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
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一)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1】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
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
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的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之一。
”【2】综上所述,法律规则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后,可能导致某种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或者消灭,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出现而将这些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一字之差含义不同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一字之差含义不同【导读】谈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得不谈到他们的上位概念——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其实是“兄弟”。
这是这两个“兄弟”有各自的特点。
下面我们详细来说说: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
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性等特性。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法律规则的结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通过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
要注意的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以及勿为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摘要: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我国法制制度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是两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从二者的关系上来看,它们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所以要想更加科学合理的对二者进行应用,就必须要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本文主要分析了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民法原则;民法规则;关系如果从某种角度上来说。
民法规则是以民法原则为基础而形成的,所以如果没有民法原则,民法规则也就不复存在,民法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民法规则当中的一些空白和不足,在一些案件当中,判决者是可以直接应用民法原则对其予以判断的,完全不需要使用民法规则。
一、民法原则和民法原则的差异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常见也常用的两个法律,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但是在很多方面,二者存在着极大的不同,民法原则通常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民法基本原则,一类是民法具体原则,前者主要应用在关系到民法的所有领域当中。
后者只要是使用在一些非常具体的方面和领域当中。
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基本原则应该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基本原则当中的所有规定都是可以使用在整个民法领域当中的,所以从范围的角度上来说,其具有非常强的广泛性。
具体原则通常只是适用在某一个或者是某几个领域当中,其范围的广度要比基本原则小很多。
同时在制定具体原则的时候一定要充分的满足基本原则当中的所有规范,不能和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条内容产生非常严重的冲突。
其次是民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直接体现了民法应用的价值,它是对民法执法的一种引导。
民法当中所规定的具体原则虽然可以体现出其最为基本的价值,但是它的意义和价值只是体现在某一个或者是某几个领域当中,在生活当中,其所体现的大多是最为普通是的价值。
最后一点就是民法基本原则能够对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准确客观的反映,同时它也是统治阶级抑制的具体体现。
但是民法具体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是无法体现出这两个特点的,有的时候虽然能够体现,但是这种体现也是间接性的。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联性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联性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都是构成民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原则是民法的理论基础,而民法规则则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二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
民法原则是指制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普遍规律,它体现了社会正义、公平、公正等价值观念。
在民法的制定中,民法原则是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民法原则是民法的灵魂,是制定民事法律的根本原则,它包括保护自由、平等、合法权益等原则,这些原则与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息息相关。
民法规则是民事法律的具体表现,是为了实现民法原则所制定的规范。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是,民法规则是民法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它是民法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因此,民法规则的制定必须与民法原则相一致,反映民法原则的精神和目的。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关系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民法规则应具有符合民法原则的导向性。
民法规则必须从民法原则出发,以满足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目标为根本导向,规定合法权益、义务和责任的内容,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第三,民法规则应该是明确、准确的、符合实践需求的。
民法规则应能够实现法律的目的,具有实用性和执行性,以解决各种具体的民事纠纷。
最后,民法规则应该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正确的应用。
民法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需要依靠法律工作者的正确解读和把握,要准确适用民法原则,法官和律师需在具体案件中去平衡各方利益,以保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作。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准则。
本文将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主题,探讨其定义、作用和相互关系。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和作用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几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中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和根本性的规律。
它是法律的基础和核心,是法律条文所归纳和概括后的结果。
法律原则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则制定和解释的普遍准则,适用于各类具体问题;2. 根本性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条文中的核心思想,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的根本性要求;3. 可变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既具有一定的可变性,能够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宜轻易改变。
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首先,它为立法者提供了制定法律规则的依据,能够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其次,法律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解释法律的依据,能够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法律原则还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运用,促进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
二、法律规则的定义和作用法律规则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性规范,是法律原则在具体情形下的具体化和补充。
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对具体行为和关系的规定,实现法律原则的具体落实。
