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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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影响的思考

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影响的思考

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影响的思考作者:张红霞汪伟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1期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的管理实行了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应交增值税税额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增值税管理的转型对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具体情况分述如下:一、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账务处理要区分是用来建造不动产还是用于建造生产用设备而分别处理。

如果是用来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购入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如果是用来建造生产用的设备则购入工程物资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单独列示,而不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例1]甲公司为建造生产线于2009年2月5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买价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如果上例中所购工程物资是用来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会计分录为:借:工程物资11700贷:银行存款11700二、改扩建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核算企业改扩建生产用设备时领用了生产用的原材料,在作账务处理时,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而领用库存商品时也不需要作增值税销项的账务处理,因为库存商品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才是视同销售行为。

而改扩建房屋建筑物过程中领用了生产用的原材料,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而领用库存商品是视同销售行为,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甲公司2009年2月8日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改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该原材料购入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

领用库存商品一批,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元。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关 。《 实施 细则 》 2 第 5条 规定 , 纳税 人 自用 的应 征消 费税 的
资 ”“ 、 应交 税费— — 应交 增值 税 ( 项税 额 )科 目, 记 “ 进 ” 贷 应 付 账款 ” 银行 存款 ” 目。工程 领用工 程 物资 时借 记 “ 或“ 科 在 建 工程 ” 目 , 记 “ 科 贷 工程 物 资 ” 目。 科
括 既用 于增 值 税应 税 项 目( 含 免 征 增值 税 项 目) 用 于 不 也 非增 值 税 应税 项 目、 征 增 值 税 ( 下 简 称免 税 ) 目、 免 以 项 集 体福利 或 者个 人消 费 的 固定 资产 。
备均适 用 1%增 值税 税 率 。则 : 失 产 品成 本 中所 耗 外 购 7 损 材料 和 固定 资 ) 6 万元 ) 应 转 出进 ,
净 值 , 指 纳税 人按 照财 务会 计 制 度计 提 折 旧后 计 算 的 固 是
C mmec l co nig2 1 ・ ・ 5期 o ri c u t 0 1 3 aA n 1 2
定资 产净 值 。《 例》 1 条 第 ( ) 所称 购进 货物 , 包 条 第 0 一 项 不
称《 实施 细则 》 、 税 [0 810号 《 政 部 、 家税 务 总 )财 2 0 ]7 财 国 局 关 于全 国 实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以 下 (
借: 在建 工程
贷 : 材料 原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分 析 探 讨
领 用产 成品 时 :
借 : 建工 程 在 根据《 知》 通 规定 , 2 0 自 0 9年 1 1日起 , 税 人 购进 月 纳 ( 括 接 受捐 赠 、 物 投 资 ) 包 实 或者 自制 ( 括 改 扩 建 、 包 安装 ) 固定 资 产 发生 的进 项 税 额 ,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关 进 口 凭 海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冶 全 财 争 20 第 固 0 日 1
M e a l r c nancalAc ou i g t lu gialFi i c ntn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企业应 当首先确定应税销售额, 因为销售 20 年以前的物品和旧 08 货按简易办法征收, 那么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普
段, 企业应适当放宽信用标准。无论在销售旺季还是在产品 的增长、 成熟、 商业周期的膨胀阶段, 企业管理层都可以利用
信用政策对销售产生积极影响。 这个阶段信用分析工作更显 得重要,避免向信用差的客户和风险过大的业务提供信用, 注意信用资产的期限结构与负债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产
开发可转让贷款 , 企业直接把客户所欠款项折价卖给专门的 讨债公司, 同时也转移了客户的违约风险。 3 . 盈利性管理策略。应收账款盈利性的高低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在任何时期, 企业都应该注意提
高应收账款的质量,做好赊销前的信用分析工作和审查工
作, 赊销后的监督工作。而这些管理工作都要花费人力、 物 力, 财力。所以, 为提高应收账款盈利性的总体水平, 还应当
四、 信用政策的管理策略 1 . 规避风险的管理策略。 在经济低谷阶段 , 应适当收紧信 用标准 , 在产品生命周期的衰退阶锻 , 信用政策调整得好将
有助于减少企业积压存货 , 最大限度地减少衰落所带来的损
失, 同时, 将信用管理重点转移到新产品上 。在济经高涨阶
次, 充分利用“ 应收账款让售” 近年来 , 。 许多企业很注重研究
降。 其次, 应区分各种商品所处的不同周期阶段 , 为每一种商 品制定或调整相应信用政策, 而不应采用同一信用政策。再
可以预计商品销售和市场的趋势 , 从而根据销售季节、 产品 的生命周期和商业周期及时有效调整公司的信用政策。

