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越来越多,而汽车事故也是屡见不鲜。
在这些事故中,很可能出现车上人员或者第三者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就通过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车上人员”。
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是指在被保险车辆上且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与家庭成员合法聘用的司机、随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人身伤害产生的经济损失。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车上人员”指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以及义务或合法聘用的司机和随车人员这些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第三者”。
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第三者是指在被保险车辆上以外的其他人,当被保险人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和死亡的赔偿费用。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第三者”指的是被保险人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导致除车上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和死亡的赔偿费用。
这些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车上人员也可能成为第三者,比如在被保险人的车辆上,其家庭成员或者聘请的司机与别人交通事故发生时,就算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司机,也可以视为第三者。
总的来说,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
这不仅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也是为了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定义,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之外,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的保险责任与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车辆损失责任: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车辆损失责任是指,当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现状及出路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现状及出路发布时间:2023-03-22T01:33:26.48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第1月1期作者:焦睿[导读]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2020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到4.5亿焦睿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1900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2020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到4.5亿。
同时,全国交通事故发生率和相关诉讼纠纷数量也随之上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仅从2014年至今,全国基层法院已审结公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就多达367万余份,其中还不包括因裁判文书网公开规则适用情况不同未予公开的大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可见,如此之多的纠纷的依法裁判,统一标准对于群众利益的保护、法官办案的高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及维护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在法律层面却缺乏体系化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涉及的“第三者”认定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具体而言,现行有效的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在对“车上人员”、“车下人员”和“事故发生时”的规定和判断存在模糊、反复甚至矛盾之处,在理论界,关于“第三者”身份认定出现了“固定说”与“可转化说”两种理论,同案不同判问题严重,法官引用裁判依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该类案件上诉、申诉率极高。
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侵蚀司法公信力。
因此,针对该问题,笔者通过检索已经公开的法律文书,整理出20个近期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并提出个人建议,以期该领域的法律制度能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第三者;固定说;可转化说一、“第三者”认定相关裁判依据演进在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和再审的20件案例后发现,一审阶段共18件案件采用“可转化说”,仅2件采用“固定说”,二审阶段共17件案件采用的“可转化说”,3件案件采用“固定说”。
交强险的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
交强险的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否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保险公司应否参加此类诉讼,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有观点认为,第三者不能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理由是:1.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否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保险公司应否参加此类诉讼,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有观点认为,第三者不能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理由是:1.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责任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受害人不应向保险公司起诉。
2.《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中确立的合同相对方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未赋予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对保险公司享有诉权。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没有考虑到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未考虑条例的立法目的,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偿。
理由如下:1.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保险。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可见,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是两种并存的不同的保险制度。
商业三者险又称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而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之界定——漳浦法院判决刘光友诉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就两者如何区分而言,应依致伤的时间、地点来判断为宜。
[案情]2009年7月2日12时20分,李永林驾驶与杨志雄、黄俊义共同所有的闽E80499号厢式货车由浙江开往泉州,行经沈海线(闽)A道1916KM+50M路段,车辆碰撞公路护栏,造成原车上乘员刘光友从车座上甩落后被本车车轮碾压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永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光友先后在霞浦县医院、宁德市医院住院22日,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1586.78元。
该闽E80499号货车已向永诚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投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24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3日24时止。
为此,原告刘光友请求判令被告永诚财保漳州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合计126430.78元。
[裁判]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和法律规定,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所指的第三者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刘光友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闽E80499号车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甩出闽E80499号车,脱离了本车,自被甩出那一刻起,原告与闽E80499号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即原告不再是车上人员,而是转化为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故原告在被甩出后、在闽E80499号车车外被闽E80499号车碾压受伤造成损失,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
