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地建设审批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审批(服务)收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到《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的,不收费;未达到的,所缺绿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逾期未完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延误费。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绿化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9号);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单项行政规章。
(七)未经批准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限期更新造林,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损毁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凡移植或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市内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下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须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奇岩珍石、珍稀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开发、利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
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辛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城市建设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辛政规〔202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0日辛集市绿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辛集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共建共享、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当地村庄绿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农田林地保护工作。
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市水务局或管理单位负责渠道两侧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绿化。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29号)
《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29号)温政令第129号《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川省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省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伴随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而稳步成长。
2001年以来中国园林绿地面积逐渐扩大。
这需要规范的园林绿化条例,生活在四川省的知道四川省园林绿化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园林绿化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四川省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成林业园林发[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林业园林发〔2011〕434号)各城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勘测、建设单位: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林业园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将《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施办法一、总则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城市绿地建设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林业园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三、办事程序1、凡申办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的建设单位,按照并联审批统一要求在市建委窗口报件,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按报建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在四个工作日内,经现场踏勘后,对建设项目绿地指标进行审核。
对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存在指标差欠的按收费标准计算核定,并收取异地绿化建设费。
2、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实行核发制度,即:经办人员二人以上实施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第一审核人进行审核,由第二审核人进行核发。
四、绿地起止界的确定及绿地面积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0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绿地要求
市市容园林发〔2012〕129号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容园林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容环保局,曲江新区社会事业局,浐灞生态区生态管理局,各项目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工作,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备案已正式更名为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为更规范、科学管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审查工作,我局在去年制定的《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绿化备案管理规定》(草案)的基础上,结合一年来工作实际。
制定了《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办法随后下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附属绿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进行绿地率指标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二)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申报表(受理窗口领取);(三)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电子版)及申请书(含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四)市政府审批土地件;(五)土地证;(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项目实际报建用地的宗地成果表;(八)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九)红线图;第六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指标:(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公共建筑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0%;(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35%;(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区外不低于30%。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造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大类:(一)公园绿地:指在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观赏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专用于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居住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等。
(五)其它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产业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建成区管理条例》,下面是法令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事业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推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和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本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有关城市绿化的普通法、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建成区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正当理由植树或者其他植树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处室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对个人,由奖励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举措。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依据。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一、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范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均应按照本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三、绿地中建有园林设施(含宽度小于1.8m的游步道、景观亭廊、花架、假山石、雕塑、铺装场地)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占该块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5%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25%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不计入绿地面积。
四、建设用地内的园林景观水面和敞开的功能水面全部计入绿地面积,旱喷泉、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五、道路绿地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行道树绿化带(乔木间距不大于8米且胸径不小于7厘米)宽度按1.5米计算,长度为每段绿化带起止端树干的连线距离;(二)对连续种植乔木的分车带及乔木下带状配置的绿化带,宽度大于1.5米的按其实际宽度和长度计算绿地面积;不大于1.5米的按其实际长度、宽度按1.5米计算绿地面积。
六、硬地上种植的单排阔叶乔木(乔木数量不少于3株),参照行道树绿化带绿化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
七、零散栽植乔木的休闲活动场地,按单株乔木的种植池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种植池面积不大于1.5米×1.5米的,按1.5米×1.5米计算,种植池面积大于1.5米×1.5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乔木(胸径不小于7厘米)的休闲活动场地,株行距不大于7 米的,乔木树干围合区域计入绿地面积。
株行距大于7 米的,按零散栽植的乔木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
八、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阔叶乔木(胸径不小于7厘米,棕榈科除外)的地面停车场,在满足植物覆土要求的前提下,株行距不大于7 米的,种植乔木的地块可全部计算为绿地面积;株行距大于7米的,按零散栽植乔木的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单纯以嵌草砖、植草格进行绿化的地面停车场,按嵌草砖、植草格铺装面积的1/4计入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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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相关表格 办理部门 咨询电话 办理类型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地建设审批(验收) 法律依据 行政审受理机关 开发区建设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审批承诺时限 审批法定时限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开发区建设局 14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收费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到30%,其工业园项目不低于15%, 差额面积按400元∕平 米收费,经济适用房及单体建筑减半收费。(鄂价费【2001】329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红章); 2、申请单位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红章); 3、规划红线图(或规划方案审批)一份 4、工程项目绿化规划设计图一份(有绿化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所设计,与项目实际绿化相 符); 5、绿线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附流程图 附表格 区建设局窗口 8319852 承诺件 8319935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基本信息表
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2014年10月15日
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绿化条例》、省政府第75号令《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建设 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十堰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十政发【2000】9号 文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