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湘建建[2006]78)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项目开工前的技术交底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区域公司项目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工程名称:交底时间:交底地点:一、工程概况本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层数、基础形式是工程造价。
二、交底依据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GB5144-200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55-200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及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三、现场策划公司文化系列按建工集团总公司CI策划的要求布置。
(见附件)四、施工前准备阶段1、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组建项目班子成员,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与直属区域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签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3、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10天报直属区域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进行审批,其他施工方案应在该分项工程开工前10天报直属区域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审批(可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深基坑工程: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目录一、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6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7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16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8号)--------------24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36二、国务院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4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5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59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6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76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9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98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100三、安监总局、公安部、卫生文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号)------------------------105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17号)-----108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1号)---111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114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120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121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9第107号)-------------------------127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第49号)-------133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136四、住建部文件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146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国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483、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建质[2009]254号)----------151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155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56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59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162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66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68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73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175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177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811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18215、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1831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185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第2号)----------------------------------------------------------------------191 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5号)--------------------------192五、湖南省住建厅文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84号)---------------------------------------------------------------------------195- 1 -2、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湘建建[2008]72号)---------------200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2034、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205 5、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2106、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湘建建[2006]78号)-----214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09]340号)---------2168、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2239、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2007]390号)----------------------------------------------------23110、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湘建人教[2009]98号)----------23511、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湘建建[2010]180号)------24412、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建建[2006]23号)-------------24813、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湘建建[2006]23号)---25114、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77号)-------------252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255 16、关于建立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0]211号)--------------------------------------------------------------------25617、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湘建建[2007]331号)-----------25818、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湘建建[2010]149号)---------2661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湘建建[2010]220号)--------------------------274 20、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228)--------------------------28221、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湘建建[2010]239号)----2912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294 - 2 -六、长沙市住建委文件1、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和大型吊装工程满堂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长建[2007]290号)----------------------------------------------------------------------------2972、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9]155号)--------------2983、长沙市边坡及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长建发[2009]145号)-----------3024、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书颁发与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建发[2009]379号)-----------------------------------------------------------------3095、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监管规定(长建发[2010]61号)-------------------3106、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长建发[2010]60号)---------------------------------------------------------313 7、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长建发[2010]175号)--------------------------3158、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10]225号)--3199、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长建安监[2011]3号)--------320七、环境类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2号)-----------------32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77号)-------3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33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7号)----------33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号)--34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35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9号)-----------------360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366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368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2001第13号)---------37411、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37712、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128号)--------------------------383- 3 -八、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目录----------------------------------------404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5.《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JGJ120-99)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0.《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3.《建筑施工钢管扣件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1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1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17.《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18.《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1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2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24.《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GB5144-2006)2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27.《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2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29.《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30.《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31.《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4 -。
报建手续
建筑工程报建手续一、工程立项:(中外合资、外商独资项目)1、立项申请(开发区审批后,区计委批复);2、建设用地位置图;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4、关于公司成立的批复复印件(外经贸委);5、营业执照复印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人防审批:1、《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登记表》(到人防办公室领取);2、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3、总平面图及施工图(厂房除外)。
