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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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管理制度

审核员管理制度

审核员管理制度
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范围
目的:为了规范审核员的行为举止、加强审核员的管理、保证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审核员。

二、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度的需求:明确制度制定的原则和必要性。

2.制定草案: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研究和修订草案。

3.征求意见:向相关部门、人员征求建议和意见。

4.讨论修改:在公司内部开展讨论,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施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施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
四、审核员管理制度的内容
1.制度名称:审核员管理制度。

2.制度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审核员。

3.目的:明确审核员的管理规范,加强审核工作的管理。

4.内容:
(1)审核员的职责及义务;
(2)审核员的权利;
(3)审核员的行为准则;
(4)审核员的流程和规范。

5.责任主体:公司的审核部门和审核员。

6.执行程序:审核员应按照流程执行审核任务。

7.责任追究:对于违规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审核员应当进行纪律处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制度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审核员的管理,保证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同时,待制定完善后应经公司领导审批并正式施行。

审核员管理制度范文

审核员管理制度范文

审核员管理制度范文审核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审核员的工作效率,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特制定本证明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审核员。

第三条审核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规范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为审核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审核员有能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审核员的工作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审核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审核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熟悉审核程序和方法。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审核员:(一)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二)终身病人或严重疾病患者。

(三)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审核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和讲座,不定期进行自我学习和知识更新。

第三章审核员的职责第九条审核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二)判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四)及时向上级汇报审核工作进展和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五)保守公司和申请人之间的商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审核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时间的统一和效率。

第十一条审核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不得从事与审核工作相悖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有权要求审核员参加外部的职业考试或认证,以提高审核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审核工作的流程第十三条审核工作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审核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二)审核员初步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审核员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四)审核员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和判断。

(五)审核员向上级报告审核结果。

(六)审核员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员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审核程序和方法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和操作。

审核员管理规定-111209

审核员管理规定-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健康、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

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五条申请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有不少于三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三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申请高级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备审核员资格满三年,同时具有不少于六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资格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

第八条完成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

参加不少于一次外部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审核员证书。

完成高级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高级审核员证书。

第九条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应进行证书再有效。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主管机关可为审核员证书进行再有效:(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二)考核结果称职;(三)参加再有效培训,考试合格。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确保内审员的水平和内部审核的质量,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内部审核从而达到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满足用人单位对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并从事用人单位内部或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均需经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资格。

第三条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对内审员资格实施评审、备案等管理。

第四条内审员培训均需采用安注委指定的统编教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教程》。

第五条内审员考试试题库由培训机构建立,安注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将有关结果报安注委批准;安注委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内审员资格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的证书。

证书由安注委统一印制,加盖安注委办公室公章有效。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a) 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b)从事2年以上(含2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教育或科研工作实践;c) 接受过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d)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e)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八条内审员资格取得应遵循以下程序:a)个人申请。

参加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并需填写规定的内审员报名申请表;b)按照内审员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c)由培训机构向安注委办公室统一申请内审员备案;d)安注委办公室与培训机构颁发内审员统一资格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是指:由安注委批准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其课程设置、管理程序等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

审核员管理制度

审核员管理制度

审核员管理制度审核员管理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升审核员服务能力,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审核员和审核工作。

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编制委员会。

编制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安全环保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或经理助理任组长。

2.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

编制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并在制度制定前进行讨论和研究。

3.制订初稿。

编制委员会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讨论结果,制订审核员管理制度的初稿。

4.内部讨论和修订。

由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内部讨论和修订,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审批和发布。

经总经理或经理助理审批,正式发布并实施。

各项制度具体内容:制度名称:审核员管理制度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审核员和审核工作。

目的:规范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升审核员服务能力,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内容:1.审核员的职责和权限(1)审核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保证审核结果准确、真实、完整。

(2)审核员有权要求审核对象提供必需的材料,否则审核对象应对此次审核承担全部责任。

2.审核员的表现要求(1)审核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较高的学历、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2)审核员应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审核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3)审核员应积极主动,具备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审核流程和程序(1)审核员应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确保审核过程清晰、顺畅。

