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问题
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问题【摘要】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救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设立的。
在习惯上,常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实践中,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第三者”,如何界定其范围,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被保险人;车上其他人员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强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第三人(即“第三者”)及时得到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第三者”不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从交强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看,这是具有第三人性质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第三者”的范围界定,明确哪些人可以得到赔偿,从而发现关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实现。
因此,明确界定“第三者”的范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界定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呢?我国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于“第三者”的范围,《交强险条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给出了一个排除的范围,因此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各自不同的理解。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保险公司承揽了被保险人损害受害者的损失,则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被确定为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害人。
二、对于“第三者”范围的个人理解笔者认为,在法律条文的定义中,“第三者”本是个不特定的主体,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某一事故后才会产生具体的受害人,该受害人才作为一个具体、特定的“第三者”出现。
交通强制险与三责险的区别
交通强制险与三责险的区别(一)开办依据不同。
(二)保障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受害人。
(三)保障范围不同。
现在汽车的保险种类很丰富,其中大家最熟知的是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很多人对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傻傻分不清的。
对于这两种很常见的车险险种,我们很有必要做一个深度的了解,尤其是车主朋友。
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交通强制险与三责险的区别。
交通强制险,又叫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有国家设立并实施的,它具有强制性,即每个机动车方都有义务购买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险种之一,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机动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购买。
2、“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它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则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免赔额。
3、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4、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有所不同。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
有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100元。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法 ) ( 在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 任 保 险 是 指 以 被 保 险 人 责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 在 这 方 面 , 任 保 险 与 一 般 意 义 责 上 的 财 产 保 险 是 有 区 别 的 , 任 保 险 是 由 保 险 公 司 责
责 任 问题 的思 考 。
一
直 接 保 障 受 损 失 的 第 三 者 的 利 益 , 接 保 障 被 保 险 间
人 的 利 益 。 而 一 般 的 财 产 保 险 则 直 接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任 。 同 时针 对 现 行 交 强 险 制度 提 出 了相 关 建 议 。
[ 关键词] 交强险; 赔偿范围; 除外责任 [ 中图分类号] 93 [ D 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6320)6 04 3 0172 (090— 9— 0 0
案 情 简 介 : 0 8年 某 甲 驾 驶 重 型 货 车 与 行 人 某 20 乙碰 撞 , 使 某 乙 死 亡 。 经 交 警 部 门 认 定 甲 乙 二 人 致 均 对 本 次 事 故 负 同 等 责 任 。 在 交 警 部 门 主 持 调 解
Vo13 NO 6 .8 .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除 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王 俊 霞
( 内蒙古 工 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内蒙 古 呼和 浩 特 0 05 ) 10 1
2022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2022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22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增加了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须要考虑的费用。
交强险是指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每年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它的目的是在发生汽车事故以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以及被保险人可能负担的损失。
2022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将进行调整,除原赔偿范围外,将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作出详细的规定: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基础保障责任:主要包括三者责任、指定修理厂费用、自燃损失、司法鉴定费用、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物品损失等。
附加保障责任:主要包括道路救援、免税服务、雨刮器、水箱、节能补贴、机动车辆特殊保障等。
二、交强险的具体赔偿金额:基础保障责任:1、三者责任: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2、指定修理厂费用: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自燃损失: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4、司法鉴定费用: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5、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6、第三方责任物品损失: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
附加保障责任:1、道路救援: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0元;2、免税服务: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3、雨刮器、水箱: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4、节能补贴: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5、机动车辆特殊保障: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022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发生事故后所受的损失。
