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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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生态治理技术要点及养护要求1015

河道生态治理技术要点及养护要求1015
杭 州 市 城 市 河 道 生态治理常用技术要点及养护要求手册 编制说明
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 浙江农林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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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河道众多,河网纵横交错,近年来,虽然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工作,部分河 道水质已明显改善,然而由于河道整治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城市河道仍存在诸多问题, 河道水质总体不乐观,劣Ⅴ类水河道仍占 50%以上,部分河道黑臭现象仍较严重;城市河 流生态系统退化,水体生态服务和自净功能减弱甚至丧失等。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形象上, 目前城市河道尚不能满足杭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打造东方品质之城, 建设幸福和谐杭州” 目标要求,与“生态型城市” 、 “安居乐业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生优先” 、 “环境立市”战略,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 部门编制了“杭州城市河道清洁水体行动方案” ,力争通过若干年努力,消除城市河道黑 臭现象,已整治的城市主要河道水质达到Ⅴ类水质标准。为实现清洁水体的工作目标,杭 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等有关单位将采取“截污、清淤、配水、生态治理、长效养护”等 综合措施,开展城市河道水质改善工作。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等部门自 2009 年以来 陆续开展河道生态治理工程试点项目,在不同的河道分别采取曝气、人工水草、生物格栅、 生态浮床等多种技术工艺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和改进现 有的生态治理技术及相关设备,推广河道生态治理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河而异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采用实用、适用的河道生态治理工艺技术,有效指导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工作, 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联合浙江农林大学开展了城市河道生态治理技术要点及养护技 术要求的研究工作。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杭州市城市河道生态治理要点及养护技术要 求”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河〔2006〕19号)和《关于全省重要水域审核与公布意见的通知》(浙水河〔2007〕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公布杭州市区25处重要水域名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做好重要水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一、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序号级别名称所在县市面积(平方公里)1国家级杭州西湖杭州市6.52国家级西溪湿地杭州市11.7二、省级河道序号省级河段名称起讫点长度(公里)1钱塘江西湖区社井-海宁边界64.4三、市区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序号区、县(市)名称所在乡镇总库容(万立方米)正常库容(万立方米)1西湖区板壁山周浦乡67.7345.762西湖区光明寺龙坞镇12.487.823拱墅区虎山半山镇139四、市区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序号水域名称所在地点面积(万平方米)1杭州西湖西湖区650注:杭州西湖既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又为市区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

五、市区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序号水域名称起讫点长度(公里)1京杭运河三堡船闸-义桥北19.92上塘河施家桥-岳庙渡16.673余杭塘河长桥-康家桥104备塘河施家桥-赤岸桥12.055中河白塔岭-新横河桥10.426贴沙河艮山闸-候潮桥6.57东河断河头-滚水坝4.038沿山河留下~八字桥10.579古新河圣塘闸-黑桥头3.7810西溪河八字桥-古新河3.511新开河贴新二闸-定海西闸4.6512五常港沿山河-余杭塘河5.613蒋村港沿山河-余杭塘河3.7714紫金港沿山河-余杭塘河3.4715西塘河小河桥-小康桥5.2816和睦港七堡船闸-宣家埠一组4.9六、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序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流域河流范围现状水质目标水质编号名称编号名称(湖、库)起始断面地理坐标终止断面地理坐标长度面积(km/km2)东经北纬东经北纬1F1203100113011贴沙河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FB3609030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太湖贴沙河南星(凤山闸)120°10′10″30°13′30″梅溪坝120°09′50″30°16′30″6.5ⅢⅡ陆域:沿岸纵深50米,50米范围内已有道路或铁路的,以原道路或铁路为界2F1203100133011中河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FB3609050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太湖中河闸口120°08′30″30°12′15″凤山桥120°10′00″30°13′40″3.6ⅣⅢ陆域:南至复兴街、江城路,北至铁路,东至凯旋路,海潮路,西至环城东路,江城路3G0102100103081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GA04030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浙闽皖钱塘江富阳杭州交界处周浦(渔山)120°05′15″30°04′15″三堡船闸120°13′44″30°15′23″29.2ⅢⅡ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富阳杭州交界处周浦(渔山)120°05′15″30°04′15″复兴大桥下游1000米120°10′48″30°13′15″Ⅱ陆域:沿岸纵深100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复兴大桥下游1000米120°10′48″30°13′15″三堡船闸120°13′44″30°15′23″Ⅱ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杭政办函[2010]321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市城管办、市建委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4号)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管理提前介入。