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在我国机动车必须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由交强险进行理赔。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交强险可以赔偿给第三方也可以赔偿给被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受害人直接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权利。
哪么是不是受害人带着保险公司应需要票据能够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情况并不是如此,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保险公司并不会应受害人的要求直接将保险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一般情况下,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应被保险人同意,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超过5000元,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支付给受害人,造成现实中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
二、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法律界定
一
、
次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都对车上 人员责任险做 了限制性规定 ,明确表示该项责任的赔偿 请求 需在 “ 保 险人 扣除交强 险应 当支付 的赔 款后 ”再 予以赔偿 , 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又将车上人员作为除外责任人员不予 赔偿 ,这就使得该项保险的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 保障 ,获得的只能是 “ 纸上权利 ” 。 因此 ,本 车车上人员 的范 围如何界定 ,临时下车人员属 于 “ 车上 人员 ”还是 “ 第三者 ” ,其在 车外 受到本 车伤 害的 情况下是否应 当赔偿 ,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赔偿 的问题 ,始终 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也是受害方 主张权利 的关键点所在 。 三、对我国保 险立 法和 司法活动的建议 ( 一 )将车上人 员纳入 “ 第三者”范围 ,予以共 同保 障 我国交强险设 立的初衷在 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可 能遭受 的不利 益状 态。如果作 为本 车车上人员 的受 害者 在遭 受人 身或 财产损 害的情形下不能得 到有效 的保 障和合理 的救 济 ,很难说我 国机 动车交通事故 强制 责任保 险制度 的社会保 障性 特征得 到了充 分的体现 。同时我 国的 《 道交法 》 采用 的 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 对于“ 第 三者” 的范 围框定也是最广泛 的, 凡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人员均可在 “ 交强险”限额 内获 得有效赔 偿 ,自然也包 括本 车车上人 员。因此 ,从 最大限度 上保 护机动车受害者的利益出发 ,我国 《 交强险条 例 》应将 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统归于 “ 第 三者”范围之 内 ,加以全面 保护 ,充分体现其立法初衷 和价值所在 。 ( 二 )“ 第三者” 、“ 车上人 员”在特定情形 下的 角色转换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3 月上
三责险的范围及赔付标准
三责险的范围及赔付标准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
1.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2.赔偿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护理费用;
3.因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误工费用;
4.餐饮费用、交通费用等日常生活费用;
5.如若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则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由于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不保不能验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一般私家车可以选择投保10万元或20万元。
但在实际保险合同的签定过程中,赔偿限额超过一定的金额,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后投保。
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的规定替您赔给他人,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而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责任保障,以应对因驾驶机动车引发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三方人员伤亡:当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补偿、死亡赔偿等。
2.第三方财产损失:当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导致他人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
3.相关费用:除了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包含部分相关费用的赔偿,如拖车费用、出险人员的住院费用及误工费用等。
保险额度和保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额度和保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评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额度越高,保费也相应增加。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行驶记录、车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保费报价。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额度有明确的法定要求。
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额度是30万元。
但是,在实际购买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选择高于法定最低限额的额度。
理赔流程当发生保险事故并需要理赔时,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等信息。
2.医疗证明:如有人员伤亡,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包括住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
3.报案证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取得相关的报案证明。
4.保险单和身份证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和身份证件以核实身份和保险购买情况。
一旦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将会进行理赔审核和赔偿计算。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及案例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及案例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
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
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
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
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
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第三者责任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第三者责任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其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及医疗费用部分的赔偿比较低,所以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人在购买车辆后都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有很多人对第三责任险的认识并不全面,待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现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者赔偿的数额与自己预估的相对较少。
下面。
小编我就简单介绍一下第三者责任险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免赔率的规定三责险中,在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责额度,具体标准如下:(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都要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
