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原则、规则
法理二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理二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等法理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法理二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展开论述,以探究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1.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学科的基础,是对法律本质和属性的抽象概括。
法律概念能够准确描述法律的特征和内涵,为制定和解释法律提供基础。
法律概念包括具体法和抽象法两种形式。
具体法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特定法律文件,如宪法、刑法、民法等。
具体法对社会人员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能够直接指导司法实践和日常法律操作。
抽象法是指在具体法的基础上,通过概念的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普遍规律和原则。
抽象法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特点,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具体法律规定,还能为新情况下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2.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具体而明确的规范,是法律适用的具体表现。
法律规则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法律规则具有以下特点:(1)明确性:法律规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应当明确清晰,以确保其被正确理解和执行。
(2)强制性:法律规则是强制性的,违反规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稳定性:法律规则的内容应当相对稳定,以确保社会成员能够依据规则进行行为预期和规划。
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们是具体法的实施工具,也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3.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也是法律规则的指导准则。
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补充,为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提供了基础。
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法律原则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具体法律规定,还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精神等。
(2)优越性:法律原则在法律决策中具有优越性地位,它们可以被用来解释和调整矛盾的法律规则。
(3)指导性:法律原则是法律行为的指导准则,能够指导法律实践和司法裁判。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为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对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
它是国家制定、经过正式程序公布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定,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律规则一般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制定,其中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限制。
法律规则的特点是明确、具体。
它们对于特定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使得人们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则。
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使得它们能够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更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中蕴含的基本观念、原则和价值取向。
它们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
法律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指导性,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法律原则常见的有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例如,在刑法中,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同的处罚;在民法中,自由原则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同自由。
这些原则对于法律的解释、适用和补充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和具体载体。
它们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体现和具体化。
法律概念通过对一些事物、制度或行为的描述和定义,满足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具体实施需求。
法律概念的运用在法律实践中非常常见。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盗窃”的法律定义就是一个法律概念。
它界定了何为盗窃行为,并为判定是否构成盗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法律定义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是法的现象,法的实践的理论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们对法的现象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性真理或原则,是其他法律要素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依据。
4、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的划分。
5、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的总称。
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7、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简称法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标准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有机统一体。
8、民法体系:指大陆体系,是以古罗马法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的总称。
9、法的规范性:法律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加以调整,这种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
10、法的价值: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有用性。
11、法系:一般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某些形式上的特点作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是若干个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12、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和方式。
13、法律效力:也称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概念相关知识点总结
法律概念相关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定义及分类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则,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制约。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公法和私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民法和刑法等。
1.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国家对于公共事务管理和对公民权力和义务等方面的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私法是指国家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如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
2. 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针对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 民法和刑法民法是指规范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等;刑法是指规范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特征1. 强制性法律是国家或社会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对个人和组织都有约束力。
2. 公正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3. 统一性法律应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的统一规范,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一致。
4. 属地性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人群。
