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船舶)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一、核心概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指航运公司为了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保护货物的安全,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这些规则一般由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
二、深度探讨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包括航运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要求、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航运公司的内部审核等内容。
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在于确保航运公司能够在航行过程中全面遵守各项安全标准和法规,从而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2. 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通常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审核、国际安全管理证书的发放和监督审核等环节。
航运公司需要与相关的航运管理机构合作,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审核,以获取国际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还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审核,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3.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国际海事组织作为全球航运业的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各项公约和法规,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各国家的航运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审核和发证。
三、个人观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严格执行对于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确保航运公司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才能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的严格监督和规范也是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结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航运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海事组织合作,并接受其严格审核和监督,以确保航运安全的有序进行。
通过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全面评估与深度探讨,相信我已经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文件中明确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 权。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 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简介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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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 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 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 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 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海安全〔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简称“《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程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6年2月5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管理知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安监局颁布文号 [1997]10号颁布时间 1997-0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船舶运输许可证申请程序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船舶运输许可证申请程序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船舶运输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指导和协助公司顺利获取许可证,确保船舶运输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申请条件1. 船舶运输公司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
2. 公司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公司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运输安全管理人员、船员和相关设施。
4. 申请人须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以及相关商业登记文件。
5.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6. 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7. 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三、申请程序1. 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船舶相关证书、单证样本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等。
2.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交通运输部,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再报送交通运输部。
4.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5. 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和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针对船舶运输业务的特点,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性。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船舶驾驶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五、总结船舶运输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公司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合法的资质条件。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 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
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海安全〔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工作须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工作须知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公司临时审核申请一、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3、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二、临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3、安全管理手册;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5、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6、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7、公司体系内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8、海务、机务主管证书复印件。
公司初次审核申请一、申请时限:持有“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当在其证书届满2个月前申请初次审核。
二、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三、初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公司年度审核与签注申请一、申请时限:为保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
二、年度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6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2初次Leabharlann 核.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对该轮进行内审后综合公司体系在该轮运行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撰写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
换证审核
.1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表;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船舶原《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补发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补发的申请表;
.2需要补发证书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原《(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4破损的证书(若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的申请表;
有效性评价:应由公司对该船舶进行内审后综合公司体系在该船舶运行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后撰写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3
中间审核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间审核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4《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公司体系内所有船舶清单。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一、船舶审核(一)临时审核1.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2. 船舶国籍证书(附电子版)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4. 船舶检验证书(仅需“发证单位”“船舶主要项目”页面)5. 公司符合证明及最近一次年度签注或临时符合证明6. 体系内船舶清单(附电子版)7. 与船舶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附电子版)8. 公司在3个月内对船舶实施内审的计划(附电子版)9. 在船人员名单10.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附电子版,原件的扫描件)11.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附电子版,原件的扫描件)12.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或情况说明(附电子版,证书需扫描件)(二)初次审核1. 船舶初次审核申请2. 船舶国籍证书3.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4.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 体系内船舶清单(附电子版)6. 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说明(如有修改,附电子版)7. 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附电子版)8. 在船人员名单9. 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附电子版,原件的扫描件)(三)中间审核1. 船舶中间审核申请2. 船舶国籍证书3. 安全管理证书4.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 体系内船舶清单(附电子版)6. 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附电子版)7. 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说明(如有修改,附电子版)8. 