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法 : 记 “ 交税 费 一 应 交 增 值 税 ( 项 税 额 )科 目 , 照 专 借 应 一 进 ” 按
用发 票 上记 载 的 应 计 入 固定 资 产 价 值 的金 额 ,借 记 “ 固定 资 产 ” 科 目 , 照 应 付 或 实 际 支付 的 金 额 , 记 “ 付 账 款 ” 等 按 贷 应 、
收 流转 税 问题 的 通 知 》 国税 函 『 011 ( 2 05 4号 )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0 的 税 的 : 固 定 资产 所 支付 的运 输 费 用 。 为
2 不 可抵 扣 的 范 围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二 十 、 《 第

定 资 产 所 支付 的运 输 费用 0 . 元 , 得 合 法发 票 , 用 银 行 5万 取 均
处理 按 照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增 值 税 额 , 记 “ 交税 费一 应 借 应 一
交 增值 税 ( 项 税 额 ) 科 目 . 照 确 认 的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记 进 ” 按 借 “ 固定 资 产 ” “ 程 物 资 ” 科 目. 照 增 值 税 与 固定 资 产 价 值 、工 等 按 的合 计 数 , 记 “ 贷 实收 资 本 ” 接 受 投 资 取 得 ) “ 收 账 款 ” 债 ( 、应 ( 务 重组 方 式取 得 ) “ 、 营业 外收 入 ” 接 受捐 赠 方 式取 得 ) ( 。

进 项 税 的抵 扣 范 围
“ 付票据”“ 行存款”“ 应 、银 、 长期 应 付 款 ” 等科 目 对 于随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发 生 的 运 费 , 取 得 货 物 运 费 发 票 , 国 、 税 交 叉 在 经 地
稽 核 比 对 无 误后 .按 税 法 规 定 准 予抵 扣 的部 分 直 接 计 入 增 值

增值税转型涉及固定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涉及固定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涉及固定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作者:马文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6期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在外购固定资产时: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可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如果购人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取得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的,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固定资产委托代销、受托代销、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作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要计交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直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按照现行规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涉及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原准则相比,其计量和会计处理有很多不同。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般情况下,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支付(收到)的补价。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上述公式应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09年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实例

09年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实例

09年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实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本文通过转型试点和全面转型后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差异的分析,深入探讨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模式。

一、增值税转型试点阶段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比较(一)增值税转型试点阶段的会计处理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陆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川汶川等地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抵扣、期末退税的制度。

因此,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采取以下模式: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还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企业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如果购入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需要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如果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专用于免税项目和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供不适用转型会计核算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摘要】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是企业在应对税制改革时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包括对会计报表、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管理、进项税额转出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和处理方法。

文章指出,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管理至关重要,需要加强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并注重内部控制的建设。

只有做好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工作,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在税制转型的过程中,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会计处理工作,增强财务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企业会计报表、增值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规范性、内部控制1. 引言1.1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是指将原有的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的过程。

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改变。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充分了解增值税制度的相关规定,熟悉增值税的计算和报表填报要求,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申报增值税,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披露相关信息。

增值税抵扣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企业需要及时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填报工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会计处理也是一项重要工作,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专用发票的领用、填开、保存和报销符合规定。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增值税的内部结转,企业需要做好进项税额的核对和结转工作,确保内部账务的准确性。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核算是整个会计处理的核心环节,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凭证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增值税转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变化解析