5. 动态性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主要功能包括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促进发展、保障权利和解决争议等。
1. 规范行为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准则。
2. 维护秩序法律通过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 促进发展法律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4. 保障权利法律保障了人们的权利和利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5. 解决争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途径来解决社会矛盾和争端,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四、法律的原则在法律领域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是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定中需要遵循的。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所有成员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保证一切活动和关系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概念、原则、规则
基础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认识和思考Hans Kelsen 汉斯.凯尔森(1881—1973)被庞德称为“当今法学之领军人物。
”“社会学等之影响最为深远。
”凯尔森总被贴上实证主义者之标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TLS)是凯尔森用英文写作之著作中部头最大,《纯粹法理论》为其晚期思想之代表作,此书既是向法学界,也是向自身原有理论的挑战。
H.L.A.哈特(1907—1992)前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英语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
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提出了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
Ronald M.Dworkin 罗纳德.M.德沃金(1931—),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伦敦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理学院教授,是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著有《认真对待权利》等,对法哲学和政治学作出了卓越贡献。
本文从三位学者的代表作中认识思考其理论成果,进而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理对其思想进行更深入思考,希望能有所收获。
一、法律与规范、规则和原则“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在法理学领域内被经久讨论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当代法理学家们对此作了各种各样的回答。
奥斯丁认为,政府的确当目的或意图乃是“最大可能地增进人的幸福”;此外他还主张,功利原则——一前述——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本指导原则。
①通过把功利原则提高到控制“立法科学”的权威性标准的水平,奥斯丁还是在其认为的那种科学研究中注入了评价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奥斯丁的法学理论仍有着某种“自然法”思想的残余。
(一)凯尔森法律规范凯尔森在方法论上的目的并没有止于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
他还希望是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之目标。
他指出,“法律科学一直是在毫无批判的情况下被人们同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和政治理论的因素搅合在一起。
”②他还试图通过法律工作者或法官的工作中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活动独立出来,以恢复法律的纯洁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的概念: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通过实践趋向正义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法律由那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
内容: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事件与行为)(权利与义务、责任)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改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行为模式: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给予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法的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法的渊源: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类别。
法的效力: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权利:法律所允许或保障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义务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权力、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合法性),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学课教案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法学课教案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教案主题:法学课教案——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一、引言介绍法学课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维护的作用,引发学生对法学的兴趣,激发学习的热情。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1. 定义法律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的含义及其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法律的特点和基本属性- 法律的来源和形式2. 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法学的研究范畴和目标- 法律的基本要素3. 法律的功能和效力- 法律的功能描述和实际应用- 法律效力的形成和实施三、法律的基本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和要求- 法律平等原则的实现方法和限制- 法律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2. 法律公正原则- 法律公正的内涵和目标- 审判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区别- 法律公正原则的保障机制3. 法律开明原则- 法律开明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开明原则的决策与实施- 法律开明原则的意义和价值四、案例分析与讨论1. 给学生提供一些关于法律基本概念和原则的案例,让他们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法律知识进行讨论。
五、课堂实践活动1. 角色扮演活动:学生可以分组扮演不同法律角色,模拟实际法庭审判,以加深对法律实践的理解和体验。
六、课后作业1. 基于所学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要求学生编写一篇关于自己所了解的法律案例或法律政策的分析和评论。
七、总结总结本节课的学习内容和目标,鼓励学生继续深入学习法学知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希望他们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注:本教案中未出现政治敏感词汇和禁止词汇。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规范了个人和社会行为,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我们有必要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基础知识。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以帮助读者加深对法律的了解。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一套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原则,用于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强制性:法律对人民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公平性:法律应该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3. 属地性:法律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受到该地区的法院和执法机构的管辖。
4. 稳定性:法律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便人们可以在其规范下预测和调整自己的行为。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其产生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法律分类:1. 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民法:民法是针对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例如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3.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的法律,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行政法:行政法是管理国家事务和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它规范了政府的职权和公共行政机构的组织与运作。
