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仲裁和诉讼法律
国际民事诉讼法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一)简答(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
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
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
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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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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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2024版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管辖权的种类
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 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
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标准
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多种连接点,从而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条约统一管辖权标准
通过国际条约的制定,统一各国关于管辖权的标准,减少管辖权冲 突。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CONTENTS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 •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国际私法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01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惯例的适用
在缺乏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来解决管辖权冲突。
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关系
管辖权是判决承认与 执行的前提
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另一国得到 承认与执行,首先必须满足该另一国 关于管辖权的要求。
判决承认与执行对管 辖权的影响
如果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另一国得 不到承认与执行,那么该判决就失去 了实际意义,从而也影响了该国法院 的管辖权。
法律适用概念
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冲突 规范的指引,确定并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的过程。
法律适用原则
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国际私法在处 理跨国法律问题时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公平与正义。
仲裁机制
机构仲裁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2、一机两翼论定义:在国际私法上,内涵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际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定义:也称法则两分说,即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
有关于人的法则就是人法,有关于物的法则就是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外,但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只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内。
5、法律关系本座说定义: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内,先后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之间的人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④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9、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定义: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1.港澳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内地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回归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生效的《纽约公约》以及
香港的《仲裁条例》执行,对大陆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
回归之后:直到2000年修订《仲裁条例》才执行大陆裁决 内地裁决在澳门的执行 2.台湾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1)1982年以前,对大陆裁决不予执行;之后到1992年。 在理论上可参照外国仲裁裁决执行;1992年颁布《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内地裁决在 不违背台湾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执行。” (2) 《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关系条例》
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所谓仲裁员超越权限是指,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 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 有在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 裁员不具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 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仲裁地国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思 考 题 1.各国一般将仲裁裁决分为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对内国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比较简易,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限制较多。 2.只要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在不同国家, 就是外国裁决。 3.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裁决。 4.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要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必须取得双重执行令。 5.外国仲裁机构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仲裁裁决。 6.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 裁裁决。 7.在1997年以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 按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的。 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9.如果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我国法院 一般不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0.对于我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我国可根据1958年 《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1、双边冲突规范: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的冲突规范2、外国法人认可:是对外国法人一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3、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是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5、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6、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7、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益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10、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的观点:1. 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只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传统的德国国际私法学者的观点。
中国学者李浩培教授、董立坤教授等受传统观点影响较深的学者也持此种观点。
2. 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包括传统的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英美法国家冲突法持这种观点。
德国当代国际私法也逐渐将国际民事诉讼法纳入到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
3. 广义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即涉外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以及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法国、前苏联和东欧、中国大陆多数学者。
二.本课程所持观点:广义国际私法观点。
理由:国际社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广泛深入,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法律的趋同化趋势使得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得到迅速发展,传统的仅仅依靠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我们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包括以下法律规范:(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主要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本国进行民事交往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即他们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民事法律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主要意义,因为它们是国际私法问题得以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得以成立。
(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即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它主要规定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规定本国民事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的规范,因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解放前的中国和现在的中国台湾地区,冲突规范也被称为民法的"施行法"或"适用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仲裁
国际私法与国际仲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国商业交流与合作也愈发频繁。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涉及多国利益的商业纠纷愈演愈烈。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私法与国际仲裁的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简称“私法”,是指解决具有跨国特征的民事、商事纠纷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它的作用在于统一不同国家法律系统的冲突,以确保在争端解决时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私法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以及公共秩序等问题。