竣工验收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接收后整改。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和市政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家具、沿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杭交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杭交发〔2024〕35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港口航运及生产企业:《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5月28日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杭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2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杭州市水路集装箱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河联运、“公转水”、“散改集”,倡导推行绿色低碳运输方式,迭代转变综合交通运输结构,提升水路运输生产效能,引导降低物流成本,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杭州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市范例建设和打造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作出贡献,努力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的开路先锋。

二、工作目标通过完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提升水路数字赋能智慧化水平和出台水路集装箱海河联运扶持政策,实现水路运输的便利化和集约化,切实推进杭州水路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2024年杭州港水路集装箱吞吐量力争达到25万标箱,“公转水”集装箱运输增量8万标箱以上,服务生产企业450家以上,预计降低生产企业物流成本7500万元。

河道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河道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河道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目录一、工程概况............................................................................................................ - 3 -1.1本工程规模和工程结构 ............................................................................... - 3 -1.2工程参建单位 ............................................................................................... - 4 -1.3河道护岸施工计划工期 ............................................................................... - 4 -二、本工程的特点及拟采取的监理措施................................................................ - 4 -2.1河道护岸工程现场施工具体情况 ............................................................... - 4 -2.2现场施工重点、难点及监理应对措施 ....................................................... - 4 -三、本项工程监理工作目标及工作依据................................................................ - 6 -3.1监理工作目标 ............................................................................................... - 6 -3.2监理工作依据 ............................................................................................... - 6 -四、本项工程监理工作组织.................................................................................... - 8 -五、监理工作流程.................................................................................................... - 9 -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 24 -6.1测量监理控制要点 ..................................................................................... - 24 -6.2主体结构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 - 25 -6.3护岸工程进度控制监理要点 ..................................................................... - 29 -6.4现场关键工序质量监理控制要点 ............................................................. - 30 -6.5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 - 31 -6.6现场施工质量监理控制要点明细表 ......................................................... - 34 -七、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 37 -八、监理资料的记录与整理归档.......................................................................... - 40 -一、工程概况1.1本工程规模和工程结构高南河水系建设工程位处浦东新区高行镇,南起赵家沟,北至庭安路,西侧与各规划支河接通,东侧与芦九沟连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杭政办函[2009]344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8〕15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长效管理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依法管理绕城公路以内的城市河道,努力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把杭州打造成亲水型的“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围绕“四化”、“一安全”(防洪排涝、饮用水源、交通航运、旅游开发、设施维护安全)的管理内容,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养护、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落实“三有”(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有人管事)保障措施,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城市河道管理体系,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目标。

力争到2012年,绕城公路以内三分之一城市河道水质达到IV类要求;到2020年,绕城公路以内城市河道水质均达到水功能区的要求。

三、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由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考核;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22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3
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
附件1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48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实施部门
1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市发改委
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各级相关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设施短板,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管理,我们修订了《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20日附件:《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雨水)设施短板,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为重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条各地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各级有关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系统化方案,并确保有关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实施后内涝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

新时代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新时代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接收管理。所有工作在交验手续完成后由养护主管部
门接管,养护主管部门应在《工程交接书》上明确养护管理的时间。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合同约定履行 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内,养护主管部门发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整修, 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遇发生危及公共安全质量问题的紧急情况时,可由养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抢修, 所需费用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其它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期内,除绿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养 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外,其它设施日常养护管理费用(不含因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区财政局、 属地镇(街道)、国有企业核定并拨付。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召集养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线上交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线上交验。现场交验的所有手续须经平台,将工程竣(完)工相关资 料经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平台,并填写《工程交接书》,作为后续手续办理和确定养护工程量的主要依据。区城市管 理局按程序组织养护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验,核验通过后,养护主管部门在线上移交平台接收移交并在 线签订《工程交接书》。
(四)养护主管部门做好工程的接收工作,配合做好工程的竣(完)工验收,负责跟踪检查建设遗留问题的整 改落实,查找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指导、监督养护单位做好后续养护工作。
(五)镇(街道)按照城市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做好工程移交后的养护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工程的 竣(完)工验收,做好工程的接收工作,负责跟踪检查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查找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 量问题,并指导、监督养护单位做好后续养护工作。
移交管理模式。
具体安排参照《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4)。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改革办、区委编办 、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城市管理局 、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区属国有企业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责任 ,理顺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加强各成员单位沟通衔接,定期召开联席 会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顺利进行。

泵站、河道移交管理办法

泵站、河道移交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排水设施竣工移交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等市政排水泵站、河道、闸等排水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移交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市政排水泵站、河道、闸等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接受管理。