增值税转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变化解析

增值税转型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变化解析作者:陈娟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7期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正式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使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扣除转变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性扣除。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个切入口,从各个小的方面来研究消费型增值税,系统地了解消费型增值税。

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由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少交了增值税,这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例1]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进行交换。

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

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征收生产型增值税时,首先应考虑该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经计算(4.68/20=23.4%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A设备23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银行存款46800借:主营业务成本190000贷:库存商品190000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0贷:固定资产——A设备250000借:固定资产160000银行存款46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贷:固定资产清理234000借:营业外支出16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6000二、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例2]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交换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

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

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增值税转型后,即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发生变化。

且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2009]9

财税[2008]170[2009]9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9年增值税改革内容及其应对策略

2009年增值税改革内容及其应对策略

⾃2009年1⽉1⽇起,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

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迈出了重要⼀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积极⽽⼜深远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改⾰主要内容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扣除⽅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产型、收⼊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前世界上140多个实⾏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绝⼤多数国家和地区实⾏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货物以及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征收,覆盖了货物的⽣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业。

1994年税制改⾰以来,我国⼀直实⾏⽣产型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个⽅⾯:⾃2009年1⽉1⽇起,全国所有增值税⼀般纳税⼈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模纳税⼈征收率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增值税转型改⾰,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项重⼤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需要注意的问题 ⼀是增值税转型改⾰从2009年1⽉1⽇起开始实施,因此,企业在2009年1⽉1⽇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论是否取得专⽤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

⼆是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具以及其他与⽣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具、器具。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规模纳税⼈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

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为标志的。

⽽现⾏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分为⼀般纳税⼈和⼩规模纳税⼈两种,其中,⼀般纳税⼈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规模纳税⼈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

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会计认识汇编

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会计认识汇编

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会计认识2009年1月1日,我国推出了增值税转型的重大税制改革,这是在新形势下采取的推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的措施。

这种转型会有什么影响,它是否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情?从宏观上看,这是响应国家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大形势,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重大利好政策。

增值税是我国对工商企业和加工与修理修配行业普遍征收的税种,也是企业最有负担、税负最重的税种。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税收政策,也是企业和理论界都关心的问题。

本文就此次增值税转型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什么是增值税转型在认识增值税转型这个问题前,我们有必要熟悉增值税会计。

我国自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以来,有关增值税会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较多的话题。

从增值税的性质看,它是一种间接税,也叫价外税,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经由企业收付,最终则转由消费者负担。

从这一角度看,它不属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这既不导致企业权益的增加,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成本,当然,国家规定税额费用化部分除外。

正是如此,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也就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收入及存货采购成本。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的收付与企业的资金运动毫无关系,恰恰相反,无论从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结算、“免、抵、退”,以致税额费用化等等,无不与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

从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来说,进项税额属于企业购进商品、材料时垫付的,属于企业所有的,并待税务清算收回的款项;而销项税额则是随同销售实现而代收的价外税款项,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需待税务清算时清偿。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者按照会计要素原则来区分,前者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后者则为企业的一项负债,两者余额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当期应交税额,已交、欠(多)交增值税则为税务清算。

这些问题,构成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一部分,都需要在按其经济属性依照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予以核算反映。

此次提到增值税转型,是怎样的一种转型呢。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提要目前,我国已实行了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业务发生了较大变化。

本文从企业新增、销售、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及非正常损失等方面介绍固定资产业务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不同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处理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同时,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

也就是说,新《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

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增值税成为了企业最常遇到的税种之一。

而在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增值税的转型会计处理也成为了很多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对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概述增值税转型,是指企业从原有的营业税税制转变为增值税税制。

在增值税税制下,严格来说,企业只需要按照商品流转环节完税原则,只征收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而不像营业税制那样,按照商品销售额征收税款。

增值税的转型会计处理,主要是指企业在营业税转增值税过程中,需对当初的营业税税负进行调整,以及重新评估企业现有传统会计处理的合理性,确保企业的会计信息准确反映增值税税制下企业的业务、税负和财务状况。