然而,随着保险公司的利润本身也受到影响,价格可能会有小幅度的上涨,对消费者而言也是一种负担。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充分考虑费用问题,并重视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选择更经济实惠的保险产品,加以合理利用,以降低保险消费者的费用,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车主必须要购买的保险,除了购买交强险外,车主还可以依据⾃⾝的实际情况购买商业性的保险,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那么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有什么区别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是众所周知的车辆基本险,也是对于⼤多数车主来说最重要的车险种类,⽽⼀般的,交强险也属于⼴义范围的三者险。
交强险的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险种是我国⾸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不包括本车⼈员和被保引险⼈)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这也是交强险区别于三者险和车损险等险种的最⼤特点。
与交强险相⽐,其他车险种类均属于商业车险,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车主可以选择不投保。
但是在⼀般的情况下,车损险也是⼴⼤车主必选的车险种类。
车损险指的是,被保险⼈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主要是覆盖的基本保障。
商业三者险则是满⾜被保险⼈更多样、更⾼额、更⼴泛的保障需求。
事实上,三者险是最常见最⼴泛的车险种类之⼀。
三者险的全称是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保险车辆过程中发⽣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部分⾃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都包含在车损险和三者险内,但是也有个别⾃然灾害并不包含在内。
其中,最为需要注意的是地震因素是不包括在内的。
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都是汽车的基本险,除此之外,车险种类还包括盗抢险、车上⼈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划痕险、⾃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丰富的险种。
但是车险选择也不是需要全部都选,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汽车保险的种类和保险责任
汽车保险的种类和保险责任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降低自身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可以有效地应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等情况。
在中国,汽车保险通常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
一、交强险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的汽车保险,也是每个车主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
其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责任:交强险会对车辆在道路上的使用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责任限额:车主在自愿购买交强险时会选择固定的赔偿限额,通常是每人每次事故10万元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3. 无责赔付:交强险规定,对于无责事故,车辆所有人可以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赔偿,用于修复车辆。
二、商业险商业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一种汽车保险,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当的险种和保额。
商业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1.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辆在道路上使用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损失险:保障车辆自身因交通事故、抢劫、火灾、爆炸等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
3. 全车盗抢险:保障车辆被盗窃、抢劫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的全额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的车窗、车灯等玻璃部件因各种原因破碎所产生的修复费用。
5. 不计免赔险:一般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表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车主不需要承担赔偿的免赔额部分。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商业险种外,还有其他附加险种,如车上人员责任险、涉水险、自燃险等,车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购买。
结语:在购买汽车保险时,车主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预算来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和保额。
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每个车主必须购买;商业险则是车主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的险种,可以更全面地保障车辆和车主的利益。
购买汽车保险不仅仅是为了遵守交通法规,更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应该认真对待、详细了解各种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并根据实际需求做出明智的选择。
车险怎么买最合适
车险怎么买最合适车险怎么买最合适2023年主要是考虑买这些: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
对于买车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想法:【1】交强险:适合老司机加上老车子,对自己的技术非常的自信,并且车子的市场价值低于2万元。
【2】交强险+三者险:适合预算有限、或车辆价值不高的老司机,每年只要一千多元。
【3】交强险+三者险+ 车损险:适合新手或车辆较贵的朋友。
车辆受损可以用车损险来赔,修理起来不会太心疼。
【4】交强险+三者险+ 车损险+ 座位险:如果经常要载亲戚朋友,可以加一份座位险。
车险怎么买最划算2023年在购买商业车险时,车主需要考虑自身的用车情况和经济实力,选择最划算的车险方案。
以下是2023年几种推荐的购买方案供您参考:1. 最基本方案: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
2. 最便宜方案: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 最佳方案: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2023年购买最划算的车险方案应该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车险的种类根据保障范围和性质的不同,车险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
它为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商业险:包括多种险种,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属于自愿购买的保险。
商业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相对更广,能够为车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此外,还有一些特种车险,如工程车辆保险、特种车辆保险等,针对特殊车辆的风险提供保障。
车险的选择在选择车险时,车主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车主在选择车险时,应该考虑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优惠活动:不同保险公司在保费、保障范围等方面都可能有所差异,车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保险方案。
根据车辆使用情况选择险种:车主应该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区别与联系
商业第三者险的费率表
01
2万元“交强险”的责任被分成了三部分:11万元死亡伤残补偿,1万元医疗费用以及2000元财产损失补偿。
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特点二)
02
只要损失不超过保险总限额,无论是修车还是救人都可以动用全部保费限额。
商业三者险:没有对责任限额划分
5、赔偿限额不同
商业三者险:“过错责任”原则
1、赔偿原则不同
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率
2、保障范围不同
交强险: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3、投保的强制性不同
交强险:具有法律强制性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浅析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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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01什么是交强险?源自03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联系
02
什么是商业三者险?
