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9.17•【文号】财建[2009]552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5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抓紧开工,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一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土地、环评、项目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条件。

二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保证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建设。

三是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四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项目预算执行。

对投资预算执行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五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六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国发明电[1995]6号)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和巩固去年出台的各项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努力抑制通货膨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物价涨幅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均有所回落,国民经济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当前通货膨胀形势仍很严峻,物价涨幅回落缓慢,有些地方还出现反弹,投资增幅仍然偏高,实现今年宏观调控目标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宏观调控不可丝毫松懈。

抑制通货膨胀,首先必须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

今年以来,国家明令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国务院没有批准过新开工基建大中型项目。

但是,一些地方不顾宏观经济大局,在现有施工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大量新开工项目,致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膨胀,资金拖欠加剧,投资效益进一步下降,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据统计,1-5月国有单位投资完成2619.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1%,虽然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6.1个百分点,但增长速度依然偏高;新开工项目仍在大量增加,1-5月新开工项目投资总规模1110.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2%。

同时,不少国家重点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139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到位率1-5月仅为16.2%,与计划要求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了这些项目的建设进度。

为了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确定的经济工作指导方针,在把握好改革和发展机遇的同时,对宏观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有清醒的判断,不能再走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发展经济的老路。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监察
【发布部门】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9.11.28
【实施日期】1989.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
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的联合通知
(1989年11月28日)
为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有利于对基本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加强对违纪资金及罚款收缴的管理,保证上缴的违纪资金和罚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经研究,决定为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以上简称“罚款专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罚款专户”是专门用于审计机关对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时,查出违反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现行政策、法规的基本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纪资金及罚款进行收缴而设置的专户。

各级审计机关应在同级建设银行设置“罚款
专户”,审计。

建设的几个规定

建设的几个规定

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

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9、1983年7月19日国家计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计标[1983]1038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

……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
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8.09.05
【实施日期】197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
(1978年9月5日)
遵照中央关于“职工住房问题,要由国家、地方、企业共同努力,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的指示,除国家补助投资加快住宅建设外,地方和企业都必须有计划地增建职工住房。

各级主管部门都要关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在编制年度基建计划时要把职工住宅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并积极采取
1 / 1。

关于建设的几个规定

关于建设的几个规定

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

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9、1983年7月19日国家计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计标[1983]1038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

……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真整顿和加强“三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责任制,建立和健全“三算”的工作制度,提高“三算”的质量,对于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工作,推行基本建设大包干,实行经济核算,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特作本规定。

一、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

采用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必须编制修正总概算。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出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二、设计概算是确定基本建设投资额,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基本建设大包干,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是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包干,进行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竣工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总概算和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

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

概算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

预算文件应包括:单位工程预算以及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的预算。

竣工决算应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财基字[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

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公布日期】1989.10.10•【文号】计投资[1989]1245号•【施行日期】198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计投资[1989]1245号1989年10月10日)国务院各部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审计局,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近年来,国家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按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据调查了解,许多地方、部门、单位都能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但也有一些部门、单位和银行不按规定办事,有的采取对策,逃避监督;有的打着技改自筹的名义上基建项目;有的将自筹基建资金存入其他银行,搞计划外基建;有的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限制向建设银行转(交)存自筹资金;也有银行服务不周,管理不严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影响了自筹基建资金全部交存建行管理规定的落实,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关于清理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各级部门、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基建投资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2.01.27•【文号】建总发字[92]第15号•【施行日期】1992.0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1992年1月27日建总发字(92)第15号)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光荣职责,是建设银行传统性的重要业务工作,是全行开拓业务领域,增强资金实力,扩大社会影响的基本渠道和手段。

多年来,全行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项工作得到各级行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承认。

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和职工队伍的扩大,一方面这项工作在各行发展不够平衡,另一方面一些新入行或新接手这项工作的同志对这项工作的范围、程序、深度尚不十分清楚。

有些行甚至出现监督把关不严,管理工作偏松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建设银行的信誉,也影响到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的发挥。

为了贯彻全国计划和财政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巩固全行整建活动的成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正确履行建设银行财政、银行双重职能,现对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望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干部素质等问题各级行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充实足够的人员,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1.经办行的机构、人员要适应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各行在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在机构和人员上予以保证。

大中型项目经办行的机构设置,应参照建总发字(90)第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4.08.18•【文号】建总发字[1994]第131号•【施行日期】1994.08.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8月18日建总发字〔1994〕第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了贷款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延长了建设工期,干扰了投资和金融工作的正常运转,而且给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加大了贷款风险。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以后面临的新形势,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特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各行必须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的落实问题,强化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评估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建总发字〔1994〕第54号文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完善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落实内容,对自筹资金的筹集方式、数额、来源、分年度安排情况及其可靠性等进行调查分析,并应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出资证明。

(一)对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企业资信状况的调查分析,论证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掌握企业的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分析企业的资金平衡情况,对企业自有资金的筹集能力作出较为准确的测算。