法律规则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具体确定性:法律规则是具体明确,并针对特定行为和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规定;2. 强制约束性: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3. 可操作性:法律规则能够为行为主体和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利于遵守和实践。
法律规则在法律实践中起着具体指导和限制的作用。
首先,它提供了行为主体和社会成员遵守的明确准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法律规则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
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
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学中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法学中的法律原则与规则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涉及众多的理论与实践。
其中,法律原则与规则是法学中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原则与规则,并分析它们的意义与应用。
一、法律原则与规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念,反映了社会道德和理念。
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决定了法律的发展方向。
法律规则则是法律中具体的规范性规则,明确了人们在具体情境下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法律原则与规则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原则是比较抽象的,起到指导和约束的作用,而规则则是具体的行为准则,用于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二、法律原则的意义与应用1. 统一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原则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提供了指导,使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有了一定的标准,避免了主观性的随意性。
例如,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就是约束和指导法官在合同纠纷中的决策的原则。
2. 保障公平与正义法律原则以其道义与伦理的内涵,保障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例如,在刑法中,法律原则诉诸于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罚的公平与合理性。
此外,法律原则还体现在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维护了社会的平等与正义。
3. 推动法律发展与更新法律原则不仅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也随着社会变革的需求而不断发展和提升。
它们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中,不断被解构和重构,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与发展。
法律原则的不断完善,有助于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三、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应用1. 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则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行为准则。
它们提供了具体的条文和规定,为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
例如,在民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违约等具体规则,使双方交易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保障法律权益与秩序法律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保障了社会的法律权益与秩序。
它们约束了人们的行为,防止了违法与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规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3. 塑造社会行为与规范法律规则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推动了社会的行为规范化和规范的认同。
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社会发展的轨迹似乎总是由人们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不同价值需要及趋向所主导。
这种价值趋向往往就是代表着几种看似对立的基本价值需要之间的相互结构关系,体现着社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
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这些价值中找到合乎时代要求的、合乎现实需要的平衡点,并最终将其统一到一个有机的整体中。
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一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本身应该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特点,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
无论是在制定法律规则之时,还是在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法律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法律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稳定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保证,特别是代表法治发展方向的法律原则,更应该持之以恒,这样才能维护一个国家法律的持久性和连贯性,确保一国发展的平稳和恒久。
在明确法律原则应该具有稳定性后,其应该体现的内容就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
法律原则应该浓缩正义和公平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展现出不同的理念,但是维护人类基本需求,以及代表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原则。
其中公平和正义是最根本的内容。
虽然对正义和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正如《牛津大辞典》所认为的那样,正义确实是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也就是说符合时代要求的正义是我们所认为的法律意义上的正义。
这样的公平正义的内容应该可以如此描述:符合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规则,平等地维护每一个人利益的规范。
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只有法律原则体现正当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证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浅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浅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内容摘要:关于前期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的争议,其焦点无外乎为在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前提下是否可使用与之相冲突的法律原则作为该案的依据,基于这一争论,我国法学界有的认为既然已有明确且稳定的法律规则,则应该优先适用该法律规则,而有的又认为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则之本源的法律原则,笔者现以泸州遗赠案出发点,通过对该案的浅薄之分析,探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制一、泸州遗赠案争议之焦点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未育,抱养一子。
1994年,黄某与张相识并于第二年同居。
黄某的妻子蒋发现后,劝告无效。
1996年底,黄某和张某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黄某确诊为肝癌晚期。
住院期间张某以妻子的身份照顾黄某。
黄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去世后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其名下住房售价的一半及手机赠与张某。
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一审判决,遗赠人黄某的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蒋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蒋某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该案之判决之所以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争论,其原因在于对于该案判决存在两种观点,即在已有明确法律规则前提下是否可直接使用法律原则之问题,一方观点认为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制定之本源,故而其比法律规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可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而另一方则认为法律规则本身具有具体性于确定性,应该优先使用法律规则。