(2)审核员应根据审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对审核内容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

4.违规行为处理(1)审核员如存在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2)审核员违规行为包括:放弃相关审核工作、审核记录不实、泄露机密信息等。

责任主体:所有审核员、审核工作相关人员。

执行程序:按照审核流程和程序进行审核。

责任追究:对于审核员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4)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4)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审核工作的规范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审核人员是指机构或组织内被指派负责审核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具备丰富的审核经验;
3. 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
4.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责任心。

第四条审核人员的职责包括:
1. 制定审核计划和方案;
2. 执行审核任务,进行审核活动;
3. 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价和报告;
4. 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5. 参与审核培训和学习。

第五条审核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 具备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参与或纵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保守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审核对象的商业秘密;
3. 尊重和维护审核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利益;
4. 不得接受或允许他人给予的任何贿赂、礼品或其他非法
利益;
5. 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审核报告和结论。

第六条审核人员的任职和退出应按照机构或组织的相关规
定进行。

第七条审核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审核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
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审核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其审核人员资格。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机构或组织负责审核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体系审核员工作管理制度

体系审核员工作管理制度

体系审核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系审核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审核质量,保障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系审核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体系审核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审核工作职责,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体系审核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审核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体系审核员的考核激励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体系审核员的基本义务第六条体系审核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审核准备工作,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体系审核员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不得受被审核单位或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对审核对象进行审核。

第八条体系审核员应当对审核对象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对待,及时给予回复和解决方案。

第九条体系审核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审核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条体系审核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体系审核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体系审核员管理制度,明确审核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体系审核员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审核员的审核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审核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其审核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体系审核员的考核考察机制,定期对审核员的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四章体系审核员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体系审核员,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审核工作不力、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的体系审核员,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范文

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范文

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内部审核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和审核质量,确保质量体系得到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2、适用范围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产品审核和过程审核、二方审核员的自核获取、能力评价和资格保持的管理3、管理办法内容3.1质量部负责按下列标准验证内审员的能力,同时考虑到顾客特定要求,并建立内审员清单。

审核员在上年度至少应完成一人天的审核,否则无审核资格。

3.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制造过程审核员和产品审核员应全部能够证实最少具备以下能力:a)了解汽车审核过程方法,包括基于风险的思维;b)了解适用的顾客特定要求;c)了解ISO 9001和IATF 16949中适用的与审核范围有关的要求;d)了解与审核范围有关的适用的核心工具要求;e)了解如何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审核以及关闭审核发现。

3.3过程审核员还应证实对于待审核的相关制造过程,其具有技术知识,包括过程风险分析(例如PFMEA)和控制计划。

产品审核员还应证实其了解产品要求,并能够使用相关测量和试验设备验证产品符合性。

3.4在通过培训来取得人员能力的情况下,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证实培训师的能力符合上述要求。

3.5内部审核员能力的维持与改进应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证实:a)每年执行组织规定的最小数量的审核。

b)保持基于内部更改(如:过程技术、产品技术)和外部更改(如:ISO 9001、IATF 16949、核心工具及顾客特定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认知。

3.6第二方审核员能力:a)汽车审核过程方法,包括基于风险的思维;b)适用的顾客特定和组织特定要求;c)ISO 9001和IATF 16949中适用的与审核范围有关的要求;d)适用的待审核制造过程,包括PFMEA和控制计划;e)与审核范围有关的适用的核心工具要求;f)如何计划审核、实施审核、编制审核报告并关闭审核发现。

审核人员管理制度

审核人员管理制度

审核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和加强审核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审核人员管理工作。

三、审核人员的选拔和任职(一)选拔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2.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3.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选拔程序1. 参与面试面试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面试内容包括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岗位要求等。

2. 考核经过面试合格的候选人需进行笔试或实际工作考核,以验证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技能。

(三)任职程序1. 通过考核候选人通过面试和考核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被录用。