二、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进行的赔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并不清楚。
例如A女士刚刚拿到驾照,开车并不熟练,为了躲避行人致使车辆发生损毁,好在第三人及A女士都没有受伤。
A女士认为自己给车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认为应该改可以得到赔偿,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遭到拒绝。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制度。
本文将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保险责任范围、保费结构以及改革措施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1. 公平性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平性原则。
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车辆的使用风险、驾驶人的驾驶经验、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保费,确保所有被保险人享受公平的保险待遇。
2. 无差别对待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行驶在公共道路上的机动车,不论是公务车、私家车、出租车还是货车,都应当依法购买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不得因车辆类型或所有人身份等因素歧视被保险人,确保所有车辆和驾驶人平等享有保险保障。
3. 强制性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前必须购买并缴纳保险费用。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权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车辆修理费用、物品损失赔偿以及由于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结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的保费结构决定。
保费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风险系数车辆风险系数是根据车辆的生产厂家、型号、车龄等因素来确定的。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导读: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思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交强险的意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1.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其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和保险人。
2.交强险一般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强险可以退保吗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
如果要退保需要符合下列这些情况: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要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若保单尚未生效,可办理退保。
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一律不予退保。
三、交强险人伤赔偿流程1.如果是单方事故,首先要报案,然后定损,修车,最后到保险公司报销。
2.如果发生双方事故,驾驶员的全责,那么就要报案,对方和驾驶员一起去驾驶员的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各自修车,对方把维修清单和发票给驾驶员,驾驶员先把钱给对方也行,等驾驶员去保险公司报销完在给对方也可以,怎么方便就怎样做,但是驾驶员第二年的交强险会有所上调。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是对方的全责,驾驶员就随对方去他的保险公司定损就可以了,驾驶员第二个的交强险不会上浮。
3.如果发生人受伤,首先报案,把人送入医院,具体事宜在具体分析。
最重要的是把医院开的各种票据都准备好,保险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给报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第三者”问题探析
责任 强制保 险而言 ,厘 清 “ 第三 者” 之范 围至关重要。 险人承担 的保险 ” 而三者险之 “ 第三 稽考 各国立法史 , “ 三者” 第 者”是保险合 同的局外人 ,系为他人 范 围于机动车 责任强制保 险发展初 期 利 益合同 中的 “ 人 ”,须满足 “ 他 他 相 当狭 窄 ,目的乃在于保护 机动车 责 人 洼 ”之 要 求 。下 文详 述 。 任强 制保险 业免于 因负担 过重而抑 制 1 “ . 第三者”之法律地位 2
论 何人 不 得 为他 人 为约 定 ” ( lei atr 任强 制保 险之 “ 第三者 ”范 围过窄 , siuai e oet 随着交 易频 t lr n moP ts) p 肇致 诸多社会 问题 ,无法公 平有效地 繁 ,合同相对性原 则之绝对化 受到挑 为受 害者提供保 险救济 ,投 保人亦怨 战 。由于社会关 系的整体性 ,没有第 声载 道 。扩大 “ 第三者 ”范 围 已是 当 三方效 应的契约 几乎是不存在 的 ,即 务之急 。 使是 严格坚持契 约效力相对性 的罗马 法 也承认某 些例 外 ,例如 ,当缔约 当 事人 与履约人有 利害关 系时 ,更准确 1交强险 “ . 第三者”界定 11 “ . 第三者”之界定 地说 ,当向第三 人给付是 一种本来就 机 动 车 第三 者 责任 保 险 (以下 应 由缔约人履行 的给 付时 ,为第三人
者责任险是 根据法律规定 ,由被保 险 之 “ 第三者 ”地 位又在 为他 人利益合 人对他人 应负的经济赔偿 责任转嫁 由 同之 “ 他人 ”基础上有所扩 展 ,以发 保险人承担 的一种保 险。据此 ,机 动 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参酌下文详述 。 车三者险 系指 “ 投保 的机 动车辆在 使
险人 于特殊情形下可成 为 “ 第三者” ;对被 甩下车于车下受伤之受 害者 ,应视 为车下 “ 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
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来赔的一种险种。
自从交强险出台后,国家对第三人责任险不作强制购买的规定。
但是很多车主为了以防万一,还是会选择购买。
下面就由有关的我来为您介绍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的范围。
一、保险的车辆造成下列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是不是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
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顾名思义就是第三者,所以保险人以及家庭成员当然是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为了让第三者能及时获得赔偿,而不是为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属。
发生交通事故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都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二、保险车辆拖带一辆未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或者保险车辆被一辆未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拖带。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超出了第三者
责任保险承受的范围。
,所以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但是如果以上两辆车都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下列损失的费用,保险人是不赔的:
1、间接损失不赔。
保险人赔偿的都是直接损失,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停业、停水、停电、停产、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是不赔的。
2、精神损害不赔。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无论是不是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第三者责任险都不赔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系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三者险标准
三者险标准一、引言三者险是指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统称,是车辆保险中常见的一种保险形式。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三者险的标准。
二、第三者责任险标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义务,在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向第三者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定最低标准来确定,一般包括人身伤亡赔偿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额。
2. 责任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应涵盖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最多承担的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常见的赔偿限额有50万元、100万元等。
4. 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第三者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一般有固定金额和百分比两种形式。
