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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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要约和要约邀请知识点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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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和要约邀请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它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与此不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是为受要约人提供一种订立合同的机会。

在商业广告中,一些广告可能会被视为要约邀请,而另一些则可能会被视为要约。

例如,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

咨询订购热线,免费送货。

”这种广告中提供了产品信息和订购热线,这使其具备了要约的特性。

再比如戴尔电脑型号XX本周六促销,价格为2999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

该广告只是一种促销方式,属于要约邀请。

关于要约的生效时点,“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这个“到达”并不是指要约一定要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

此外,“到达”并不等
于“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经济法教材或咨询专业律师。

电商平台上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电子商务要约邀请)

电商平台上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电子商务要约邀请)

电商平台上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电子商务要约邀请)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乎到商家是否能够成功地将产品卖出去。

在这个过程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要约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发出的明确表示,希望与其签订购买合同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商家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品时,是在向消费者发出要约。

而要约邀请则是指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展示商品,邀请消费者来购买的表示。

也就是说,商家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品时,是在发出要约邀请。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要约是一种明确的、具体的要求,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邀请、诱因,它并不具有明确的、具体的要求。

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品时,商家应该采用要约邀请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发出要约。

这是因为,要约邀请更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让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购买的欲望。

而直接发出要约,则可能会让消费者感觉到压力,对购买产生抵触情绪。

同时,商家还应该注意,在要约邀请中,不要使用过于“煽情”的语言。

过于夸张的描述,可能会让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怀疑,从而影响购买决策。

另外,商家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品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商家应该尽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商品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商品的特点和优点。

2. 商品图片的真实性。

商家应该使用真实的商品图片,避免使用过于修饰的图片,以免误导消费者。

3. 商品价格的合理性。

商家应该在考虑到成本和市场竞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商品价格,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

4. 售后服务的完善性。

商家应该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商家应该采用要约邀请的方式,提供准确、真实、合理的商品信息,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又叫邀约、要约或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一项邀请,表示愿意在未来的时间或某些事件发生时达成协议。

要约邀请常见于商业中的广告、招标等。

在合同法领域,要约邀请虽然不是正式的要约,但其效力应该被承认。

具体来说,要约邀请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一、要约邀请需要明确的表述要约邀请必须是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出来,让其他人可以理解。

如果某个邀请被视为模糊或不确定的,那么它就不会成为合法的要约邀请。

例如,一家商店在其广告中列出一个价值100元的商品,但没有明确说明这个商品的现价,那么这个广告就不会被视为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含有模糊的信息。

二、要约邀请需要足够明确的指示要约邀请也需要足够明确的指示。

这意味着要约邀请必须能够表明邀请者预期的协议条款,以及对潜在合同工具的要求。

例如,一家酒店发布一则广告,称“我们的单人房每晚88元,双人房每晚128元”,那么这个广告就被视为合法的要约邀请。

因为广告中包含了足够明确的指示,预期的协议条款以及潜在合同工具也非常清晰。

三、要约邀请不能构成拒绝要约邀请不能被视为拒绝。

否则,要约邀请就失去了效力。

这意味着,要约邀请应该是问询的、邀请性的、非强制性的并且必须允许对方做出回应。

例如,一位餐馆服务员在问询顾客是否需要更多的餐具时就构成了一个要约邀请,因为这个问题是基于问询和邀请的,而不是强制上菜的行为。

容纳规则是指合同法中的一项规则,它决定了要约邀请的有效接受。

容纳规则有以下几种:一、顺延接受原则如果一方在接受要约邀请时提出了其他条款或条件,而要约邀请没有绝对反对这些条款或条件,那么合同就会根据要约邀请的要求达成。

这个原则叫做顺延接受原则。

例如,如果一家酒店在它的网站上宣称每晚单人房的房价是100元,而预定者要求一张双人床,那么如果酒店没有反对这个要求,合同就会在单人房和一张双人床的基础上达成。

二、反对接受原则如果一方在接受要约邀请时提出了其他条款或条件,而要约邀请明确反对这些条款或条件,那么合同就不会根据要约邀请的要求达成。

要约邀请的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的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的名词解释要约邀请是一种常用于商务和社交场合的交流方式,用于传达邀请与邀请条件。

它是一种正式的邀请方式,用以明确邀请人的期望和相应的响应。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要约邀请是指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邀请他人参加某个特定的活动,例如会议、晚宴、聚会、旅行、演出等。