2. 签订合同被录用的人员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审核人员的职责(一)审核工作1. 审核公司业务活动,提出合理有效的意见和建议;2.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意见;3.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制度,合理、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工作。

(二)信息反馈1. 把审核情况和审核结果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2. 将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自我提升1. 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自身的审核水平和业务素质;2.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五、审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获得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和学习资源;2. 参与公司内部业务会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 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和建议,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二)义务1. 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2. 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勤勉尽责,保证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 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自身的审核水平。

六、审核人员管理的监督和考核(一)监督公司主管部门对审核人员进行表现和工作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审核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审核成果。

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

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

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高效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办法实施的主管机关。

各审核机构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审核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资格第四条审核员证书类别分为A、B二类,等级分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持有A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资格;持有B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资格。

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相应质量体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三章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四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考试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A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二)B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船员管理的专业工作经历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专业经历;(四)、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由本人向审核机构提出,并分别填写《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A 类),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B类),经主管机关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考试采取理论考试和模拟审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完成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

见习审核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全程初次审核或再有效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由审核机构报请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相应类别的审核员证书。

审核员管理办法

审核员管理办法

.. . . ..版次:A修改码:0管理体系管理性文件文件编号:YG/GL09—006审核员管理办法受控状态: 受控□非受控分发号: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2017年月日发布2017年月日实施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目录1. 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适用范围 (2)3. 术语和定义 (2)4. 职责 (2)5. 工作要求 (2)6. 记录 (2)7. 相关文件 (2)8. 附件 (2)9. 修订页 (2)1、目的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和审核质量,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通行并持续改进,特制订本办法,确保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并得到持续改进。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开展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和对供方进行的体系审核的公司审核员(含内审员和二方审核员)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受审核方:包括受审核的单位、部门和岗位;3.2 一体化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有能力实施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和对供方进行体系审核的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员";3.3 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以下简称“内审”3.4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组实施内审的一名或多名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组”,通常任命审核组的一名成员为审核组长。

4、职责4.1管理者代表:1) 负责审核员的业务监督并有权做出最终评价;2) 负责审核员参与审核期间的工作协调;3) 授权内审组进行内审工作和对供方进行二方审核;4.2体系归口管理部门:1) 质保部负责对公司审核员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对审核员队伍人员实施培训和考核工作;2) 质保部负责制订审核员相关审核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4.3审核组长:1) 全权负责审核阶段的所有工作;2) 协助选择审核组的其他成员;3) 制定审核计划;4) 代表审核组同受审核方负责人(管理者)联络;5) 有权对审核工作的开展和审核观察结果作最后的决定;6) 向管理者代表提交审核报告;7) 向质保部提交相关的审核记录。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3)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3)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审核人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以保证审核工作的高效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审核人员职责和要求2.1 审核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审核文档、报告、合同等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识别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问题; - 完成指定的审核任务,并按时提交审核结果。

2.2 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 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 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3. 审核流程3.1 文档提交- 审核人员应按照流程要求,接收、查收文档,并记录相关信息; - 审核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文档的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文档提交人。

3.2 审核准备 - 审核人员应对待审核文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 审核人员应准备相应的审核工具和表格。

3.3 文件审核 - 审核人员应按照审核要求,仔细查看文档的内容和格式; - 审核人员应针对文档中的错误、疏漏、不准确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评估; - 审核人员应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和准确,并记录审核意见和建议。

3.4 审核汇总 - 审核人员应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 - 审核人员应将审核结果和建议提交给审核负责人,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讨论。

3.5 审核反馈 - 审核人员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文档提交人,并解释审核结果和建议; - 审核人员应与文档提交人共同讨论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4. 监督和管理4.1 监督机制 - 审核负责人应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 审核负责人应定期组织会议和培训,提升审核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巧; - 审核负责人应定期对审核人员的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和评估,以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2 奖惩机制 - 审核负责人应根据审核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成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 奖励可以是表扬、晋升或奖金等形式;- 惩罚可以是口头警告、降职或扣减绩效等措施。

