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调制度的现实意义、现存问题及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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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矛盾 , 无 法达 到彻 底平 息 纠纷 的 目的 。同时 ,
以保 护 。 由于 我 国《 行政诉讼法》 禁止调解 , 对 协 调 和解也 未作 任 何 规 定 , 法 院在 开 展 协 调 工 作 时 缺乏 法律 依据 , 当 事 人通 过 协 调 达 成 的和 解 协 议
不能 经法 院依 法 确认 , 一 旦原 告撤 诉 , 协调 协 议未
院在 诉 前 引 入行 政 协 调 制 度 , 进行协商 、 调解 , 并
解决 纠 纷 ; 有 的法 院在诉 中引 入行 政协 调 制度 , 以 劝解 原 告 申请撤 诉 , 由法 院 以裁定 撤诉 方 式结 案 ; 还有 的 法 院在诉 前 、 诉 中均 引入 行 政协 调 制度 , 化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5 4 6 2 ( 2 0 1 4 ) 0 3— 0 0 0 9— 0 3 案件 ; 二是 行 政赔 偿类 案 件 ; 三是 诉不 履 行法 定 职 责, 尚需继 续 履 行 的行 政 不 作 为 类 案 件 。对 以 上 几 类 案件 , 法 院 根 据合 法 、 自愿 、 公 平 公 正 和 主要 事实 清楚 的原 则 , 均 组织 双方 当事人 进行 协 调 , 在 认 识 一致 的基 础 上 ,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权 利 和 利 益
违章 房屋 的决 定 。胡 某 认 为 处罚 太 重 , 向法 院 起 诉 。诉讼 中 , 被告提出 , 可 以撤 销 原 处 罚 决 定 , 不
当前 , 行政 诉 讼 案件 中运 用 行 政 协 调 制 度 达
成一 致 的“ 和解 ” 意 见后 , 多 以 当事人 申请 撤诉 , 并
由法 院 裁定撤 诉 方式 结案 。 我 国行政 诉讼 中以裁 定撤 诉 方式 结 案 的案 件
诉为 结案 的方 式无法 应 对多 种 多样 不 同情 况 的协
调案 件 。
二 是有 利 于保 护 当 事 人 权 益 , 减 少 诉 累 。保 护公 民 、 法 人 和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是 行 政诉 讼 的主要 目的 。案 例二 中在对 具 体 行政 行 为进 行合 法性 审查 时 , 既要 考 量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体 权 益 的
第2 7卷第 3期
邯郸 职业 技术 学 院学报
2 0 1 4年 9月
行政 协 调 制 度 的 现 实 意 义 、 现存 问题 及 改 进对 策
张 景 华
( 浙江省慈溪市人 民法院 , 浙江 慈溪 3 1 5 3 0 0 )
摘
要: 在 民事 中有调 解 , 刑 事 中有 和解 。 当前 , 我 国行 政案 件 处理 中引入 了行 政 协调制 度 , 审
判 实践 中得 到 了很 好 的推行 , 但也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对 我 国 当前 行 政协 调 制 度 运行 现 状 进 行
考量 , 探讨 了行 政 审判 中行政 协调 制 度运行 现 实意义及 存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 了改进 行政 协调 制
度 的 意见 和建 议 。
关键 词 : 行政 审判 ; 协调 制 度 ; 运 行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保护 , 又要 维 护 行 政 机 关 执 法权 威 。用 裁判 解 决
该案 , 难 以达到 良好 的社会 效 果 。此 时 , 在不 损 害 国家利 益 、 社会 公共 利 益和 其他 人利 益 的情 形下 , 经 协调 让行 政机 关 作 出让步 , 并 最终 达成 一致 , 有