所以,在判案过程中,若存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情况时,优先使用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是引起本案争议之焦点所在。
论穷尽法律规则
论穷尽法律规则四川泸州”二奶”案已成为了一个经典的案例,在本案审判中,法院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直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无须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的效力。
不管法院怎样判决,本案作为经典的案件都免不了后人对判决长久的议论,本文将从穷尽法律规则入手来进行论述。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在学理上,法律规则定义为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而与其相对应的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有较大的区别,”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是两者在适用的优先性上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即有规则依规则,无规则适用原则。
另一个原则是”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穷尽法律规则可以称得上是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冲突的一个方案,也可以作为解决法的安定性和正义之间矛盾的一个原则。
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公正与超越法律的公正》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实证的、由法令和国家权力保障的法律有优先地位,即使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或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如此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作为”不正当”的法律则必须向正义让步。
在该公式中,法的安定性为什么具有优先性?拉德布鲁赫认为原因在于:一方面,任何实在法不管其内容如何都有一个价值,有法总比无法要好,因为它起码实现了法的安定性。
另一方面,法的安定性占据了合目的性与正义之间的一个值得注意的中间位置:它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正义所要求的。
因此,穷尽法律规则正体现了法的安定性和正义属性。
二、穷尽法律规则之原因笔者赞成本案遵循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而不应当引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观点。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只有不存在规则的情况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发生作用。
刍议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刍议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来源:摘要:国内对法律原则的研究模式大量援引德沃金的相关理论,却没能突出德沃金的一个重要定性: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存在质的差别。
在这种一般模式之外,国内外学者在抽象程度之别、实定性之别、形式原则之别、理由类型之别等方面试图实现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的建构。
但是,这要么不符合德沃金的基本论述,要么无法实现德沃金的理论目标——挑战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理论。
本文尝试提出一种解读:放弃分类学模式,不把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看作两种规范类型,而将其看作两种不同的规则理论。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的概念规则的实践理论规范性规则客观道德在当代法理学家中,德沃金对中国法学的影响有目共睹:他的作品被大量翻译出版,他的观点得到广泛讨论。
他的法律原则理论、法律解释理论得到了最多的关注,法律原则适用方式和建构性解释已经成为相关研究不可回避的经典命题。
但同时,德沃金的理论又是异乎寻常地复杂:他在40年间抛出了很多的概念和命题,但少有承前启后的衔接性说明;他的很多表述和命题充满了真知灼见,但又模棱两可,甚至有些让人捉摸不透。
因此,研究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既具有重要性,又具有疑难性。
这一描述同样适用于对他法律原则理论的研究。
一方面,德沃金的法律原则理论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极大关注,几乎达到了“人人皆引德沃金”的程度,而且在一些观点上很多学者都达成了共识,形成了法律原则研究的一般模式。
当前法律原则研究的一般模式是在司法裁判的框架下思考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即作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与其他规范在适用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应该说,这种“一般模式”把焦点放在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上,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而且也能够在德沃金的文本中找到观点上的呼应与支持,确实可以作为一种对德沃金观点的解读。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由于德沃金理论的复杂性,这种解读似乎还不能令人十分满意。
这种“一般模式”是以忽视(或者一带而过)德沃金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具有质的差别”这一观点为代价的。
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作者:王瑞山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摘要】法律规则指法律条文释明的或以一定现实规范存在的约束人们获得法定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准则,可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具有违反后的相应法律后果。
而法律原则即是贯穿于法律规则中的根本思想,体现立法的基本原理并在司法中作为一种精神存在,指导司法者进行相关法律适用的思想性规范。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于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基本上是互相印证融合的,但在个别案例中也会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造成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探讨在法律适用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形成适用冲突的局面下,如何进行合适的适用选择才能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适用冲突;价值选择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中贯彻始终,并体现在大部分案件的司法过程中,但在具体适用上,法律原则一般不作为适用标准引用到案件的司法审理中。
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有原则规定,法律原则适用原则要求:非穷尽规则不得适用,非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不能适用法律原则。
一次为标准在案件适用的标准上做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抛弃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但每次该类案件产生将立即受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关注与质询。
不少司法界人士持法律原则直接适用在个别案件中作为法律规范生效时非法的观点。
因此法律原则到底能不能适用又应当在何时以何方式适用,仍需法学界做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法律规则是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首选,由于法律规则已经确立在成型的法典或法律文字中具有较准确性与可操作性,不仅适于司法人员据此进行具体操作,更符合公民普遍进行法律认知并自觉遵守。
一、二者的区别法律原则在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律的核心精神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
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仍有较大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法律原则是精神具有抽象性与指导性,而法律规则是成文条律具有准确性与可执行性。
这决定了他们的区别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性法律规则一般依照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拟定,具有相对明确的权利或义务标准。
关于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摘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是两个不等同的概念,但存在包含关系,民法规则的起源和根本是民法原则。
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它摆脱了民法规则的缺陷和限制,能够直接被人民法官用作仲裁个案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具体分析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民法原则,民法规则,关系一、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含义民法原则在法律上体现了民法,在经济上体现了其本质和主要特征,是抽象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相反,民法规则就更加具体。