04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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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本质不同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车主购车时必须要上的保险,属于非盈利性的保险,其保险责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交通风险,其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无论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可选择的商业保险,是盈利性保险,且规定了很多责任免除情况和免赔率。
赔偿范围不同这是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最大的区别,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我们就以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例来进行说明:在此保险中,如果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允许进行驾驶行为,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出现了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或是直接财产经济损失的话,保险公司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果第三人死亡或者伤残,将会给予10万元的最高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的最高赔偿也是10万元。
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则与其不同,其最高赔偿的限额为12.2万元。
如果被保险车辆在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发现负有主要事故责任的话,死亡伤残的赔付额最高为11万元,医疗赔偿最高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最高2000元,如果被认定无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赔偿最高为1.1万元,医疗赔付最高1000元,财产赔付最高100元。
保险范围不同第三者责任险有许多免责设定,而交强险则是除了故意造成的事故,除外的所有范围,并且没有免赔率的设定。
第三责任险和交强险同时参保,则可以做大限度的弥补第三方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减轻车辆所有者的经济压力。
第三者责任险有必要吗?因为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自愿进行购买的,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就不会赔付,并且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还有其保险赔付限额也有5万、10万乃至100万不同的档次,这都可以由车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所以,可以考虑选择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第三者责任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其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及医疗费用部分的赔偿比较低,所以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人在购买车辆后都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有很多人对第三责任险的认识并不全面,待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现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者赔偿的数额与自己预估的相对较少。
下面。
小编我就简单介绍一下第三者责任险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免赔率的规定三责险中,在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责额度,具体标准如下:(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都要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
二、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进行的赔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并不清楚。
例如A女士刚刚拿到驾照,开车并不熟练,为了躲避行人致使车辆发生损毁,好在第三人及A女士都没有受伤。
A女士认为自己给车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认为应该改可以得到赔偿,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遭到拒绝。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导读: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思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交强险的意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1.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其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和保险人。
2.交强险一般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强险可以退保吗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
如果要退保需要符合下列这些情况: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要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若保单尚未生效,可办理退保。
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一律不予退保。
三、交强险人伤赔偿流程1.如果是单方事故,首先要报案,然后定损,修车,最后到保险公司报销。
2.如果发生双方事故,驾驶员的全责,那么就要报案,对方和驾驶员一起去驾驶员的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各自修车,对方把维修清单和发票给驾驶员,驾驶员先把钱给对方也行,等驾驶员去保险公司报销完在给对方也可以,怎么方便就怎样做,但是驾驶员第二年的交强险会有所上调。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是对方的全责,驾驶员就随对方去他的保险公司定损就可以了,驾驶员第二个的交强险不会上浮。
3.如果发生人受伤,首先报案,把人送入医院,具体事宜在具体分析。
最重要的是把医院开的各种票据都准备好,保险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给报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超医保部分如何赔偿
来源:民二庭朱湘林时间:2010-9-30 10:07:47 点击次数:11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超医保部分如何赔偿●朱湘林【案情】2009年11月3日,被告李某驾驶轿车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
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5天,共产生医疗费65000元。
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于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覆盖第三者责任险。
庭审后,经确认,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负30%的责任。
经核实,医疗费65000元中有15000元的部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0000元。
【争议焦点】对超过医疗保险部分的15000元及不足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部分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以下四种处理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医疗费65000元减去超过医保部分的15000元,再减去交强险赔付后的10000元,余额40000元。
首先按照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计算,即李某应承担40000×70%=28000元、陈某应自行承担40000×30%=12000元,李某承担的28000元由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对超出医疗基本保险部分的15000元也应按照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计算,即李某承担15000×70%=10500元、陈某承担15000×30%=4500元。
综上,保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28000=38000元,而李某应赔偿原告损失10500元,陈某自负12000+4500=16500元。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现实中,大把的人区分不清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毕竟这两个保险之间确实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