三、车辆损失险标准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义务,承担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车辆的购置价值来确定,通常保险金额等于车辆购置价的百分比。
2. 责任范围车辆损失险的责任范围应覆盖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3. 赔偿限额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最多承担的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常见的赔偿限额有50万元、100万元等。
4. 免赔额车辆损失险中的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车辆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一般有固定金额和百分比两种形式。
四、全车盗抢险标准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发生全车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金额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车辆的购置价值来确定,通常保险金额等于车辆购置价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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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摘要】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救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设立的。
在习惯上,常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实践中,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第三者”,如何界定其范围,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被保险人;车上其他人员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强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第三人(即“第三者”)及时得到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第三者”不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从交强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看,这是具有第三人性质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第三者”的范围界定,明确哪些人可以得到赔偿,从而发现关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实现。
因此,明确界定“第三者”的范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界定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呢?我国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
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于“第三者”的范围,《交强险条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给出了一个排除的范围,因此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各自不同的理解。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公司承揽了被保险人损害受害者的损失,则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被确定为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害人。
二、对于“第三者”范围的个人理解
笔者认为,在法律条文的定义中,“第三者”本是个不特定的主体,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某一事故后才会产生具体的受害人,该受害人才作为一个具体、特定的“第三者”出现。
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很可能发生重大过错,交强险的必要性得以显现,通过交强险这一责任保险讲被保险人的过错转嫁给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进行赔付,巨额的赔偿责任被保险公司承担下来。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在交强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共同构成“第二者”。
交通事故中的其他受害者是“第三者”,不过,被保险人的车上其他人员没有被划入“第三者”范围。
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车上人员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正当利益,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完全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样既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三、对“第三者”范围界定的建议
交强险性质上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保险范围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交强险是一种特殊责任保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即“第三者”的赔偿利益,具有第三人性。
(一)被保险人不得成为自己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将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纳入“第三者”范围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悖的,所以许多学者的不赞成将其归入“第三者”范围进行赔付,笔者也持同样的观点。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驾驶员与投保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许多《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可以看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合称被保险人,被视为同一人。
《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与一般保险合同相比,交强险是一种有强制性的特殊责任保险。
通常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运行的状态,车辆的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运行主体。
车辆的所有者作为投保人,即使受到损害也只是在侵权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在此责任保险中不能被认定为“第三者”;同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交通事故的加害人,同样也不能被看作“第三者”。
所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事故中是不是作为受害者的身份,都不在归入“第三者”的范围内,不受交强险的保护。
(二)车上其他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应当被纳入“第三者”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稿)第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这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将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扩大到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有相关法律关系的所有人员,这种划分“第三者”范围的观念得到了相关判例的支持。
笔者认为,此条款是否正确有待商榷。
不同于被保险人,除被保险人以外的车上其他人员不应当被固定地纳入“第三者”范围的人,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
在空间关系上看,人和交通工具之间只是一种暂时的存在,人不可能永远在车里面,如何划分车内人员和车外人员要看具体事故的发生情况。
有时,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车内的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乘车人被甩出车外被造成损害的,应当被作为“第三者”来认定。
将车上其他人员全部划入“第三者”范围内是不准确的,这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应当对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
在对“第三者”认定的问题上,通过把保险理论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分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具体情形灵活运用,而不应该过于固定。
而且《保险法》也应当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第三者”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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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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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晓运.“交强险”中赔偿对象之我见[j].时代法学,2009(4).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