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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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0]13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1
【实施日期】200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0〕132号)
两省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签定的《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定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贵州两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家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特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本协定所指的行政区域界线是贵州省与云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3日签定的边界线,即北起四川、贵州、云南三省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南至广西、贵州、云南三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交付点,全长1007.22千米。

第三条两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遵循有利于边界稳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1998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是两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文件,是处理两省边界线纠纷的依据,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两省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的,由两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和附图后共同呈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涉及隶属关系变更,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规定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批准两省行政区域界线变动后,两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进行埋桩、测绘,将有关成果资料报国务院和民政部备案。

以实地地物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实地地物因自然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时,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不变。

第五条除两省或毗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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