它是由具体案件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的法律规则。
总而言之,两者的联系体现在共同特征上,而区别则是因为民法规则起源于民法原则。
二、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联系(一)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参与了整个民事立法的程序民法中最普遍应用的《物权法》和《婚姻法》,这两者本质上也是以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为依据的。
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四川某地,一位“二奶”为了争夺死者的遗产将死者的结发妻子告上法庭,该案受到了法庭的正式受理。
该案件是一起涉及《婚姻法》的民事案件,法官在进行受理官司的过程中,为了彰显民法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必须依据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合理裁定原告的罪行。
此外,在判决过程中还必须参考民法规则,保护死者原配妻子的合法利益。
通过发挥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法官可以判决出符合社会价值观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心声的结果,不但增强了法庭、法官和法律的公信力,而且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积极风气。
(二)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的细则并不明确民事原则和民事规则没有具体文本形式的内容,这两者的运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意志。
因此,必须谨慎度量案件的严重程度,以现有的法律基础为依据,既不能超出法律限定的范围,也不能无凭无据越权审判,从而酿成冤案、惨案。
基于这一严重缺陷,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严格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断完善立法,从而推动法律走向明确化和清晰化。
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法学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定义、特点和相互关系。
一、法律规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法律规则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清晰明确:法律规则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通过明确规定,法律规则有效地引导了人们的行为。
2. 强制性: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制裁。
法律规则的强制力使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具体适用:法律规则是具体适用于特定情境的规范。
它们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对象提供了相应的规范,以满足社会的多样性需求。
二、法律原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们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一般性:法律原则是适用于全体人民、全体法律行为和全体法律事物的基本准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2. 抽象性: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它们总结和概括了法律规则中的共同规律和价值追求。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具有指导性作用。
3. 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们是法律发展的基石,不会轻易改变。
法律原则的稳定性保证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相互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1. 归属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工具。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思想。
2. 补充关系: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常常需要参考法律原则的指导。
法律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需要依靠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3. 倾斜关系:法律原则更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而法律规则更具体、具体。
法律原则在适用和解释法律规则时起到补充、解释和制约的作用。
总结起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两个基本的概念。
它们在法律的制定、解释和运用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区别和相互关系,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具体而言,法律原则包括公正、平等、保护、自由等基本价值观念。
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抽象性:法律原则是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基本理念,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2. 重要性: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核心要素,具有指导和决定性作用。
3. 弹性:法律原则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法律规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规则是法律中具体的、明确规定的规则条款。
它是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具体化和具体表现。
法律规则具有以下特点:1. 具体性:法律规则是对某一特定行为或情形的具体规定,具有明确性。
2. 稳定性:法律规则在一段时间内不易改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 强制性:法律规则是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则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关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区别,但二者又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首先,法律原则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是法律规则制定的基础和指导。
法律规则则是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践运用,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
其次,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而法律规则对具体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和约束。
最后,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统一和整体,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实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辅相成,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四、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应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为法官、律师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制定、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准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律原则作为判断案件的基本标准,决定着法官对案件争议的处理。
而法律规则则为法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对相关方的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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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
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
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则。
3、在逻辑上差异。
一个法律规则如果被适用,那么它所规定的内容就能得到明确且具体的实现;法律规则由于缺乏明确的假定条件及固定的法律后果,它只能引导我们对特定因素进行思考,而不能直接告诉人们如何实现这些要求和准则。
而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事实要件和效果要件上的对称性,它所拥有的只是一些对不特定事实所作的评价或指示。
换而言之,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而法律原则却没有。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联系德沃金不仅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方面作了详尽的分析,同时他也认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这种联系体现在德沃金看来,法律规则是原则冲突的妥协的结果。
