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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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xx 26日201X年10月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23〕2010的通知》(国发〔.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有关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调动企业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企业具备有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标准要求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xx市注册登记纳税,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由xx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及时向市政府通报企业标准化评审结果,并将企业标准化评审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项目批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以及评先评优、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资格(荣誉)方面优先支持或推荐达标企业。

第四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没有按要求期限完成达标

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并函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商务、人社、国土、国资、市场监督、消防、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企业积极参与达标创建和改善提升工作。

第五条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

置条件,对达标企业优先或从简换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对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企业,列为市执法整治的重点企业,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未达标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对一直未能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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