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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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基字[2000]1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
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2000〕15号2000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防止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对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财政部、水利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由水利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通知水利部拨付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以下同)的中央项目,实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资金拨付方式。

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程序,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资金。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7.15•【文号】国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二000年七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二000年五月二十日)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

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3.30•【文号】水规计[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实施日期:2014年9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110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部印发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利部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财农〔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7年4月18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和合理性。

资金使用需符合科学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最大效益。

2. 公平公正。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合规合法。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

4. 有效管理。

资金使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

2. 国际贷款和援助。

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贷款和援助获取资金。

资金使用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和法规。

3. 社会捐赠和募资。

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公示。

4.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合规程序。

四、资金管理1. 资金划分和使用计划。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划分,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2. 资金监管和审计。

资金使用过程需进行监管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采购和招标。

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和招标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4. 项目管理和评估。

资金使用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定期评估。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使用的参考依据。

2. 效益分析。

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案例比较。

对相似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优秀的资金使用案例和经验。

4. 调整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1998]6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1998]6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7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规计[1998]63号)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水利建设得到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有较大增加。

水利基本建设总的形势很好,其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也是好的。

但是,有的单位对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并有擅自更改计划和改变建设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

最近发生的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回扣、挪用水利工程款,用作职工住房福利、购买车辆之事,在全社会和水利系统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及资金管理工作,严格质量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批准的建设内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不得将基建投资挪作它用。

非生产性项目计划,也必须严格按工程批准内容和计划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外,要求最近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今年下半年,我部将对全国部分重点水利在建项目的计划及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严格质量监督。

对于小型项目,也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议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范本模板】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范本模板】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目录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四、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的使用资金五、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资产管理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与核算七、基建收入管理八、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九、工程价款的结算十、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的管理与核算十一、水利建设单位物资采购的管理十二、建设单位成本核算及管理十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十四、结余资金分配十五、基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也需进行改革和规范,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如:《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文)《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文)《内部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等文件,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地方资金使用的财务规定不得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财政预算内的水利资金一定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文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流域机构按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预算内专项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开设151”专户。

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3、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4、编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和年度基建财务决算;5、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6、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7、收集、汇总并上报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8、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7-05-10 01:5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8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

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中央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川财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分配方式(一)大中型水利工程。

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

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

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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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查下达,一般不得调整。

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

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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