集团公司审核员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核员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核员管理规定1目的在集团范围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核员队伍,提高内部审核和集团监督审核的水平。

为集团服务,为提高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2适用范围适用于XX集团审核员管理。

3职责3.1品保事业部负责对审核员进行评级及管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并维护集团审核员数据库。

4程序4.1审核员的分级根据审核员的资质及审核经历,将审核员分为四级管理,分别为:实习审核员、审核员、高级审核员、专家审核员。

1)实习审核员:通过专业内审员培训的人员。

2)审核员:具备实习审核员资质2年以上,具备集团监督审核5人日以上审核经历,并通过品保事业部的审核员评定的人员。

3)高级审核员:具备审核员资质3年以上,具备集团监督审核25人日以上审核经历,并通过品保事业部的高级审核员评定的人员。

4)专家审核员:具备高级审核员资质3年以上,并具备监督审核审核组长15人日以上审核经历,或集团监督审核50人日以上审核经历,并通过品保事业部的专家审核员评定的人员。

4.2审核员评定不限职务级别,任何员工,只要符合本规定4.1条款的要求,均可向品保事业部提出评定申请。

4.3获得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将自动获得集团审核员资格,可直接向品保事业部提交高级审核员的评定申请。

4.4获得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资格的人员,获得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将自动获得集团高级审核员资格,可直接向品保事业部提交专家审核员的评定申请。

4.5提出评定申请的流程:申请人——部门领导——单位领导——单位分管副总裁——品保事业部4.6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

评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品保事业部将评定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审核员数据库。

4.7品保事业部组织的监督审核,将从审核员数据库中选取审核员,组成审核组。

选取原则:1)审核组长由高级(含)以上审核员担任;2)实习审核员不能超过审核组总人数的一半;3)被审人员不能进入审核组。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的监视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标准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方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那么,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防止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

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审核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降低认证工作的风险,依照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规范认证人员的行为,提高其执业水平和从事认证活动的能力,保证认证活动的有序、有效,为受审核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教育部是审核人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核人员的聘用、注册登记、年度确认、复查换证、评价培训、机构转换、晋级考核和奖励处罚。

第三条审核部负责公司所有审核人员的日常管理。

其内容是:安排审核计划;布置审核任务;确定审核组长;提出培训需求;确保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核算审核劳务费;处理审核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保持日常联系。

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技术质量部为协助单位,有监督检查和提供考核意见的责任。

第四条基本要求:1.所有为公司服务的专、兼职级别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简称审核人员,下同)确保在公司人事教育部登记注册,经评价符合相关要求并办理聘用手续(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成为公司的正式审核人员,参加认证审核活动。

否则不得从事本公司任何审核活动。

2.公司所有认证审核人员必须接受和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严禁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服从公司审核任务的安排和调遣,接受和配合公司的工作稽查、调查与考核。

3.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审核人员应对所呈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包括相应的证件证明、联系地址、通讯电话、工作经历等。

经调查核实发现有虚假信息的或中断联系在30天以上者,停止该相关人员的认证审核活动。

第二章审核组长第五条审核组长是具体审核项目执行的总负责人,对所执行的相关审核项目负全责。

公司将审核组长作为一级干部实施管理,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和待遇。

体系审核员工作管理制度

体系审核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系审核员工作,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提高审核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体系审核员。

第三条体系审核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我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体系审核员的职责:1. 负责对单位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2. 负责对单位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体系持续改进;3. 负责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相关部门整改;4. 参与体系改进和优化工作;5. 参与审核员培训和考核;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体系审核员的权限:1. 对体系文件的编制、修订和发布进行审核;2. 对体系运行过程中的不符合项进行判定和处理;3.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4. 参与体系改进和优化工作的决策;5. 对违反体系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措施。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六条审核前的准备工作:1. 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审核对象的背景信息;2. 确定审核范围和内容;3. 制定审核计划;4. 准备审核所需的工具和资料。

第七条审核实施:1. 审核员应按照审核计划,对审核对象进行现场审核;2. 审核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审核方的陈述和说明,并做好记录;3. 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进行判定,并提出整改建议;4. 审核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影响。