项目评估报告中要附有近三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以及项目建设期内各年的自筹资金来源测算表。

(二)对于拟采用企业债券作为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在评估审查工作中要认真审核其手续是否齐备完整,是否经过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对其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能力及发行数额等进行分析测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安监总规划[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7〕14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制止在使用自有资金项目建设中追求高档、盲目攀比的倾向,规范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自有资金要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才能用于基本建设。

不得将银行贷款、财政部门拨入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缴的税金等作为自有资金,用于自有资金基本建设。

二、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制。

凡利用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规划司)核准;凡利用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填写《建设项目自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准表》,报规划司备案。

三、各单位自有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自有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核准、建设实施、安全质量、资金管理以及建设完成后的运行负责。

四、各单位自有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要坚持来源正当、资金落实的原则。

利用自有资金申报核准与备案基本建设项目前,要填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建设项目自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准表》,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核准。

五、各单位的自有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管理。

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为了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对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是国家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建设的重点,首先应当是农业和支农工业以及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商业服务网点等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其次是为了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急需搞的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工程。

二、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当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商同财政局共同提出自筹资金的报告(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方向等),由国家计委商同财政部审批后下达年度计划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搞好人力、财力、物力的综合平衡,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指标,具体编制自筹基建计划,不得层层加码,突破计划指标。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增加计划指标时,必须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三、自筹资金来源要正当、要落实。

地方财政的上年结余,根据本地区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自筹基建;地方预备费和体制分成等当年的机动财力,首先应解决预算安排的不足和必要的支农资金、年初预料不到和新发生的各项紧急需要,如确有多余,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自筹基建;地方三项附加、房租收入等各种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如果有上年结余,可以用于自筹基本建设。

一切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都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不准向企业摊派,不准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不准挪用银行贷款、企业流动资金和企业专用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11.20•【文号】建总发字第202号•【施行日期】1989.11.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建总发字第202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80号文件:《1989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的安排,经与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各有关专业投资公司协商,总行分批陆续下达了1989年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计划和1989年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回收计划。

从截止到9月底各地执行情况看,建贷的实际支出为总行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的57.8%,建贷回收计划完成年度建贷回收计划的69%。

建贷余额净增为年度建贷新增计划的42.3%。

可以看出建贷资金支出速度较慢,回收计划完成不理想。

由总行供应资金的合理工期,大中型、中央直属小型项目及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较好。

由各分行负责筹措供应资金的地方小型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很不理想,资金到位的很少,已严重地影响了这部分项目的工程建设。

为了搞好1989年的基本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从宏观上控制住全社会的基本建设规模,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国家需要确保的建设项目上去,为明年的基本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望各有关分行尽快向下传达总执行。

一、对于今年可以收尾,投产的基建贷款项目,无论是大中型,还是地方小型项目,各分行要从全局利益出发,从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考虑,积极组织资金,保证资供应,力争完成总行今年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8.09.20•【文号】•【施行日期】1998.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工作的紧急通知(1998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电力公司:新增1000亿元财政债券资金和1000亿元银行贷款,专项用于加强农林水利、交通通信等6个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检查组,于9月上旬赴部分省(区、市),对安排新增2000亿元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总体的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十分重视,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新增投资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截止9月14日,财政部累计下达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451亿元,但大部分资金还未下达到项目单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也不理想。

据了解,资金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有些资金下达的环节过多,有些地方还要重新审批国家已下达计划的项目。

这种做法势必延误时机,影响新增2000亿元对确保经济增长8%的作用,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今年经济增长8%的重大决策真正落到实处。

现在距年底仅剩3个金月,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真抓实干,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各项工作进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银行
•【公布日期】1987.08.25
•【文号】计财〔1987〕1427号
•【施行日期】1987.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审计,基本建设,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1987年8月25日)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不落实和来源不正当是当前基本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地方机动财力,如地方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预备费等,必须首先保证各项正常性开支和新发生的紧急需要,确有多余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

4.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必须按国家规定安排,如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只能用于城市建设。

下列资金不得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租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交的税金、利润;流动资金及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自筹基建的专项基金等。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按国务院国发[1986]74号文件要求存足半年再用。

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拨款和监督。

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超过了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存足半年时间部分)时,开户银行应向建设银行总行报告,并抄送主管部门,经统一调整平衡后,国家计委将超过存款余额的那部分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按隶属关系直接从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计划指标中收回。

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在建设银行存款已经用完时,用户银行应停止拨款。

全民所有制单位凡未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均不准安排自筹基本建设。

任何企业、单位、部门都不能借技术改造的名义上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三、加强审计机关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和再监督职能。

各级审计部门,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同时,各级审计部门还要督促财政、银行、计划部门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审计部门应提出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认真执行。

对重大问题,报上级审计机关和计划部门。

四、加强计划管理。

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不落实的项目,各级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主管建设的部门不发建设许可证;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凡用不正当资金来源搞自筹基本建设,或违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原则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