第三条市政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1、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标准,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2、泵站进出水管路通畅。

3、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施工质保期限已满,已经过一年或一个汛期的试生产期(河道、闸除外)。

其中:排涝泵站为一个汛期试生产期,立交及污水泵站为一年试生产期。

3、提供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竣工资料接收证明。

第四条试生产期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承担生产费用,可以与接管单位签订临时看管运行协议,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施工单位负责对设备安装缺陷的修理,承担修理费用;制造厂家对设备制造缺陷及时处理,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泵站应有安全可靠的双路供电系统,若受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实施双电源,应在建设中预留双路电源位置。

第六条泵站的监控信息处理系统供应商应为接管单位认可的厂家。

第五条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排水设施建设前,应通知相关市政排水设施接管单位参与排水设施建设关键工序的管理,包括:1、设计方案、施工图的评审。

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六条移交市政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前期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复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立项初设批文、供电线路的规划电力批复手续等;2、工程竣工图纸;3、相关设备供货合同及合格证;4、试运行及试生产报告和相关记录资料;5、审计部门审定的固定资产清单表第五条排水泵站设施移交时接管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鉴定,同时对泵机进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杭政办函[2011]236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市城管委、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与接管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城市河道、开放式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路灯和市、区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

其中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市级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多功能地道和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主要包括区级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河道、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区级景观照明设施等。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代建方案

代建方案

杭州军供站迁建工程(杭州市城东市级应急避灾疏散基地)项目代建工作方案一、项目概况和目前进展情况1、建设项目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天城单元机场路和全福桥路路(规划)交叉口天城单元H41地块。

项目总建筑面积2722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0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176平方米。

2、目前项目已获杭州市发改委立项批复,投资估算为16341万元(含建设用地费2980万元)。

前期已经完成的工作为:土地规划单元论证、土地征用、土地证领用、规划选址批复、设计招标、地块勘察、节能设计评审、日照分析、初步设计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等工作事项。

本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管理方式。

二、相关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杭州军用饮食供应站(杭州市新老兵中转接待站)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杭州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代建单位:未定监理单位:未定跟踪审计单位:未定施工单位:未定三、代建工作方案:1、前期工作:(1)、办理项目各项职能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如规划(日照分析、景观)、环保、抗震、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市政、交通、城管、水电、燃气、气象、卫生等相关手续;(2)、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的审核报批工作,做好设计管理工作,内容详见(3)、组织完成“七通一平”;(4)、配合委托方完成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管理工作;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工作,及开工的定位、验灰线工作;(5)、配合委托方办理施工相关配套费用的交纳手续和监督机构的备案工作;(6)、组织召开需召开的各项专家论证和评审会议,整理相关会议纪要;(7)、配合委托方完成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合同的洽谈、签订、预审和报审工作;(8)、完成并办理在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一切相关手续、建设条件落实、协调等工作。

2、设计阶段管理(包括施工图)(1)熟悉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的规范性、工艺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结构的安全性、施工的可行性和设计强制性标准的适宜性等;(2)负责审查施工图及各项设计变更,向委托方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时,受托方应及时组织协调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落实;(3)掌握关键设计环节、力量投入及进度情况,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4)对设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受托方要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并积极主动联系委托方与设计单位进行磋商,寻求解决方法;(5)协助委托方验收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委托及督促图审单位进行图纸审查);(6)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现场设计技术交底,对各单位就设计文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关纪要,完成图纸会审;(7)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8)对设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9)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项目代建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托方和档案管理部门。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根据《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第四条本市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决定本市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财政事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统筹推进和监督管理,并承担市人民政府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等行政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廊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

关于建设局市政园林工程交接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设局市政园林工程交接管理的实施办法

富阳市建设局文件富建设〔2007〕164号关于建设局市政园林工程交接管理的实施办法各局属相关单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建成区范围日益扩大,市政配套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日益增多。

为规范我市市政园林工程的交接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的专业特长,确保市政园林工程建设质量更加优良,管理养护更加规范,现就市政园林工程交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市政园林交接管理的适用范围1、本意见所称的市政园林工程,指由建设局及下属单位实施的城市公益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城市绿化等市政园林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园林工程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2、市建设局或局下属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市政园林工程交接前的建设工作;市政园林管理局具体负责市政园林工程按管后的管理和养护。