第八条审核报告:1. 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编写审核报告,内容包括审核目的、范围、方法、发现的问题、结论和建议等;2. 审核报告应提交给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3. 审核报告经审批后,应通知被审核方。

第四章审核员管理第九条体系审核员的选拔与培训:1. 体系审核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我单位体系文件;2. 体系审核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 体系审核员应定期参加审核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审核水平。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6日以质技监局认函321号文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确保内审员的水平和内部审核的质量,满足企业申请质量认证、开展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对第二方质量体系审核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并从事企业内部或第二方质量体系审核的人员,均需申请内审员资格注册。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内审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局)对辖区内的内审员实施注册管理。

各省局牵头组建评定委员会,对内审员资格注册进行评定。

第四条内审员培训采用国家局指定的统编教材。

第五条内审员考试试题由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建立并审定,审定后的题库报国家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简称认评司)备案登记。

认评司定期组织专家评定。

第六条内审员资格注册采用国家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

证书由各国家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国家局和各省局公章。

第七条内审员注册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

申请内审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填写规定的申请表,并取得所在单位同意;(二)评定注册。

评定委员会实施内审员资格评定,批准注册,并颁发内审员统一注册证书。

各省局按季度将获准注册的内审员名录报国家局认评司。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二)从事2年以上(含2年)质量管理或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实践;(三)接受过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是指:由国家局批准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其课程设置、管理程序、教案等应符合《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

第十条注册内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受企业的聘用,承担企业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第二方质量体系审核;(二)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审核的真实性、有效性;(三)保守技术秘密;(四)接受注册机构和聘用机构的监督;(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用。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审核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审核人员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作为公司的审核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并且严格按照公司的审核流程进行审核工作。

2. 审核人员的职责审核人员是公司内部负责审核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公司内部各类文件、报告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核实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提供专业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参与公司内部各类审核项目,确保风险的有效控制;•协助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并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需求。

3. 审核人员的素质要求为了保证审核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公司要求审核人员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相关部门和同事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审计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和工具;•具备较高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审核对象的关键问题和风险点;•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承担工作压力并按时完成审核任务;•建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4. 审核人员的管理流程为了保证审核人员的管理效果和工作质量,公司制定了以下管理流程:4.1 审核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公司在选拔审核人员时,将根据候选人的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人选。

选定的审核人员将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以提升其审核技能和知识储备。

4.2 审核人员的任务分配和计划公司会根据项目需求和审核人员的能力、经验等因素,合理安排审核人员的任务分配和工作计划。

同时,公司也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审核任务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4.3 审核人员的考核和反馈公司将定期对审核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同时,公司也将定期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和反馈,以帮助他们改进工作和提升能力。

内审员管理规定

内审员管理规定

机电公司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和审核质量,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企业发展部(一)负责对公司内审员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定期下达工作要求;(二)负责制订内审员相关审核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对内审员队伍人员实施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四条内审员(一)负责本部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日常检查工作;(二)负责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本部门、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对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四)负责本部门、单位质量目标的统计和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分析;(五)负责本部门、单位文件、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按审核活动计划完成审核工作。

第三章能力和素质要求第五条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内审员资格证书;(二)从事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熟悉公司各部门、单位职责和权限;(三)熟悉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四)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五)为人公正,善于观察、思考,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六条内审员的素质与能力(一)内审员必须具备正确内审、协调沟通、团结合作、分析判断、善于学习、随机应变的能力。

(二)审核中应以正当途径获取客观证据,作出的评价结论能得被审核方到认可;不卑不亢,不屈服于压力,排除干扰,全神贯注、全力以赴、全程忠实于审核目的,忠实于审核结论。

第四章内审员管理第七条内审员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推荐,并填写《内审员资格审查表》,由企业发展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报公司管理者代表确定。

第八条企业发展部定期组织内审员进行培训,确保内审员的审核技能和基本素质满足日常审核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发展部根据各项业务运行情况,定期组织内审员开展日常审核工作,内审员按照计划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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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高效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办法实施的主管机关。