三是 案件 的审 限过 长 , 影 响 审 判效 率 。协 调 意 味着 法 官需 要 做 大 量 的说 服 、 教育、 解释 、 沟 通 的工 作 , 甚至 需要 做 和解 协议 的履 行 工作 , 特 别对 于一 些矛 盾 易激 化 的案件 、 涉 及群 体性 案件 , 这势 必增 加法 官 的工 作量 , 浪 费人 力物 力 , 影 响审 判 的 效率 。
、
当前行 政 协调 制度 运行 现状 考量
所 谓 行政 协调 制度 , 是 指在 行 政诉 讼 过 程 中 ,
由法 官 主动参 与协 调 引导 , 就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共 同
意愿 , 在 合法 合 规及 自愿 平 等协 商 的基 础上 , 对 诉 争 问题达 成 “ 和解 ” 协议 的一 种 纠纷解 决 机制 。
我 国行政 诉讼 法虽 然 没有 明确规 定 行政 协 调 制度 , 但 该制 度 在行 政 审判 实践 中一 直 在适 用 , 并
且成 了行 政诉 讼 中必经 的一个 程 序 机 制 。有 的法
进 行 合理 的调 整 , 促使 原 告 申请撤 回起诉 , 解 决行
政 争议 。
二、 行 政协 调 制度 运行 的现 实意 义
题 的主要 原 因之 一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 该 制 度 在 变
行政 协 调 制 度 类 似 于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调 解 制 度, 但 由于 调解 在行 政诉 讼法 中缺乏 法律 依据 , 故 在行 政 诉 讼 中适 用协 调 制 度 , 其范 围、 结 案方 式 、
审 限等方 面存 在诸 多 问题 。
的。
件 的范 围不确 定 , 致 使 法 官 对 协调 的范 围难 以把 握, 而 为使 纠纷 能够 得到 解决 , 法 官基 本会 对 所有
的行 政诉 讼案 件都 做协 调 工作 。工 作量 大 暂且 不
说, 如协 调工 作 稍有 不 当 , 则 会导 致行 政相 对 人对
法 官 的公 正性 产生 怀疑 。 二 是结案 方式 单一 , 难 以反 映法 官 的工 作 量 。
是 在行 政 诉讼 中确 立行 政协 调 制 度 , 使 其
合法 化 、 规 范 化 。笔者 在 以上 论 述 中 已 阐述 行 政 协调 制度在 审 判实践 中对 行 政 纠纷 解 决有 其 存在
的现 实意 义 。 当前 , 因行 政 协 调 制 度 在 法 律 中未 合法 化 、 规范 化 , 是行 政协 调制 度 产生 以上 诸 多 问
政 府 的威 信 和 形 象 受 到损 害 , 法 院 判 决 的权 威 受
到挑战 。上述 案例 法 官通过 灵 活运 用 协调 制 度最 终 息诉止 争 , 化 解 了行 政 机 关 和行 政 相 对人 之 问 的矛盾 , 也相 对 最 大 化 地 保 护 了行 政 相对 人 的合
能及 时履 行 的 , 如行政 机 关不 履行 事 前承诺 , 则原
四是 案件 的协 调 协议 难 执行 , 当事 人 权 益 难
效 地保 护 了行 政 相 对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减 少 了 当事
人 的诉 累 。
三 是有 利 于 节 省 司 法 资 源 , 树立 司法权威。
司法本是 正 义 与公 平 的 最后 一 道 防线 , 无论 是 撤
销 判决 还 是 维 持 判 决 , 或 是 变更 判 决 、 确认 判 决 , 均 可能 导致 不利 的后果 。无 休 止 的上 诉 、 申诉 、 再 审等 , 不 仅 造成 人力 物力 的极 大 浪 费 , 且 极易 激化
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形下意味着法官需要做大量的说服教育解释沟通经协调让行政机关作出让步并最终达成一致有的工作甚至需要做和解协议的履行工作特别对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于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涉及群体性案件这势必增加法官的工作量浪费人力物力影响审判的三是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树立司法权威
一
