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召回管理的范围与目的1.1 召回管理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召回活动,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
1.2 召回管理的目的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召回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召回管理的基本要求2.1 食品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召回的方式和时间等,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2.2 召回的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召回活动,确保召回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3 召回的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召回管理的程序与措施3.1 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召回活动,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认、召回产品的回收和销毁等。
3.2 召回的措施召回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公告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以确保召回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召回产品的回收率。
3.3 召回后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退货、更换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召回管理的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将对食品召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召回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5.1 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承担因召回活动造成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5.2 行政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主动采取措施,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停止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召回:(一)一级召回:应当在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二级召回:应当在48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三)三级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一)一级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改正标签、标识,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106-60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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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召回的范围与对象1.1 召回的范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和国内生产的食品。
召回的范围包括已上市的食品和尚未上市但已经生产的食品。
1.2 召回的对象食品召回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者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召回义务,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1.3 召回的情形食品召回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标签不准确或者存在虚假宣传;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召回的程序2.1 召回计划的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的需要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
2.2 召回的公告和通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公告、媒体等途径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说明召回的原因、范围、方式、期限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向销售者、进口商等相关方面发出召回通知。
2.3 召回的执行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要求,组织召回工作,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召回的责任与义务3.1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2 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工作,停止销售召回食品,并将召回食品进行封存和隔离,确保不再流入市场。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实施召回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食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日常食用的物质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物质。
2. 食品召回:指对已经上市销售、流通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相关方主动进行的召回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召回责任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其应当对召回行为负责。
第五条召回目标食品召回的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召回程序第六条召回计划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关键信息,以及召回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措施等内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召回的风险程度,设定召回级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召回通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计划备案后的24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
2.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第八条召回执行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回工作。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销售商、配送商等相关方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回收销毁等措施,防止召回食品重新流入市场。
第九条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的7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将食品从市场上回收的行为。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我国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范了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召回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1 设立召回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召回工作,明确召回的责任主体。
1.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工作机制,制定召回计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食品安全事件。
1.3 召回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管理合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开展。
2.2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向召回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召回信息。
2.3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召回的及时、有效和全面。
三、召回的范围和方式3.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者自主召回和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召回。
3.2 食品召回的方式包括召回公告、电话通知、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确保召回信息的及时传达。
3.3 食品召回要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配合召回工作,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召回事宜。
四、召回后的处理和监督4.1 食品召回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及时处理召回食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布召回情况,向社会公开。
4.3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监督,对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5.1 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召回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召回意识和能力。
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收回已经流通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一、召回的范围和对象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食品。
1.2 食品召回的对象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食品经营者。
1.3 食品召回的对象还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等相关方。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风险评估、召回通知的发布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包括召回通知的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措施的执行等。
2.3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召回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3.2 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协助生产者完成召回任务。
3.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召回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召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对于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4.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追究法律责任。
五、召回的宣传和信息公开5.1 食品召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通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2 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5.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信息的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食品召回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保健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依法主动采取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进行产品回收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召回的分类和程序第五条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生产者、经营者自行发现问题并采取召回措施;责令召回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召回。
第六条召回程序包括:1. 发现问题产品;2. 评估风险;3. 制定召回计划;4. 通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5. 实施召回;6. 记录召回情况;7. 整改和后续跟踪。
第三章召回的实施第七条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迅速定位问题产品。
第八条召回计划应包括召回的范围、时间、方式、预计召回数量、召回原因、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召回通知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召回的产品批次、召回措施等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召回通知发布后,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采取措施回收市场流通的产品。
第十一条对于召回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召回问题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规范食品召回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召回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流通、销售的食品召回活动。
第三条食品召回是指发现或知悉食品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措施或由监管部门要求,回收涉及问题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召回应强调依法自愿原则,依法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告食品召回信息,随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召回活动进展情况。
第五条食品召回活动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权和民主权益,以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为最高原则。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程序第六条食品召回工作应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类。
