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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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18•【字号】温政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全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系列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深入实施“强城行动”,全面推进“四大振兴”,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着力稳增长提质效、打基础利长远、除风险保平安,奋力实现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货物贸易出口额增长5.5%、稳定全国1%的份额,实际使用外资额6亿美元,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85%以上,新引育人才20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8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95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3万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等约束性指标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10人/亿元以内。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0]13号_1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0]13号_1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0〕13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6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市从1995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快速增长。

据统计,到2008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03.61万人,占总人口的13.42%;预计到2040年前后,全市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届时老年人口将占我市总人口的32%以上。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温委办[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温委办〔2007〕26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慈善组织的管理,规范慈善募助活动,努力开创以“公信慈善、透明慈善、活力慈善、和谐慈善”为特色的温州慈善事业新局面,推进我市建设“三个温州”、实现“三次跨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浙委办〔2006〕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发展慈善事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社会救助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慈善工作的责任感,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帮助社会困难群众、缓解社会矛盾、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慈善组织实施”的原则,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组织网络。

各级政府要落实慈善法规政策,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形成行业自律,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和其他公益类慈善机构)的管理、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对慈善组织的社会监督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温政办[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民政局,挂温州市社会工作局牌子。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

2.增加管理和监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2.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3.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

(二)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依法监管、执法监察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温政办〔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2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承办单位应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但尚未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后,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1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的问题。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温政办〔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6〕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一)重要意义。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是加快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既能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又能倒逼公办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促进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2.政策扶持、公平公正。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在财政、社保、收费、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政府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率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民办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5〕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5〕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实现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物业管理机制(一)建立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信访、发改(物价)、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城管与执法、安监、金融、市场监管、质监、电力、消防、公用集团等单位组成的市现代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解决重大问题。

(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事权。

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全面下放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事权,形成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属地负责、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社区居委会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街道(乡镇)应当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三)建立物业区域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以街道(乡镇)为工作平台,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区域信访、公安(消防)、城管与执法、安监、市场监管、质监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管理秩序。

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让群众或业主参与监督。

(四)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企业、业主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温政办[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市“雁荡友谊奖”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1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公布如下:一、对《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修改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三)第四条第四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90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14年年底前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如下:(一)建立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网,实现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

(二)在我市四级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功能,深化应用,力争在省内率先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五级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一张网”运行模式。

(三)圆满完成省政府交予的政务服务网建设试点工作任务,为全省“一张网”建设积累经验,做出示范。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

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对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年检事项、备案事项及审核转报事项进一步进行清理,凡没有设立依据或上级已取消的一律予以取消。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予以规范,同一个审批事项,要做到省市县三级的名称一致、事项的子项拆分一致、事项的编码一致、网上公布的名称与内部审批系统中的名称一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温政办函〔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4日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为有效整合城市空间资源,促进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内老旧工业区存量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位和活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目标,以产城融合、复合化开发和土地利用最优化为更新导向,以差别化实施为更新路径,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完善公共配套为重要视角,以工业遗存保护为必要补充,有序推进中心城区工业片区功能转变和产业提升。

市区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以外的工业用地应保持工业生产功能,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2号)实施。

二、主要举措(一)科学编制更新改造规划方案,推动高质量发展。

1.明确实施范围。

对接工业区块线相关要求,除保留的工业区块和纳入做地计划的区块外,划定实施功能转变的老旧工业区块(详见附件1)。

2.编制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

各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更新规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后续实施计划制定的依据。

编制更新规划方案应科学定位片区主导功能,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更新改造理念,结合片区发展现状和需求,依托片区已有的路网、各类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停车配套等有序开展,以提升片区活力、补齐公共配套短板、营造更多环境优良的公共空间为导向,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温州市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温州市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温州市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温政办〔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温州市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2016年温州市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2016年温州市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深入推进服务业大发展的关键之年。

服务业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服务业领域供给侧改革为动力,围绕打造“三个城市”这一核心任务,实施“五大培育工程”,强化“四大保障措施”,推动重点服务业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经济增长的稳定器、结构优化的催化剂、动力转换的增长点作用,确保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9.5%,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52.1%,服务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

一、着力推动重点行业发展(一)加快发展六大生产性服务业。

1.信息服务业。

发展壮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引导企业发展工业控制软件、行业管理应用软件、公共服务平台软件,培育一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新增省级信息经济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企业研究院4家以上,培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以上。

大力推进“电商换市”,支持传统产业发展电子商务,建成一批电子商务平台,培育发展一批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典型示范评选活动。

打造“光网城市”,构建免费无线网络服务体系,集约化建设移动通信设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6.13
•【字号】温人社发〔2018〕117号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
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8〕1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保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不含年满90周岁及以上且已享受政府高龄补贴人员)老年人的高龄补贴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