要约邀请通常包含邀请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等重要细节。

要约邀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式性:要约邀请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正式的邀请方式,需要邀请人和被邀请人严肃对待。

因此,要约邀请往往需要用正式的语言表达,并以书面形式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2. 清晰明确:要约邀请需要提供明确的信息,包括邀请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等细节,以确保被邀请人能够准确地理解邀请的目的和期望。

3. 自由选择:要约邀请并不强制被邀请人接受邀请,其目的在于传达邀请人的意愿,给予被邀请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被邀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时间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邀请。

4. 礼貌得体:要约邀请通常需要以礼貌和得体的方式表达,以示尊重和友好。

这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措辞和语气来实现,使邀请人和被邀请人之间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要约邀请的应用场景要约邀请广泛应用于商务和社交场合,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和目的。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要约邀请场景:1. 商务会议:在商务会议中,要约邀请被用来邀请与会者参加会议,并告知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细节。

这有助于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并提高与会者的参与度。

2. 社交聚会:要约邀请在社交聚会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邀请朋友们参加生日派对、婚礼、毕业典礼等特殊场合,通过要约邀请表达自己的喜悦和希望与亲朋好友一同分享。

3. 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会通常以邀请参与者的方式进行。

组织者会发出要约邀请,邀请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学生等参加研讨会,并介绍研讨会的主题、时间、地点和重要议程等信息。

4. 客户活动:企业常常通过要约邀请方式,邀请客户参加产品发布会、庆典活动、合作洽谈等重要场合。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

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

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的。

一项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雷裕春
【期刊名称】《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1)003
【摘要】要约邀请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它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要约邀请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属性,要约邀请在某些情况下对邀请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对欺诈的要约邀请人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总页数】4页(P98-101)
【作者】雷裕春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根本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以《合同法》第148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J], 刘洋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解释论 [J], 王雷
3.农民该享受“优惠价”的收割机吗--关于《合同法》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J], 李希屏
4.关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疑点、难点问题解答之九 [J], 冯良徒;陈彦峰
5.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 [J], 葛江虬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的考点,店铺整理了其相关内容,一起来复习下吧:知识点:合同的要约邀请【考频指数】★★★★一、要约邀请(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

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邀请的应用要约邀请内容不完善,需要对方进行补充,才能使合同生效。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它邀请投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工期、报价),向自己发出投标文件(要约),如果招标人认可投标文件,合同成立。

如果投标人未补充实质性内容,合同不能成立。

二、要约(投标文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1.要约成立的条件有:(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应用投标文件是要约。

在投标文件中有具体的投标内容(工期、报价),不需要招标人补充,一旦同意,投标人即可按照投标文件内容与其签订合同。

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

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

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

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

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

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如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乙方的20台机器,并嘱乙方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来。

甲方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

乙方写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给了甲方,合同书是规范的书面形式,该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它并没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只能属于要约邀请。

甲方对该合同书的内容很满意,将两份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寄给乙方,这属于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送给甲方,双方的合同成立。

此例想说明的问题是:其一,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确定的;其二,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因当事人的意志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

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

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

合同法要约邀请

合同法要约邀请

合同法要约邀请合同法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合同的形成和有效性。

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表明意思的行为,含有合同建立的意愿。

本文将对合同法要约邀请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一种邀请合同的行为。

这个行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广告、宣传、招标、招商等。

要约邀请与邀请区别在于,邀请是对方仅仅对另一方表达出希望邀请他参加某种活动的一种意愿,没有明确表示要建立合同的意图。

而要约邀请则有合同建立的意向和要求。

要约邀请的特点在于它有明确的、主动的、表达合同建立意愿的行为,但它并不等于合同的正式要约。

要约邀请只是一个邀请对方参与合同谈判的行为,它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要约邀请是对方参与合同谈判的邀请,而要约则是对方接受这一邀请,并具体表达出希望建立合同的意愿。

在要约邀请中,要注意要约邀请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方式,即发出了要约邀请后就不能随意撤回。

因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就表示其愿意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果随意撤回,将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当得利。

因此,要约邀请一旦发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此外,要约邀请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要约邀请:一是要足够明确和明示,不能模棱两可;二是要对对象人发出,即针对特定的对方;三是要有合同建立的意图,即真正希望与对方达成合同协议。

