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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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结项报告书、成果鉴定表、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结项报告书、成果鉴定表、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教育厅备案;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等 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等,由依托高校在办理结项验收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省教 育厅备案。
4.一般项目与专题项目除变更管理单位需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以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由项目负责人 提出申请,统一由所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批,在省教育厅组织项目年度中期检查和结项时一并报省教育厅备 案;
5.项目负责人在省内高校间调动,其承担项目可由原依托高校实施管理,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依托高校 签署意见“同意转出",转入新工作高校签署意见“同意转入管理",并分别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一式四份报省教育 厅审批,省教育厅、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转出、转入单位各执一份存档;项目负责人调离省内高校,项目自行终止, 由依托高校及时报省
2.因负责人岗位调整、人事关系变动,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通常做 撤销项目处理,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3.原则上不得变更成果形式,确需变更的应提供充足理由且不得降低预期成果质量。变更事由应填写变更原因 、变更前后的预期成果形式、数量、期刊级别、著作字数、研究报告字数和采纳情况等,同时罗列项目负责人作为 第一完成人的预期成果情况。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 报告书、结项报告书、成果鉴定表、重要
事项变更申请表
附件:M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docx ,U2.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信息汇总表.XLS ■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d0C ■4.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XLS ,5.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5匚总表.XLS ■6.萌证明.pdf 自7.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d0C -8.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1 江苏高S酒学社会科学破砌目中期佥觐S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揖得白破表出介段性研究成果 注:本表填写的项目成果:I.与本项目研究主题密切相关;2.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XX 项目资助"字样(未标注者不统计);3.研究报告及书稿的查重报告结果(去除作者本人文献的复制比不得超过20% )在备注栏注明。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经费;(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9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苏教社政函[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苏教社政函〔2007〕3号)各有关高校科研处、社科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处于2006年底对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1.此次项目检查过程中,经审核,共有389项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项要求,准予结项。

2. 自2001年始,由我厅批准立项、研究周期在2006年年底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有1589项,去除批准延期的189项,中止的34项,应有1366项课题在2006年年底结项。

到目前为止,共有1114项课题达到结项要求,结项率为81.5%。

3. 此次项目检查验收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研究者能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最终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在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等字样,但仍有部分研究成果未能标注或结项材料的标注与所申请的项目不符,这类成果一律不予认定结项。

项目申请人在成果未被认定及未结项时,不能继续申报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 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江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南通大学、淮阴师范学院等七所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日常管理及检查督促及服务工作比较规范,材料报送及时,项目结项率较高。

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处将对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和三年来所有承担我厅项目高校的结项率进行统计,对未能按要求履行项目管理职能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我处将按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今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中,视情节对所在学校予以限额申报直至暂停1年申报的处罚。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财教〔2021〕285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5号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11月15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繁荣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校思政课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什;、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上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以下简称社政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高校杜科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3、组织省属高校向教育部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接受教育部委托承担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以及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4、制定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

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3、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规划立项的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5、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该办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专项资金除研究项目资金外,还设立非研究项目资金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分别核定和管理。

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总称,包括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

主要是考虑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体现高校社科特点,立足高校的特点和使命,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学生、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

专项资金除用于研究项目外,还从加强专业化智库建设、智库团队、重点研究基地、数据库、外文期刊、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构建高校智库立体化资助体系;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支持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等项目,促进科研、教学与育人的有机统一。

二、非研究项目资金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如何管理?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非研究项目具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资助对象上,主要以高校科研和教学机构、智库和研究团队为主;二是资助内容上,是一种综合型的资助,受资助资金可用于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不限于产出科研成果;三是资助方式上,非研究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是持续性的资助;四是在使用方式上,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可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资金使用方向;五是在考核方式上,是根据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与教育部签订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成立于2003年,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江苏省社科院共同推行的社科研究资助机制,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本省社会科学领域的创新研究,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为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一、社会科学基金的支持领域社会科学基金主要支持江苏省本地社会科学创新性研究,突出项目覆盖领域包括:地区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思路及应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创新发展;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江苏民生发展战略政策分析与研究;道路交通、能源、水资源、环境等大技术体系构建及管理模式研究;江苏省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江苏省证券市场及金融改革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及其社会经济效应研究,以及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研究。

二、社会科学基金的申请与审核社会科学基金由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委员会审核,申请项目由江苏省社科院负责审核,银行账户由江苏省财政厅主管。