二、工程交接的时间市政园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三、工程交接内容市政园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富阳市市政园林工程交接联系单》(附1),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概况描述(工程量清单);2、工程相关资料:立项批文、规划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3、交接工程的竣工图,强电、弱电、水、污水、燃气、路灯等地上或地下附属设施的竣工资料;4、质量保修期承诺书;5、交接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四、工程交接的程序1、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向市政园林管理局递送《富阳市市政园林工程交接联系单》,并提供工程概况描述说明书、工程竣工图及附属设施竣工资料。

市政园林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与现场相关建设内容进行核对,对不符施工图的情况向业主提出意见,由业主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2、市政园林管理局参与竣工初验。

3、竣工验收时对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复查,对质量合格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进行接收。

4、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园林管理局提供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质量保修期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及移交后的维养保洁等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树立海上花园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水利、房建、市政园林、海洋、旅游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含特许经营及PPP 投资项目、区级国有企业投资及代建项目)竣工移交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接管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行业项目的竣工移交或移交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接管城市(区)河道、道路、桥梁、环卫、照明及城市(区)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水务(排水)公司负责接管城市给排水、中水及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区交通、水利、海洋、旅游、文体、教育、卫生、交警、电力等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已建成运营的PPP项目根据行业类别移交给归口职能部门管理;改建改造项目仍由原管理单位接管。

城区以外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维养,其中布袋番新区、状元南片新区参照城区管理。

行业主管职责行业属性难于界定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维护管理接收单位。

三、项目移交条件建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移交条件:(一)经授权或委托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联合竣(交)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其中交通、水利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建、市政、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S)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项目移交内容(一)工程实体移交(管理移交)。

工程实体包括概算涉及已完成的所有建设内容,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代建)单位将全部建设内容(含设施、设备)移交给接管(使用)单位。

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什邡市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含人行道)、广场、路灯、红绿灯及其配套设施、排水管道(雨水、污水)、桥梁、排水泵站河道等。

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市政管理所是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要求于竣工后及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七、市政设施在施工前期、施工中和验收等关键工序,必须征得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

九、非我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市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第二章市政设施移交第五条市政设施工程在设施建设前应先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一)。

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

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异地搬迁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是优化城乡人口布局、实施新型城市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搬迁农户切身利益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经过多年实践,我省异地搬迁取得显著成效,但少数地方出现尊重群众意愿不够充分、决策程序不够规范、搬迁过程不够稳妥、对群众搬迁后生产生活考虑不够周全等问题。

为切实将异地搬迁这项民生工程办实办好,现就规范全省异地搬迁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异地搬迁异地搬迁主要包括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对不同类别搬迁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和差异化补助政策。

(一)扶贫异地搬迁。

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

自2020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26+3”县扶贫异地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补助;对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

各地要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资金、各级结转结余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对低收入农户搬迁补助力度。

对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参照执行。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搬迁对象为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确认,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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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工作,确保河道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使城市河道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围绕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和“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统一高效、运作有序”的城市河道建设、管理、维护新机制,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努力把杭州打造成一座亲水型“宜居城市”的良好风貌。

二、法规依据本暂行办法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杭州市城区河道综保工程整治标准》、《杭州市市区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绕城公路以内行政区域即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六个非财政独立出资和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四个财政独立出资城区内,按城建部门颁布的河道整治标准进行建设(含改建、扩建)、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完成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的城市河道及其附属专业设施。

四、城市河道及附属专业设施分类分级(一)城市河道设施分类在城市河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设施分为:城市河道设施、城市河道附属设施和其它专业设施。

1、城市河道设施(1)河道主体(河面、河床、驳坎挡墙或围护桩或护坡、硬质护栏等)。

(2)河道水体内生态修复种植物及岛屿等。

(3)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绿地、绿化种植物、软质阻隔设施(绿篱)等。

(4)河道引调配水泵站及其相关水位水量调节闸门、坝体和管理房等。

(5)河道主排涝泵站及其相关闸门、坝体和管理房等。

(6)河道水质、水量、水位、视频在线监控系统等。

2、城市河道附属设施(1)河道水系片区管养基地、垃圾及淤泥中转站等。

(2)河道水面保洁和绿化维护管养、营运所需的沿河配套管养用房等。

(3)河道管养船只安全停靠点、垃圾或清淤上岸平台(即码头或河埠头)、疏浚机具吊装平台、临时垃圾堆放箱、临时淤泥堆放场。

(4)河道内、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水位水尺、警示牌、标示牌、公示(告)牌、广告牌等。

(5)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公共人工沙滤池、人工湿地等。

(6)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取水栓、水电气绿化喷灌系统等。

(7)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功能性或景观性照明系统等。

(8)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亲水或戏水或观景平台、假山叠石或雕塑等园林小品、廊道或亭楼等园林建筑、坐椅及休憩或健身及娱乐等器具。