最后,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是有限的。

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不应过长,以免给对方造成困扰和误解。

要约邀请的有效期限应当是合理的,在发出之日起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便对方及时作出回应。

综上所述,合同法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合同的形成和有效性。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表明意思的行为,含有建立合同意愿。

要约邀请需要满足明确和明示、针对特定对象、具有合同建立意图等条件。

要约邀请一旦发出就不能随意撤回,且应有合理的有效期限。

名词解释要约邀请

名词解释要约邀请

名词解释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邀请,希望对方接受或参与某种行动或活动的行为。

在商业和社交活动中,要约邀请通常用于邀请他人参加会议、活动、聚会等。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邀请人的意图,并希望对方接受邀请或表达对其感兴趣。

要约邀请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重要要素:1. 邀请人:发出邀请的人或组织。

邀请人可以是个人、公司、组织或团体。

2. 邀请对象:接受邀请的人或组织。

邀请对象可以是个人、公司、组织或团体。

3. 邀请内容:要约邀请的具体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目的等。

邀请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和具体,以便对方能够准确理解和接受邀请。

4. 邀请方式:要约邀请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信函等;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如电话、面谈等。

邀请方式一般根据邀请对象的偏好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要约邀请的主要目的是与他人建立联系、传递信息、拉近关系或实现特定目标。

通过要约邀请,邀请人可以表达对对方的尊重、认同、关心和欣赏,同时借此机会与对方交流、协商、合作或庆祝。

要约邀请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可以通过邀请客户、合作伙伴或投资者参加会议、座谈会或产品推介活动,以增进彼此了解、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

同时,企业也可以邀请员工参加培训、团建或庆功活动,以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对企业的认同感。

除了商业领域,要约邀请在社交活动中也十分常见。

个人可以通过要约邀请亲朋好友参加生日派对、婚礼、毕业典礼等庆祝活动,以分享喜悦和快乐。

同时,社团、组织或社会团体也可以通过要约邀请参与者参加志愿者活动、慈善演出等,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实现共同目标。

要约邀请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方式,可以促进信息的传递和理解,同时也是建立人际关系和合作关系的重要手段。

在邀请他人时,邀请人应尽量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并尊重对方的选择和回应。

在接受邀请时,邀请对象应及时回复并表示感谢或接受邀请,以维护彼此的关系和信任。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在商业合同和法律领域中,要约邀请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其定义为向潜在的合作伙伴或客户发出邀请,以促成交易或建立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邀请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交易或合同是否能够得到执行。

要约邀请的效力是指一个要约邀请是否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通常不被认为是一个合同,因为它只是一个邀请购买或讨论合作的请求。

通过要约邀请,一个人或公司可以展示他们有意与对方合作,但是这并不能被视为一份合同或承诺。

事实上,有些要约邀请可能会被拒绝,也有些可能会被修改或重新定价。

要约邀请的效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如语言的明确性、陈述是否真实和准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在一些情况下,要约邀请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招标文件,就像政府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一样。

当政府发出招标文件时,提交的投标书就被视为一份合同,有法律约束力。

在商业活动中,要约邀请的效力通常是由卖方发起的。

通过发出要约邀请,卖方希望吸引潜在的客户,并促成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邀请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邀请付款,而不是一份合同。

例如,一个商家在窗户上挂上“优惠促销”的标志,这个标志就是卖方的要约邀请。

当客户走进商店,选择了一些商品后,这些商品就被视为一份交易,因为客户接受了要约邀请并进行了付款。

在另一方面,要约邀请也可以由买方发起。

买方通常在购买大量商品或服务时发出要约邀请。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邀请被认为是一份正式的招标文件,因为买方希望收到各种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报价。

如果任何提供商提供的报价符合买方的要求,则这个要约邀请就可以被视为一份合同。

要约邀请的效力在许多法庭案例中都被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些案例中,要约邀请被认为是一份合法的合同,因为它满足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如申请人、接受人、法律目的和合同条款等。

在其他案例中,要约邀请被认为是一个严重的误导行为,卖方为了欺骗客户而故意发送虚假的要约邀请,这将对其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要约邀请的效力应该被认真考虑和使用。

2024年电子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二篇)

2024年电子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二篇)

2024年电子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犯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相关2024年电子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____年,电子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将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要约邀请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法要约邀请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法要约邀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

咱们来看看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呢,发了个广告,广告上说啊:“本公司新到一批超级酷炫的智能手表,功能强大,价格超优惠,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有意者请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具体电话]。