二、影响增值税转型的因素1、税制政策的影响。

税制转型主要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的实际情况。

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及其行业特征等因素,也将对税制转型产生影响。

3、财务会计体系的成熟度。

在转型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其现有会计体系进行重新评估和建设,以确保会计信息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1、准备工作在实施增值税转型前,企业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税务信息、核实前期税款、理清账务科目和核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同时,企业需要对征税方式的变化进行充分理解,明确财务凭证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及时将相关会计科目调整到合适位置。

2、计算调整的营业税款关于营业税款的计算,企业应该先进行核算。

通常情况下,营业税税负可以分为应补款和应退款两种情况。

如果营业税应补款大于等于零,即需要支付给国家的税款,则账面应该写入应补税款这一科目;如果营业税应退款大于等于零,即可以从国家收到退款,则账面应该写入应收税款这一科目。

企业应该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过去的税款、利润和应纳增值税的关系,得出过渡期按现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如果之前存在的应补税从本期当初缴纳,则应在应扣税款、应缴税款、应收/付税款等账面科目中,对各项账务进行相应调整。

解读国税函[2009]90号: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90号: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90号: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涉税处理发布时间:2009-6-1 15:50:51 来源:纳税服务网整理作者:刘艳添加到我的收藏200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简易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继而于2009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0号) 对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相关管理进行了补充说明,对销售旧货、计算应纳税额、开具发票等做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同时也就存在了新旧税法规定的差异和衔接问题。

一、销售自产货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对比分析1、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中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新税法: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该通知加入了对小型水利发电机的标准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原税法并未作出解释;(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增值税转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增值税转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增值税转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1. 引言增值税转型是指将原有的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会计和税务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转型对公司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影响,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 增值税转型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对公司会计处理产生了诸多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2.1 税收核算方法的变化在增值税转型前,公司通常采用的是营业税核算方法,而在转型后,需要改用增值税核算方法。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的计算规则和核算方法,以确保准确、合规地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2.2 会计凭证的调整由于增值税转型涉及到税收核算方法的变化,会计凭证的处理也需要进行调整。

例如,原来用于交纳营业税的凭证需要调整为用于交纳增值税的凭证,会计人员需要了解并掌握增值税核算的具体凭证处理方法。

2.3 发票管理的变更增值税转型后,发票管理也会发生变化。

公司需要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保存和报销发票。

会计人员需要熟悉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4 财务报表的调整增值税转型对财务报表也会产生影响。

会计人员需要按照新的核算方法和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和重新编制,以充分反映增值税转型后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 增值税转型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对税务处理也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税收政策的调整增值税转型涉及到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变。

税务部门需要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政策调整的信息,并指导企业按照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2 纳税申报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后,纳税申报的程序和内容也会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了解并掌握新的纳税申报规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3.3 税务稽查的加强为了确保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税务部门会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以降低税务风险。

3.4 税务优惠政策的变更随着增值税转型的推进,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可能会发生调整和变更。

增值税转型改革条件下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条件下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增值税转型改革条件下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摘要】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到2012年上海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相关政策变化较大,本文就相关资产取得时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抵扣期限问题,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时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资产各种处置情况销项税额计算问题,从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作简要比较分析。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在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

为解决生产型增值税所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特别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的发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的增值税正式实行转型,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它是指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购置的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1)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由于增值税转型和改革后,相关政策变化较大,会计人员在日常相关资产会计处理中,困惑较多,本文就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取得、发生非正常损失、处置等相关情况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比较分析。

相关资产取得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资产取得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探讨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探讨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探讨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一改革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

用实例的形式分析了新规定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指出了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难点。

标签: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1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 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2.1 购置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

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2.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对自营工程,由于对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再加以区分,所以领用一般材料不需再转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而对出包工程只需按出包合同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并将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包括可抵抗的进项税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 固定资产的折旧的计提对于已按全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已按月计提折旧的,不再追溯调整,应从抵扣的当月,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即从原价中扣除抵扣金额和已计提折旧后的净额,按尚可使用年限和原已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出应计折旧额,并按新计算的折旧额提取折旧。