德沃金说“我在法律规则和原则之间做出区分的理由之一,就是要表明规则如何经常在对立的原则之间以这种方式表现出一种妥协,如果我们漫无边际的谈论规则和原则的冲突。
这一点就丢失了,或者被淹没了。
”也就是说在立法活动中,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必须依赖原则来求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结果或许就是以妥协的形式反映在立法文件中的。
同时两者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根本。
法律原则是规则的精神与灵魂。
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
既然如此,那么原则就为规则规定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根本性限制作用。
另外,在法律的整体中法律原则居于更高的地位,并且几乎每—个法律规则都有—条或者几条法律原则来支持。
在立法中,立法者运用法律原则立法。
在司法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决定。
法律的变迁也取决于支持法律规则的各个原则的分量。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分量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形状,从上至下分别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构成,在这些不同位阶的规范法律文件中,其原则和规则的分量也是有差别的。
宪法的概括性、广泛性、稳定性决定了它主要是原则构成。
而法律主要应当由规则构成。
由于原则一般不具有直接操作性,因此细化宪法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就成为必要,由此而产生法律。
至于行政法规,它们应当是对“法律规则”的细化,而不是对“法律原则”的细化。
法律是制定规则、创造规则的,行政法规则只能执行规则、细化规则。
因为法律的上位法是宪法,而宪法是原则的,对原则的细化就产生规则。
行政规章应当是对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技术性解释,这种解释主要表现在专业化的技术层面上。
如果法律已经具有具体、详细的规则,那么行政机关直接执行法律即可,即便涉及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弥补,至于行政规章,应当严格地限制在对行政法规中的有关概念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确定其外延。
(二)在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原则和规则的布局不尽合理1、在某些领域,在宪法的相关规定之下没有法律而直接出台行政法规,由行政法规直接承担细化宪法原则的任务。
宪法是根本法,它不应当被行政机关直接执行,也不可能被司法机关大量地直接适用。
如果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可以绕开法律直接适用宪法,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对宪法非常原则、笼统的规定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解释,就等于这些不是立法机关的国家机关也能直接根据宪法刨设规则,这必然导致它们在使用宪法的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2、虽然在宪法之下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原则,这些法律仍然以原则而不是规则为主,这样细化法律原则的规则就由行政法规或规章来完成。
3、不论有无法律,也不论法律确定的是原则还是规则,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还是充满了原则,或者是重复上位法的原则,或者是在上位法的大原则之下确定小原则,但就是没有规则。
行政法规或规章里充满原则而不是规则,使具体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中拥有极大的空间,他们对这些原则条款怎么解释都不能说没有道理。
三、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一)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本身应该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特点,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
无论是在制定法律规则之时,还是在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法律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法律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稳定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保证,特别是代表法治发展方向的法律原则,更应该持之以恒,这样才能维护一个国家法律的持久性和连贯性,确保一国发展的平稳和恒久。
在明确法律原则应该具有稳定性后,其应该体现的内容就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
法律原则应该浓缩正义和公平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展现出不同的理念,但是维护人类基本需求,以及代表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原则。
(二)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冲突,一直以来都有争议。
德沃金认为:“仅从一个标准形式看,它是一条规则,或是一个原则,不总是非常清楚的。
”从本质上讲,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其实就是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以利己主义为轴心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以利他主义为轴心的集体主义这两种价值和目标之间的摩擦所带来的社会损耗。
由此可见,规则与原则的冲突说到底是不同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冲突。
法律原则往往互相交叉,要在相互冲突的原则中协调,需通过衡量不同原则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对分量重要性的强弱来选择接受某一原则的指导。
对原则分量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择。
因此,必须同时考虑各种价值、利益、权利以及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等因素,才能做出正确权衡。
(三)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成文法的国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和时代性,也许不成文法的国家类似的问题相对较少。
因为具体实践依赖具体法律规则,因此对法律规则有着必然的期待,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规则诞生于过去,这样的形势就迫使法律规则的高质量和科学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慎重,以及程序上的讲究等,来确保其正当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法律规则制定者本身的局限—人类认识上的局限—规则覆盖面窄,以及实践的千变万化,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再科学的法律规则都会时过境迁。
1、探索导致法律规则科学性和持久性的路径。
既然承认法律规则是人类的自我选择的行为规范,那么在成文之前应该以一定法律理论和法治理念为基础,不能视法律规则为解决实际某一事项的操作规程,更不能碰到实际问题通过法律规则的匆忙出台而使其成为过河石头。
即使是过河石头,也必须是所有过河者都能依靠的石头。
而法律原则必然成为法律规则的过河石头,原则在前,规则在后,确保内容上的合乎原则要求。
同时在法律规则形成的程序上也必须体现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法律原则中体现的民主集中制反映了这样的要求,如同其他人为的东西一样,民主集中制虽然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特别是在立法上的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保障又成为今后要克服的困难,因为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地对待的法律原则,又让我们反思过去法律规则的科学性。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全民大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意见,是一个很好的典范。
既然是要求人们遵守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规则,那么就应该由其主体来决定,所以这个路径应该是在民主原则指导下的程序来完成。
2、围绕终极价值目标来确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显然每个国家要求法律解决的问题有明显的差别,与西方法律以解决权利之间博弈而达到合理正当的社会安排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担当了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法律的严格控制,不仅控制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权利,从而追求一种“无讼”的和谐状态。
那么我们的法律原则也应该是要求体现这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传统法律价值的内容是经济、生产、生存问题,似乎排斥个人自由和普遍正义,但是正是这种民生问题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法律价值体系,也就是通过宏观的法律原则和微观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把国家权力通过法律层面来规范,私人关系以民间自治为主,国家不轻易干涉,追求一种“无为而治”的结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