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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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一章总则1.[1-1]立法目的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4.[1-4]行政处罚原则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2-8]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20.[4-20]地域管辖21.[4-21]指定管辖22.[4-22]移送管辖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25.[4-25]责任年龄26.[4-26]责任能力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29.[4-29]追责实效1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30.[5-30]查明事实31.[5-31]告知程序32.[5-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一节简易程序33.[5-3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3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手续35.[5-3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节一般程序36.[5-36]调查程序37.[5-37]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38.[5-38]审查程序39.[5-3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法定内容40.[5-40]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1.[5-41]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第三节听证程序42.[5-42]听证程序43.[5-4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44.[6-44]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45.[6-4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46.[6-46]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47.[6-47]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48.[6-48]因当事人要求而当场收缴罚款49.[6-49]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50.[6-50]执法人员...51.[6-51]行政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52.[6-52]当事人暂缓或分期履行53.[6-53]行政机关罚款...54.[6-54]监督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55.[7-5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56.[7-56]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57.[7-57]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58.[7-58]非法处理罚款...59.[7-59]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60.[7-6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61.[7-61]违法谋取本单位私利...62.[7-62]行政机关玩忽职守2第八章附则63.[8-63]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64.[8-64]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处罚条例简介

处罚条例简介

处罚条例简介处罚条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法律规定罚则的文件,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处罚条例的实施旨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一、处罚条例的意义与背景处罚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明确和规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方式,以恰当地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处罚条例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处罚条例的出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处罚条例的类型和范围处罚条例按涉及领域可分为刑法处罚条例、行政法处罚条例、经济法处罚条例等多个类型。

刑法处罚条例主要针对犯罪行为,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以及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行政法处罚条例则主要针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制裁等;经济法处罚条例主要涉及经济领域的违规行为,如商业欺诈、违法交易等。

三、处罚条例的实施与规范处罚条例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

依法实施处罚,需要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在合法的审判机关或执法部门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处罚条例也应当规范处罚的力度和方式,不能过度惩罚或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处罚条例的社会影响与改进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地遏制和制止违法行为,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然而,处罚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不公等。

因此,对于处罚条例的改进和完善是必要的,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保证处罚力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结:处罚条例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它具有多种类型和范围,如刑法处罚条例、行政法处罚条例、经济法处罚条例等。

处罚条例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不能滥用权力或过度惩罚。

其对社会的影响巨大,但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为规范部门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将员工失误行为分为一般失误、职务失误、重大失误和管理失误四类,详见如下:一、一般失误:指员工违犯公司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重的,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

3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经多次指正不改,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记为一般失误:1、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身着公司制服者。

2、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工作牌或微章者。

3、上班期间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4、上班期间出现工作散漫、串岗聊天,上网打游戏、看电影、听歌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者。

5、公司内大声喧哗或嬉戏,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风气者。

6、态度傲慢、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者。

7、造谣生事、说人是非,对同事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8、不爱惜公物造成公物损坏或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利用办公电脑使用禁止安装的软件设备,造成网络安全隐患,情节轻微者。

10、故意吐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者。

11、带领非岗位人员进入自已的工作岗位者,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被客户投诉而影响公司声誉者。

1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等不诚信者。

14、遇到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

15、年度累计旷工1天者。

16、与上述行为类似但不仅限于上述行为的其他符合一般失误描述的行为。

二、职务失误:指员工违犯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重的,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少量经济损失【500元以下(不含)】,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的。

3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严重的;或超越权限,使其他部门或客户受到影响的;对失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也无法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为规范行政处罚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则。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基本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共计十五章七十四条。

该条例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原则、程序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行政处罚的范围上,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标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行政处罚的原则上,该条例强调了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上,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包括当事人的听证权、申辩权、复核申请权等。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理由。

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该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和执行决定书等。

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执行,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处罚的效果和权威。

二、重要内容1.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行政处罚的措施种类该条例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措施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会对应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法进行处罚。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听证权、申辩权、复核申请权等。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管理和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效果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的科技化和智能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规则、制度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配置处罚种类,并明确处罚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应当列明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的事实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护等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申诉进行受理,及时予以答复,并确保答复的内容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处罚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罚款应当及时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一、目的:为增强行政办公室人员工作责任感,鼓励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部,旨在培养令行禁止和高效专业的行政办事作风。

三、依据:行政工作准则、行政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四、处罚对象:未按照工作准则、内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执行的员工,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未提及、但应该遵守的准则。

五、措施:
1.遗忘重要事项,尚未酿成不良后果受到上级提示者,每月允许一
次;超过一次,自动扣罚10元工资。

2.因为遗漏重要工作事项造成损失者,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
30元,第三次50元,一个月内超过3次转交人力资源部议处。