上述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3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3•【字号】温政办[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市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改制的范围(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三)公益类、监管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五)其他应改制的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合伙制;(三)出售;(四)撤销;(五)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改制的政策(一)人员的安置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4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242号)为适应温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和任务根据民政部"青岛会议"和省民政厅"湖州会议"的部署,按照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重点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建立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主要目标是从全局出发,面向辖区内的所有老年人,构建一个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是研究制定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相关政策。

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优惠政策、培训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倡导慈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促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对居家养老包户服务、日间照料、紧急援助和社区服务、机构服务等养老服务形式,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监督办法和奖惩措施,为老年福利服务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四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地要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同时,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福利机构和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硬件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确定收费标准,探索有偿服务与低偿服务、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方式,构建一个公益性和经营性并举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和消费需求,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外地企业驻温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公益性岗位在职人员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在职人员;(四)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工商(民政)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温政办[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温委办发〔2005〕236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牌子,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专人负责"的原则,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社区劳动保障站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牌子,根据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人数,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为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移交工作,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四统一"(场所标识、政策制度、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的要求,协助街道、社区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提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开发社会化管理服务计算机应用程序,签订《温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1),将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整体化管理轨道,实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与街道、社区互动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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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5]242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5.1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5〕242号)
为适应温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根据民政部"青岛会议"和省民政厅"湖州会议"的部署,按照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重点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建立老年社会
福利服务体系。

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主要目标是从全局出发,面向辖区内的所有老年人,构建一个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是研究制定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相关政策。

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优惠政策、培训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倡导慈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促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对居家养老包户服务、日间照料、紧急援助和社区服务、机构服务等养老服务形式,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监督办法和奖惩措施,为老年福利服务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四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地要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同时,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福利机构和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硬件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确定收费标准,探索有偿服务与低偿服务、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方式,构建一个公益性和经营性并举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和消费需求,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组织领导
在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开展示范活动作为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电力、老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的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计划、宣传、指导和协调。

民政、老龄等主要职能单位要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周密部署。

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

三、内容与形式
这次示范活动,重点是探索和实践新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走出一条"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新路子,有效地解决高龄、独居、困难老人的养老问题,缓解社
会养老的压力,为机构养老供需不足提供足够的补充。

实行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既要发扬尊老爱老、邻里互帮的传统,还要探索创新低成本、广覆盖、专业化、亲情化的服务方式,创建一个依托社区、政府扶持、非营利机构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格局,充分发挥社会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

实行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一方面要对那些生活困难的高龄、独居的老人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专门的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另一方面,要让大部分行动方便的老人,走出小家庭,融入社会大家庭,享受社区(村)向他们提供的日托、就餐、康复、休闲娱乐、学习聊天等各种服务。

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要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分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可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是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载体,具体承担面向社区(村)老人的有关服务项目,同时指导社区(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社区(村)为老服务场所的资源和优势,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护理照料等多种服务。

实行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介入到这个领域,开展有序的竞争,不断提高为老服务质量,使老人从中受益。

对经民政部门批准、进行依法登记后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中,要结合再就业工作,积极给低保和其他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提供就业,并给以一定的公益性岗位经费补贴。

在开展居家养服务,要充分利用辖区内各种社会资源和服务设施,以丰富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

要大力提倡家庭成员赡养和发挥社区(村)志愿者在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社区(村)养老新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实施步骤
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自下而上,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005年鹿城区、瑞安市作为我市首批省、部级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试点单位,要根据民政部对试点单位提出的"一定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要求,按
照《温州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目标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标准,逐项进行落实和考核验收。

在示范试点成熟的基础上,2006-2007年向瓯海、龙湾、乐清、平阳、苍南五个县(市、区)扩展。

2008年在全市城乡全面推进。

2009年在全市建成比较全面、完善、有效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

五、实施办法
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是一件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投入,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使示范活动达到政府重视、运作规范、队伍健全、设施完善、效果明显的目标要求。

(一)政府重视。

一要在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工作班子,使示范活动的实施有组织保证。

二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开展。

三要采用政府投一点、福利金助一点、社会筹一点的资金筹集方式,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保障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顺利实施。

(二)民政推动。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以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为抓手,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要做好规划,精心组织,深入指导,狠抓落实。

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考核验收评比,发现问题,督促改进。

三要抓好养老服务队伍的服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三)规范运作。

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

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目标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标准及具体要求,逐一落实,逐一完善,并做好工作台帐,为上级检查验收提供详实的依据。

(四)典型引路。

各地民政部门要选好示范单位,精心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顺利展开。

要把实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作为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
的有效载体,加快推进本地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温州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目标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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