相 中得到 运 行 , 肯 定 有 其 存 在 的重 要 价 值 。笔 者 认为, 为 了使 行 政 协调 制 度 在 审判 实 践 中得 到更 好 的运行 , 应该 使其 阳光 化 、 合法 化 。我 同当前 的
行政 诉讼 法修 订 时应 引 入 行 政 协 调 制 度 , 进 一 步 确定 协调 案件 的范 围 、 协调原则、 结 案 方式 、 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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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有 利 于 化 解 行 政 纠 纷 , 防止 涉诉上访 。
我 国《 行 政诉讼 法 》 规定 行 政 案 件 不适 用 调 解 , 然 而, 法官 为使 纠 纷得 到稳 妥处 理 , 必须 做 大量 的协 调工 作 。行政 纠纷 虽 然 通 过 协 调 得 到 了 解 决 , 但 是法 官 办案 的 过程 难 以形 成 书面 材 料 , 单 一 以撤
解 纠纷 。
案例一 : 钟 某诉 某 局行 政处 罚 一 案 中 , 钟 某 属 老上 访户 , 多 次 赴 京 等 地 上 访 。2 0 1 2年 , 某 局 以 钟某 扰乱社 会 公共 秩序 违反 治 安 为 由对其 作 出拘 留1 5天 的处 罚 , 钟某不服 , 将 某 局 作 为 被 告 提起 行 政赔 偿诉 讼 。审 理 中 , 经 协调 , 双方 最终 达 成 和 解, 钟 某撤 回起 诉并 表示 绝不 会 因此事 上访 。 案例 二 : 农 民胡 某 , 全 家 仅 5口人 , 已有 4间 房屋 , 由于做 生 意 赚 了钱 , 通 过 不 正 当途径 , 获 得 建房 证 , 在 承 包 地 上 建起 5间 占地 2 0 0平 方 米 的 新房 。某 县 土 地 管理 局 得 知 这一 情 况 , 作 出 拆 除
是 协调 案件 的范 围不 确 定 。在 行政 诉讼 审
诸 多问题 。笔 者针 对上述 出现 的 问题提 几 点 意见
和建 议 :
一
用协 调机 制 , 很好 地 解决 了纠纷 , 化解 平 息 了公权
力 和私权 利 之 间 、 政 府 与 人 民群众 之 间 的社 会 矛
盾, 进一 步有 力 说 明 了在 行 政诉 讼 中 运用 行 政 协 调 制度处 理行 政争 议有 利于 和谐 社会 的建 构 。 三、 行政 协调 制度 运行存 在 的现 实 问题
拆新房 , 但 要 求 胡 某 拆 除 旧房 。胡 某认 为 这 样 合 算, 遂 申请 撤 诉 。 从上 述案 例 中不 难 看 出 , 行 政 案 件 中 运 用 协 调制 度有 着重 大 的意 义 :
矛盾 易 激化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确 认 等 行 政 作 为 类
收 稿 日期 : 2 0 1 4—0 8— 0 7 作者简介 : 张景华 , 女, 江 西 鄱 阳人 , 浙 江 省 慈 溪 市 人 民法 院助 理 审判 员 。
告权 益难 以保 护 。 四、 改进 行政协 调 制度 的意见 和建 议
法权 益 , 节省 了司法资 源 , 树 立 了司法 权威 。
四是 有利 于 和谐社 会 的建 构 。上 述案 例 中利
行政 协调 制度 实质 上如 民事 诉讼 中 的调解 制 度一 样 , 具 有 重 大意义 , 其 在 实践 运行 中也 出现 了
, 有 关 行 政 协 调 案
案例一 中某公 安 局 违 法 处 罚 事 实 明 确 , 但 是 如果 依照法 律 程序 作 出行 政 赔偿 的判 决 , 不 仅 影 响 了 公安 机关 的执 法权 威 , 也不 利 于纠 纷 的彻底 解决 , 更不利 于社 会 的稳定 。该 案运 用 行政 协 调制 度 通 过协 调解决 , 行 政 相 对 人 钟 某 获 得 了相 应 的赔 偿 款, 其 合法 权 益得 到 了保护 , 起 到 了定案 止 争 的 目
比例 在 上升 , 该 结 案 方 式 成 为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主要
的结 案 方式 。而 以裁 定撤 诉方 式 结 案 的案 件基 本 是运 用 行政协 调 制度 的结 果 。 行政 诉讼 中以裁定 撤诉 方 式 结案 的案 件 主要 有 以下 几类 : 一 是 具体 行政 行 为有 瑕疵 , 而判 决撤 销 或者 确认 违 法 存 在 负 面 影 响 的涉 及 群 体 性 的、