4 固定资产的处置4.1 销售固定资产①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②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处理旧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处理旧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处理 旧资 产 的 会 计 与 税 务 处 理
根据上述《 知》 通 的规定 , 0 9 1 1 自2 0 年 月 日起 , 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旧货和 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 , %征税 , 按2 对收 取的货款 只能 开具普通发票 , 不得 向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 如果销售 自己 使用过的其他物 品( 固定 资产 )按3 非 , %征税 , 向税 务机关 申请 代 开专用发票。 上述《 通知》 旧货 的定 义是 指进入二次流通 的具 有 对 部分使用价值 的货物( 旧汽车 、 含 旧摩托车和 旧游艇 )但不包括 自 , 己使用过的物品。 笔者认为 , 上述《 通知》 中所说 旧货 , 应理解 为企
具专用发票 ; 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其他物品 ( 同定资产 ) 非 取得收入
按 1%或 1%的税率 正常征税 , 7 3 开具专用 发票 。
[ 2 某 一 般 纳 税 人 企 业 面 向消 费 者 收 购 一 批 旧 电 脑 ( 购 例 ] 收 价款4 万元 ) 对 外 出 售 , 得 价 款 5 元 ( 能开 具 普 通 发 票 , 得 并 取 万 只 不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12 .7 [0 0/ 14 ) %] 。 9 3 元 5 0 0(+ % x4 , 0 会计处理为 :
4 00 00 400 0 0 500 0 0 4 0 69 87. 2
12 . 30 9 8
应 交 税 费— — 未 交增 值 税
如 果 该 企 业 是 从 某 废 旧 物 资 回收 企 业 收 购 该 批 电脑 ( 得 了 取 对 方 开 具 的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 票 注 明 收 购 金 额 为4 元 ) 对 外 发 万 并

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看法

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看法

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看法姓名:李忠学号:06051168 年级:06 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学班级:02摘要: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来源的第一大税种,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已取得预期成效。

在美国金融风暴的影响下,增值税转型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本文首先指出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然后对本次增值税转型的内容作了简要介绍,并对其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作用作了详细分析,以及对转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提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弊端;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型增值税;优点;注意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生产型增值税逐渐变成经济发展的“障碍”。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占到全国税收收入的近50%。

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

一、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弊端1.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主流存在的差距,最为突出的就是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商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就越多。

2.降低了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鼓励产品出口,我国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

但由于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已征税款进入成本导致商品价格提升,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彻底,大大降低了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目前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我国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

另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 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

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值 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例2.39】 2008年3月10日,A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80 000元,增值税额47 600万元,支付运输 费20 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 000元, 增值税额17 000元,支付运输费1 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 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
税法与纳税会计实务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 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借:在建工程
6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0 200
贷:原材料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200
分配工程人员工资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 000
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时,作如下会计分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消费型增值税试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会 计核算,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 目 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 项 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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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本文通过转型试点和全面转型后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差异的分析,深入探讨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模式。

一、增值税转型试点阶段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比较
(一)增值税转型试点阶段的会计处理
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陆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川汶川等地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抵扣、期末退税的制度。

因此,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采取以下模式:
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还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企业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如果购入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需要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如果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专用于免税项目和专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供不适用转型会计核算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增值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思路与衔接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

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就不需要再设立“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科目。

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不再通过“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核算,而是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川汶川等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 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

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上述资料,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34000+20000×7%=35400(元)
借:固定资产2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00
贷:银行存款254000
2.进口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2] 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

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7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银行存款1000
(三)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3] 某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10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100 000
贷:工程物资100 000
(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 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0日,该企业将一套自制的价值1000000元大型设备用于该企业内部生产,设备成本为8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97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2)1月22日,该企业将交付使用的大型设备作为股利分配给某股东,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 17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3)1月29日,该企业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一台价值50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8 500
贷:固定资产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六)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 甲企业将购入的固定资产4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其中50%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另外50%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234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3400
贷:固定资产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
借:营业外支出23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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