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附电子版)9. 在船人员名单10.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附电子版,原件的扫描件)(四)换证审核1. 船舶换证审核申请2. 船舶国籍证书3. 安全管理证书4.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 体系内船舶清单(附电子版)6. 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附电子版)7. 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说明(如有修改,附电子版)8. 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附电子版)9. 在船人员名单10.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附电子版,原件的扫描件)二、公司审核(一)临时审核1. 公司临时审核申请(包括申请符合证明需覆盖的船种)2. 公司情况简介(包括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指定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岸基地人员名单等)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 安全管理手册(附电子版)5.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附电子版)6. 六个月内实施满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附电子版)7.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附电子版)8. 岸基地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体系内人员数量9. 海务部和机务部持证人员适任证书(复印件,附电子版)(二)初次审核1. 公司初次审核申请2. 临时符合证明3. 代表船安全管理证书4.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附电子版)5.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附电子版)6.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附电子版)7. 岸基地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体系内人员数量8. 海务部和机务部持证人员适任证书(复印件,附电子版)9. 公司自临时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岸基人员的变动,体系内船舶发生的事故、险情及滞留、处罚等情况(附电子版)(三)年度审核1. 公司年度审核申请2. 符合证明及最近一次年度签注3.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附电子版)4.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附电子版)5.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附电子版)6. 岸基地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体系内人员数量7. 海务部和机务部持证人员适任证书(复印件,附电子版)8. 公司自上年度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岸基人员的变动,体系内船舶发生的事故、险情及滞留、处罚等情况(附电子版)(四)换证审核1. 公司换证审核申请2. 符合证明及最近一次年度签注3. 代表船安全管理证书4.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附电子版)5.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附电子版)6.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附电子版)7. 岸基地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体系内人员数量8. 海务部和机务部持证人员适任证书(复印件,附电子版)9. 公司自上年度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岸基人员的变动,体系内船舶发生的事故、险情及滞留、处罚等情况(附电子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范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经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经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航运业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它所承担的任务十分重要。
为了保障船舶安全,保证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航运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以便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保证船舶和人员的安全,避免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
本文将就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进行讨论。
首先,航运公司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的材料是比较繁琐的,需要搜集相关资料进行制作。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报告文案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个详细的报告文案,并按照指定的格式进行排版和整理。
报告文案包括:1.1 申请人的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历史、组织结构、目前的业务范围等信息。
1.2 正式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包括审核的目的,审核的范围和审核的具体内容,以及预期的审核结果等。
1.3 详细的安全管理体系说明,包括体系结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操作程序等内容。
2.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申请人需要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打印成书面版,并按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要求进行组织和编排,同时附上相应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3. 现场检查报告申请人需要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查或现场检查报告,并第一时间解决发现的安全问题。
4. 培训记录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性证明,以证明员工已经受过必要的安全管理培训,并掌握了相应的管理技能和能力。
5. 防污染计划申请人需要提供防污染计划,以证明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船舶在操作和驾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其次,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的过程非常严格和繁琐,需要根据相关的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前期准备工作审核机构需要初步了解申请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便可以进入正式审核环节。
2. 审核方案设计审核机构将会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种类、范围和时间进行细分和安排,与申请人进行事先沟通明确审核的目的和内容。
3. 审核执行审核机构将根据审核计划进行现场审核,包括对现有的文件、记录、实验数据、报告、前期准备工作、员工和相关设备进行细致的检查,以确保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核标准和规定。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3、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变更/补发:
1、需要变更/补发《(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情况说明和客观证据□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1592XXXXXXX
申请审核种类
1、《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5、《(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变更/补发□
附送材料
一、《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3、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4、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船舶相关资料
船名
船舶呼号
船舶国籍
船籍港
船舶种类
检验机构
总吨位
载重吨
登记机关
登记号码
IM0编号
建造日期
航区
船员人数
开始运行体系时间
船舶审核申请
审核种类
初次□中间□换证□年度□(第次)附加□跟踪□临时□
计划审核地点
计划审核日期
是否作为代表船审核
有人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职务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船舶所有人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职务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DOC发证机构
DOC发证日期
DOC编号
公司最近一次外审日期
公司最近一次外审种类
SMC发证机构
SMC发证日期
SMC编号
本船最近一次外审日期
本船最近一次外审种类
其它说明:
[注:表格中有“口”的项目,如适用划“V”,不适用划“一”。]
船舶中间审核申请书模板
船舶中间审核申请书尊敬的XX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为了确保我公司管理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措施的有效实施,我公司特此申请对XX船舶进行中间审核。
一、船舶基本信息船舶名称:XX船舶类型:XX船舶编号:XX船东:XX公司管理公司:XX公司上次审核日期:XX二、审核申请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船舶中间审核应每两年进行一次。
2.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措施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3. 中间审核有助于评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审核申请内容1. 审核船舶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2. 审核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船舶安全设备、安全设施、应急预案等。
3. 审核船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包括船员培训、安全演练、安全知识竞赛等。
4. 审核船舶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弃物处理、污染物排放、船舶垃圾管理等。
四、审核申请时间为确保船舶正常运营,我们建议审核时间定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如有需要,审核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审核费用根据海事局相关规定,船舶中间审核费用为XX元。
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审核费用。
六、保障措施1. 我公司承诺积极配合海事局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设备和人员。
2. 我公司承诺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措施的有效实施。
3. 我公司承诺在审核期间,船舶将正常运营,不影响航行安全和旅客权益。
七、申请结论基于以上申请理由和内容,我公司恳请XX海事局对我公司管理的XX船舶进行中间审核。
我们相信,通过本次审核,将有助于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措施的有效实施。
特此申请!申请单位:XX公司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通讯地址:XX邮编:XX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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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3、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船舶审核)
船名
船舶概况
船舶种类
船籍港
船检机构
总吨
乘客定额
船舶登记
船舶所有人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人
持有DOC证书的编号
DOC证书所覆盖的船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审核种类
1、《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4、《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3、《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1、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兹声明,上述内容和递交材料确认无讹,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