”乙看到这个广告后,觉得这手表不错啊,就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给甲公司打电话,说:“我要10块这种智能手表,按照你们广告上说的价格来算。

”甲公司这时候却说:“不好意思啊,那个广告只是个宣传,我们这批手表的实际价格比广告里说的要高不少呢。

”乙就很生气啊,觉得甲公司这是在骗人,就想依据合同法来讨个说法。

二、分析过程。

# (一)要约邀请的判定。

首先呢,咱们得搞清楚甲公司发的这个广告到底是个啥性质。

在合同法里啊,这种广告一般被看作是要约邀请。

为啥呢?你看啊,这个广告只是简单地介绍了产品,说这个智能手表怎么怎么好,价格优惠,让有意向的人去联系他们。

它没有明确地说要以某个确定的价格卖给某个确定的人一定数量的手表,就像是在说:“我这儿有个好东西,你们谁感兴趣来跟我聊聊呗。

”这就是要约邀请的典型特征。

# (二)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乙给甲公司打电话说要10块手表,按照广告价格来算,这时候乙是在干啥呢?他这其实是在发出一个要约。

他明确了要买的数量,还按照他理解的广告里的价格来要求购买,这就相当于说:“我想要按照这个条件跟你达成这笔买卖。

”那甲公司拒绝了乙的这个要约,说实际价格高很多,这就说明甲公司没有做出承诺。

在合同法里啊,只有要约和承诺都达成一致了,合同才能成立。

现在甲公司没承诺,这合同就没成立。

三、结论。

所以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乙不能因为甲公司的这个广告就强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广告价格卖给他手表。

虽然甲公司这个广告有点误导人的感觉,但从法律上讲,这个广告只是要约邀请,不是一个明确的要约。

乙要是觉得自己被忽悠了,心里不爽,那他可能也只能在道德层面谴责一下甲公司,在法律上他没太多办法让甲公司必须按照广告价格卖给他手表。

最新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最新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作者xxxx------------------------------------------日期xxxx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

《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

《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七、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合同法»第14、15条对要约和要约邀请都作了规定,我想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比如我们刚才讲的要求购买水泥的例子,就涉及到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问题。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商品房开发商在报纸上作广告,他说谁要是购买在某小区花园别墅,因为那个地点比较远,他将会免费地提供巴士。

专门多人看到那个广告后,觉得尽管路程专门远,然而能提供免费的交通车,条件专门好,因此都来了。

然而订约的时候,他拒绝将广告提到的内容订立到合同里面去,专门多客户就不中意了,〝你广告明确地如此说,但你什么缘故不写到合同里面去〞?开发商就说,写不写到合同里面去以后再说,然而今后可能会提供免费的交通车,也可能因为他的能力不足以后不提供。

客户们就说这不行,有人就告他从事虚假广告;有人就说是从专门远的地点来的,花了专门大的费用,应该由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还有的人甚至提出〝你在报纸上作了那个广告,实际上确实是向我们发出了一个要约,那么我们来了,同意同意你的条件,你现在又不同意将那个条款订入到合同,这差不多构成了违约〞,因此有的人甚至告开发商不仅仅是虚假广告,而且构成违约。

这怎么说是一个违约问题依旧一个订约上的过失责任问题,依旧其他的问题?说到底确实是在报纸上作的广告本身怎么说是一个要约依旧一个要约邀请。

这二者的确需要严格区分。

假如我们说是一个要约的话,对方同意你的条件来订约,但你现在又不肯把它订入到合同,这确信就构成违约了,因为一旦我同意,就差不多完成承诺的行为了。

假如这不是一个要约,而是一个邀请,那现在客户说要订合同,这只只是是向开发商发出了一个要约,那么能够说开发商全然没有完成承诺时期,那个合同全然没有成立。

怎么说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我看是不是能够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我们从法律规定来作出区分。

«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几种类型的情形确实是要约邀请,比如说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确实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知识解答之要约邀请

《合同法》知识解答之要约邀请

一、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
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
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
承担责任。

二、怎样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第一,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第二,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
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
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要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此外,区分要
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
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等等。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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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重新定位-----通过案例分析解读《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石其江律师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不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后者是合同组成内容。

本文结合案例解读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出“商业广告(要约邀请)只要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和“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标的物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要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视为要约案情:A房产公司将其所有的100多间营业房出租给100多位经营者,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到2004年12月31日届满。