5. 商法: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商标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
三、法律适用和解释1.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中的过程。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考虑法律适用的地区和法律的效力。
2. 法律解释:由于法律的文字可能存在模糊、歧义的情况,法律解释是指通过法律专家或法院对法律进行解释,以确定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四、法律的违反和制裁当个人或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法律制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修正。
法律制裁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例如罚款、监禁或其他刑罚。
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法学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定义、特点和相互关系。
一、法律规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法律规则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清晰明确:法律规则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通过明确规定,法律规则有效地引导了人们的行为。
2. 强制性: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制裁。
法律规则的强制力使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具体适用:法律规则是具体适用于特定情境的规范。
它们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对象提供了相应的规范,以满足社会的多样性需求。
二、法律原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们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一般性:法律原则是适用于全体人民、全体法律行为和全体法律事物的基本准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2. 抽象性: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它们总结和概括了法律规则中的共同规律和价值追求。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具有指导性作用。
3. 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们是法律发展的基石,不会轻易改变。
法律原则的稳定性保证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相互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1. 归属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工具。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思想。
2. 补充关系: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常常需要参考法律原则的指导。
法律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需要依靠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3. 倾斜关系:法律原则更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而法律规则更具体、具体。
法律原则在适用和解释法律规则时起到补充、解释和制约的作用。
总结起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
法律常识——法律概念、基本常识、原则法律的概念: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的基本常识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两个基本的概念。
它们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运用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区别和相互关系,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具体而言,法律原则包括公正、平等、保护、自由等基本价值观念。
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抽象性:法律原则是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基本理念,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2. 重要性: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核心要素,具有指导和决定性作用。
3. 弹性:法律原则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法律规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规则是法律中具体的、明确规定的规则条款。
它是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具体化和具体表现。
法律规则具有以下特点:1. 具体性:法律规则是对某一特定行为或情形的具体规定,具有明确性。
2. 稳定性:法律规则在一段时间内不易改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 强制性:法律规则是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则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关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区别,但二者又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首先,法律原则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是法律规则制定的基础和指导。
法律规则则是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践运用,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
其次,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而法律规则对具体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和约束。
最后,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统一和整体,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实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辅相成,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四、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应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为法官、律师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制定、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准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律原则作为判断案件的基本标准,决定着法官对案件争议的处理。
而法律规则则为法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对相关方的行为进行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属于法的三个要素。
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形式,条文表现规则、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同时,法律规则也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有时可能会以其他形式,如习惯、惯例或法理的形式来表述。
法律原则的特点在于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因此,与法律规则相比,缺少确定性和可预测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一个工具。
它本身并不是法律规则或原则。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要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不能单独适用
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在适用范围上,因为法律规则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其各种情况的共性,而缺乏灵活性。
同时,规则的这种僵硬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个案的不正义。
为了进行个案平衡,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弥补这一不足。
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概念
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概念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是法律科学内重要的概念。
在实践中,对它们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即是保护法律权益的关键之一。