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国际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
相比于传统的司法程序,仲裁能够提供更加高效、灵活和保密的解决方案。
仲裁的过程可以根据争端双方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调整,同时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也更为周密。
此外,国际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然而,国际私法与国际仲裁也存在一些挑战与困难。
首先,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难以达成一致的共识。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法律规则、法官解释等因素均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而如何处理这些差异则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其次,国际仲裁涉及多方参与,因此当事人如何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地点也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不同的仲裁机构具有不同的专业性和经验,而仲裁地点的选择也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成本和效率。
因此,当事人需要全面评估各种因素,做出明智的选择。
此外,国际私法与仲裁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
例如,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国际纠纷日益增多。
如何适应这种新型纠纷,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应对上述挑战的过程中,国际私法与国际仲裁需要进行合作与努力。
通过加强互通有无、学习借鉴,不断完善国际私法的规则和仲裁机制,使其更加灵活、高效、适用于各种复杂的纠纷。
同时,国际仲裁机构也需要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资源支持,为仲裁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仲裁质量和效率。
总之,国际私法与国际仲裁在促进跨国商业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专题国际私法历年题目归纳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专题国际私法历年题目归纳国际私法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不同国家及其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对于即将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而言,熟悉国际私法的历年题目是提高备考效果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对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专题国际私法历年题目进行归纳与分析,帮助考生了解考点和题型,提高备考的针对性。
一、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1. 基于国籍原则和居住地原则的比较,分析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 阐述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排除原则及其作用。
3. 在国际私法中,如何确定适用法律的时间点和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
4. 国际私法中的特别适用法律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CISG)等,其优先适用的情况与条件。
5. 针对具体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国际婚姻家庭法问题1. 国际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生效条件,以及其后果。
2. 跨国家庭的存续关系,包括离婚、分居、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原则。
3. 不同国家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程度及其差异。
4. 国际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和继承人的权利问题。
5. 在国际婚姻家庭法中,如何处理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三、国际侵权责任法问题1. 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的决定。
2. 跨国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3. 国际私法中的非合同权益保护问题,如商业信誉、个人声誉等。
4. 各国立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法律适用的差异。
5. 针对具体侵权案例,分析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权益保护措施。
四、国际合同法问题1. 国际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效力认定。
2. 跨国合同中的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
3. 国际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4. 不同国家法律对合同格式和条款的要求和限制。
5. 针对具体合同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合同争议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国际仲裁与跨国诉讼问题1. 国际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和效力认定。
国际私法第二套
国际私法第二套.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双边冲突规范的内容。
2.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
这是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规定。
3.FOB价格条件中,卖方负责提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单据,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
买方负责租船和货物保险。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5.我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四个法域。
6.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属地效力。
7.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意思自治说。
8.如果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合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同一制继承制度。
10.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购买一批音像设备后,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
在日本,该公司不能享受豁免。
11.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指涉外合同。
1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3.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会适用我国法律。
14.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15.《世界版权公约》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16.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1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当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没有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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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仲裁和诉讼法
律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仲裁和诉讼法律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而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使得国际私法愈加重要。
在国际商务领域中,当涉及到跨国争议的解决时,仲裁和诉讼是最常见的方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仲裁和诉讼法律。
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争议的一种替代方式。
国际仲裁是双方商定在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同意在争议出现时通过第三方进行解决。
通常,争议可以通过国际仲裁院或其他专业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仲裁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国际仲裁的优点之一是,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国籍、地域和语言等问题。
另外,国际仲裁的程序比较简单快捷,可以有效地减少当事人的成本。
与传统法院审判相比,仲裁的程序通常比较简单,同样
的纠纷所需的时间通常比较短,所以经常被当事人所接受。
当然,这
也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通常是所在领域的专业
人士,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是强于普通人的。
而在部分国家,
法院的工作效率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部分当事人会更青睐
国际仲裁。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而不受法官的任命。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为自己选择一位具有更高专业水平和经验丰富
的仲裁员,共同解决争议。
虽然国际仲裁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一些专家认为,仲裁
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争议,而不是解决问题。
另外,由于国际仲裁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仲裁机构的费用。
此外,双
方还必须同意遵守仲裁裁决,否则就无法生效。
国际诉讼
国际诉讼,与国际仲裁相比,是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国际诉讼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各自国家的法院提出起诉,而法
院必须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国际法来判断案件。
在国际诉讼中,当事
人选择接受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案件,这将取决于哪个法律适用于
问题更有利。
与国内诉讼相比,国际诉讼是更加复杂的。
由于国际法律涉及到
多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因此争议可能对当事人更具挑战性。
国际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理解多种国家法律的规定。
因此,选择一位擅长多个
国家法律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可能更高,但当事人可以保留上诉权,维
持较高的信誉度,并直接向所在国家的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如
果当事人成功通过国际诉讼解决争议,那么上诉或执行程序的成本通
常要低于国际仲裁。
当然,在更多情况下,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都是必要的。
比如说,当涉及很多国家的法律或因本国的法院出于技术或应变能力不足而无
法处理的案件,等。
总结
综合来看,国际仲裁和诉讼都有优点和缺点,当然,选择使用哪
种方式取决于当事人和具体情况。
不论选择的是国际仲裁还是国际诉
讼,当事人必须理解各种法律规则和程序,并且可以依赖专业律师和机构的帮助来制定和实施解决方案。
在国际商务领域中,仲裁和诉讼是解决跨国争议的主要方式。
因此,当面临跨国争议时,了解国际仲裁和诉讼的法律规则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