3.被其他部门员工“投诉”(提醒)服务不周或态度不好,经查属实
的,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直接转交人力资源部议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任务不能完成,如及时反馈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视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5.以上罚款为部门内部协议行为。

受到处罚后,若补救工作到位,
或者后期表现出色,可视情况退回或减免处罚金额。

五、管理:罚款金额统一由部门内部讨论决定,由郑华负责保管。

六、本制度经部门内部全体宣读、讨论通过即予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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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关境安全和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合用本条例。

因实施非海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纠纷,可参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坚持公正、公开、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关行政处罚责令履行了行政法律文书所载义务、禁止或者限制了行为,且不需要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合用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

第七条首次违法的,可赋予警告和罚款。

第八条违法后再次违法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处罚。

第九条情节特殊严重或者危害社会利益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程序,借助现代网络化工具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依法复查。

申辩不成或者当事人不申辩的,海关应当及时发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海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申诉机构申诉。

申诉期限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十四条海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款项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或者制定处罚款缓期缴纳计划。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管理条例处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处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

第四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处罚机关是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诉,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第七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类。

第八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不大危害,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警告、罚款不超过500元或者批评教育。

第九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至2000元、收缴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罚款2000元以上、行政拘留、吊销证照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第三章罚款和收缴违法所得第十一条处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情况决定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罚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额度。

第十三条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财物,包括违法所得的款项、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违法所得进行收缴或追缴。

第十五条收缴违法所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法所得的用途应当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四章行政拘留和其他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处罚机关可以对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七条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行政拘留期满,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处罚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异议申诉和复议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利向上一级机关申诉。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依法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二)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搞特权、打招呼、将个人恩怨和私人利益杂糅其中。

(三)合理适度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合理适度,确保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不得滥用职权、排除异己。

(四)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不得平空创设罪名或者罚则。

(五)阳光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并向当事人及时告知。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确保行政执法不落实不落空。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依法行政问题,应当当事人提出后,即将予以解决。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整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幅度,不得随便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相关厉害关系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权的前提下可提出对处罚事实和处罚依据进行复查,若对复查决定不满意,可以向行政行为复查机关提出复查。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寄送方式为自天数开始后前推计算),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是指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领域,违法其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处罚法全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处罚法全文)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环境行政处罚法全文)2023年1月22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于今日起施行。

相比于2023年修订的版本,《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很多重要举措,如确立“首违不罚”和“无错不罚”制度,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明确“违法所得”定义,“处罚裁量基准”公开,部分处罚追责期限延迟至5年,办案期限最长90天等等。

伴随《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海关总署也于近日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程序规定》”),不仅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都纳入其中。

新《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都于今日开始正式施行。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海关总署新颁布的《程序规定》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但又有所区别,主要变化有:为了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等有关精神,新增“不予处罚”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明确裁量基准应当公开等。

一、新增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新增“首违不罚”情形根据《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如果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直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首违不罚”情形需符合三个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

对于何为“初次”“轻微”和“及时”,《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明确。

“初次违法(同一主体第一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及时改正(例如及时补税,恢复监管状态等)”相对较好理解,“危害后果轻微”却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

在以往的海关执法实践中,一般将程序性违规(指不涉及漏税或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涉证/涉税违规案值较低的情形等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证据和理由,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不得越权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进行适当的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充分地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决策。

第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合法、公正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歧视、不当处罚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操作、滥用权力。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和参与有关程序,接受听证、申辩、举证等相关环节的保障。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注重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凭空猜测、推测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含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履行情况等内容,确保决定合法、合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合理、公正、便民,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

依法行政处罚条例(全文完整版)依法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受到处罚,不应当受到处罚的人不受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免于行政处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采取行政处罚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类型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撤销登记等。

第七条警告是指对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的行为,口头或者书面作出警告,并对警告的内容进行告知。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并经过公开发布。

第九条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以行政命令形式发布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依据文件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情况的确定、行政处罚主体及其权限、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效力和生效方法等内容。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不得擅自增加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当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滥用职权,泄露行政处罚的秘密。

政务处分条例2020

政务处分条例2020

政务处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总则
为确保山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2.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二十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
1.移送程序:对于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信息沟通: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五、行政处罚的听证与救济
1.听证:当事人对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公开与记录
1.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记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七、跨区域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2.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合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申诉、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公告,但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 立案查处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可能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掌握相关证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询问、勘验、扣押等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鉴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需要扣押或者封存的物品,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听证程序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听证事项,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第十三条 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报告材料等。

第十四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员应当熟悉听证案件,并依法主持听证活动。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笔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笔录和听证结果的披露,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 处罚决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 执行与复议第二十二条 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罚款的人无力一次性履行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督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依法适用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依法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和单位进行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所有行政机关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第五条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办事。