在2004年10月1日时,A房产公司向各承租户(经营者)送达了书面通知,通知的内容是“为提高城市品位,将100多间营业房所处的街道改造为全市唯一有特色的服装步行街。

经公司研究决定,将100多间营业房在2004年底到期后,全部收回,进行统一装修,待工程完工后,对外公开招租,房租费将统一提高为每平方米每月50元(注:原租房户如有意开品牌服装店,可到公司报名,公司将优先考虑)。

特此通知。

"在2004年12月31日,100多位原承租户续订了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提高到每平方米每月50元,但并未将通知中的改造为全市唯一有特色的服装步行街载入合同。

嗣后,服装步行街没有建成,100多位承租户要求A房产公司退还提高部分租金,A房产公司拒退,酿成纠纷。

一、引言该案件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案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律师以及法官对通知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产生了很大分歧,有观点为认该通知应当属于要约邀请,其表达的是A房产公司希望原租房户或者社会公众向自己提出承租营业房的意思,依据合同理论以及法律规定,通知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观点认为该通知应当属于要约,其表达了A房产公司希望和各现租房户续订租赁合同的意思,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故其对租赁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继而将100多间营业房所处的街道改造成全市唯一有特色的服装步行街是A房产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依约履行。

要约邀请和要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其法律含义大相径庭。

对该通知法律地位的正确定位,关乎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得失。

但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又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区分标准也不甚统一。

在办理该案时,笔者提出了“该通知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通知中将100多间营业房所处的街道改造为全市唯一有特色的服装步行街之内容,应当依法当然成为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代理意见。

也就是说,虽然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对合同当事人没约束力,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符合一定标准时,要约邀请包含的特定内容可以当然成为合同内容,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不以内容载入合同为前提。

这是本文的中心观点,下面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合同理论,予以阐述。

二、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传统理解1、对要约的传统理解。

要约(offer),又称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意向以达成某项合约的建议。

一权威定义是:“发盘是一方向另一方表明欲就某项标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而且发盘一旦被另一方接受,则对发盘方是有约束力的。

”①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然而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从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大陆的立法在传统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而英美法尽管认为要约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但如果要约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要约人承担。

②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一方面,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

另一方面,是指要约在内容上必须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2、对要约邀请的传统理解。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或者邀盘(invitation to treat),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③第二,从法律性质上讲,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准备行,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④第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极为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规定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应当作为首要的标准,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无法确定,才能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的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事实上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不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

由于要约邀请大多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是为了唤起不特定人对其邀请的注意并向其发出要约,所以它针对的对象大多是不特定的人。

但是要约通常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只有向特定的人发出才能确定承诺人并使承诺人作出承诺。

三、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传统理解的突破1、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突破性规定。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层面出现了视为要约的概念。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新的法律术语,其有着特定的含义,这一点将在下面予以详述。

“视为要约”这一新术语是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突破性规定的标志。

综观我国所有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唯有在这二处出现。

2、《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间的内在联系的解读。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

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我们可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只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不享有立法权的结论。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其第15条第2款是立法者依法在法律层面作出的抽象性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从两规范性文件制定者权力分配之角度分析,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是对某一法律抽象性规定的具体解释是在商品房买卖领域的具体化,而不是立法层面的创新设立。

综观所有法律,我们不难看到第三条正是对《合同法》第15条第2款抽象性规定的具体化解释。

这一结论亦可从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得到印证。

其是这样规定的: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合同法》第15条第2款是关于视为要约的抽象性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是对该抽象性规定在商品房买卖领域的具体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弄清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现在来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显然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被视为要约的构成要件为:(一)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即内容具体确定;(二)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换句话说,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符合这两个构成要件,就是视为要约,这些内容当然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约束合同当事人。

既然在商品房买卖领域视为要约的构成要件是“内容具体确定”和“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基于《合同法》第15条第2款与司法解释第三条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定《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含义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标的物价格的确定有得大影响”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要约。

3、这种突破性规定的理论依据。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合同法律调整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后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对处于合同订立前的要约邀请行为几乎不予规范,调整这种行为的规范多数散见于各特别法,如《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等。

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造成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广告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责任应当是指侵权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要约邀请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或者缔约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系不同的担责方式,责任内容不尽相同,前者侧重于既有利益的损失,即积极的减少;所者侧重于可得利益(亦称期望利益)的损失,即消极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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