三、消防审批: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到消防处领取);2、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3、建设单位申请报告;4、全套图纸。
四、规划审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区规划局领取);2、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3、人防审批表;4、消防审批书;5、建筑施工图两套半:即施工图两套,半套是指封皮、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图等。
两套半图纸的封面须由设计单位盖章,方可有效。
五、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1、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2、报建登记表;3、建设规划许可证;4、设计招标及中标通知书;5、施工图审查批准书;6、施工招标及中标通知书;7、勘察、设计合同;8、施工合同。
(1、计委:计委批文2、计委:投资许可证3、计委:建设单位自筹基本建设奖金来源审批表4、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统计登记表5、建设局:红线定位图(项目选址意见书)6、消防科:消防审核意见书7、土地局:建设用地批准书8、州审图办:图纸审查批准书)(1、凭两证一书领取施工申请表,施工审批表。
2、审核:(1)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证书。
(2)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质检、安全手续。
(5)资金到位证明。
(6)图纸审查意见书。
3、局领导批准。
4、办理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资料一、竣工验收各方签署意见、盖章后的备案表二、质监站提供的工程监督报告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填写)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文件)五、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施工单位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公安消防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自查表)
工程项目:
审 查 事 项
审查
情况
复查结论
资质
资格
1.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外地施工、监理企业进舟备案表及项目登记表)
2.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省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员配备情况及其资格证书和省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员岗位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年 月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安监站各执一份。
7.临设、围墙搭设专项方案编审情况。
8.安全监理细则编审情况。
9.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创建计划表及实施方案、监理单位“平安工地”创建监理实施细则。
现场开工准备及
专项方案
1.现场电工上岗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现场围档高度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临设搭设及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4.现场大门设置及其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制度
措施
1.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是否建立。
2.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及相关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3.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是否编制。
6.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编审情况。(存在外电防护的应另编外电防护措施方案)
5.现场大门口清洗地坪、清洗装置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6.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
7.对周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电线路是否有安全保护措施。
8.是否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
9.“五牌一图”等各种图牌是否齐全、规范。
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一、制度的背景与目的建筑工程的开工前确保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是维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
为此,制定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和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二、审查范围和标准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涵盖以下方面: 1. 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施工场地的规划布局和通风照明等; 2. 施工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包括吊装设备、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等; 3. 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使用,包括建筑材料、消防材料、防护用品等; 4. 劳动防护措施的完善性,包括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培训等。
以上审查范围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审查程序和责任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程序如下: 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2. 相关部门(例如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等)根据表格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要求整改; 3.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次提交审查表格; 4.相关部门进行终审并出具审查结果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
审查的责任主体分为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和提交审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反馈,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四、审查结果和后续措施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审查结果合格,施工单位可依法开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如果审查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整改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准后才能开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工作,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4.监督室接受监督任务
5.参建各方按照开工条件自查表进行自查,完善责任书的签字盖章(单位公
章)手续,购买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和安全标识标牌
6.监督室作开工条件措施落实的工作指导
7.施工单位将以上资料上报安管站,预约监督室进行现场踏勘
8. 监督室现场踏勘,填写开工条件审查意见书
9.安管站领导签订开工条件审查意见书
10.建设单位带上开工条件审查意见书及其它资料到区行政审批大厅建委窗口办理安全报监。
审批承诺时限
(工作日)
7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接件及办理地点
区安管站
10. 现场总体规划及总平面布置计划、有无规划放线回单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1. 周边环境因素的处置情况(包括有无高切坡、危岩、铁塔、高压线等)
12.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相关资料的交接证明及拆迁是否完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到安管站填报安全监督任务分配表
2.安管站领导进行监督任务分配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事项类别
政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
申请条件
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项目,且建筑规模在下列范围的项目:1.房屋建筑工程:层数30层以下,单跨跨度24米以下,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 建筑群体工程:建筑群体内不含有单体超过第1条规模标准的房屋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项目经理:向玉荣 电话:15096247360
建设 分包工程
单位 一
无
直接
发包
的其
分包工程 他分 二
无
包施
工单
位
注:表一至表五如填写不下,可列续表或另附件说明。市政工程或拆除 工程按相应工程特点填写。
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单位送审表
工程项目:祖市殿供电所 建设单位
(表二) 溆浦县电力开发总公司
文件资料内容(按规定内容)
接收单位
向总包施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单位提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供的有关 (3)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合格书
资料情况 (4)完整并已盖审查章的施工图1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向总包施 工单位提 安全施工措施费已缴清。 供安全作 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 费用情况
向监理单 位提供安 安全生产监理费用已缴清。 全生产监 理费用情
项目是否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是否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应资料归档制度,按施工进度 落实情况如何
项目是否制定消防措施,按计划落实情况如何
总包 施工 单位
是否制定项目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执行情况如何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是否得到辨识和标示
况
建设单位 对开工安 全生产条 件自评意 评价责任人
见 年月日
签章
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理单位送审表
工程项目:祖市殿供电所
(表三)
怀化市建设工程监
资质及证 甲级
监理单位 理有限公司溆浦分
监管状况 已监管
书编号 E143001404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一、前言在工业生产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保障生产运营的顺利进行,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以提前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目的和依据1. 目的:确保企业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要求,保障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等。
四、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1. 提前准备: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审查前应准备相关的审查表格和检查工具。
2. 审查范围:审查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劳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状况。
3. 审查内容:(1)生产设备:检查生产设备的完好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无任何故障和隐患。
(2)工艺流程:检查工艺流程的安全性,排查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和事故隐患。
(3)劳动保护设施: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的完善性和可用性,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服等。
(4)消防设施: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和可用性,包括灭火器、消防水龙带、应急疏散通道等。
4. 审查记录: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5. 整改跟进:对记录的问题和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进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五、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频次1. 开工前初次审查:在项目开工前,对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初次审查,确保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2. 定期复审:在项目运营期间,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复审,具体频次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等级确定。
3. 重大变更审查:在项目运营期间,如有工艺流程、设备等重大变更,应及时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后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标准要求。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5篇)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三条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长沙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如实填写《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报建设单位。
总承包的工程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填报;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计划;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9.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湘江新区政务中心办事指南10.14
湘江新区政务中心办事指南一、办事制度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制定如下办事制度:1、一次性告知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一次告知、微笑服务、高效办理。
