号),现将2010年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用于供亚运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药及“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突发事件应对等。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
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在项目任务结束后立即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
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财务司。
附件(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
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
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一)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财农[2009]44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根据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全国农业生产中良种推广的需要和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农业部总结近几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情况,在对原有相关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财政部、农业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2010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苗木质量监测工作,重点监测裸根苗、袋装苗的质量,种子来源以及播种记录档案、增殖圃生产档案、砧木苗生产档案、芽接生产档案、橡胶树容器苗生产档案、芽接记录表、苗木出圃生产档案、苗木用户档案等,以及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内控体系建设及其运行管理等情况。
(三)公开透明。补贴规模、品种、对象、标准和供苗基地必须在一定场合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布公示。
(四)自愿申请。植胶人自愿提出申请,自主选择品种。
四、补贴区域和标准
(一)补贴区域:海南、云南、广东省优势植胶区。严禁利用耕地和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橡胶,严禁补贴在坡度25度以上或海拔800米以上山地种植橡胶的植胶人。
(二)补贴对象:补贴区域内的植胶企业和植胶农户。
(三)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
(四)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3株。袋装苗每株补贴3元;裸根苗每株补贴l元。
五、工作重点与要求
(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附件所列的补贴计划,在本实施指导意见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省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并联合上报农业都、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重点、实施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内容。项目区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统一年度实施区域。
2010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按照“巩固提高、更新优先、适度发展”的要求,加速天然橡胶优良品种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区域相适应,逐步提高优势植胶区良种覆盖率,促进天然橡胶产业稳定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lO年,在优势植胶区域内补贴47.2万亩,补贴良种苗木1558万株,补贴胶园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种植成活率95%以上。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基本完善。种苗合格率达98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品种纯度达100%。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0〕79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宿州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卫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牛洪杰市监察局局长王超英市财政局局长吴健市审计局局长王共伟市教育局局长成员:欧亚东市财政局副局长胡长恕市纠风办主任孙勇市审计局副局长郭华东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郜汝民市教育局副局长侯朝玲市科技局副局长杨厚文市民政局副局长王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广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永勤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振奎市农委副主任姜维成市林业局副局长苏亚市水利局副局长钱艺市农机局副局长唐维骥市商务局副局长沈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宋天祥市卫生局副局长张部干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邵刚市纠风办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王北安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高杰市扶贫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超英兼办公室主任,欧亚东、孙勇、邵刚兼办公室副主任。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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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0〕792号附件: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增加强农惠农资金投入,创新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但是一些地方在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影响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为解决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2010〕17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查工作)。
现就专项清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清查,力争实现政策制度设计更加完善、部门管理职责更加明晰、资金监管体系更加完备、资金统筹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各相关涉农部门分口把关的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既要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清查资金规模较大、涉及面广、农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
建立专项清查工作组织保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组织专项清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协调推进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要认真查找当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当前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又要切实解决强农惠农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和机制,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范围和内容(一)范围。
此次专项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国安排和使用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安排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环保、人民银行、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文化、教育、科技、商务、人口计生委等部门。
(二)内容。
一是清理。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强农惠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是检查。
主要检查2007-2009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包括基建投资用于“三农”的支出)的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一是对农民的补贴资金。
如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二是农业和人口计生委等19个部门参加,成立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清查工作。
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市、县(区)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级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级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清查工作。
市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初-8月底)。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专项清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省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开展自查自纠。
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
按照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的表格填报。
二是积极开展“回头看”。
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并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
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应采取切实行之有效的手段予以坚决纠正。
三是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
要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当前立即纠正有困难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是健全完善制度。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各级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省级领导小组在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市县总数的50%。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初-9月底)。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方式,协调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分市负责的原则组成检查组,对分管联系市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市、县(区)进一步整改。
(四)整改总结阶段(10月初-11月底)。
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市级领导小组和省各有关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省相关部门填列的统计表需经省财政厅相关对口处室审核确认后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20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市、省各有关部门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0月底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领导。
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分管市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
市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县(区)清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专项清查工作实行省级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市、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是统一领导机制。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二是分市工作机制。
省级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各自负责一个市的指导、督促、重点检查等工作。
三是协调配合机制。
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需要解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解决。
四是定期通报机制。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分管市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级领导小组应参照省级领导小组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对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既要认真组织整改,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省、市、县(区)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制度创新。
通过专项清查,一方面要总结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并进行推广。
另一方面要全面查找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创新科学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制度、体制、机制,促进建立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县(区)专项清查工作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专项清查工作。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相关部门每15天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专项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2.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附件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为切实发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特做如下规定。
一、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委、文化厅、卫生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审计厅、林业厅、省扶贫办、商务厅、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组成,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财政厅厅长、省审计厅厅长为副组长,省直有关单位各一位厅级领导为小组成员。
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清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和省审计厅各一位厅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专项清查工作联络员。
二、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1、省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清查,协调解决专项清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对各地专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向财政部、省纪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主要包括:负责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编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负责起草领导小组相关文件;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搜集整理专项清查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并根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对外发布信息;根据要求审核、汇总上报《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三、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1、省财政厅负责综合协调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
督促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