社会科学基金审核工作由江苏省社科院社会科学研究所负责,在审核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书的报送时间一般是4-5个月,由申报人领导的研究小组首先进行审核,然后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委员会根据申报书的内容和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

三、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政策社会科学基金为本省社会科学研究者提供资助,鼓励其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转化,以推进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

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个研究项目50万元至300万元,其中起步研究和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由审核结果决定。

四、社会科学基金在江苏省发展的意义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的成立与实施,既推动了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又提供了丰富的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激发了社会科学研究者更多的创新性思维,有效改变了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趋势。

此外该基金还为社会科学研究者提供了更多的科研资助,为江苏省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的科研资助,从而提升了江苏省的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为江苏省的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教财〔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财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9月4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思政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用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的资金。

资金使用方向包括:面向全国高校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各项活动,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具有全国影响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模范、优秀典型的培育选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的国家级示范培训;凝练推广高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积极健康校园文化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研讨交流;鼓励生产、创新、推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案例、作品、成果,建设相关网络育人平台和载体;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等。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高校社科基金项目要重点扶植高校青年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苏省教育厅负责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3、制定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4、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江苏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3、参与高校社科基金项目规划立项的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参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5、完成江苏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7•【文号】财教[2001]142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0日)废止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7日财教〔2001〕142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2024年度苏州市社科基金项目研究

2024年度苏州市社科基金项目研究

苏州市社科基金项目研究:2024年度项目研究指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会科学研究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苏州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苏州市委市政府设立了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旨在资助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课题研究。

现就2024年度苏州市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指南发布如下:一、项目背景与意义当前,苏州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诸多挑战与机遇。

为了更好地服务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大社会科学研究者深入实践,开展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的研究。

本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的设立,旨在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苏州、研究苏州,为苏州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研究领域与方向1. 苏州历史文化研究:挖掘苏州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研究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传承与创新。

2. 苏州经济发展研究:针对苏州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3. 苏州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探讨苏州城市规划的演变、城市治理的现代化路径以及城市品牌形象的塑造。

4. 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分析苏州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实践与经验,提出可持续发展策略。

5. 苏州社会治理研究:研究苏州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创新举措,探索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的有效模式。

三、项目申报要求1. 申报资格:申报者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苏州市内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2.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重点突出,符合学术规范。

3. 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4. 申报数量: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项。

5. 评审与立项:苏州市社科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额度。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1. 项目实施: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向苏州市社科联报告进展情况。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X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由财务部门统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江苏省社科研究课题

江苏省社科研究课题

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外语类课题
(2018年度)
申请书
申报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印制
申请者的承诺:
我对本人填写的本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

如获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者(签字):
年月日
工作(推荐)单位意见:
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属实;本课题负责人及参加者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承担课题研究工作;本单位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适当考虑相应的配套经费;同意承担本课题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

二、经费预算根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9号)编制,经费管理单位的开户银行信息为必填信息。

三、申请书一律用计算机填写,一式3份,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

活页夹在申请书内。

一、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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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在对原人文社科建设等专项资金整合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建设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社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江苏省社科普及、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建设、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及其他社会科学建设重点领域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社科发展优先,遵循“科学发展、管服结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社科联制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社科联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对项目或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六条省社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

经通知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通知发布。

由省社科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

根据省社科联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各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

(三)专家评审(论证)。

省社科联研究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四)资金下达。

省社科联依据评审(论证)结果,结合年度财政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拟立项目,并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下达资金。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中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社科联审批;如出现重大违规等中止项目的,由省社科联组织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考核验收。

项目实施中,省社科联可以根据项目任务要求组织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履行合同;省社科联研究制定项目考核验收实施细则。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省社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科普及活动、决策咨询研究、全省社科应用研究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等项目或活动。

(一)社科普及活动。

使用范围包括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层社科普及重点特色活动项目资助等。

(二)决策咨询研究。

使用范围包括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圈定课题研究、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当年立项资助的课题、资助各研究基地的相关研究及组织开展的有关培训工作。

(三)全省社科应用研究课题。

使用范围包括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市县专项课题、高校社科联专项课题、调研点专项课题等。

(四)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主要奖励本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五)其他依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需要扶持的哲学社会科学建设重点项目。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除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及全省社科应用研究课题的精品工程评奖外,省社科建设专项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实施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统筹管理使用。

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四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实施的直接支出。

若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统筹使用。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资金监管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社科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省社科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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