以保 护 。 由于 我 国《 行政诉讼法》 禁止调解 , 对 协 调 和解也 未作 任 何 规 定 , 法 院在 开 展 协 调 工 作 时 缺乏 法律 依据 , 当 事 人通 过 协 调 达 成 的和 解 协 议
不能 经法 院依 法 确认 , 一 旦原 告撤 诉 , 协调 协 议未
院在 诉 前 引 入行 政 协 调 制 度 , 进行协商 、 调解 , 并
解决 纠 纷 ; 有 的法 院在诉 中引 入行 政协 调 制度 , 以 劝解 原 告 申请撤 诉 , 由法 院 以裁定 撤诉 方 式结 案 ; 还有 的 法 院在诉 前 、 诉 中均 引入 行 政协 调 制度 ,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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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5 4 6 2 ( 2 0 1 4 ) 0 3— 0 0 0 9— 0 3 案件 ; 二是 行 政赔 偿类 案 件 ; 三是 诉不 履 行法 定 职 责, 尚需继 续 履 行 的行 政 不 作 为 类 案 件 。对 以 上 几 类 案件 , 法 院 根 据合 法 、 自愿 、 公 平 公 正 和 主要 事实 清楚 的原 则 , 均 组织 双方 当事人 进行 协 调 , 在 认 识 一致 的基 础 上 ,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权 利 和 利 益
违章 房屋 的决 定 。胡 某 认 为 处罚 太 重 , 向法 院 起 诉 。诉讼 中 , 被告提出 , 可 以撤 销 原 处 罚 决 定 , 不
当前 , 行政 诉 讼 案件 中运 用 行 政 协 调 制 度 达
成一 致 的“ 和解 ” 意 见后 , 多 以 当事人 申请 撤诉 , 并
由法 院 裁定撤 诉 方式 结案 。 我 国行政 诉讼 中以裁 定撤 诉 方式 结 案 的案 件
诉为 结案 的方 式无法 应 对多 种 多样 不 同情 况 的协
调案 件 。
二 是有 利 于保 护 当 事 人 权 益 , 减 少 诉 累 。保 护公 民 、 法 人 和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是 行 政诉 讼 的主要 目的 。案 例二 中在对 具 体 行政 行 为进 行合 法性 审查 时 , 既要 考 量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体 权 益 的
第2 7卷第 3期
邯郸 职业 技术 学 院学报
2 0 1 4年 9月
行政 协 调 制 度 的 现 实 意 义 、 现存 问题 及 改 进对 策
张 景 华
( 浙江省慈溪市人 民法院 , 浙江 慈溪 3 1 5 3 0 0 )
摘
要: 在 民事 中有调 解 , 刑 事 中有 和解 。 当前 , 我 国行 政案 件 处理 中引入 了行 政 协调制 度 , 审
判 实践 中得 到 了很 好 的推行 , 但也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对 我 国 当前 行 政协 调 制 度 运行 现 状 进 行
考量 , 探讨 了行 政 审判 中行政 协调 制 度运行 现 实意义及 存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 了改进 行政 协调 制
度 的 意见 和建 议 。
关键 词 : 行政 审判 ; 协调 制 度 ; 运 行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保护 , 又要 维 护 行 政 机 关 执 法权 威 。用 裁判 解 决
该案 , 难 以达到 良好 的社会 效 果 。此 时 , 在不 损 害 国家利 益 、 社会 公共 利 益和 其他 人利 益 的情 形下 , 经 协调 让行 政机 关 作 出让步 , 并 最终 达成 一致 , 有
三是 案件 的审 限过 长 , 影 响 审 判效 率 。协 调 意 味着 法 官需 要 做 大 量 的说 服 、 教育、 解释 、 沟 通 的工 作 , 甚至 需要 做 和解 协议 的履 行 工作 , 特 别对 于一 些矛 盾 易激 化 的案件 、 涉 及群 体性 案件 , 这势 必增 加法 官 的工 作量 , 浪 费人 力物 力 , 影 响审 判 的 效率 。