第二章处罚适用第六条行政处罚依法应当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七条行政机关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第九条对于执法行为,应当依法提供事实依据并保持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于要求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出决策。

第三章处罚决定的依据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注明违法单位、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的机关、违法单位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直接责任人事和有关证明材料、处罚的种类、依据、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和其它规定、处罚的时间和地点、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决定的机关的名称、日期、盖章和执法人员的签名等。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十五条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是对行政处罚条例的具体细化和实施指导,旨在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规范执行。

一、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性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重要依据。

它通过对行政处罚条例进行具体规定,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实现了行政处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规范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认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要素和标准。

例如,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细则详细规定了不同污染指标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细则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和相应的处罚方式等。

2. 处罚措施的确定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违法建筑行为,细则规定了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方式;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细则明确了罚款金额、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3. 处罚决定的程序细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处罚决定的依据、程序、期限等。

细则明确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听证、申辩等程序性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使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有章可循,避免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2. 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率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率。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虽然与刑罚相比性质要弱一些,但是行政处罚条例也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要求被处罚人执行最终的判决,不过这种判决一般是以惩戒为目的的。

热门城市:巴中律师永州律师徐州律师白山律师上饶律师许昌律师保山律师普洱律师海东律师本溪律师行政处罚会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那便是未构成犯罪,这也是与刑罚处罚的一个很本质的区别。

当然,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那么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有哪些种类?下面,就让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一、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有哪些?▲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有哪些种类?▲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二十七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各地的公安机关主要就是用来监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行状况的,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当事人所要面临的行政机关就是当地的公安部门。

不过公安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的时候,有着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条例是什么?(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是指县级以上公安、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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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处罚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已经制定行政处罚事项基本标准的,应当与本规定一并执行;尚未制定的,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市局尚未制定处罚基本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县(市)、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可以制定相关处罚基本标准,与本规定一并执行。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登记)”等,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或者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填写《违法行为纠正情况记录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少50%罚款额: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少60%罚款额;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减少70%罚款额;(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前款情形的,减少罚款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但以80%为限。

减少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作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轻行政处罚。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
(一)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
(二)妥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股东内部或者公司外部争议等民事纠纷,处理善后事宜的,减少50%罚款额;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减少30%罚款额;(四)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行为违法,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减少25%罚款额;(五)及时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减少20%罚款额;
(六)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并有当地乡镇、街道证明的,减少35%罚款;
(七)其他应当酌情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前款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减少的罚款比例,但以80%为限。

减少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额为限。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加罚款额:
(一)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情形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
(二)属于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情形的,增加80%的罚款额;
(三)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结果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
(四)违法行为造成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结果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造成损害威胁的,增加50%的罚款额;
(五)欺诈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群体利益结果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造成损害威胁或者欺诈消费者手段恶劣的,增加50%的罚款额;
(六)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增加50%罚款额;
(七)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重要作用的,增加40%的罚款额;(八)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增加70%的罚款额;
(九)以隐蔽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增加60%的罚款额;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20%的罚款额;拒绝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40%的罚款额;
(十一)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十二)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增加80%的罚款额;
(十三)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前款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增加的罚款比例。

按比例增加的罚款额与“基本罚款额”之和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

有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情形,增加的罚款不足以惩处的,可以再增加罚款直至法定最高罚款额,但应当经办案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没有本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和“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基本罚款额”实施罚款处罚,不得增加或者减少罚款额。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作出相关减少或者增加罚款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第八条从重处罚情形,除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停业等处罚。

第十条经办案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对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减少或者增加罚款的比例予以适当浮动。

“基本罚款额”为20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50%(即,如规定比例为30%的,浮动比例为15%及以下,最高为45%,最低为15%,下同);超过20万元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30%。

超过的,应当报市局法规处,由市局决定,但属于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由工商所(含经检大队,下同)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根据分局的授权,对本规定减少或者增加罚款的比例予以适当浮动,但“基本罚款额”在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50%;超过1万元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20%。

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人数不得低于4人。

分局或者市局办案机构按照第一款规定上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突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八条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市局相关处罚基本标准规定不予并处罚款或者不予处罚款,但规定有从重情形除外的,应当并处或者处以罚款。

罚款额以相同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情形的基本罚款为基数,按从重处罚情形增加的罚款比例计算,不足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确定。

第十二条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应当由分局或者市局办案机构报市局法规处,由市局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以及市局制定的处罚基本标准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市局制定的处罚基本标准规定不一致或者基本标准有特别量罚规定的,按照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颁行前,市局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量罚规定,除已经丧失处罚依据的外,应当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者受其隶属的分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及市局制定的处罚基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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