各审核机构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审核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资格
第四条审核员证书类别分为A、B二类,等级分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持有A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资格;持有B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资格。

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相应质量体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三章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考试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A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
(二)B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
(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船员管理的专业工作经历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专业经历;
(四)、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由本人向审核机构提出,并分
别填写《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A类),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B类),经主管机关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考试采取理论考试和模拟审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完成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

见习审核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全程初次审核或再有效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由审核机构报请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相应类别的审核员证书。

第十一条高级审核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章第七条(一)的条件,同时具有不少于5次与所持审核员证书类别对应的审核经历;
(二)具有不少于5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3年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的B类审核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全程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见习审核,经审核组考核称职,可申请颁发A类审核员证书,经主管机关审查后可为其颁发A类审核员证书。

第十三条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主管机关定期公布审核员名单。

第四章注册和再有效
第十四条审核员注册分初次注册和再有效注册二种方式。

第十五条审核员注册由所在辖区审核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初次取得审核员证书者,审核机构应对其进行初次注册。

初次注册的日期为证书签发的日期
第十七条审核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申请再有效注册,除非满足第十八条的规定,否则证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满足以下条件,审核机构可为审核员进行再有效注册:
(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
(二)考核结果称职;
(三)参加再有效培训,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申请再有效注册者应向辖区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员证书;
(二)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条审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主管机关报送审核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审核机构在审核员证书“注册登记”栏内进行注册,加盖注册章。

注册的审核员证书可自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相应展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审核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注册条件的,审核机构可保留其注册资格五年,五年后仍不能满足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五章调派(邀请)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审核员和见习审核员可被调派参加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员的调派由主管机关负责,主管机关在与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审核安排方案》,指定审核组长和审核组秘书,发出审核通知和《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第二十四条船员教育和培训审核员的调派(邀请),由审核机构在与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审核安排方案》,指定审核组长和审核组秘书,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出审核通知和《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第二十五条审核组由三或五名的奇数审核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一人担任秘书。

审核组还可包括一至二名见习审核员。

第二十六条审核员应服从调派,按时参加审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收到《审核员商调(邀请)函》三天内回复调派机构。

第二十七条审核员调用原则:
(一)根据审核种类、被审核单位的规模等相关因素确定审核组的组成及人数;
(二)考虑审核员的专长和能力搭配;
(三)执行回避制度;
(四)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二次担任同一被审单位的审核组长。

第六章审核组
第二十八条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对审核结论全权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核组全体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和配合,审核结论应反映出审核组各成员的共同意见。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客观、公证的现场观察(询问、察看记录等方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
(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既定质量目标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清楚地提出不合格项;
(四)向审核机构提交是否满足要求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全体成员均需经过考核。

审核组长负责对各位审核员的考核,并根据各位审核员的实际表现在其《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

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负责对审核组长的考核。

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等有关情况对组长进行考核,并在其《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无任何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服从调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核员商调(邀请)函》或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主管机关将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取消审核员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长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审核纪律或被审核单位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可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A类)
2、《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
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4、《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5、《审核安排方案》(适用于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核)
6、《审核安排方案》(适用于船员管理机构的审核)
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A类)填报日期:年月日编号: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B类)填报日期:年月日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我局决定对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年月日至日(审核员于日报到),拟请你单位同志届时参加审核组,担任审核员(组长),望予以支持。

请通知该同志于年月日前将抵达的航班或车次、船期告知被审核单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请于年月日前通知我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该同志审核期间差旅、食宿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支付。

审核期间要求着装整齐,请通知该同志自备衬衣、领带。

海事局
年月日注:(1)、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审核使用《审核员邀请函》。

(2)、对船员管理机构审核使用《审核员商调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安排方案
审核编号:
注:(1). 本表格由审核机构制定;(2). 审核编号由主管机关核准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安排方案
审核编号:
注:(1). 本表格由主管机关制定;(2). 审核编号由主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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