、
当前行 政 协调 制度 运行 现状 考量
所 谓 行政 协调 制度 , 是 指在 行 政诉 讼 过 程 中 ,
由法 官 主动参 与协 调 引导 , 就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共 同
意愿 , 在 合法 合 规及 自愿 平 等协 商 的基 础上 , 对 诉 争 问题达 成 “ 和解 ” 协议 的一 种 纠纷解 决 机制 。
我 国行政 诉讼 法虽 然 没有 明确规 定 行政 协 调 制度 , 但 该制 度 在行 政 审判 实践 中一 直 在适 用 , 并
且成 了行 政诉 讼 中必经 的一个 程 序 机 制 。有 的法
进 行 合理 的调 整 , 促使 原 告 申请撤 回起诉 , 解 决行
政 争议 。
二、 行 政协 调 制度 运行 的现 实意 义
题 的主要 原 因之 一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 该 制 度 在 变
行政 协 调 制 度 类 似 于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调 解 制 度, 但 由于 调解 在行 政诉 讼法 中缺乏 法律 依据 , 故 在行 政 诉 讼 中适 用协 调 制 度 , 其范 围、 结 案方 式 、
审 限等方 面存 在诸 多 问题 。
的。
件 的范 围不确 定 , 致 使 法 官 对 协调 的范 围难 以把 握, 而 为使 纠纷 能够 得到 解决 , 法 官基 本会 对 所有
的行 政诉 讼案 件都 做协 调 工作 。工 作量 大 暂且 不
说, 如协 调工 作 稍有 不 当 , 则 会导 致行 政相 对 人对
法 官 的公 正性 产生 怀疑 。 二 是结案 方式 单一 , 难 以反 映法 官 的工 作 量 。
是 在行 政 诉讼 中确 立行 政协 调 制 度 , 使 其
合法 化 、 规 范 化 。笔者 在 以上 论 述 中 已 阐述 行 政 协调 制度在 审 判实践 中对 行 政 纠纷 解 决有 其 存在
的现 实意 义 。 当前 , 因行 政 协 调 制 度 在 法 律 中未 合法 化 、 规范 化 , 是行 政协 调制 度 产生 以上 诸 多 问
政 府 的威 信 和 形 象 受 到损 害 , 法 院 判 决 的权 威 受
到挑战 。上述 案例 法 官通过 灵 活运 用 协调 制 度最 终 息诉止 争 , 化 解 了行 政 机 关 和行 政 相 对人 之 问 的矛盾 , 也相 对 最 大 化 地 保 护 了行 政 相对 人 的合
能及 时履 行 的 , 如行政 机 关不 履行 事 前承诺 , 则原
四是 案件 的协 调 协议 难 执行 , 当事 人 权 益 难
效 地保 护 了行 政 相 对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减 少 了 当事
人 的诉 累 。
三 是有 利 于 节 省 司 法 资 源 , 树立 司法权威。
司法本是 正 义 与公 平 的 最后 一 道 防线 , 无论 是 撤
销 判决 还 是 维 持 判 决 , 或 是 变更 判 决 、 确认 判 决 , 均 可能 导致 不利 的后果 。无 休 止 的上 诉 、 申诉 、 再 审等 , 不 仅 造成 人力 物力 的极 大 浪 费 , 且 极易 激化
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形下意味着法官需要做大量的说服教育解释沟通经协调让行政机关作出让步并最终达成一致有的工作甚至需要做和解协议的履行工作特别对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于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涉及群体性案件这势必增加法官的工作量浪费人力物力影响审判的三是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树立司法权威
一
相 中得到 运 行 , 肯 定 有 其 存 在 的重 要 价 值 。笔 者 认为, 为 了使 行 政 协调 制 度 在 审判 实 践 中得 到更 好 的运行 , 应该 使其 阳光 化 、 合法 化 。我 同当前 的