(9)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园路及慢行系统(包括慢行系统所需的桥梁)等。

(10)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环卫设施设备(果壳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间、公厕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等。

3、其他专业设施(1)各类河道巴士、旅游码头及其相关船闸、坝体和管理房(包括警示牌、标示牌)等。

(2)各类河道水载货运码头及其相关停泊港区内水运设施(包括警示牌、标示牌)等。

(3)各类小围圩(地块管线接入就近排河的、不跨越城区界线河道组成的)排涝泵站及其相关闸门、坝体和管理房等。

(4)各类跨河桥梁,包括跨河管线支撑依托、亮灯设施等。

(5)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各类市政雨污水管线、检查井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以及农村污水管网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等。

(6)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各类高低压专业公用管线(电力及路灯、电信及通讯、燃气、热力、管煤、自来水)设施等。

(7)随河绿带内或滨河公园内的各类城市家具(电话亭、邮政信箱、报刊亭、自动售货机、泊车计价器、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电杆)等。

(8)除上述之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政策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或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的设施设备等。

(二)城市河道分级1、根据城建部门颁布的河道整治标准,绕城公路以内的城市河道分为四级等级。

一级城市河道: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主干(含通航)河道。

二级城市河道:按二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次干河道。

三级城市河道:按三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支流河道。

四级城市河道:按四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支小河道。

其它河道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2、根据《杭州市市区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杭州市市区河道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绕城公路以内的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市、区两级设施,即市级城市河道设施、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对于区级城市河道设施,进一步划分为非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和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

市级城市河道设施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风景区六个非财政独立城区范围内,所有按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中的相关引配水、监测设施设备和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非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风景区六个非财政独立城区范围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财政独立的区级城市河道设施为:萧山区、余杭区、下沙区、滨江区四个财政独立城区范围内,所有按整治标准建设(含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五、城市河道设施移交接收管理主体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各城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是区级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辖区内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市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具体执行本暂行办法,负责市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并对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城区区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区级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的接收管理。

市区两级规划、建设、林水、交通、市政道桥排水、市容环卫、绿化等主管部门,以及电力及路灯、电信及通讯、燃气、热力、管煤、自来水等各类地下管线和城市家具所属产权单位,应配合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暂行办法的执行工作。

城市河道设施及其附属专业设施,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进行移交接收管理,遇特殊具体情况,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具体确定。

(一)市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接收管理的范围:1、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2、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引调配水泵站、河道主排涝泵站、河道在线监控、相关调节闸门、坝体及其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3、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一级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巴士码头、旅游码头及其管理房等相关专业设施。

4、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的设施设备。

(二)(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区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接收管理的范围:1、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2、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小围圩区块不跨越城区界线城市河道组成的排涝泵站、相关闸门、坝体及其管理房等相关专业设施。

3、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按二级及以下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巴士码头、旅游码头及其管理房等相关专业设施。

4、已明确的运河相关附属设施。

5、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的设施设备。

(三)(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区级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监管)机构接收管理的范围:1、主城区外杭州市区即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萧山、余杭、下沙、滨江区)内所有按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河道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2、主城区外杭州市区即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萧山、余杭、下沙、滨江区)内所有按整治标准建设(改建、扩建)的其他专业设施,可按主城区的模式,自行确定。

3、由市城市河道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的设施设备。

(四)各专业产权管理部门1、市交通港航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城市河道港区范围内的公共水运设施(包括警示牌、标示牌)等,以及已明确的运河通航设施(不含硬质阻隔设施)。

2、西湖水域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西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设施设备。

3、西溪湿地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西溪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设施设备。

4、市级市政道桥专业管理(监管)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单跨40米或总长100米的跨线桥梁(包括跨河管线支撑依托、亮灯等设施)。

5、区级市政道桥专业管理(监管)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其他跨河桥梁(包括跨河管线支撑依托、亮灯等设施)。

6、市级市政排水专业管理(监管)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包括临时截污管)、检查井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

7、区级市政排水专业管理(监管)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主城区即非财政独立出资的有关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风景区)内雨水收集管(包括临时合流管)、检查井及配套污水处理装置;以及小围圩地块管线接入就近排河的排涝泵站。

8、各类高中低压专业管线产权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城市河道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类高中低压专业公用管线设施(包括架空或过河管线等)。

9、其他各专业城市家具产权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的范围:城市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家具设施(包括电话亭、邮政信箱、报刊亭、自动售货机、泊车计价器、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电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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