但就免责条件来讲,第三者责任险其实与交强险的规定就是不一样的。
那到底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二、什么人需要买交强险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三、交强险免责的条件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无条件赔付标准
交强险无条件赔付标准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车辆保险,通常由政府规定并监管。
在中国,交强险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负责监管。
然而,交强险一般是以第三者责任险为主,主要用于赔偿因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于交强险无条件赔付标准的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交强险主要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即用于
赔偿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无论肇事方是否有过错,交强险都有责任进行赔付。
2.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的赔付通常仅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即
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和财产损失进行赔
付。
对于车主和车辆的损失,交强险通常是不赔付的。
3.无条件赔付标准:交强险的赔付通常是在符合事故事实,相关
证明齐全的情况下进行的。
具体的无条件赔付标准可能因地区
而异,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医疗报告、财产损失证
明等。
4.保险金额:交强险的保险金额是由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通常
是固定的金额,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请注意,虽然交强险是强制性的,但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要获取准确和最新的无条件赔付标准,建议咨询保险公司或当地保险监管机构。
同时,在发生事故时,确保及时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将有助于更顺利地获得交强险的赔付。
第三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差异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很多车主都接触并办理过这个险种,但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与交强险之前的区别,却让很多车主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感觉。
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出台的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新车根本不能挂牌和验车。
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
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赔偿对比死亡伤残费用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040元最高赔偿10万元交强险保费1050元最高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040元最高赔偿10万元交强险保费1050元最高赔偿8000元财产损失费用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1040元最高赔偿10万元交强险保费1050元最高赔偿2000万元以上均为车主无责情况下的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我们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保费为1040元,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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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问题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蒋国元律师受原告黄某某、肖某某、肖某信的委托,对曹某某、卢某某、蒋某某及第三人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龙泉营销服务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诉讼中,原告方申请追回被告曹某某之妻卢某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通知卢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肖某信及委托代理人蒋国元,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晓刚,被告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A,第三人A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曾A、毛某中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毛某中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2011年5月4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增加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第三人A 保险公司变更委托代理人毛某中为郭A。
除被告曹某某、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刚、第三人A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曾A未出庭外,其余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肖某某、肖某信诉称:肖长江生前居住在龙泉驿区十陵和平路137号7幢30号,系黄某某的丈夫,肖某某的父亲,肖某信的儿子。
2010年10月25日,被告蒋某某驾驶川*****川路牌中型自卸货车搭乘曹某某、肖长江沿十洪大道从十陵方向往洪河方向行驶,7时35分,行车至十洪大道双龙社区路段时,遇路面不平整,驾驶室翻转机构往前翻转,车门打开,致肖长江坠落车外当场死亡。
2010年11月11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21条的规定,确认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曹某某作为蒋某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蒋某某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追加被告卢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关系,川*****货车系家庭共同出资,收益也为家庭生活开销,故卢某某应与曹某某和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肖长江的死,给三位原告带来了莫大的痛苦,请求判令给予充分的精神抚慰金。
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78080元、丧葬费11595.5元、处理丧葬的误工费2319.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453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466532.75元;2.第三人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曹某某、卢某某辩称:1.卢某某非本案适格被告,既非车主和驾驶员,也非婚姻法约定的对外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
2.原告方的诉请计算方式部分不合理。
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误工费计算过高。
被抚养人生活费已被纳入死亡赔偿金,因此,该请求不应主张,即使单独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肖某信子女的状况,计算也存在错误。
3.精神抚慰金,由于已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不应再承担。
4.所支付的鉴定费、停车费、医疗费(抢救)等损失,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蒋某某辩称:1.对事故致死者死亡的事实,被告无异议,但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尤其是肖长江死亡原因有异议,肖长江的死系其惊慌跳车导致损害发生,而非车头前翻车门打开致肖长江坠出车外而死。
肖长江的死亡原因认定,涉及到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追究,由于交通肇事案刑事侦查尚未结束,建议本案中止审理。
2.蒋某某系被告曹某某的雇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蒋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标准的异议同被告曹某某、卢某某的意见。
第三人A保险公司陈述称:1.赔偿标准的意见同被告方的意见。
2.对于肖长江系“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不应依侵权结果地来区分,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地发生来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上人员被甩出的,若再被第二次碰撞或碾压后才可以认定系“第三者”。