行政 诉讼 法修 订 时应 引 入 行 政 协 调 制 度 , 进 一 步 确定 协调 案件 的范 围 、 协调原则、 结 案 方式 、 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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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 u r n a l o f Ha n d a n P o l y t e c h n i c C o l l e g e
S e p t . 2 0 1 4
一
是有 利 于 化 解 行 政 纠 纷 , 防止 涉诉上访 。
我 国《 行 政诉讼 法 》 规定 行 政 案 件 不适 用 调 解 , 然 而, 法官 为使 纠 纷得 到稳 妥处 理 , 必须 做 大量 的协 调工 作 。行政 纠纷 虽 然 通 过 协 调 得 到 了 解 决 , 但 是法 官 办案 的 过程 难 以形 成 书面 材 料 , 单 一 以撤
解 纠纷 。
案例一 : 钟 某诉 某 局行 政处 罚 一 案 中 , 钟 某 属 老上 访户 , 多 次 赴 京 等 地 上 访 。2 0 1 2年 , 某 局 以 钟某 扰乱社 会 公共 秩序 违反 治 安 为 由对其 作 出拘 留1 5天 的处 罚 , 钟某不服 , 将 某 局 作 为 被 告 提起 行 政赔 偿诉 讼 。审 理 中 , 经 协调 , 双方 最终 达 成 和 解, 钟 某撤 回起 诉并 表示 绝不 会 因此事 上访 。 案例 二 : 农 民胡 某 , 全 家 仅 5口人 , 已有 4间 房屋 , 由于做 生 意 赚 了钱 , 通 过 不 正 当途径 , 获 得 建房 证 , 在 承 包 地 上 建起 5间 占地 2 0 0平 方 米 的 新房 。某 县 土 地 管理 局 得 知 这一 情 况 , 作 出 拆 除
是 协调 案件 的范 围不 确 定 。在 行政 诉讼 审
诸 多问题 。笔 者针 对上述 出现 的 问题提 几 点 意见
和建 议 :
一
用协 调机 制 , 很好 地 解决 了纠纷 , 化解 平 息 了公权
力 和私权 利 之 间 、 政 府 与 人 民群众 之 间 的社 会 矛
盾, 进一 步有 力 说 明 了在 行 政诉 讼 中 运用 行 政 协 调 制度处 理行 政争 议有 利于 和谐 社会 的建 构 。 三、 行政 协调 制度 运行存 在 的现 实 问题
拆新房 , 但 要 求 胡 某 拆 除 旧房 。胡 某认 为 这 样 合 算, 遂 申请 撤 诉 。 从上 述案 例 中不 难 看 出 , 行 政 案 件 中 运 用 协 调制 度有 着重 大 的意 义 :
矛盾 易 激化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确 认 等 行 政 作 为 类
收 稿 日期 : 2 0 1 4—0 8— 0 7 作者简介 : 张景华 , 女, 江 西 鄱 阳人 , 浙 江 省 慈 溪 市 人 民法 院助 理 审判 员 。
告权 益难 以保 护 。 四、 改进 行政协 调 制度 的意见 和建 议
法权 益 , 节省 了司法资 源 , 树 立 了司法 权威 。
四是 有利 于 和谐社 会 的建 构 。上 述案 例 中利
行政 协调 制度 实质 上如 民事 诉讼 中 的调解 制 度一 样 , 具 有 重 大意义 , 其 在 实践 运行 中也 出现 了
, 有 关 行 政 协 调 案
案例一 中某公 安 局 违 法 处 罚 事 实 明 确 , 但 是 如果 依照法 律 程序 作 出行 政 赔偿 的判 决 , 不 仅 影 响 了 公安 机关 的执 法权 威 , 也不 利 于纠 纷 的彻底 解决 , 更不利 于社 会 的稳定 。该 案运 用 行政 协 调制 度 通 过协 调解决 , 行 政 相 对 人 钟 某 获 得 了相 应 的赔 偿 款, 其 合法 权 益得 到 了保护 , 起 到 了定案 止 争 的 目
比例 在 上升 , 该 结 案 方 式 成 为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主要
的结 案 方式 。而 以裁 定撤 诉方 式 结 案 的案 件基 本 是运 用 行政协 调 制度 的结 果 。 行政 诉讼 中以裁定 撤诉 方 式 结案 的案 件 主要 有 以下 几类 : 一 是 具体 行政 行 为有 瑕疵 , 而判 决撤 销 或者 确认 违 法 存 在 负 面 影 响 的涉 及 群 体 性 的、