下面将详细探讨这三大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科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它们是从社会经历中归纳和抽象出来,以把法律内容和法律活动加以归类和系统化,让法律得以更好地予以应用。
法律概念又可分为通用概念和特殊概念,前者是在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具有意义的,如合同、侵权等;后者则是特定法律领域内所独有的概念,如法律上的犯罪、民法上的所有权等。
法律概念在法律中具有增强规范力的作用。
一方面,法律概念通过对法律范畴的定位以确定某一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它提供了对某些法律规则不确定性的诠释,使规则在具体事务中得到运用。
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对人类行为做出规范和约束的准确规定,它具有针对特定问题或情形的、直接具体性的特点。
法律规则旨在调整人类行为,使其符合司法行为标准,并通过制度、法律机关等手段得以强制实施,保证公共利益。
法律规则中的内容可以具体到某一具体事件,也可以是某一一般行为规则的章程。
而且,法律规则的产生、变化和废止受到法定程序的要求,一旦该规则确立则有法律效力。
此外,法律规则还具有适用于所有人的平等性,法律主义的普遍性,在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背后有生成规则,它是对手段或目标性质的一般原则和最优法的涵义。
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显得更加基本和抽象,并且具有更强的理论成分。
法律原则可分为专门法原则和通用法原则两类。
前者是特定法律领域内的基本命题和指导准则,如民法中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等;而通用法原则则是法律要求在所有法律领域具备的基本标准,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禁止双重惩罚原则等。
法律原则在法律中具有权威性的作用。
它不仅行动指导性的效用,更是判断法律规则制定是否存在瑕疵和应用过程中是否符合正确性的标准。
法律常识手册
法律常识手册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为目的的规范性规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自由原则和合法原则等。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公正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应当公正无私;自由原则要求法律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合法原则要求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法律的形式,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按照法律的内容,可以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
按照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国际法、国内法等。
第三章: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对法律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
第四章: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注重实际情况,维护公正和公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法律的保护与维权法律的保护与维权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救济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法律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法律领域,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探讨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定义、区别以及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起导向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观念和规范性原则。
它代表了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状态,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效益。
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法律原则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都有其普遍适用性。
2.稳定性:法律原则是相对稳定的,具有较长的生命力和相对确定性,不易随着时间和社会变迁而改变。
3.指导性: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和决策性作用,它们为法官、律师和公民提供了解释法律和判断案件的准则。
二、法律概念的定义与特点法律概念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它们用于界定法律事实和规范,帮助人们理解和适用法律。
法律概念具有以下特点:1.多样性:法律概念涵盖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对象和内容,如人权、所有权、过失、侵权等等。
2.准确性:法律概念具有相对准确的定义和内涵,以确保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可塑性:法律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塑性,可以根据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而进行解读和修正。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的关系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在法学中常常被提及,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区别。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导向和理念,是法律实施和判断的依据;而法律概念是法律中的具体概念和术语,帮助解释法律和规范行为。
二者相辅相成,在法律实践中相互影响。
四、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非常关键。
1.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着指导性和决策性的作用,它们为法官、律师和公民提供了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准则。
法律原则的正确运用,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和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法律概念:法律概念在法律适用中帮助解释和界定法律事实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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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认识和思考Hans Kelsen 汉斯.凯尔森(1881—1973)被庞德称为“当今法学之领军人物。
”“社会学等之影响最为深远。
”凯尔森总被贴上实证主义者之标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TLS)是凯尔森用英文写作之著作中部头最大,《纯粹法理论》为其晚期思想之代表作,此书既是向法学界,也是向自身原有理论的挑战。
H.L.A.哈特(1907—1992)前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英语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
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提出了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
Ronald M.Dworkin 罗纳德.M.德沃金(1931—),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伦敦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理学院教授,是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著有《认真对待权利》等,对法哲学和政治学作出了卓越贡献。
本文从三位学者的代表作中认识思考其理论成果,进而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理对其思想进行更深入思考,希望能有所收获。
一、法律与规范、规则和原则“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在法理学领域内被经久讨论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当代法理学家们对此作了各种各样的回答。
奥斯丁认为,政府的确当目的或意图乃是“最大可能地增进人的幸福”;此外他还主张,功利原则——一前述——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本指导原则。
①通过把功利原则提高到控制“立法科学”的权威性标准的水平,奥斯丁还是在其认为的那种科学研究中注入了评价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奥斯丁的法学理论仍有着某种“自然法”思想的残余。
(一)凯尔森法律规范凯尔森在方法论上的目的并没有止于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
他还希望是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之目标。
他指出,“法律科学一直是在毫无批判的情况下被人们同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和政治理论的因素搅合在一起。
”②他还试图通过法律工作者或法官的工作中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活动独立出来,以恢复法律的纯洁性。
所谓规范,凯尔森意指“某种应当时或应当发生,尤其是指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事”。
③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特点就是通过一种强制性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来规定某种行为。