原告黄某某、肖某某、肖某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事实,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黄某某、肖某信的身份证.黄某某、肖长江、肖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2.川*****货车的行驶证;3.蒋某某的驾驶证;4.简阳市公安局三岔派出所关于三原告与肖长江关系的证明;5.结婚证;6.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十陵派出所的证明;7.肖长江的暂住证;8.房屋租赁合同;9.交强险保单及批单、机动车保单;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2.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13.肖长江的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14.证人谢永锡的证言;15.证人吴建清的证言;16.证人黄阳华的证言;17.证人陈华康的证言。
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7无异议;证据8上时间与先前向法院提交的复印件时间不一致,原来时间为1年,现改成3年;证据9—13无异议;证据14—16中四位证人与肖长江系多年朋友,且有两位未经常见面,对肖长江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影响证言的证明力。
被告蒋某某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证据1—7和证据9、12、13无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而证据11正好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之前不存在安全隐患。
对证据14—1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证明力达不到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证明目的。
第三人A保险公司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7和证据9、12、13无异议;对证据8的异议同上述被告意见;证据10与证据11的内容存在冲突。
对证据14—16的真实性无异,但对证明力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7和证据9、12、13予以采纳。
证据8的改动(原告黄某某的解释理由是“房屋老板写错了,后来改的”)使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对证据8,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10和证据11的相关内容,对本案欲查明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本院采纳作为相关事实的认定依据。
证据14—16,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内容与本案的赔偿标准确定有直接关系,本院采纳作为相关事实的认定依据。
被告曹某某、卢某某为证明主张事实,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4页及照片7张;2.医疗费发票5张,金额2524.元;3.黄某某出具的收条,金额17000元;4.停车费票据1张,金额1000元;5.鉴定费发票一张,金额3000元。
原告方对被告曹某某、卢某某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5所产生的损失系由被告曹某某自已造成。
被告蒋某某和第三人A保险公司对被告曹某某、卢某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曹某某、卢某某所提交的证据1—5,与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关联性,本院采纳作为相关事实的认定依据。
对被告蒋某某提供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蒋某某)和第三人A保险公司提的保险记录单,原告方及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采纳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下述事实予以认定:曹某某购买川*****号川路牌中型自卸货车后,聘请蒋某某为驾驶员。
2010年10月25日,蒋某某驾驶川*****号川路牌中型自卸货车搭乘曹某某和肖长江沿十洪大道,从十陵方向往洪河方向行驶。
7时35分左右,蒋某某驾车行至十洪大道双龙社区路段时,驾驶翻转机构向前翻转。
车辆滑行停止时,肖长江已死于车外。
事故发生时,川*****号川路牌中型自卸货车处于第三人A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的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曹某某支付了肖长江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城东病区)抢救费用2524元、川*****号的停车费1000元、川*****号的鉴定费3000元,并于2010年10月29日,以预付殡葬费的名义,给付黄健芳17000元。
另查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蒋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该案现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处理,首先面临的是程序问题,是否应“先刑后民”成为本案争点。
原告方与被告曹某某、卢某某认为民事案件应进行审理。
而被告蒋某某与第三人A保险公司则认为应中止审理。
被告蒋某某的理由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在刑事程序中未作最后认定,其侦查结果将影响本案的民事审理。
第三人A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被告的刑事责任是否追究,影响到本案精神抚慰金给付的确定。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由于案件中存在劳务关系,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并不同一,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存在较大差异。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也存在明显不同。
在刑事审判中属于应查明事实,并不一定属于民事审判中应查清的事实。
两者在事实认定上,并不当然的会发生冲突。
其次,民事责任系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系人身责任,因此,民事审判中需要查明事实的详细程度低于刑事审判。
再次,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该款规定,无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在本案中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精神抚慰金确定,都不应受到影响。
鉴于此,本案的审理继续进行。
二、原告方主张蒋某某在本案中因有重大过失,应与车主曹某某、卢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相符合,因此,对原告方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方主张肇事车辆川*****号川路牌中型自卸货车系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卢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卢某某则认为其既非车主也非驾驶员,也不属于约定对外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形。
本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川*****号川路牌中型自卸货车作为被告曹某某、卢某某夫妻的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在法律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卢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限于被告曹某某的赔偿责任范围。
三、被告蒋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肖长江系因惊慌自己跳下车而导致损害发生的。
并认为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所确认的“蒋某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西华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鉴定意见相矛盾。
原告方则认为,肖长江死亡的原因系蒋某某开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致使车门打开,坠落车外导致死亡。
尽管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肖长江是否系自己跳下车导致死亡,但这并不妨碍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
因为,即便蒋某某的辩称属实,但导致肖长江跳车的原因系驾驶翻转机构向前翻转,在这种场合下,要求肖长江作理性、冷静判断,实属苛求。
也不能因此而认定肖长江对损害的发生自己负有过失。
作为车主及雇主的曹某某,应对肖长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本次事故,A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
A保险公司辩称,肖长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不应依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标准,而应以侵权行为地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