第七条生产者应对自家食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方案,并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八条生产者应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安全控制方案。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根据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并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并在食品包装上明显位置注明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承担食品召回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对食品召回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食品召回信息,监督食品召回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在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后,及时通知生产经营者采取召回措施,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并尽快公告召回信息。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在收到监督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召回食品,并按要求报送召回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对食品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召回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召回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醒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鼓励消费者主动参与食品召回工作。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一、引言食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因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而主动召回已经上市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制定食品企业应遵守的召回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召回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二、召回的原因1. 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是进入食品召回程序的主要原因之一。
食品可能存在添加剂超标、有害物质残留、产品疏漏等问题,危及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2. 质量问题除了安全问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可能导致召回。
比如产品过期、变质、出现异物等,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食品召回管理程序1. 召回计划制定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和做好召回计划,包括确定召回责任人、召回通知方式、召回执行时间等内容。
2. 召回通知食品企业在发现召回情况后,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受影响的渠道商和消费者,公布相关风险提示。
3. 召回执行企业应当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监督,积极履行召回责任,确保召回工作的迅速有效进行。
四、食品召回的风险防范措施1. 质量控制企业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降低食品召回的风险。
2. 风险评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识别潜在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召回事件发生。
五、食品召回的溯源管理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全程记录产品信息、流向和销售情况,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管理体系,以便于召回工作的跟进和管控。
六、食品召回后的信息披露企业在召回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召回情况、召回范围和处理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七、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企业自律和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召回管理办法,做好召回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放心的食品产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部委规章,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因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或者被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将食品从市场上回收的行为。
下面将详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召回范围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1.2 召回范围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1.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食品,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应即将启动召回程序。
二、召回程序2.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程序、召回时间等。
2.2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通知、召回实施、召回跟踪等环节,确保召回工作有序进行。
2.3 召回程序中还包括召回报告的提交,企业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召回情况和召回效果。
三、监督管理3.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召回程序符合规定。
3.2 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召回相关资料,进行召回情况的核实和评估。
3.3 监管部门还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责任追究4.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对召回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2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鼓励消费者积极参预召回工作。
五、处罚规定5.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5.2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召回违法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发布。
总结: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对食品召回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五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规范,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以及消费者食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流出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工作。
3.定义和简称3.1召回。
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召回不安全食品;4.2品管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的调查处理;4.3其他相关部门。
配合执行。
5.工作程序5.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5.2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5.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____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公司品管部应立即____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
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⑵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⑶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⑷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的一项管理制度。
召回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及时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能够避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食品中毒等危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从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召回流程的要点、召回后的监管和处置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消费者而言,安全的食品才是最需要的。
然而,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包括原材料的污染、生产过程的不合格、储存运输环节的疏漏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食品的不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五篇)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2/3⑴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⑵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⑶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⑷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__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__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
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___年以上。
6.相关文件无。
7.适用表格7.1《产品召回记录》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二)1目的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2职责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
3工作程序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
3.2退货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
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
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
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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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 概述
食品召回是指在食品流通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由食品生产企业和相
关部门采取强制或自主措施,回收已经流通到市场或消费者手中的食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我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食品召回管理的规定。
2. 相关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质量安全管理,对其产品
的安全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食品召回等措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3. 食品召回类型
食品召回按照召回原因和召回范围不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3.1. 主动召回
主动召回又称为自愿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自己发现了产品存在质量或安全
问题,自行采取召回措施的行为。
主动召回的目的是消除潜在食品安全问题,避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并维护消费者的信任度和企业品牌形象。
3.2. 强制召回
强制召回是指国家质检部门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食品企业对某种食品进行
召回。
强制召回的措施通常出现在食品质量和安全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情况下,这时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止损。
3.3. 市场召回
市场召回是指销售商或分销商主动采取措施,对已经流通的食品进行召回。
市
场召回一般由销售商、分销商或消费者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并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3.4. 消费者告知召回
消费者告知召回是指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向食品监管部门和相关企
业进行告知,进而采取召回措施。
消费者告知召回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也起到了检测作用。
4. 食品召回实施流程
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召回:
4.1. 暂停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
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召回情况,暂停食品的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
召回计划需
包括召回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措施,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2. 进行监管机构审核
企业应将召回计划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经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批准
实施。
4.3. 安排召回实施
企业应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对已经流通的食品进行回收。
同时,应向社会公
布召回情况,以便消费者、销售商、分销商和其他有关方面了解并参与召回。
4.4. 召回结束后评估
召回结束后,企业需对召回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监管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5. 食品召回管理对企业的影响
食品召回管理对于企业和消费者均有着巨大影响:
5.1. 对企业的影响
食品召回实施对召回产品的销售和品牌形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同时,企业需要承担召回产品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经济利益。
5.2. 对消费者的影响
食品召回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次提醒。
在召回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对于同类
产品会更加关注,并减少对品牌的信任度。
同时,消费者在召回期间也需要积极配合企业的召回工作,协助企业实施召回,保障自身健康安全。
6. 结论
食品召回事实上是对食品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管机制进行督促和检测的过程。
在实践中,食品召回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及消费者共同参与,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机制。
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