纯粹法学理论认为强制乃是法律概念的一个基本的不可分割的要素。
“法律是一种有关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认为,这种法律秩序所实施的强制主要不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制。
法律所运用的制裁是外在的制裁,是强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实施某种其他被有关个人认为是灾祸的措施。
④(二)哈特法律规则哈特在其名著《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主张法律是由一定标准加以确认的特殊规则,这种标准与规则的内容无关,仅与制定和发展规则的形式有关。
这些标准可以用来确定规则是否有效以及区别法律规则和其他社会规则(如道德规则)。
当然,哈特的实证主义观点比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更为复杂。
哈特认为,法律是一规则体系,但不是奥斯汀那种简单的规则体系,而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第一性规则又称为基本规则,是对社会成员授予权利或规定义务的规则。
禁止抢劫、杀人、放火或强奸等刑法规则是基本规则的范例。
第二性规则是规定基本规则如何制定和由谁制定、承认、修改或废除的①John 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ed. H. L. A Hart (London, 1954), pp.59,294. 与此相关的文献,见Jerome Hall, Foundations of Jurisprudence (Indianapolis, 1973), pp30-31。
②Kelsen, The Pure Theory of Law, transl.M.Kningt(Berkekey,1977),pp1。
③The Pure Theory of Law, p.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基础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认识和思考规则。
如规定议会如何组成和怎样颁布法律的规则是第二性规则。
第二性规则又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因此,“哈特提出了关于规则的一般理论,这个理论认为规则的权威并不依靠其制定者的物质力量”①。
这样,哈特的实证主义比奥斯汀的主权命令说要精巧得多、复杂得多。
(三)德沃金法律原则德沃金认为“一个法律的一般理论总是从哲学的这一个或那一个有争议的立场开始,而这些哲学问题并不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
”②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
首先,德沃金将法律实证主义学说的基本思想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决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
(2)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不是面面俱到。
它必须由法官来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③这就意味着,法官已经走出了法律之外,以某种其他标准引导他创设出一条新的法律规则或者对一个旧的规则加以补充。
(3)讲某人有“法律义务”,就是说他应服从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要求他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
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以上三个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
德沃金主张,“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
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所作指示的特点。
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完全无效的方式而发生作用。
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④而“原则”不是用以上的方式进行运作(即要么完全有效,要么完全无效),例如法律尊重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条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律从未允许过任何一个人从他的错误行为中获利。
事实上,人们常常完全合法地从他们法律上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如不当占有行为就是一例。
因此,“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全部含义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
”⑤原则与规则之间的第一个差别即运作方式的不同必然带来另一个差别,即“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份量和重要性的深度。
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时,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
规则就没有这一层面上的问题。
我们可以从功能的意义上说规则重要或不重要。
在这一意义上说,由于一条法律规则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具有更大或更重要的作用,所以这条法律规则比另一条更重要。
但是,我们不能说,在规则体系内部一条规则比另一条更重要。
因此当两条规则相抵触时,一条规则由其性质自然地取代另一条规则。
”⑥当然,德沃金也承认,在法律实践中,“原则”与“规则”的分别并不是那么一目了然。
因为有时从一项准则的形式上看,它到底是一条规则还是一条原则,常常不是很清楚;有时,从一条规则和一条原则所起的同样作用来看,它们之间的差别几乎也只是形式的问题。
但不管怎样,原则毕竟不同于规则,哈特将法律限制于规则范围之内的做法在法律实践中既不可行,又缺乏合法性。
二、有关权利理论比较(一)凯尔森基本规范与宪法宪法基本权利在我国,人们一般将宪法理解为“根本法”或“母法”,赋予其“打造国家蓝图”以及“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之意”⑦中国古代的宪法其字意多指典章、法规和一般意义上的法、法律、法规相当。
但根据分析实证法学家凯尔森认为“第一个宪法的效力是最后的预定、最终的假设,我们的法律秩序的全部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第37页。
②[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5页④[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4页⑤[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7页⑥[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7页规范的效力都依靠这一宪法的效力”①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基础”规范(basic norm).可以从同一个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
这一基础规范,就如一个共同的源泉那样,构成了组成一个秩序的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
“若仅就国内法而言,法律秩序之等级结构可概述如下:基础规范之下,乃作为实在法最高位阶之“宪法”(实质意义)。
而宪法之根本功能乃在于规定立法机关及其程序。
”②宪法是法律秩序等级结构里的基础规范,法律秩序的规范从这一基础规范中得来,证明特殊规范已根据基础规范而创立。
“一个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则规定一个人应当宪法的“缔造者”和由宪法——直接或间接地——授权(委托)的那些人所命令的那样来行为。
以一个法律规范的形式来表示的话就是:强制行为只有在由宪法的“缔造者”或受他们委托的机关所决定的条件和方式下,才应当被实现。
”③“宪法对内容之确定多仅指宣示性质,只缘对本应立法而未予立法之情形在法律技术上着实难加制裁。
相反,宪法对不得立法事项之规定则明显更具实效。
譬如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乃现代宪法不可或缺之部分,其实不在外乎是对立法内容之消极规定而已。
”④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审查批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是某公安机关人员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这一行为的一个法律规范。
而《宪法》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审查批捕”这一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宪法规范的“人身自由”这一规定,而且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这一强制行为,可以说是由宪法缔造者委托的机关——公安机关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逮捕这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条件下,才能实现其逮捕。
“宪法对法律之上平等、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之保障,即采取禁止歧视与剥夺自由立法之方式。
”⑤《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参选权符合条件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基本政治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信教自由等,所以“宪法权利往往是为实在的宪法所确认的权利。
而实在的宪法“确认”这些权利的技术,就是通过宪法规范对这些权利的内容加以表述和规定,并加以实施和保障。
这容易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宪法权利直接渊源于实在的宪法规范本身,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宪法权利”⑥这是传统的实证主义的观点。
但凯尔森认为,人们必须把历史上第一个宪法当作一个有拘束力的规范的原因是或许第一个宪法的缔造者是有上帝授权的,这一基础规范的全部功能就是以创造法律的权力授予第一立法者的行为以及这第一个行为为根据的所有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