2、统一进窗、接审分离、限时办结所有审批事项均由湘江新区政务窗口统一进窗,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公布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均须在审批时限办结。
3、容缺审查申报资料分为核心资料和非核心资料。
核心资料齐全、其他资料有所欠缺的,政务窗口应先予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各阶段审批结果出窗前将材料补齐或修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当场整改。
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于受理时由申请人当场补正。
4、规划咨询服务在建设项目正式报建前,建设单位可在窗口申请规划咨询服务。
国土规划部应按要素审查制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的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未一次性告知的问题不应在下一阶段要求建设单位修改。
5、规范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在需要进行联合审批时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各部门参加人员应代表所在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牵头部门不再在联审会议之后征求各部门意见。
因故不能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后两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牵头部门。
各部门书面意见应包括修改要求和修改建议,将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意见列入修改要求并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其他内容列入修改建议。
未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的修改要求,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不采纳,相应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修改建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性采纳,不作为批准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6、规范中介服务除法律规定有保密要求以外,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7、申报资料递减制度同一建设项目拥有唯一的项目号,相同的申报材料在其有效期内原则上只需提供一次、由政务中心窗口存档并扫描入库,后续审批事项及环节不再重复提供。
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建筑工程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拆除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供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附件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2)报项目报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准备工作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后,方可施工。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篇一」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一条凡属我市范围内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部门”。
第三条审查程序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如实填写《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填报;2、施工企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审查;3、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定。
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工要求的,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c类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是否完好;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五牌一图”设置情况。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索引号:430S00034/2015-00054题裁分类: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日期:2015-06—18主题分类:主题词:名称: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颁布日期:20070728 实施日期:20071001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指导意见2 (1)
湖南格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理管理作业指导书依据标准:版次:A/B版(局部修改)有效状态:是□否□发放编号:发布日期:2013.8 实施日期:2013.9.1重大危险源监理管理作业指导书一、前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因素,是安全监理的主要监控管理对象。
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司各监理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编制本指导书。
二、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理的主要依据1、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建设部建质[2009]87号令《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9]303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9]304号文件《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5、湘建建[2008]72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6、湘建价[2006] 451号文件《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7、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8、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三、重大危险源监理的实施(一)重大危险源监理的程序(见附图)附图:重大危险源监理的程序(二)监理要点、方法及措施1、重大危险源识别1.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
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1.2施工单位识别重大危险源后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表式:监理技术资料实施细则QR-GR-23),监理单位总监组织进行审查。
1.3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应参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9]303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求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求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办法施工许可证。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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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机关通报审查工作情况。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事项之一。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以及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可分次进行。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以及其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专项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在该专项工程施工前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是:拆除、爆破工程;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工程;起重机械安拆;起重吊装工程;整体提升脚手架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深基础工程(包括桩基础)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2、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情况;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要求和建议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4、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情况。
5、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及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理费用的落实情况;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承包合同)。
6、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施工单位与总包施工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的责权关系明确情况及相关资料。
7、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二)监理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单位资质证书;项目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方案、安全生产监理措施的编审情况及相关资料。
3、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4、对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方案的编审情况及相关资料。
5、项目监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及相关资料。
6、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按规定编审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按规定编审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审查的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查意见。
3、对工程项目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人员名册和上岗证书。
4、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以及相关保证措施。
5、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6、包括场内主要交通要道、主要材料加工及堆放场地,办公生活用房、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临时用电等内容在内,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7、工程项目配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情况。
8、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所建立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应资料归档的制度;制度按施工进度落实的情况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取得的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
9、工程项目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按计划执行情况;制定的消防措施及按施工进
度的落实情况;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按施工进度的落实情况;
10、按规定编审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设备以及人员组织按计划的落实情况。
11、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标示情况。
12、对因工程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按规定编审的专项防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13、工程项目建立的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的责权关系明确情况。
14、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的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情况,以及总包施工单位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情况,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情况,进行安全生产交底的情况。
总包施工单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应备原件供现场查验。
所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规定:
工程项目或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组织填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或《湖南省建设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见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六条内容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总包施工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自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填报审查申请报告的有关表格时,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包括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以及其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开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施工,擅自施工的,有关部门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应当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书面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的擅自开工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6年4月1日起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